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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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文件汇编(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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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标字〔2015〕7号 (1)
鲁建标字〔2015〕12号 (2)
鲁建标字〔2015〕17号 (3)
鲁建办字〔2016〕20号 (6)
鲁标定字〔2016〕24号 (9)
鲁标定字〔2016〕33号 (11)
鲁标定字〔2016〕42号 (12)
鲁建标字〔2017〕5号 (13)
鲁建标字〔2017〕20号 (15)
鲁建标函〔2017〕23号 (17)
鲁标定字〔2018〕5号 (26)
济建标字〔2015〕1号 (27)
济建标字〔2016〕2号 (29)
济标定字〔2016〕9号 (30)
济建标字〔2017〕1号 (32)
济建标字〔2017〕2号 (35)
济标定字〔2017〕10号 (37)
济建标字〔2018〕1号 (39)
济标定字〔2018〕1号 (41)
青标价字〔2016〕14号 (43)
青标价字〔2016〕18号 (45)
青标价字〔2017〕36号 (46)
淄建管发〔2016〕38号 (49)
淄建函发〔2017〕35号 (51)
淄建发〔2017〕69号 (54)
枣住建工字〔2016〕23号 (56)
枣住建工字〔2017〕34号 (57)
东建字〔2016〕164号 (61)
东建字〔2017〕204号 (64)
东建字〔2017〕206号 (66)
烟建工程〔2017〕17号 (69)
潍建发〔2017〕5号 (71)
泰建办发〔2015〕60号 (74)
泰建发〔2017〕78号 (76)
威住建通字〔2017〕65号 (77)
日标定〔2016〕11号 (80)
日标定〔2016〕12号 (82)
日建发〔2018〕17号 (83)
滨建建字〔2015〕47号 (85)
滨建建字〔2016〕39号 (86)
滨建建字〔2016〕104号 (87)
滨建建字〔2017〕63号 (88)
滨建建字〔2017〕64号 (89)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的通知 (91)
关于发布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92)
聊建字〔2017〕71号 (93)
聊建价管字〔2016〕5号 (94)
聊建价管字〔2016〕6号 (95)
聊建字〔2017〕69号 (96)
聊建字〔2017〕70号 (98)
临建价发〔2017〕3号 (99)
菏建办〔2017〕135号 (101)
莱标价发〔2016〕4号 (103)
莱标价发〔2016〕8号 (104)
莱建发〔2017〕4号 (105)
莱建发〔2017〕15号 (106)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
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第248号令,进一步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经调研测算,我们调整了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一、山东省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为0.55%,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0.60%。
该项费用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1年版)规定,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各项规定和新费率标准。
三、新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已经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9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
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省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调研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各专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由原来的66元/工日调整为76元/工日。
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平均水平,应作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按省定额人工单价76元/工日,调整完成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三、各市应及时跟踪本市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当期建设市场工程发承包、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建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动态管理制度,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供指导。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6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8日
关于发布《山东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补
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体系,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推进建筑产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切实转变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补充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2015年12月1日起试行。
凡在试行日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
三、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建筑工程”有关规定计取各项费用。
四、本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五、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山东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补充定额(试行)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
山东省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补充定额
说明
一、本定额是依据国家、省有关设计规程、构件制作与验收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等,适应建筑装配化而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要求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新建工程,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基础。
三、本定额包括安装预制PK板、预制PC外墙板、预制PC内墙板、预制楼梯、预制休息平台、预制楼梯间隔墙、预制飘窗板、预制空调板、墙缝处理、套筒灌浆等内容;未包括部分按2003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有关项目执行。
四、预制PK楼板上二次浇注混凝土执行2003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板后浇带项目。
五、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计算超高降效时,装配率>50%(按建筑面积计算),按2003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执行。
六、本定额中所表现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为省价取费基础。
工程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市场情况合理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板
1、预制PK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预制PK楼板上二次浇注混凝土按实际体积计算。
二、墙
1、外墙按设计外墙中心线长度乘以设计高度及墙体厚度,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面积>0.3m2孔洞的体积。
2、内墙按设计内墙净长乘以设计高度及墙体厚度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面积>0.3m2孔洞的体积。
3、楼梯间隔墙按设计墙体净长度乘以设计高度及墙体厚度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面积>0.3m2孔洞的体积。
三、楼梯、休息平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四、飘窗板、空调板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五、墙缝处理
按墙缝延长米以长度计算。
六、套筒灌浆
按套筒个数以数量计算。
鲁建办字〔2016〕20号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一、计价调整范围
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
(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计价依据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的,除另有说明外,不改变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四、计价费用项目
(一)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组成除原有规定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由措施费移入规费中。
(四)建设工程费用中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五)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各项费率,是以当期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的除税价格进行测算确定的。
(六)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现行计价规定中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鲁标定字〔2016〕24号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2016年4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组成和工程计价的方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针对《实施意见》执行中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应部分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请示,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一)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内容和计算程序,除税率外,与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相同。
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应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二)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中,税金以及附加税按照本意见附件中的综合税率计算。
综合税率的内容包括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甲供材料(设备)均不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三、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但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意见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四、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农产品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如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招标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附件: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7月13日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计取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的文件精神,《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土建专业)》(鲁建标字[2012]31号)、《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轨道、安装专业)》(鲁建标字[2013]33号)以及《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8]9号)规费组成中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增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的计取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相关规定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编制竣工结算时,若由建设单位缴纳,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
若由施工单位缴纳,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11月28日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
价目表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鲁建标字〔2016〕39号、鲁建标字〔2016〕40号文件要求,我省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新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为确保上述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执行,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经调研测算,决定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价目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版计价依据中的定额人工单价为95元至103元(各专业具体单价见附件)。
该单价适用于鲁建标字〔2016〕39号文件发布的各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按照省定额人工单价及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并通过调查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信息,我厅组织编制了新版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登载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定额站子网站上
三、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省定额人工单价和省定额价目表应作为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
省定额人工单价和省定额价目表也是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工程计价活动的重要参考。
四、各市应跟踪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建立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供指导。
五、本定额人工单价及价目表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0日附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16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配
套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2016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现就2016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配套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以下简称“2013工程量计算规范”)。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按鲁建发〔2011〕3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第5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执行,该规则其他部分内容停止使用。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价规定按鲁建标字〔2016〕40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执行。
四、为了建设各方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组价时合理使用2016版消耗量定额,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衔接对照表》(以下简称“衔接对照表”),登载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定额站子网站上。
衔接对照表列出了2013工程量计算规范各专业清单项目组价所涉及的2016版消耗量定额子目,供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参考使用。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强化施工扬尘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卫生标准。
经调研测算,我们调整了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见附件1),本费率标准是《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6年版)规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组成的修订,其他费率不变。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新费率标准。
三、本费率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之日前(含发布之日)已经签定合同的工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
2.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
一、建筑工程
二、市政工程
1.2司机、汽柴油费用类别项目名称
文明施工费施工现场围挡 2.1现场及生活区彩钢围挡
五板一图
2.2八牌二图
2.3项目岗位职责牌
企业标志
2.4企业标志及企业宣传图
2.5企业各类图表
2.6会议室形象墙
2.7效果图及架子
场容场貌
2.8现场及生活区地面硬化处理
2.9绿化
2.1彩旗
2.11现场画面喷涂
2.12现场标语条幅
2.13围墙墙面美化
其他补充
2.14工人防暑降温、防蚊虫叮咬
2.15食堂洗涤、消毒设施
2.16施工现场各门禁保安服务费用
2.17职业病预防及保健费用
2.18现场医药、器材急救措施
2.19室外LED显示屏
2.2不锈钢伸缩门
2.21铺设钢板路面
2.22施工现场铺设砖
2.23砖砌围墙
2.24智能化工地设备
2.25大门及喷绘
2.26
槽边、路边防护栏杆等设施(含
底部砖墙)
2.27路灯
类别项目名称
临时设施费现场办公 3.1工地办公室、宿舍
生活设施 3.2现场监控线路及摄像头
3.3办公室、宿舍热水器等设施
3.4
食堂、卫生间、淋浴室、娱乐室、
急救室
3.5空调
3.6阅读栏
3.7生活区衣架等设施
3.8生活区喷绘宣传
3.9宿舍区外墙大牌
施工现场 3.1配电线路电缆
临时用电 3.11配电总箱及维护架
3.12配电分箱及维护架
3.13配电开关箱及维护架
3.14接地保护装置
3.15漏电开关保护装置
3.16电源线路敷设
施工现场 3.17施工现场饮用水临时用水 3.18生活用水
3.19施工用水
3.2临时给排水设施
其他补充3.21木工棚、钢筋棚
3.22太阳能
3.23空气能
3.24办公区及生活用电
3.25工人宿舍场外租赁
3.26临时用电
3.27化粪池、仓库、楼层临时厕所3.28变频柜
类别项目名称
安全施工费一般防护
4.1安全网
4.2安全帽
4.3安全带
通道棚 4.4杆架、扣件、脚手板
防护围栏 4.5配电箱、施工机械等防护棚
4.6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费
4.7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设施费
4.8卷扬机安全防护设施
消防安全 4.9口罩
防护 4.1灭火器
4.11消防栏
4.12砂箱、砂池
4.13消防水桶
4.14消防铁锨
4.15消防水管
4.16加压泵
4.17消防用水
4.18水池
临边洞口交叉 4.19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高处作业防护 4.2通道口防护
4.21预留洞口防护
4.22电梯井口防
4.23楼梯边防护
4.24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4.25高空作业防护
安全警示标志
4.26安全警示牌及操作规程
牌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关于对2016版计价依据勘误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实施以来,我站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其他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了收集和汇总。
经梳理问题并核对,对部分计价依据内容进行勘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鲁建标字﹝2016﹞39号和鲁建标字﹝2016﹞40号文件发布的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勘误内容见本通知附件。
二、鲁建标字〔2017〕5号文件发布的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表的勘误内容登载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定额站子网站上。
三、在省内开展业务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企业应根据勘误内容,尽快完成软件调整和升级。
四、各相关单位在2016版计价依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8年3月22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
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计价应按照《省实施意见》执行。
二、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除《省实施意见》明确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