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井下避灾路线及相关设施的管理规定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讲义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 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 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 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 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 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 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 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 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 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 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 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 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 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 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 讲义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 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 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 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 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 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 气含量应在讲义8.5%~23.0%之间二氧化 碳浓度不大于讲义.0%甲烷浓度不大于讲 义.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 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 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讲义00帕的正 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 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 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
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
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 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 每人应有不低于讲义.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讲 义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讲义.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 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讲义0人不 多于40人
•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 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 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 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 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X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和监视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视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第五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与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根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与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给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 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2024年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1.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2024年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二)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第五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
矿工井下避灾的路线和方法
矿工井下避灾的路线和方法矿工井下避灾的线路和方法大量事实证明,当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矿工在万分危急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积极、正确地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环节。
因此,每个矿工和下井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本人工作环境的特点,认识和掌握常见灾害事故的规律,了解事故发生前的预兆,通过学习牢记各种事故的避灾要点,努力提高自己的自主保安意识和抗灾能力。
矿工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和行动准则1.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1)积极抢救。
灾害事故发生后,处于灾区内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应沉着冷静,根据灾情和现场条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投入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起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抢救时,必须保持统一的指挥和严密的组织,严禁冒险蛮干和惊慌失措,严禁各行其是和单独行动;要采取防止灾区条件恶化和保障救灾人员安全的措施,特别要提高警惕,避免中毒、窒息、爆炸、触电、二次突出、顶帮二次垮落等再生事故的发生。
(2)安全撤离。
当受灾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时,应由在场负责人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根据预防灾害计划中规定的撤退路线和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尽量选择安全条件最好、距离最短的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在撤退时,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根据灾情使用防护用品和器具;要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和先人后己的风格,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照料好伤员和年老体弱的同志;遇有溜煤眼、积水区、垮落区等危险地段,应探明情况,谨慎通过。
(3)妥善避灾。
如无法撤退(通路冒顶阻塞、在自救器有效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等)时,应迅速进入预先筑好的或就近地点快速建筑的临时避难硐室,妥善避灾,等待矿山救护队的援救。
2.在灾区避灾的行动准则(1)选择适宜的避灾地点。
应迅速进入预先构筑好的避难硐室或其它安全地点暂时躲避;也可利用工作地点的独头巷道、硐室或两道风门之间的巷道,用现场的材料修建临时避难硐室。
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管理制度管理规定1.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2.紧急避险系统2.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2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
2.3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2.4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2.5所有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45分钟的隔离式压缩氧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2.6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
优先采用避难硐室。
2.7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安监总煤装〔2011〕15号_[1]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 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采矿作业中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用于应对突发事故和危险情况。
为了确保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的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为应对突发事故和危险情况而设置的一系列设备、设施和应急预案,包括逃生通道、救生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四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有效。
第五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任务是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应急能力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井下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第八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当包括以下设备和设施:1. 逃生通道:明确规定逃生通道的设置要求,保持通道畅通,标示清晰,防止堵塞和积水。
2. 救生设备:配备救生绳、救生带、救生衣等必要救生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 通信设备:配备可靠的井下通信设备,如对讲机、电台等,保证井下作业人员与地面的通信畅通。
4. 紧急逃生装置:设置紧急逃生装置,包括安全绳梯、逃生滑车等,保证在突发事故中能够安全逃离。
5. 紧急抢救设备:配备急救箱、氧气瓶等急救设备,确保在事故中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第九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
第三章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系统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之欧阳语创编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 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井下避灾线路牌版管理规定
井下避灾线路牌版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井下避灾线路的管理工作,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安全出口或紧急避险设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避灾原则:1、当受灾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时,受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人员根据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规定的撤退路线和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条件最好、距离最短的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2、发生火灾时位于发火地点进风侧人员迎风退出,位于发火地点回风侧人员顺风退出并尽可能利用其它巷道绕过火区进入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
3、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受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及时撤退至安全进风巷中。
4、发生水灾撤退时人员按指定的安全撤离路线撤出,当升井路线受阻时要向上山方向撤离。
5、发生顶板事故时首先是选择支护完整地点,迅速撤离冒顶区域,并尽可能撤离到有新鲜风流处。
6、如无法撤退(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或顶板事故通路冒顶阻塞、在自救器有效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等)时,应迅速进入就近地点的避难硐室或移动救生舱,妥善避灾,等待矿山救护队的援救。
二、避灾路线管理牌板安设维护职责分工:1、综采队:2210面、4113采煤工作面顺槽门口以里(含撤面道及联络巷)。
2、掘锚队:4107胶带顺槽门口以里(含4106设备通道、4107撤面道三岔门口)、5-1消防器材库掘进工作面到5-1副斜井(与5-1辅运大巷三岔门口处)。
3、综掘队:4107辅运顺槽门口以里(含4107撤面道三岔门口)、2212撤面道(含使用皮带沿途)。
4、方大矿建:5-1辅运、5-1胶带、5-1胶带反掘掘进工作面及所管理使用皮带沿途、其它未施工完毕进行交接的巷道。
5、通防部:22采区、41采区辅助运输大巷、胶带运输大巷、回风大巷(含联络巷)、总回风巷。
6、其它地点按照公司卫生责任区分工责任单位负责。
三、避灾路线管理牌版安设标准:1、采煤工作面顺槽内牌版吊挂在人行道侧。
工作面溜尾悬挂1块,工作面溜头处悬挂1块(箭头指向不同)。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系统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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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煤公司应急便〔2015〕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井下避灾线路及相关
设施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避灾线路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工作,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安全出口或紧急避险设施,公司结合实际,特指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1.应急救援中心全面负责井下避灾线路及相关设施管理协调工作,并制定移动救生仓、永久避难硐室、扩播、电话、无线基站标识牌板吊挂标准。
2.通风科负责制定井下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超限避灾线路牌板吊挂标准。
3.地测科负责制定水灾避灾线路牌板吊挂标准。
4.机运科负责制定压风、供水施救装置标识牌板吊挂标准。
5.生产技术科负责制定工作面及巷道标识牌板。
6.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安排队伍吊挂牌板,专业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指导现场吊挂标准。
7.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回收废旧牌板,并建立管理台帐。
8.队组负责现场所管辖区域及另行指派地点牌板的吊挂、管理、维护工作。
二、牌板规格、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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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水灾、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超限避灾路线路牌板、巷道标志牌板、移动救生仓、永久避难硐室、扩播、电话、无线基站标识牌板规格为:400mm×250mm,材质为反光铝塑板制作。
2.井下水灾、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超限避灾线路牌板样式为单面,绿底、黑字,红色箭头。
3.压风、供水施救装置标识牌板、移动救生仓、永久避难硐室、扩播、电话、无线基站标识牌板样式为双面或单面,绿底、白字。
4.工作面及巷道标志牌板样式为单面,绿底、白字、白色箭头。
三、牌板吊挂位置及标准
1.井下水灾、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超限避灾线路牌板安设在距巷道交叉口5m处、采区主要巷道(200m/1块)、主要大巷(300m/1块)。
2.压风、供水施救装置标识牌板、移动救生仓、永久避难硐室、扩播、电话、无线基站标识牌板安设在设施处及设施前后100m处,牌板吊挂在巷道中央且距顶板10mm处;若遇煤巷(锚杆巷道)、砌碹巷道、锚喷巷道牌板吊挂在巷帮。
3.工作面及巷道标志牌在主要巷道的交叉口5m处安设和工作面及采区巷道的交叉口安设,200m/1块。
4.井下水灾、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超限避灾线路牌板、工作面及巷道标志牌安设在牌板上边距巷道底板 1.3-1.5m 处,牌板上下边与巷道底板平行。
如遇水泥平墙或墙砖占据标志牌板位置,则安设在其上方。
5.煤巷(锚网巷道)牌板采用两个塑料扎带吊挂在巷帮/顶板的网上。
6.煤巷(锚杆巷道)牌板采用专用锚杆配合两个塑料扎带进行- 2 -
悬挂。
7.砌碹巷道、锚喷巷道在道内的行人侧用水泥抹出550mm×400mm×200mm的矩形水泥底座,牌板用水泥钉钉入水泥底座上。
四、相关要求
1.各专业部门每月月底前负责提供需要吊挂牌板的位置、地点、内容报应急救援中心,并对现场牌板的吊挂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同时检点、督促队组及时回撤废旧牌板交回安全管理部。
2.安全管理部每月将避灾线路牌板、标志牌板列入安全大检查内容中进行检查。
3.未按本规定执行,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规定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21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