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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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

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

工种范围表”的通知

〔81〕化劳字第644号

(1981年7月24日)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

为贯彻化工部、国家劳动总局〔81〕化劳字第536号《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我们组织制订了“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经商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说明

一、本范围是为改革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工时制度而制定的。

二、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在目前生产条件下,毒物对人的神经、血液、内脏有比较严重损害的作业。其范围,系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和危害程度确定的,主要是:(1)常年直接从事剧毒或高毒的有机磷、有机氯农药生产作业。(2)常年直接从事苯的氨基、硝基、卤代衍生物等苯系染料中间体生产作业。(3)常年直接接触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乙烯、氯丁二烯、氯甲醚、四氟乙烯、丙烯腈、二硫化碳等毒物的有机原料及合成材料生产作业。(4)常年直接接触铅、汞、六价铬及其化合物蒸气和粉尘的化工生产作业。

三、根据上述标准,本表所列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是按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具体划分确定的。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表中只列入多数岗位属于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的产品;对于那些只有少数岗位危害严重的产品,则不予列入。

四、由于化工生产情况比较复杂,各企业的工艺、布局、岗位、设置、劳动条件不尽相同,在执行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表列产品的具体作业范围作适当调整。有些企业的工艺、装备条件比较好,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已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则不应再作为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处理,有些企业目前贯彻实施确有困难,也可暂按一般有毒有害作业的规定执行。

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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