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规定与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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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验收标准
(5)经大修的发动机,其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不低于原设计标定值 的90%,其气缸压缩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汽油机压缩压力差应不超过 8%,柴油机不超过3%。
(6)发动机起动并运转稳定后,只允许机油泵齿轮、喷油泵传动齿 轮及气门脚有轻微均匀响声,不允许活塞、连杆轴承、曲轴轴承等有异 响。其中,经维护出厂的发动机在走热(工作温度50 ℃以上)后高速下 应无明显敲击声;经大修出厂的发动机在走热后任何转速下都应无异常 敲击。
(1)各操纵机构灵活可靠,各操作踏板行程符合原厂规定。 (2)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如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 不打滑、不发抖,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挡轻便灵活,不跳挡、 不乱挡,且无异响与异热。传动轴及后桥主传动器等无异热异响等。 (3)前桥梁及后桥壳不应有弯曲、裂缝,前轮定位符合规定。钢板 弹簧无断裂、错位,悬架及避震器工作良好。轮胎气压正常,搭配合理, 换位适时。 (4)转向机构操纵轻便灵活,在行驶中无发卡、松旷、跑偏、高速 摆头现象,且转向机构各部连接锁卡可靠。转向盘自由行程,大修车应 不大于8°,非大修中小型车应不大于15°,大型货车应不大于30°;最 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直径应符合原厂规定,其横向侧滑量应不大于5 m/km。
(3)接车人员应根据汽车维修合同规定,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 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若发现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况时,应 由承修单位查明及处理。送修单位可以查阅有关检验记录及换件记 录,甚至还可以要求重试。对不符合出厂验收标准的部分可以拒收。
一、维修竣工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4)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既是车辆维修质量合格的标志, 也是承修方对托修方质量保证的标志。按照规定,凡经过整车大 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后竣工出厂的车辆,在修竣验收合格后, 必须由承修方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向托修方提供相 应的维修技术资料。其内容包括: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主要技术数据、 主要零件更换记录、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后的走合期规定、汽车维 修竣工出厂后的质量保证项目及质量保证期限以及返修处理规定 和质量调查等。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验收标准
4.车身
(1)车身正直,左右对称。驾驶室与客车厢形状正确,蒙皮完整 平滑,合缝匀称,且不得漏水或有异响。
(2)仪表台和车厢内饰紧固、贴服和干净;各操作踏板及其支架 符合规定;挡风玻璃视线清晰,不炫目。靠背坐垫完整舒适,后视镜 及座椅颜色、形状、尺寸、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厂要求。
(3)倘若涉及双方都有责任的,应根据事故鉴定结果,由双方协 商处理。
(5)送修单位在大修车辆或大修总成修竣出厂后,必须严格 执行走合期使用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因维修质量所造成的 故障或损坏,承修单位都应优先安排、免费修理。倘若发生质量 纠纷,可以先行协商;若协商无效,则交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 门进行技术分析或仲裁。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验收标准
1.整体要求
(1)凡经过大修修复、送往总装配的零部件、总成 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且各项装备齐全、组装 正确、连接可靠、无凹陷残缺、裂损和锈蚀。总装后的 汽车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制造厂设计规定。
(7)发动机应按规定加注润滑油料,且发动机各处不得有四漏现象。 (8)经大修的发动机在装配后应按规定进行冷拖和热试、拆检和清 洗;应按规定加装限速片(汽油机)或限制调速器(柴油机)并加铅封。 大修发动机的外表应按规定涂漆,涂层牢固,不得有起泡、剥落和漏涂 现象。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验收标准
3.底盘
三、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后的质量保证
2.质量保证范围(大修竣工出厂车辆)
在上述质量保证期内,承修厂应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行正常。其质量保 证范围如下。
(1)发动机走热后运转正常 (2)传动系统。离合器工作正常,不发拌、不打滑、无异响;变速器、分动 器、驱动桥的齿轮无恶性磨蚀 (3)转向与制动。转向轻便,无发啃发响;制动鼓无裂纹和变形;制动鼓与 制动蹄片接触正常。 (4)前后桥与车架。行驶时不摆头、不跑偏、不蛇行;无恶性磨胎现象;轮 毂轴承不走内外圆 (5)车身。客车车身、货车车厢、驾驶室及车头不摇晃;各部蒙皮平整无凹 陷,连接牢靠不漏水 (6)基础件和重要零件不破裂、变形,所有轴颈和承孔配合正常,焊接件不 脱焊。
一、维修竣工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1)车辆和总成在修竣出厂前,承修厂必须按照汽车修竣出厂 的检验规范和验收标准,做好路试前、路试中和路试后的质量检验, 以使修竣出厂的车辆完全符合汽车维修技术标准中的修竣出厂技术 要求,确保维修质量。
(2)车辆和总成修竣出厂时,不论送修时装备、附件的状况如 何,均应按照原制造厂规பைடு நூலகம்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并 彻底做好车辆维修竣工的收尾工作,做到在交车时不再补修或补装。
三、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后的质量保证
1.质量保证期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相关内容见《机动 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9月)中第37~39条。车辆在经过维修 并竣工出厂后,在用户正常使用(不违章操作、不超载超速)的情 况下,承修方承诺其质量保证项目在质量保证期限内不发生维修质 量事故。其中,质量保证项目应包括所有承修项目,质量保证期限 是指竣工车辆的使用时间或者行驶里程。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 以先达到者为准。
四、质量返修的处理
(1)凡属于承修厂技术责任而引起的返修,应确定为质量返修或 维修质量事故。无论所发生的质量返修车辆距厂远近,承修厂都应及 时前往处理,并由承修厂承担全部检修和工料费用。承修厂还应填写 汽车返修记录,继而分析质量事故,以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2)凡属于车主操作不当或使用维护不当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 (如由于不执行汽车大修走合规定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应由车主 及所属单位自行负责。若委托承修厂修理的,其修复的全部工料费用 由车主承担。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验收标准
5.电器设备
(1)蓄电池清洁完好,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 适当,发电机发电正常。
(2)起动可靠,线路完整,包扎及卡固良好, 应能保证发动机用起动机起动。
(3)各种照明及信号齐全有效,大灯光度光束 符合要求,喇叭清脆洪亮无异声,仪表齐全、指示 正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验收标准
6.汽车动力性能及经济性能
(1)动力性能。 (2)滑行性能。 (3)汽车的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4)汽车转向应轻便灵活,无跑偏和摇摆现象,最小 转弯半径符合规定。 (5)燃油经济性能。 (6)汽车噪声应符合 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 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排放污染应符合GB/T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及简易工况法)》的规定。
(2)全车整洁,车徽字迹清楚,各种装备齐全有效; 各部机件运行温度正常,各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紧固可 靠,开口销及锁止装置齐全;各摩擦部位润滑充分,无 四漏现象。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验收标准
2.发动机
(1)经大修修复、送往装配的发动机零部件或附件以及发动 机的总装配工艺均应符合原厂规定技术条件。各部机件连接 牢固,附件齐全良好,三滤(燃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和空 气滤清器)齐全,且清洁完好。 (2)发动机应在正常起动环境温度(柴油机不低于5 ℃,汽 油机不低于-5 ℃)下迅速顺利起动。 (3)发动机油路、电路工作正常。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 (包括怠速转速稳定),且加速灵敏,过渡圆滑;急加、减 速时不得发生回火放炮,不过热。发动机油耗正常,且排放 合格,排气烟色正常。 (4)在正常温度、正常工况和规定转速下,机油压力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3)货车车身及货厢坚固(其纵横梁、拦板和地板不应有腐朽破 损),拦板锁钩牢固可靠,驾驶室门窗开闭灵活,锁止可靠;翼板和 机罩的挂钩牢靠。客车车身平整无凹陷、线条均匀、左右对称,喷漆 表面光泽均匀,无裂纹、汗流起泡现象,左右对称,且应有良好通风, 地板和车厢密封良好,坐垫靠背完整、固定可靠,门窗玻璃齐全,门 窗开闭灵活可靠,锁扣可靠,上下踏板完好;车厢内部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