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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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J41/075-2006
目次1总则 (1)
2术语 (2)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5)
4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8)
4.1建筑设计 (8)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9)
4.3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设计 (12)
4.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定 (13)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14)
5.1一般规定 (14)
5.2采暖 (14)
5.3空气调节 (16)
5.4通风 (22)
5.5冷源与热源 (23)
5.6监测与控制 (28)
6建筑照明节能 (31)
6.1照明功率密度值 (31)
6.2充分利用天然光 (33)
附录A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 (34)
附录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38)
附录C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43)
附录D节能屋面用料参考做法及热工性能参数 (44)
附录E节能墙体用料参考做法及热工性能参数 (65)
附录F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热工登记表 (74)
本标准用词说明 (78)
条文说明 (79)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我省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我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按本细则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透射到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

2.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5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参照的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2.0.6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进行设计、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7遮阳系数(SC)sun-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8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率,单位W/(m3/h)。

2.0.9耗电输热比(EHR)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0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1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

A.1.1.1.1 2.0.12建筑物体形系数(S)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A.1.1.1.2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A.1.1.1.3 2.0.13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A.1.1.1.4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2.0.14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

2.0.15照度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括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单元dA所得之商,即E=dΦ/dA,该量的符号为E,单位为勒克斯(lx),1lx=1m/㎡。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
温度
(℃)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
温度
(℃)
1办公楼:
门厅、楼(电)梯
办公室
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走道、洗手间、公共食堂车库16
20
18
16
5
6体育:
比赛厅(不含体操)、练习厅
休息厅
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
游泳馆
16
18
20
26
2餐饮:
餐厅、饮食、小吃、办公洗碗间
制作间、洗手间、配餐厨房、热加工间
干菜、饮料库18
16
16
10
8
7商业:
营业厅(百货、书籍)
鱼肉、蔬菜营业厅
副食(油、盐、杂货)、洗手间
办公
米面贮藏
百货仓库
18
14
16
20
5
10
3影剧院:
门厅、走道
观众厅、放映室、洗手间休息厅、吸烟室
化妆14
16
18
20
8旅馆:
大厅、接待
客房、办公室
餐厅、会议室
走道、楼(电)梯间
公共浴室
公共洗手间
16
20
18
16
25
16
4交通:
民航候机厅、办公室候车厅、售票厅
公共洗手间20
16
169图书馆:
大厅
洗手间
办公室、阅览
报告厅、会议室
特藏、胶卷、书库
16
16
20
18
14
5银行:
营业大厅
走道、洗手间办公室
楼(电)梯18
16
20
14
续表3.0.1-1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
温度
(℃)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
温度
(℃)
10学校:
教室、实验室、教研室行政办公、阅览室
人体写生美术教研室模特所在局部区域
风雨操场
18
18
27
14
11医院:
医院门诊楼22表3.0.1-2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
参数冬季夏季
温度(℃)
一般房间2025~27大堂、过厅1827
风速(υ)(m/s)0.10≤υ≤0.200.15≤υ≤0.30
相对湿度(%)30~6040~65
注:具体建筑空气调节室内设计计算参数见《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建筑类型与房间名称新风量[m3/(h·p)]

客房5星级50 4星级40
游旅馆
3星级30
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
5星级30
4星级25
3星级20
2星级15大堂、四季厅4~5星级10
商业、服务
4~5星级20
2~3星级10
美容、理发、康乐设施30
续表3.0.2
建筑类型与房间名称新风量[m3/(h·p)]
旅店客房一~三级30四级20
文化娱乐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20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饭馆(餐厅)20办公30
注:学校的新风量设计在经济条件具备时,可参照GB50189执行。

4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建筑设计
4.1.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

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4.1.2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繁风向和夏季最大日照朝向。

4.1.3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4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5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6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4.1.7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宜采取防止烟囱效应的措施。

4.1.8寒冷地区北向外门应设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外门也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4.1.9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通风空调机房的位置,制冷和供热机房宜设置在空调负荷的中心。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各城市的建筑气候区分应按表4.2.1确定。

表4.2.1主要城市所处气候分区
气候分区代表性城市
寒冷地区郑州、安阳、濮阳、新乡、洛阳、商丘、开封、三门峡、许昌、周口、漯河、济源、鹤壁、焦作
夏热冬冷地区南阳、驻马店、信阳、平顶山
4.2.2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以及表4.2.2-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
m。

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1寒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体形系数≤0.3)
传热系数K
[W/(m2·K)]
(0.3<体形系数≤0.4)
屋面≤0.55≤0.45外墙(包括非透明幕
墙)
≤0.60≤0.5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
架空或外挑楼板
≤0.60≤0.50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
间的隔墙或楼板
≤1.5≤1.5
续表4.2.2-1
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北
向)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北
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窗墙面积比≤0.2≤3.5—≤3.0—0.2<窗墙面积比
≤0.3
≤3.0—≤2.5—
明幕墙)0.3<窗墙面积比
≤0.4
≤2.7≤0.70/—≤2.3≤0.70/—
0.4<窗墙面积比
≤0.5
≤2.3≤0.60/—≤2.0≤0.60/—
0.5<窗墙面积比
≤0.7
≤2.0≤0.50/—≤1.8≤0.50/—屋顶透明部分≤2.7≤0.50≤2.7≤0.5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4.2.2-2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
屋面≤0.7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1.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0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4.7—
0.2<窗墙面积比≤0.3≤3.5≤0.55/—
0.3<窗墙面积比≤0.4≤3.0≤0.50/0.60
0.4<窗墙面积比≤0.5≤2.8≤0.45/0.55
0.5<窗墙面积比≤0.7≤2.5≤0.40/0.50屋顶透明部分≤3.0≤0.4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4.2.2-3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气候分区围护结构部位热阻R[(㎡·K)/W]
寒冷地区地面:周边地区
非周边地区
≥1.5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1.5
夏热冬冷地区地面≥1.2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1.2
注: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4.2.3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2.4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以及寒冷地区中制冷负荷大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细则附录A确定。

4.2.5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

表4.2.5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
分级12345
单位缝长分级指标值q 1(m 3
/(m·h))6≥q l >44≥q l >2.5 2.5≥q l >1.51.5≥q l >0.50.5≥q l
单位面积
分级指标值q 2(m 3
/(m 2
·h))18≥q 2>1212≥q 2>7.57.5≥q 2>4.54.5≥q 2>1.5q 2≤1.54.2.6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规定的3级。

4.3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设计
4.3.1外墙应采用外保温体系。

4.3.2
外墙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外墙凸出部位,如:阳台、雨罩、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搁板、扶壁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2窗洞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4.3.3
围护结构宜采取以下保温隔热措施:
1屋顶可采用通风屋面构造;
2屋顶和外墙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如采用浅色涂料或浅色饰面砖,以减少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的吸收;
3框架结构建筑宜采用满足保温隔热要求的轻质墙体填充材料做外墙填充墙,但要考虑结构性冷(热)桥因素的影响。

4.3.4
外门和外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封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避免不同材料界面开裂,影响门、窗的热工性能;
2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A.1.1.1.5 4.3.5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面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
要求
θi·max ≤t e·max
(4.3.5)
式中:θi·max ──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

t e·max ──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

注:θi·max 、t e·max 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规定进行取值计算。

4.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4.1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
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4.2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在寒冷地
区,当所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细则第4.1.3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面外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细则第4.1.3条的规定。

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细则第4.1.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细则第4.1.4
条的规定。

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细则第4.1.5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细则第4.1.5条的规定。

4.4.3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细则第4.2.2条的规定。

4.4.4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细则附录B的规定进行。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5.1.3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热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各部分,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的计量装置。

5.2采暖
5.2.1集中采暖系统的负荷计算,除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外,同一管网系统的各采暖对象,应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5.2.2集中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3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的管路,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进行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5.2.4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系统;
2采用双管式系统时,应采取防止重力作用水头引起的垂直水力失调的可靠措施;
3垂直单管式系统应采用跨越式,不应采用顺序式;
4应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通过各种措施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应大于15%。

5.2.5集中采暖系统常用的系统制式如下:
1上供下回垂直双管系统;
2下供下回水平双管系统;
3上供下回垂直单双管系统;;
4上供下回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
5下供下回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

5.2.6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2.7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

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2.8公共建筑中的较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厅等处,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

5.2.9公共建筑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的每组(或每个房间)散热器或辐射采暖地板每个环路,应配置与系统特性相适应的、调节性能可靠的自立式温控阀或手动调节阀。

5.2.10采暖供热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耗电输热比(EHR)的限值,应不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5.2.10-1)式中Δ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

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取Δt=25℃;
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连接时,取Δt=20℃;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500m时,α=0.0115;
当500<ΣL≤1000m时,α=0.0092;
当ΣL≥1000m时,α=0.0069。

2工程设计的实际耗电输热比(EHR),可按下式计
算:(5.2.10-2)
式中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建筑供热负荷(kW);
η——考虑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0.83;
3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5.2.10-3)
式中ρ—水在工作温度下的密度,㎏/m3;
G—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流量,m3/s;
H—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扬程,m;
η—水泵样本提供的设计工况点的水泵效率,%。

5.2.11敷设于不采暖房间采暖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照本细则附录C要求选用。

5.3空气调节
5.3.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2房间面积超过300㎡,且人员较多,空间较大,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2%,且有必要集中进行温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当空气调节区对湿度有明确要求时,其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系统应采用全空气系统。

5.3.3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5.3.4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区域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系统或末端装置;
3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5.3.5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其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

5.3.6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5.3.7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5.3.7-1)
(5.3.7-2)
(5.3.7-3)
(5.3.7-4)
式中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
ot
V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st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V
on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
oc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V
sc
5.3.8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

即根据室内C0
浓度检测值增加或
2
减少新风量,使C0
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2
5.3.9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0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1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经过吊顶内空间组织回风,可采用回风箱、回风管将空气区域的回风与吊顶内空气隔离。

5.3.12采用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新风系统,宜具备可在各季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5.3.13空调风系统应限制土建风道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调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进行过冷、热处理的新风送风道;
2当条件受限制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漏风和绝热措施。

5.3.14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除空气处理过程需要采用喷水室处理或水蓄冷等情况外,均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式水系统;
3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相差较大时,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应分别设置;
4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5系统较大,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次泵系统;
6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

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7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

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5.3.15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3.16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3.17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3.18建筑内空调和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作用半径不宜过大;
2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
s
),不应大于表5.3.18中的数值。

表5.3.18风机的最大单位风量耗功率(W
s
)[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粗、中效过滤粗效过滤粗、中效过滤
冷热盘管合用的定风量系统0.420.480.460.52
冷热盘管分设的定风量系统0.470.530.530.58
冷热盘管合用的变风量系统0.580.640.640.68
冷热盘管分设的变风量系统0.630.690.690.74普通机械通风系统0.32
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当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再增加0.053W/(m3/h);
3当采用热回收装置时,Ws数值可根据热回收装置的阻力特性增加。

3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
s
),应按下列计算:
W s =P/(3600η
t
)(5.3.18)
式中:W
s
——单位风量的功耗,W/(m3/h);
P——风机全压值,Pa;
η
t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5.3.19建筑内空气调节冷热水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能效比(ER)应不大于表5.3.19中的限值;
2工程设计的实际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
(5.3.19)
式中:H——循环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扬程,m;
Δ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5.3.19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类型两管制热水管道四管制热水管道空调冷水管道
ER0.004330.006730.0241
注:1区域管道或最远环路总长度过长的水系统,输送能效比(ER)的限值可参照执行;
2循环水泵的扬程,应包括二次水泵系统中的一级泵和二级泵。

当多台二级泵各自的扬程和效率不同时,二级泵的扬程和效率可按照流量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3循环水泵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应按实际选用水泵样本提供的设计工况点的效率确定。

4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5.3.20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细则附录C的规定选用。

5.3.21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3.21的规定。

表5.3.21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
风管类型最小热阻(m2·K/W)
一般空调风管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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