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新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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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1月10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管机构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划编制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计划实施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核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

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2篇)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2篇)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海市民的住房权益,推动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强住宅项目的质量和管理,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2024年开始进行参建住宅的新项目,包括新建住宅项目、旧房改造项目等。

各参建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合作。

第三条:参建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共同维护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市民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住宅项目的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项目成立第五条:住宅项目的成立需经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立项,符合条件后方可启动。

第六条: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合法取得,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住宅项目应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确保项目具备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住宅项目的合作方应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项目开发第九条:住宅项目应进行细致的规划和设计,确保合理的户型布局和景观环境。

第十条:住宅项目的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质量监控要求,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住宅项目的建设过程应进行监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住宅项目的销售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保销售过程公平、公正,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参建方义务第十三条:参建方应按照协议的规定,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参建方应配合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参建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护项目的利益和市民的住房权益。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交付第十六条:住宅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住宅项目的交付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购房者的权益。

上海市电话通信配套费收费标准

上海市电话通信配套费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8)第132号
市邮电管理局:
你局沪邮电管(1997)财字62号<<关于住宅建筑通信配套项目收费补充规定的函>>收悉。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的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控制工程费用,加快住房建设,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

二、收费标准
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挂空式通信线缆工程每平方米6.50元;
2.全部暗埋式通信线缆工程,高层每平方米12.5元;多层每平方米20元;别墅每平方米40元。

3.经市计委批准按成本价出售的平价房,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道路红线接口至电话交换局的电话通信工程建设费用,主要由“电话初装费”列支,不得再向用户收取邮电通信配套费。

四.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合同收费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合同收费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望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妥善处理好施工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费用约定 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期约定 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 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_____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 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 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施工期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约定 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 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六条 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 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 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 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 1234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一、价值观和原则:1.价值观: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2.原则:坚持协调发展、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政府引导,促进合理竞争和提升住宅配套品质。

二、住宅配套规划与建设:1.住宅配套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住宅配套规划。

2.住宅配套建设:鼓励开发商在住宅区内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交通、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住宅交付使用管理:1.住宅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时,提供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设备,确保住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住宅交付程序:规定住宅交付的具体程序,包括验收、移交手续等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住宅交付的合法合规。

3.住宅质量保证: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使用后,对住宅内外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功能正常。

四、政府监管和责任:1.政府监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政府推动:加强政府与开发商和社会机构的合作,鼓励开发商建设符合居民需求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1.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建设或交付住宅配套设施的开发商,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止。

2.监督机制:建立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宅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

通过倡导和实施合理的住宅配套规划和建设,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政府监管和责任,以及建立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可以提升住宅配套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2.07.19•【字号】沪住质[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住质[2002]106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六年来,对规范住宅建设单位的行为,确保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并具体实施,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市住宅局委托,负责本区、县部分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审核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工作的管理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统一、明确。

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纪律严格的执法纪律是树立全市交付使用"窗口"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保证。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沪住工(1996)第102号文中"四不准一坚持"的要求,严格自觉遵守执法纪律。

二、统一受理程序和要求(一)建立统一的受理制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和核对。

(二)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新开工登记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其送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告知书》,并做好送达回执。

(三)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

同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9.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10.有电梯的项目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四)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初审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备且准确无误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签收人、送达人分别签名和填写日期。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实施细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实施细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细则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发布 -××-××实施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1前言在当今*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刘健2目录1 总则 42 术语 53 一般规定 7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8 无源光网络参考模型 8 基于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8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131 总则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统一”的原则共建共享的住宅通信配套设施是指除通信主设备以外的通信配套设施,各通信运营企业仅负责建设各自的通信主设备及自小区上联至各自公网的通局管道、光缆、光分纤设备等通信设施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建设光纤接入网,提倡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根据所属区域和用户需求内容等实际情况不排除其他接入方式,但需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与适应性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通信配套设施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不同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同一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时应统一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由负责牵头建设的运营商确定通信配套工程设计中选用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42 术语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和建筑群之间的通信管线、布线通道、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小区通信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通信设备、光纤配线架等配线设备的房屋,又称小区中心机房电信间用于安装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屋通信管道通信光缆的一种敷设通道由管道、人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馈线光缆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业务集中点光纤配线架至光缆交接箱之间的连接光缆,又称为主干光缆配线光缆光缆交接箱至安装在住宅楼、住宅单元楼层的光分纤箱、光分路箱等光缆配线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联络线缆自楼层设备所在的配线箱至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之间的联络线缆用户引入线缆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之间的连接线缆户内线缆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的连接线缆楼层配线箱建筑物内用于线缆连接与分线的箱体,以明装或暗设的方式设于单元门口、楼层、过道等部位家居配线箱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用于终接用户引入线缆和安装用户端设备,并具有语音、数据、有线电视等各类弱电信息的传输、分配和转接功能的箱体信息插座盒户内线缆的终接设施,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以连接通信终端设备无源光网络的缩写,指由光纤、光分路器、光连接器等无源光器件组成的点对多点的光网5络光线路终端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局端设备光网络单元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远端/用户端设备光分配网的缩写,是提供光线路终端与光网络单元之间信号传输的点对多点的光分配网络,由光纤/光缆和光连接器、光分路器和光配线设备等无源器件组成光分路器也称为“非波长选择性光分支器件”,用于实现特定波段光信号的功率分路及再分配功能的无源光器件光纤到户的缩写,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和由单个家庭用户独享光纤到大楼的缩写,指光纤到楼宇,部署在楼层,下采用其他介质接入用户,由其所辖范围内多个用户共享63 一般规定建设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时,必须遵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住宅建筑之间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在住宅建筑内敷设暗管、桥架等设施及通信光缆,预留小区中心机房、电信间、楼层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等通信配套设施其中住宅建筑内的家居配线箱,入户管、暗管、桥架等布线通道,户内布线,楼层配线箱,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电信间,小区中心机房由土建弱电专业负责;住宅建筑之间的地下通信管道,通信光缆,小区中心机房进线管,机房内的、走线架,户外光缆配纤设备,楼层配线箱内用于安装或固定主设备、光缆尾跳纤的附属设施由通信配套专业负责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应考虑共建,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用户数量及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的需求,结合小区综合管线规划考虑管道的总容量和路由,管道容量应按线缆的终期容量设计,不仅应满足参与共建的电信运营商的驻地网建设需求,还应满足住宅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对管道的需求,并预留1~2个备用管孔新建住宅宜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同一住宅小区内应统一接入方式,统一分光架构并统一各级分路器的安装位置,以达到共享通信配套设施的目的入户光缆应以共享方式建设,容量按每户1芯配置,且应一次布线到位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至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驻地网光缆应根据参与共建的运营商数量而分缆建设,且应一次布放到位新建住宅区需根据其住户规模设置小区通信机房,其使用面积应满足至少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需求,且符合下表要求:表小区通信机房面积要求终期规划住宅户数<~~>小区通信机房面积≥10 ≥25 ≥40 ≥502注:终期规划住宅户数超过户时,小区通信机房宜分多处设置,且不宜少于2处小区通信机房内除主设备以外的配套设施,如、机房进线管道、走线架、外市电引入等应以共享方式建设7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无源光网络参考模型无源光网络是一种点到多点的单纤双向光网络,其典型拓扑结构为树型系统由局侧的光线路终端、用户侧的光网络单元和光分配网络组成,系统参考结构如图1所示:图1 参考结构基于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共建共享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一级分光架构1 网络结构:放置在用户家中,与之间只安装一级光分路器,分路器可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或住宅建筑楼内,适用于用户密度低且分散的住宅,如别墅类住宅2 共建共享方案:方案一: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在户外光缆分支点安装户外光缆配纤设备,自该配纤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户外光缆配纤设备应采用无跳接配纤设备,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通局光缆成端的空间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最多不宜超过4只光缆配纤设备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分路器上行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参见图28图2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一方案二: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在小区中心机房安装,自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小区中心机房内机架附近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安装通局光缆配纤箱的空间一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参见图3 图3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二9二级分光架构1 网络结构:放置在用户家中,与之间安装二级光分路器,其中第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第二级光分路器安装在住宅单元内,适用于用户相对集中的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区,即公寓类住宅2 共建共享方案: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每个住宅单元合适的楼层设置楼层配线箱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成端至适配器或做好插头盘留在配线箱内楼层配线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二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在同一个楼层配线箱内最多不宜超过4只楼层配线箱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二级分路器上行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应能提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一级、二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参见图4图4 二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分路器下行端口的配置原则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和用户发展目标自行配置,但需结合光分路器的安装地点是否有足够空间而确定是否一次配足端口建议采用一级分光时,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的,端口可以根据用户发展情况分步配置;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的,端口可根据终期目标一次配足采用二级分光时,第二级光分路器的端口可根据终期目标一次配足10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应纳入小区整体地下设施管线的规划中,与小区道路同步建设,并符合以下要求:1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应与外围市政道路的管道、小区中心机房预埋管、户外光缆配纤设备的引上管相衔接,且至市政管道应至少有两个方向的通道2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以通信业务接入点或光缆集中点为中心向外辐射,管位选择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下或车行道下,但手孔不得设在车行道3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位置应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安排在道路的异侧,如在同侧则需保持安全的距离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应按远期光缆条数、管材规格和管群组合类型及备用孔数确定管孔总的数量应满足参与共建的运营商的需要,也可一并考虑住宅区内部其他弱电系统的需求,并符合以下设计原则:1 通信管道可采用不同管径的管材进行组合,以满足不同直径的光缆敷设需要2 通信管道采用多孔管时,管孔数不宜少于5孔。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30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l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 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字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外燃气管道的镶接;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居住区内完成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其中,中心城区的居住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高档居住区还应当完成五类以上数据线(含五类数据线)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敷设到户。

(六)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七)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 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八)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1995年12月25日)
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
沪建房(95)第0346号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调整为370元。

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部分每平方米210元,公建设施部分每平方米120元,商业网点中作为粮油、菜场、煤饼供应部分每平方米40元。

二、住宅建设配套费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征收,并根据住宅配套计划安排使用。

新住宅区商业网点配套面积按3.5%规划要求配置,其中2%的商业网点配套面积包括粮油、菜场、煤饼供应网点部分建成后交由财贸部门安排,按“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不能改变原规划中商业服务性质,所需资金从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中支出;其余1.5%部分可进行出售或出租,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财贸系统要对其加强行业管理,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只能按规划的商业用途使用。

三、住宅建设配套费,作为住宅建设部分配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市建委的监督。

四、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2篇)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2篇)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通信运营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作为住宅开发商,拥有合法的住宅开发资格,并准备在上海市新建住宅项目中提供通信配套服务。

乙方作为通信运营商,拥有提供通信服务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及范围1.1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项目的通信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建设、宽带接入、语音通讯、电视信号传输等。

1.2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供优质、稳定的通信服务,保证用户的通信质量和用户信息的保密性。

1.3 本合同不涉及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具体通信服务合同,具体服务内容和费用由乙方与用户另行协商并签署个别合同。

第二条服务内容及标准2.1 通信网络建设: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住宅规划、建设进度等相关信息,进行通信设施的建设,包括宽带接入设备、通信传输设备等,并保证设施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2.2 通信接入服务:乙方应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ADSL、光纤接入等,确保住宅用户能够按时、稳定地接入互联网。

2.3 语音通讯服务:乙方应提供固定电话接入服务,保证住宅用户能够畅通、清晰地进行语音通讯。

2.4 电视信号传输:乙方应提供有线电视信号传输,保证住宅用户能够收看多个清晰、稳定的电视频道。

第三条服务期限及延期3.1 本合同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 若住宅项目存在延期竣工的情况,双方应协商确定通信配套服务的延期时间,并在书面形式上予以确认。

3.3 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提供通信配套服务,乙方应在发生延期的7天内向甲方书面报备原因,并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服务期限。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1.11.07•【字号】沪住法[2001]318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管理的通知(沪住法[2001]318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电信运营公司,各有关单位:随着本市邮电分营,电信重组等改革的深入,逐步形成了多家电信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格局。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用户利益,促进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建设的发展,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新建住宅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上海市住宅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与电信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信管理局)相互协助,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住宅通信配套管理办公室与市住宅局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工作。

二、居住区综合管网规划必须包含通信专业规划内容。

新建住宅项目详细规划批准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住宅通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项目列入新建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后,住宅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电信运营商申报人网,具有固定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资格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人网申报。

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受理人网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住宅小区外的通信设施配置,保证提供入网条件。

四、新建住宅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包含通信设施的专业设计,住宅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委托经市通信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专业设计。

五、住宅区内通信配套工程由住宅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电信运营商或委托经市通信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施工单位承担。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1. 引言1.1 概述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是为了确保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通信设施可以有效地安装、运营和维护而制定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通信设施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确保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系统设置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将在第2节介绍住宅区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包括通信网络架设要求、设备安装标准以及配线和维护标准。

然后,在第3节中,我们将重点关注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包括建筑物布线要求、电信设备安装标准以及高级通信服务支持标准。

接下来,在第4节中讨论实施与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包括执行流程及责任划分、施工监督要求以及工程验收及后续管理。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全文的内容。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工程提供技术规范和指导。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不仅可以确保通信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也可以提高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居民的生活质量,并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

请根据上述要求详细清晰地撰写“1. 引言”部分内容,谢谢。

2. 住宅区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2.1 通信网络架设要求:在住宅区通信配套工程中,通信网络的架设是至关重要的。

确保住宅区内的居民能够稳定、高效地享受到各种通信服务是该标准的首要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以下是对通信网络架设的具体要求:- 网络规划:在住宅区进行通信网络架设时,需要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设计。

这包括确定各个节点的位置、线缆走向、设备安装点等方面。

- 网络结构:建议采用分布式结构,以提升系统可靠性和扩展性。

常见的结构包括星型、树型和网状等。

- 线缆选择: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高质量线缆,并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线缆类型,如光纤和铜缆等。

- 线缆敷设:线缆敷设应符合专业施工规范,避免与其他基础设施发生冲突或损坏。

- 电源供应:为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应确保提供稳定可靠的电源供应。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规定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规定沪通信管[2005]监字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上海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公司及相关单位:为了使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管理有序规范地进行,确保广大电信用户及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运营商下同)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1、38、41、44等条文规定及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文)的精神,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政府监管工作的权威和执法的效率,结合上海特点,作为《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沪通信管《2001》监字15) 通知的管理细则如下:一、三方合同(一)三方合同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格式合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收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8) 第132号文(多层明线6.5元/平方米,高层12.5元/平方米,多层暗线20元/平方米,别墅40元/平方米) 标准执行。

(二)根据有关规定若小区作为平价房或解困房由市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文件,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所递交三方合同要进行三查:工程查合同、工程实施查质量、工程收费查财务(审计) 。

凡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打折或变相打折,弄虚作假的必须纠正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并参照国务院279号令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理。

(四)为了规范住宅业所三方合同己作代码排列,不得私自改动。

三方合同采用通信住宅配套市场,三方合同以年度为统计单位,对各电信运行企业申报多少,调换多少办法试行操作, 并提供己签订合同的清单(使用单位、项目名称及日期)。

(五)承接单位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将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279号令第六十二条严肃处理。

二、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申报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申报由项目申报和入网申报组成,不落实申报内容及申报时间的,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主体方负责,具体申报如下:(一)项目申报住宅建设单位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具有相应通信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通信配套工程合同后,住宅建设单位可直接或委托通信配套工程合同的另一方七天内必须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住宅通信配套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一、南京市180—230元二、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月)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月)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月)七、山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月)八、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2010年2月)九、威海92元(可调10%)(2010年1月)十、山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十一、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月)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

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一、南京市180—230元;二、上海市外环(2007年11月)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长春市政府: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力建设工程费为电力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示》,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收费项目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

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实行电力工程服务收费“一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力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收取任何费用(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6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6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许可,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

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

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建〔〕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已于XX年x月x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结合本市住宅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第三条新建住宅开工建设前,住宅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报新建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第四条住宅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已取得的规划建设方案批复要求,应当负责建设该地块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并确保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新建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地块的配套建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配套设施尚未与住宅同步建设时,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应当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终点站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该地块含两块以上宗地的,其中一块宗地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块宗地住宅总量70%时,该块宗地上的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地块配建的配套设施应当全部竣工因土地、拆迁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申请住宅分期交付使用时,住宅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第五条住宅建设单位在同一居住区分期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居住区住宅建设总量应当合并计算,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六条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为*相关部门的,应当与相关新建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第七条新建住宅经有关部门分项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房管局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房地产权证;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建筑工程项目表、总平面图;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独立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与住宅项目同步竣工的非公益性设施,未能与住宅项目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雨污水排放须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提供由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住宅建设配套费缴清收据或住宅建设配套费项目包干使用证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但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编订门弄号牌通知;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根据申请交付使用的高层、多层、低层不同住宅类型,分别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提交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过渡使用的公益性设施证明文件前款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每页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出具原件以供核对第八条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受理住宅建设单位申请后,市局负责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市局会同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共同核查;区、县房管局负责审核的住宅项目,网上报市局备案,由区、县房管局核查,市局进行抽查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对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情况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完成情况按照高层住宅不低于30%、多层住宅不低于20%、低层住宅不低于10%的比例和同一类型住宅不得少于1幢的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完毕,应当现场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意见书》,记录核查情况,经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同时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拍摄并留存照片:住宅项目的主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之处;小区主出入大门的弄、牌号及小区名称、大门全貌;抽查的门幢号、户室号;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线、电话通信线及宽带数据线信敷设到户及楼内接线箱配套完成情况;与市政燃气管网接通的住宅项目,室内燃气管道与室外燃气管道连通的标志;尚未与市政燃气管网接通的住宅项目,住宅室内已完成燃气管道敷设的标志;住宅立面的空调器外机基座和冷凝水排放管;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绿化建设情况确因非种植季节原因需延时绿化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向业主公示住宅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完成绿化建设的书面承诺;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路灯、围墙建成情况;公建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置情况第十条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在收到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按幢颁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责成住宅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经复验合格后,颁发《许可证》;发现违反《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不予颁发《许可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住宅建设单位,同时移交房管执法监督部门处理经依法处理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第十一条市或者区、县房管局颁发《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住宅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下列文书及时立卷归档: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综合业务受理单;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意见书;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综合审核意见表;现场核查拍摄的照片内部审核流转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应当另立卷并作为档案附件一并归档第十二条区、县房管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住宅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在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计划时,及时告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必须达到的交付标准并予以工作指导;建立基础台帐,掌握住宅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进度,按季度预测汇总本区域的住宅交付使用情况,督促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监督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执行,引导业主了解住宅性能,合理使用住房及设施第十三条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时,发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当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住宅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的,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XX年 12月1 日起施行《〈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房地资[]29号)、《〈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补充实施意见》 (沪房建[]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规划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规定附件:1、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2、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验收意见书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月报表4、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季度预报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县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用户自主选择网络通信业务的权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扰民,防范和化解争议与纠纷,确保通信网络安全畅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载体和战略支撑。

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构建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下一代通信信息网络体系;有利于推进我县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基本公共信息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强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电信运营企业主体作用,实现政企联动,统筹推进通信网络设施建设。

(二)坚持科学发展,提高保障水平。

加快3G(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网络、光纤宽带网络发展,建设技术先进、功能强大、服务完善的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全面提高发展保障水平。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县无线住宅群基本建成,光纤宽带网络全面部署,无线局域网基本覆盖城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实现光纤到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用户接入能力达到10Mb/s,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

四、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一)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范1.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坚持共建共享原则,与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红线内管道、光纤分配箱(满足三家合用)、入户皮线光缆(从光纤分配箱到户内)、水平桥架、垂直线槽、进户管子预埋、公用机房等。

公用机房在商品房交付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网络运营企业签订协议,承诺给予网络运营企业永久免费使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1996.12.31•【字号】沪住规[1996]第258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住规[1996]第258号)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城市建设局,各区、县规划局、规土局、建委、建设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住宅办、综开办,市农场局规划管理处、金山石化地区规划管理处、佘山风景区规划管理处: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府(1995)21号市长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市规划管理局、市住宅发展局共同商定的《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1995年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经市规划管理局和市住宅发展局协商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住宅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是保障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重要环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分别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二、新建住宅区和旧区改建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选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要求建设单位就该基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建等配套情况,书面征询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市区十个行政区范围内以及宝山、嘉定、闵行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住宅区(含新区、旧区、下同)修建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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