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条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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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有资金: •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
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 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 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 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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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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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向各位领导、专家 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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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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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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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
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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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 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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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 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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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 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
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
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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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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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 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 地方性法规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条例三个用词: 不得: 禁止;

应当: 必须;

可以: 也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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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本条例的三个层次:

1、 一般招标项目;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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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
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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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 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项目;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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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 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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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 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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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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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 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 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 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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