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之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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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之责任篇
●首先确定学校对学生在学习期间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过错责任为主、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确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形;
●确定法律上对事故范围、时间、区域的界定;
●校园伤害---过错概念:
●是指校方未能尽到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给受教育者造成人身伤害结果的法
律事实。
●过错由故意和过失构成。
●确定过错是民事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校园伤害的分类---诉讼立场
●根据判断学校过错的立场,可分为:
●学校校舍及设备不安全事故
●学校饮食安全事故
●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及教师因管理疏忽造成事故
●学校组织活动失职事故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学校救护不力事故
●教师错误行为伤害事故
●教师不作为事故
●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
六、校园伤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故意:
●是指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义务并有致人损害之可能而立意为之者。
●法定义务:
▪绝对义务:包括法律、法令、行政命令、司法判决等强制性规范所确定的义务;
▪相对义务:包括由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般社会义务:
▪社会道德规范、乡规民约等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义务;
●故意所致损害,原则上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故意包含:学校法人故意及教师自然人故意。
六、校园伤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过失认定的依据------安全注意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
●是指教育工作者应当以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安全为前提,合法、谨慎地开展教育活动及危险教
育活动,预见和防止校园伤害事故出现的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危险结果预见、危险结果回避
●危险结果预见:
●对教育活动中存在的伤害危险性进行预见。
●注意收集学生在校综合信息,对学生危险性指数作出判断与预防;
●预见应根据学生年龄以及教育活动的性质。年龄越小、内在危险性越高的教育活动,危险注意
的程度越高,所实施的预防措施要求越高。
●预见应按照一般教师之教育、社会生活知识,经验判断。
●危险结果回避:
●履行充分说明的义务,采用通俗的语言告知教育活动性质、危险性、注意事项;并且采取一切
安全保护、防范措施。
●制定教学活动中有效、安全的管理及组织计划。
●做好危险结果出现的应对措施及相应物、药品:如报告、医疗等
六、学校校园伤害相关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
●在运动、实习、组织活动及课堂教学等具体教育活动中,预测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对
措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隐患,谨慎、合理配置地实施教育活动。
●安全注意义务学说:
●该学说依据侵权行为法认为,校方对于学生身体、生命的安全,负有避免发生侵害行为的安全注意义
务。这种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于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活动中。因此,实施该类教学活动时,如未善尽
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学生受到损害时,教师应负过失责任。学校则以教师过失为基础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安全保护义务
●出现危及学生安全事件时,指导及组织与实施必要措施(躲避、报警、及时送医、通知家长等)避免
学生出现伤害或将伤害程度降低最低程度。
●安全保护义务学说:
●该学说认为:校方尚有“在学契约的契约义务”。学校基于在学契约,不仅有提供学校设备、并促使教
师按照所定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义务,并且有在教育活动中保护学生安全的“安全保护义务”。因此,
安全保护义务为契约上债务,学校事故中可依据民法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时,仅
就不履行债务的事实提出证明,不必证明学校具有故意或过失。该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5年,对受
害学生有利。
学校校园伤害相关义务
●安全教育义务:
●为防止意外事故、伤害事故,在教学活动中,采用多种方式、有计划、步骤及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说明、
演习等,提高学生认识、警觉和防范应对的能力。例如:灾难与突发事件应对教育、体育活动伤害防
止教育、郊外活动危险教育、大型团体组织活动注意事项说明等
●安全管理义务:
●以强制性手段,对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环节以及在学生的行为出现危险倾向时,进行常规性、制度性
以及应急性检查、报告及处理,或对其进行控制、约束,消除或制止危险倾向的进一步发展,或采取
措施中断危险行为的发生等。例如:发现学生携带凶器的处理、对闯入校园外来者的处理等
校园伤害过错责任的认定
●学校法人故意所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校方故意违反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给受教育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法
律事实。
●组织学生参加禁止性勤工俭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禁止性商业活动、危险运动活动等;明知校舍设计、
建造具有缺陷,仍同意建筑及使用;
●学校教师故意所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教师故意违反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给受教育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法
律事实。
●体罚
●当众侮辱学生人格
●性侵犯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
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校学习期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时间、吃饭休息时间;
●进入教育机构特定管辖的范围及特定管辖时间的范围;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