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液废渣处理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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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液、废渣处理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博艺化工废水处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产生的废液、废渣处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水和废弃溶剂)、废渣(垃圾和
废弃物)实施规范运送、贮存和最终安全处理。
二、协议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1、负责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液分别收集、暂存在厂区内符合有关规范的废水池和废弃溶剂桶中。
2、负责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渣收集、暂存在厂区内规定的容器和场地。
3、废液贮存到需转运处理时告知乙方转运出厂。
4、负责组织人员将废水池中的废水转入乙方的废液容器中,并将所有废液搬运至乙方的运
输车辆上。
5、负责将废渣搬运至乙方的运输车辆上。
6、承担在厂内收集、临时贮存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全部责任。
乙方责任:1、在甲方告知废液需要转运时,尽快组织废液容器和车辆对废液进行转运。
2、每天将头天的废渣组织转运出厂。
3、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废液、废渣安全处置。
4、承担废液、废渣出厂后的运输、贮存及处置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全部责任。
三、处置费用。乙方对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按2000元/吨的价格收取处置费,按200
元/吨收取运输费。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预收甲方20吨废液、废渣的处置费、运输费共计肆万肆仟
元整(¥44000元)。合同到时期后废液收运量不足20吨按20吨收取处置费及运输费,若有超出,则处置费及运输费根据收运统计按单价另行计算。
五、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未尽事宜,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另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纳入本协议范
围。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单位代表(签字):单位代表(签字):
2006 年10 月7 日2006 年10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