支票结算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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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结算业务办理

企业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发生的费用支出,除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业务以外,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对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结算的程序包括正送和倒送两种。无论采用哪种程序,通过转账支票支付业务都应取得相应的付款单据,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和有关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结算是指顾客根据其在银行的存款和透支限额签发支票,命令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一定款项给受款人,从而实现资金调拨,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过程。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未划线可用于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支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票据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二)背书的种类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2.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五、支票退票的处理

(一)支票退票的概念

支票退票是指由于支票的内容记载不完整、书写不规范、付款单位存款数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等原因,出票人开户银行认为该支票的款项不能进入收款人账户,并将支票退还持票人的情况。

(二)支票退票的原因

造成支票退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票人存款不足,出现空头支票;

2.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3.密码支票中未填密码或密码填写错误的支票;

4.远期支票;

5.票据内容未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书写,如使用圆珠笔填写的支票;

6.最后持票人与委托收款背书不符的支票;

7.超出出票人的放款批准额度或经费限额的支票;

8.未填写收款人或收款人填写错误的支票;

9.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

10.日期为小写的支票;

11.内容涂改的支票;

12.出票人已撤销此银行账户的支票;

13.出票人已申请挂失止付的支票;

14.非出票人银行承付的支票。

六、支票遗失的补救措施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有三种,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丧失,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七、支票的内部管理控制

单位为了避免发生支票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具体包括:

1.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2.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

3.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专门的“支票领用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由经办人员签章,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领用支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账。

4.各单位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如果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账支票结算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出纳员可签发空白支票,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各单位签发空白支票要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以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

5.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往来账,准确掌握和控制其银行存款余额。

6.单位应建立收受支票的审查制度,以避免收受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收款单位一般应规定必须收到支票几天(如三天、五天)后才能发货,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将收受的支票提交银行,办妥收账手续。

7.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或者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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