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管内资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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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内资)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
【材料清单】
一、清算组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 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1.清算组成立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
决议(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
主持人及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股东签署),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管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成
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2.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 决定注销的文件
4.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5.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 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说明:1.决定注销的文件:系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
裁定、解散裁判文书,系公司自行解散的,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
的决议或者决定;系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
司被撤销的文件。
2.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由清算组制作,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字并经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签署的确认意见。清算报告应在
公告之日起45日后才能出具(公司章程约定公告时限长于法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3.企业办理清算组备案后,登记机关会发放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该通知书在办理注销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合并协议/分立决议中载明接单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分类处置办理时限】
1. 清算组备案,当场办结;
2. 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