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部分一罪与数罪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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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第九章 一罪与数罪

第九章  一罪与数罪

第九章一罪与数罪一、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正确定罪,准确量刑的需要。

(一)理论界关于一罪与数罪区分的观点1、行为说:理论基础: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

一行为一罪但多行为未必多罪:例如: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

缺陷:脱离了主观犯意,不能准确界定犯罪的数量。

2、结果说理论基础: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结果未必一罪,多结果未必多罪3、因果关系说有些犯罪认定并不需要因果关系4、犯意说主观目的不同未必多罪。

例如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之后向其近亲属勒索财物的。

5、法规标准说法条竞合的情况6、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二)我国刑法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通说观点。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我国刑法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犯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罪数不典型的分类(一)单纯的一罪1、继续犯(1)概念:又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继续犯,但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实际间接地认定了继续犯的概念。

(2)特征A、行为的单一性B、时间的持续性: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所谓不法状态,是指犯罪行为终止,客体仍然继续遭受侵害的一种状况。

继续犯不仅必须具有犯罪行为持续性的特征,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必须呈现为一种持续存在的状态;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发生、延续和完结,必须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

持续时间的长短一般不影响罪的成立;犯罪行为不间断C、客体的同一性D、行为人必须出于实施特定持续犯罪的故意甲将乙关押在一隐蔽场所:(1)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罪(2)甲主观故意想饿死乙-----故意杀人罪(3)甲的主观故意是为帮助乙逃避司法追究-----窝藏罪(4)甲的主观故意是为剥夺乙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3)刑法分则中典型的继续犯类型A非法拘禁罪B重婚罪、窝藏包庇罪C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D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避兵役罪(4)处罚原则一罪2、想象竞合犯(1)概念: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数个罪名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

一罪与数罪刑法

一罪与数罪刑法

一罪与数罪一、继续犯:一个犯罪不间断的继续状态。

法定一罪,如:非法拘禁罪。

二、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定一重罪处断,如:窃取记录有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

唯一一个数罪并罚的:204条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结果加重、刑罚加重。

按法条直接办: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234条;2)、强奸致重伤或死亡的236条;3)、非法拘禁致重伤、死亡的238条;4)、绑架致死亡的239条;5)、拐卖妇女、儿童致其或近亲属重伤、死亡的240条;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重伤、死亡的257条;7)、虐待致重伤、死亡的260条;8)、抢劫致重伤、死亡的263条;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重伤、死亡的318、321条;10)、非法行医严重身体健康或死亡的336条。

四、连续犯;基于同一个故意,一个犯罪连续实施。

定一罪。

如;153走私罪;263抢劫罪;383贪污罪。

五、牵连犯: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定罪;没有规定的,按照一重罪处断。

明文规定的数罪并罚: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利用该组织杀人、爆炸、绑架的,数罪并罚;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用该组织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的,并罚;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并对其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并罚;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并对他人…….的,并罚;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7、走私类犯罪,同时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并罚;但是: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只定走私毒品罪。

8、保险诈骗,故意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并罚;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非法拘禁、伤害、强奸、侮辱的,并罚;10为了其他犯罪(非盗窃罪)盗窃机动车,并罚;抢劫机动车的,并罚;但是偷开机动车的,后来又还回原处未丢失的,按照所犯罪从重处罚;11、出售、运输假贝的,同时使用假贝的,并罚。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罪数界限在刑法中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罪行数目将会对惩罚的程度和方式产生影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罪数界限的规定,中国刑法亦不例外。

刑法的罪数界限分为以下几种:单一罪、罪名转移、并罚、数罪并罚以及共犯的刑罚定罪。

以下是对这些罪数界限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单一罪所谓单一罪,即一个行动或行为构成一个单一的罪行。

刑法中确定的单一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这些罪行中,都只需要满足一个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犯罪。

二、罪名转移罪名转移也称罪名推定,是指因某些原因,指控的罪名与实际情况不符,调整指控罪名的行为。

罪名转移的基础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推论出出版了的事实和构成罪名的要件。

如以故意伤害罪行控告某人时,经审查发现其行为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但是却有故意伤人致死罪的要件,则可以调整罪名进行控告。

三、并罚并罚是指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需要进行多项惩罚的行为。

举例来说,当某人在行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可能涉及醉酒驾车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该人的行为同时判处多项刑罚,以达到更好的惩罚效果。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当某个人犯有多项犯罪行为,被判处多项刑罚时,法院可以将这些刑罚合并起来,给予该人一项较重的刑罚。

这种方法相对于单独判处每一项刑罚而言,更加有效地对罪犯进行了惩罚。

例如,某人在不同场合实施了多项盗窃行为,如果单独对每个场合进行量刑,那么相对于将这些罪行合并计算,判处的刑罚则会更为轻微。

五、共犯的刑罚定罪共犯的刑罚定罪也称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了某项罪行,可视为共犯罪,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惩罚。

共犯罪行可以使每个共犯者都担负同样的刑事责任。

例如,两个人共同实施了盗窃罪行,则法院可以对这两个人进行同样的判决,判处相同的刑罚。

在刑法的实践中,罪数界限的具体运用既有确定的原则,又有灵活的应用。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的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二)确定罪数的意义:1. 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2. 确定数罪是确定刑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与犯罪个数相对应。

(三)数罪的分类1. 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包括罪名相同的的数罪和“选择的一罪”)2. 不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3.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4.构成要件说。

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在我国刑法学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1. 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

2.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因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法条。

3.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6章 一罪与数罪【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6章 一罪与数罪【圣才出品】

第6章一罪与数罪6.1 考点精华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罪与数罪,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是针对一人所犯之罪而言的。

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行为,则为一罪;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则为数罪。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我国的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1.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2.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但由于该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因而只能使用其中一个法条构成单纯一罪的犯罪形态。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实质的一罪,是指外观上具有数罪的形式,但是,行为人基于特定之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构成一罪的情形,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

二、继续犯1.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的特征(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其含义具体包括:①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继续性。

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具有继续性。

③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过程中。

(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3.继续犯的类型(1)纯粹型继续犯是指持续的侵害同一或相同法益,并以这种犯罪状态的继续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即属于此类。

(2)不纯粹型继续犯①含义是指不以侵害法益的犯罪状态的持续为构成要件,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但其后该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状态仍然继续,并因这种犯罪状态的继续致使法益受到的侵害也在不断扩大。

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论文摘要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有利于准确定罪。

准确定罪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构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有利于适当量刑。

刑罪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又应当与犯罪相适应。

如果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认识含混,就会或枉或纵,达不到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法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出发,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从,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与犯罪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为犯罪概念仅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是犯罪构成的基础,而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实施数个犯罪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分析客观的性质,又要分析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来共分。

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和典型的数量,按照犯罪构成的标准是容易确定的,而难以区分的是一些貌似一罪而实为一罪或虽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依法应按一罪认定或处断的情形。

这就需要我们从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来加以区分。

综上所述,确定一罪与数罪应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坚持行为主体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正确地区分开一罪与数罪。

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确认犯罪人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是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且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探讨和明确,使其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六章)-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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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的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二、罪数的判断标准三、法条竞合关系与法条竞合犯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概念及其种类。

二、继续犯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意义;三、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的概念;想像竞合犯的特征;想像竞合犯的处原则。

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原则。

第三节处断的一罪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二、连续犯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三、牵连犯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四、吸收犯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12。

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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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罪数罪数一、概述1、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2、既遂的标准:是否具备分则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标准犯罪构成。

3、罪数的标准:前提是是否构成犯罪,标准是基本的犯罪构成。

4、基本犯罪构成决定:1)是否构成犯罪。

2)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5、构成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构成多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但由于行为的原因、法律的特殊规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些长的像数罪或本质上是数罪的,要作为一罪来对待,即特殊的一罪(包括本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6、典型的一罪——主观上只有一个罪过,客观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7、特殊的一罪——长得像数罪,或本质上是数罪,要求作为一罪来对待,即非典型的一罪。

根据成为一罪的根源、原因,分为三种:1) 本质的一罪——由于只有一个危害行为,无论长得多像数罪,永远都是一罪。

2) 法定的一罪——成为一罪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本质上是数罪,具备数个基本犯罪构成,因此前提是本来是数罪,法律强制为一罪。

3) 处断的一罪——本质上是数罪,具备数个基本犯罪构成,成为一罪的原因在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8、问罪数就看有几个行为,有一个行为的只能定一罪。

只有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不是。

9、只有一个行为,不是典型的一罪就是本质的一罪。

典型的一罪只有一个罪过。

不具备典型的一罪,就看本质的一罪。

二、本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1) 构成特征① 客观——一个危害行为② 主观——基于数个罪过③ 罪名——触犯数个罪名④ 行为只有和主观相结合才能定性是何种危害行为。

如拿刀砍人,和杀人故意结合是杀人行为,和伤害故意结合是故意伤害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区分罪数的标准

区分罪数的标准

区分罪数的标准关于区分⼀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为符合⼀个犯罪构成的就是⼀罪,⾏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为数次符合同⼀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

但在适⽤这⼀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

因此,如果现实发⽣的事实完全属于某⼀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为符合⼀个犯罪构成。

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取公私财物的⾏为,因此,⾏为⼈故意以暴⼒⽅法强取他⼈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不能认为其中的暴⼒⾏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法致⼈伤亡。

在判断现实所发⽣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为的性质,⼜要注意分析⾏为⼈的主观⼼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的事实区分⼀罪与数罪。

在认定⾏为是⼀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

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信⽤卡并使⽤的,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不能将这种⾏为认定为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

再如,刑法第198条规定,⾏为⼈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为从⼀重罪处罚。

再如,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作⼈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实⾏数罪并罚。

区分⼀罪与数罪时,虽然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要综合考虑以下⼏点:(1)对⼏次相同的犯罪⾏为能否进⾏⼀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罪论处,如对于⼏次⾛私相同物品的犯罪、⼏次实施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罪论处。

如果得出含定结论,则不能以⼀罪论处。

如⼀次盗窃犯罪与⼀次诈骗犯罪,不能累计其犯罪数额作⼀罪处理。

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同一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实施 的同一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 等。
继续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在较 长时间内持续实施的犯罪行为, 如长期盗窃、长期抢劫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连续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在短 时间内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如 连续盗窃、连续抢劫等。
牵连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在实 施某一犯罪行为时,又实施其他 犯罪行为,如盗窃过程中又实施 抢劫等。
犯罪构成标准说
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 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要件:自然人、单位、 国家
客体要件:法益、社会秩 序、公共安全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目的、动机
客观方面:行为、结果、 因果关系、违法性
法律标准说
法律标准说:根据法律规定,一个行为只能构成一个罪名 犯罪构成要件:一个行为必须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一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结果:一个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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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数罪的 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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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 罪 与 数 罪 的 概 念 02 一 罪 与 数 罪 的 区 分 标 准 03 一 罪 的 类 型 04 数 罪 的 类 型 05 一 罪 与 数 罪 的 认 定
PART 01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意义
法律意义:明确 犯罪行为的性质 和数量,为定罪 量刑提供依据
司法实践:有助 于正确判断犯罪 行为的性质和数 量,避免误判和 错判
社会影响: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平 正义,保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
个人责任:明确 犯罪行为的性质 和数量,有助于 个人承担责任和 接受惩罚

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

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

一、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是犯罪构成。

据此,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

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触犯刑法的行为一定是犯罪吗触犯刑法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

法律快车提示您,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罪与数罪三、犯罪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犯罪取保候审不会留案底。

取保候审本身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判决会留下案底的。

同时,即使没有判决被拘留就有拘留证明和释放证明,同样会记入档案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法硕点拨:刑法学罪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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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点拨:刑法学罪数整理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摘要:本文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形式,探讨了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通过对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的研究,分析了一罪与数罪的概念及其区别,总结了几种常见的区分标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引言: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稳定的一种重要因素,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一罪与数罪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促进犯罪定性和量刑的合理化。

第一章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与区别1.1 一罪的定义一罪是指犯罪主体在一次犯罪行为中,实施了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一项犯罪事实,并对社会造成了一次犯罪结果。

一罪是刑法定性的基本单位。

1.2 数罪的定义数罪是指犯罪主体在一次犯罪行为中,实施了多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多项独立的犯罪事实,并对社会造成了多次犯罪结果。

数罪是一罪的延伸和扩展。

1.3 一罪与数罪的区别一罪与数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数量和独立性。

一罪只涉及一种违法行为,而数罪涉及多种违法行为。

一罪是独立的犯罪事实,而数罪由多个独立的犯罪事实组成。

第二章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2.1 明文规定的区分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主要依据是犯罪事实是否独立。

如果犯罪事实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整体,应当以一罪定性。

如果犯罪事实相互独立,构成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和犯罪结果,可以以数罪定性。

2.2 法院判例的参考标准法院的案例中也有一些对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进行了探讨和判断。

例如,判决书中明确要求犯罪行为之间要具有独立性,即便是在同一时间发生的多个犯罪行为,如果其独立性不明显,则应当定性为一罪。

2.3 量刑依据的影响犯罪定性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犯罪主体的量刑标准。

一罪通常会以较高的刑罚进行量刑,而数罪则会根据各自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

区分⼀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为⼈的⾏为构成⼀罪还是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正确区分⼀罪与数罪,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罪与数罪应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区分⼀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我国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区分⼀罪与数罪。

⼀、⼀罪与数罪的概念⼀罪与数罪,是针对⼀⼈所犯之罪的数量⽽⾔。

具体地说,基于⼀个罪过,实施⼀个危害⾏为,符合⼀个犯罪构成的为⼀罪;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罪与数罪形态,在刑法理论上亦称为罪数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理论,则被称为罪数形态论。

其基本任务在于,从罪数之单复的⾓度描述⾏为⼈实施的危害⾏为构成犯罪的形态特征,阐明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要件,揭⽰有关罪数形态的本质属性,剖析不同罪数形态的共同特征并科学界定其区别界限,进⽽确定对各种罪数形态应适⽤的处理原则。

⼆、罪数判断标准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着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

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着⼀个共同的缺陷,即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要素或者某⼀⽅⾯为标准区分罪数,故其实际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

运⽤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国刑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全⾯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普遍公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说)作为区分⼀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为⼈的犯罪事实具备⼀个犯罪构成的为⼀罪,⾏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规律为出发点。

贯彻了主客观相统⼀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此外,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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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部分一罪与数罪的辨析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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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部分一罪与数罪的辨析罪数形态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同时也是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掌握这个知识点必须清楚地界定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间的区别。

综观历年考试真题,考查次数较多的是实质的一罪中的想象竞合。

在分析案例之前先明确两个概念:
实质的一罪: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的情况,这类情况也称为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一般规则,但是遇到有些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显得不近情理,所以例外不实行数罪并罚。

这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2000年9月,被告人马某经事先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于9月9日夜窜至A县造纸厂黄河供水站,将该站一台价值6980元的备用变压器盗拆。

9月11日夜窜至B县前龙村第二砖厂,将该厂一台价值9400元的停机待用的变压器盗拆。

其中将盗拆黄河供水站的变压器的铜芯于当日夜藏匿于就近的一水坑内,第二砖厂的铜芯销售给废品站,获赃款1200元,案发后赃款及未销铜芯追退失主。

问: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析」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本案是对想象竞合犯的考查,马某盗窃的两台变压器虽然都不是正在通电使用的变压器,但一台是备用变压器,一台是停机待用的变压器,均属于已投入使用的变压器,这两台变压器尽管当时没有通电使用,但随时都有通电使用的可能。

盗拆这些变压器,对安全供电、用电构成威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马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也构成了盗窃罪,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按照其中一种重罪定罪处罚,因而,本案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为宜。

「注意」盗窃行为在犯罪对象是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等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财物时,都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关键看是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具体案件中两种犯罪的法定刑轻重比较。

下面分析几道真题:
2006年真题:
7.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D)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分析」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一些条文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关系,D选项中行贿和受贿的构成要件不同,不存在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犯虽然触犯数法条,但是属于一罪而不是数罪。

2005年真题:
15.甲开办一间小汽修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一同型号小轿车备用轮胎一个(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0000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D)
A.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B.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C.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只构成盗窃罪
「分析」D选项中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

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

2004年真题:
7、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D)
A、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分析」想象竞合犯的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以一个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2003年真题:
15、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处断的一罪是指(BCD)
A.想象竞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分析」考查要点是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是因为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刑法理论中认为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31、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A)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分析」考查要点是连续犯的成立条件。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的构成特征:(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

所以,应当排除C、D项。

B项中某乙长期的虐待行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不存在数个独立的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

故应当排除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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