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焦煤)买卖港口平仓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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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上海市
卖方:
地址:
买方:
地址: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年度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 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
1.2 受载期:指受载船舶抵达指定装运港的时间区间。
1.3 报船:指为获得卖方对承运煤炭船舶的确认,买方按第4.1.5条的规定,将船舶的有关资料传真通知卖方。
1.4 检验机构:指第6.1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1.5 允许偏差:指是指不同实验室或不同试样之间可能存在的偏差。
第二条煤炭品质
2.1 煤炭品名:
2.2 煤炭产地:
2.3 煤炭规格: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3.1 交货数量:560000吨±10%。
3.2 交货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4.1 买方负责水路运输,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舷。
4.1.1 装运港:日照港.
4.1.2 卸货港:买方指定的卸货港口。
4.1.3 卖方应将在装运港的备货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4.1.4 买方和卖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煤炭的受载期。
4.1.5 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装船手续,买方负责受载船舶的运输调度、指定港口船舶代理及办理船舶靠泊和受载的相关事宜。
4.2 卖方负担煤炭在装运港平舱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4.3 煤炭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装船煤炭的一切风险及损失转归买方承担。
第五条价格
5.1 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5.2基本价格:价格随行就市,根据交货时卖方当期煤炭产品市场价格目录及相关销售政策执行,双方以价格确认单形式确认。
5.3 质量调价:
5.3.1如交货水分〉计价水份,则以计价水分折算单价。先按合同单价折算,然后以折算后的价格为基础按下述条款调整。
5.3.2干基灰份在9.51%~10.00%之间不调价;干基灰分≥10.01%,每增加0.01%结算单价减少0.40元/吨;干基灰分≤9.50%,每减少0.01%结算单价增加0.40元/吨。
5.4其他因素调整价: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由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政策变动,对买方或卖方双方成本造成影响,买卖双方协商调整价格。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定
6.1 质量检验:
6.1.1 委托检验:由卖方(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双方同意的装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装船煤炭质量检验。
6.1.2 适用标准:装船煤炭样品的采取、制备和分析均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委托方依本合同规定的执行标准,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装船煤炭质量的检验。
6.1.3 鉴定样品:委托方应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采取并保留存查煤样,存查煤样可作为仲裁样品,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妥善保管,存期为自装船之日起至少30日。
6.1.4 装运港样品的约束力:在装运港采取、制备的煤炭样品(包括仲裁样品)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6.1.5 检测项目: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和基态,委托方要求第三方煤炭检验机构对每批交货煤炭的样品进行质量检验。
6.1.6 卖方在收到第三方检验机构交付的检测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交付买方。
6.2.1允许偏差
双方协商确认允许偏差偏差如下:
全水分≤2%;
干基灰分≤15%时偏差为0.5%,干基灰分15%-30%时偏差为0.7%;
干基全硫份≤1%时偏差为0.15%,干基全硫份1%-4%时偏差为0.25%;
干基挥发分≤20%时偏差为1%,干基挥发分20%-40%时偏差为2%;
6.2.2复检:a.双方协商由装运港检验机构或委托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复检。 b.复检过程中各方参与方案的制定和过程的监督,铅封仲裁样品,并可分取样品进行检测监督。c.按装运港检测证书中的全水分计算,如果复检结果与原始结果差异超出6.2.1允许偏差,复检结果具有最终约束力,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否则,原装运港结果继续具有约束力,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
6.3 数量核定:
6.3.1 单航次数量:货物数量以装运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数量为准。如果装运港不具备数量核定条件时,经双方同意,可在卸货港进行数量核定。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7.1 卖方应在受载船舶离港后7个工作日内凭如下单据与买方结算货款。
7.1.1 全额增值税发票
7.1.2 装运港煤炭质量检验证书
7.1.3 装运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9.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遇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9.2 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9.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
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 协商不成时,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
10.3 仲裁是终局的,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11.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1.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卖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