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之责任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校园安全管理之责任篇

●首先确定学校对学生在学习期间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过错责任为主、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确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形;

●确定法律上对事故范围、时间、区域的界定;

●校园伤害---过错概念:

●是指校方未能尽到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给受教育者造成人身伤害结果的法

律事实。

●过错由故意和过失构成。

●确定过错是民事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校园伤害的分类---诉讼立场

●根据判断学校过错的立场,可分为:

●学校校舍及设备不安全事故

●学校饮食安全事故

●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及教师因管理疏忽造成事故

●学校组织活动失职事故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学校救护不力事故

●教师错误行为伤害事故

●教师不作为事故

●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

六、校园伤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故意:

●是指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义务并有致人损害之可能而立意为之者。

●法定义务:

▪绝对义务:包括法律、法令、行政命令、司法判决等强制性规范所确定的义务;

▪相对义务:包括由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般社会义务:

▪社会道德规范、乡规民约等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义务;

●故意所致损害,原则上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故意包含:学校法人故意及教师自然人故意。

六、校园伤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过失认定的依据------安全注意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

●是指教育工作者应当以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安全为前提,合法、谨慎地开展教育活动及危险教

育活动,预见和防止校园伤害事故出现的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危险结果预见、危险结果回避

●危险结果预见:

●对教育活动中存在的伤害危险性进行预见。

●注意收集学生在校综合信息,对学生危险性指数作出判断与预防;

●预见应根据学生年龄以及教育活动的性质。年龄越小、内在危险性越高的教育活动,危险注意

的程度越高,所实施的预防措施要求越高。

●预见应按照一般教师之教育、社会生活知识,经验判断。

●危险结果回避:

●履行充分说明的义务,采用通俗的语言告知教育活动性质、危险性、注意事项;并且采取一切

安全保护、防范措施。

●制定教学活动中有效、安全的管理及组织计划。

●做好危险结果出现的应对措施及相应物、药品:如报告、医疗等

六、学校校园伤害相关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

●在运动、实习、组织活动及课堂教学等具体教育活动中,预测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对

措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隐患,谨慎、合理配置地实施教育活动。

●安全注意义务学说:

●该学说依据侵权行为法认为,校方对于学生身体、生命的安全,负有避免发生侵害行为的安全注意义

务。这种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于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活动中。因此,实施该类教学活动时,如未善尽

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学生受到损害时,教师应负过失责任。学校则以教师过失为基础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安全保护义务

●出现危及学生安全事件时,指导及组织与实施必要措施(躲避、报警、及时送医、通知家长等)避免

学生出现伤害或将伤害程度降低最低程度。

●安全保护义务学说:

●该学说认为:校方尚有“在学契约的契约义务”。学校基于在学契约,不仅有提供学校设备、并促使教

师按照所定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义务,并且有在教育活动中保护学生安全的“安全保护义务”。因此,

安全保护义务为契约上债务,学校事故中可依据民法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时,仅

就不履行债务的事实提出证明,不必证明学校具有故意或过失。该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5年,对受

害学生有利。

学校校园伤害相关义务

●安全教育义务:

●为防止意外事故、伤害事故,在教学活动中,采用多种方式、有计划、步骤及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说明、

演习等,提高学生认识、警觉和防范应对的能力。例如:灾难与突发事件应对教育、体育活动伤害防

止教育、郊外活动危险教育、大型团体组织活动注意事项说明等

●安全管理义务:

●以强制性手段,对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环节以及在学生的行为出现危险倾向时,进行常规性、制度性

以及应急性检查、报告及处理,或对其进行控制、约束,消除或制止危险倾向的进一步发展,或采取

措施中断危险行为的发生等。例如:发现学生携带凶器的处理、对闯入校园外来者的处理等

校园伤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学校法人故意所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校方故意违反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给受教育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法

律事实。

●组织学生参加禁止性勤工俭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禁止性商业活动、危险运动活动等;明知校舍设计、

建造具有缺陷,仍同意建筑及使用;

●学校教师故意所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教师故意违反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给受教育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法

律事实。

●体罚

●当众侮辱学生人格

●性侵犯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

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校学习期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时间、吃饭休息时间;

●进入教育机构特定管辖的范围及特定管辖时间的范围;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