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蒋爱华、曹祥坤等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爱华、曹祥坤等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2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海萍李连求刘颖【审理法官】孙海萍李连求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爱华;曹祥坤;冯荣华;蒋惠仙;张月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蒋爱华曹祥坤冯荣华蒋惠仙张月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蒋爱华曹祥坤冯荣华蒋惠仙张月明【当事人-公司】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张海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徐翃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张海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徐翃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时祯奎张海东徐翃【代理律所】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爱华;曹祥坤;冯荣华;蒋惠仙;张月明【被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本案中,市资源局根据蒋爱华等五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向其提供复印的(2003)044号《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同时,因2014年档案管理不善未查询到上述信息、答复信息不存在,市资源局对其2014年答复该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存在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常州市补偿安置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5日 11:46:30 浏览量:173 字号:〖大中小〗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建〔2003〕166号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件),市建设局、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国土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城市房屋价评估技术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常建[号文)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评估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辖市可根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词:房地产拆迁补偿细则通知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6月30日印发150份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细则一、总则、为贯彻实施《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房地产估价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根据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路线价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的原理,对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营业用房及其它别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情况,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区位基准价等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中,武进区、新北区区位基准价由区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拟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住宅评估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
成套住宅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楼房。
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
(一)成套住宅评估、成套住宅评估价格由建筑面积、整幢房屋的基准价(含区位基准价)及综合修正系数确定。
金坛房屋拆除工程方案公告
金坛房屋拆除工程方案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改造整治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金坛市政府决定对部分老旧房屋进行拆除工程。
现将拆除工程方案公告如下:一、拆除范围本次拆除工程范围主要包括金坛市区内的部分老旧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具体拆除范围详见附件一。
二、施工时间拆除工程计划于2023年1月1日开始,预计工期为6个月。
三、相关政策1. 拆除工程依法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稳妥、有效地进行拆除工作;2. 涉及房屋拆除的相关建设补偿、迁移安置等事宜,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坛市政府相关政策予以处理;3. 拆除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将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周边居民生活的正常进行。
四、施工单位本次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为金坛市政府指定的金坛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责任。
五、安全监管施工单位将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安全施工。
六、公开征求意见在拆除工程进行之前,我市将组织专门的听证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此次拆除工程方案进行公开评议和意见征求。
七、补救措施在拆除过程中,施工单位将严格遵守城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在拆除完成后尽快进行环境修复。
以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金坛市政府日期:2022年10月1日附件一:金坛市老旧房屋拆除工程范围图附件二:金坛市老旧房屋拆除工程方案具体实施方案(以上为拟稿,请按需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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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徐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徐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孙海萍【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孙海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徐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周徐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周徐兴【当事人-公司】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玲丽张华芳陈晓莹【代理律所】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徐兴【被告】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本院观点】第一,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前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已经就该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前述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再进行司法评价。
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涉案地块存在规划建设住宅,另,《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前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已经就该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前述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再进行司法评价。
陈亚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亚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苏04行终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唯立王碧野孙海萍【审理法官】谢唯立王碧野孙海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亚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陈亚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陈亚兴【当事人-公司】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赵晨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晨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晨【代理律所】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亚兴【被告】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一审裁定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直接证据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理由和依据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职责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的行为。
陈亚兴原审中明确其求市住建局履行撤销评估报告的职责,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仅规定了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查处职责和对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的职责,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市住建局具有撤销评估报告的职责。
案涉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故陈亚兴要求撤销评估报告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目录一、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二、《关于确定城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和建设管理收费标准的意见》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设施配套费包括前期开发费和基础设施费四、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五、附表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建设局常价房〔2005〕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特大城市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平均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或利用原已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常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平均标准仍为每平方米105元,具体征收按不同区域类别分档收取。
分档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 130 105 80三、区域划分一类区域: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东至青洋路(包括规划路段,下同)、南至常武区界、西至龙江路(不含戚区地域)。
二类区域:(一)天宁区范围内青洋路以东:(二)东沿新北区江阴区界、沪宁高速公路、龙江路;南至钟楼武进区界、新北武进区界;西沿新北丹阳区界、沪宁高速、德胜河;北至新北区区界。
三类区域:新北区范围内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委托有关部门)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戚墅堰区按每平方米105元标准执行。
六、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日后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之日后领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8.13
•【字号】常住建〔2024〕183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住建〔2024〕183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本《合同范本》的意义,并做好有关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三、本《合同范本》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附件: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薛家伟与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薛家伟与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0【案件字号】(2019)苏04行终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国伟王碧野刘颖【审理法官】裴国伟王碧野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家伟;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薛家伟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薛家伟【当事人-公司】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陈琳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陈琳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陈琳【代理律所】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薛家伟【被告】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理由及依据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职责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的行为。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市物管中心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资金拨付。
故本案需审查市物管中心有无履行前述对维修资金的管理职责。
常州魏村拆迁计划表
常州魏村拆迁计划表1. 引言常州市魏村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是一个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的古镇。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常州市政府决定进行魏村拆迁计划。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计划的目标、范围、时间安排、资金预算以及拆迁过程中的补偿与安置等内容。
2. 目标魏村拆迁计划的目标是通过拆除老旧建筑,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并为城市发展腾出更多土地资源。
同时,通过合理安置被拆迁居民,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受损害。
3. 范围魏村拆迁计划涉及魏村地区内所有老旧建筑物和相关设施。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建筑、工厂厂房等。
所有被拆迁的建筑物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确保城市发展的连贯性和可持续性。
4. 时间安排魏村拆迁计划将分为多个阶段进行,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并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一阶段:准备工作(2023年1月-2023年3月)–拆迁计划制定与公示–拆迁补偿政策制定与公示–拆迁补偿方案协商与签订•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23年4月-2025年12月)–拆迁现场勘察与测绘–拆除老旧建筑物–进行土地整理与规划•第三阶段:安置工作(2026年1月-2027年12月)–安置点选址与建设–安置房分配与交付5. 资金预算魏村拆迁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其他相关资金。
根据初步估算,该计划需要投入约5000万元人民币。
具体资金预算如下:•拆迁补偿费用:3000万元•安置房建设费用:1500万元•土地整理与规划费用:500万元6. 拆迁补偿与安置为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魏村拆迁计划将提供相应的补偿与安置政策。
具体政策如下:•拆迁补偿:–住宅房屋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商业建筑和工厂厂房按照产权、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优先购买或租赁新建或现有住房的机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常政办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7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三)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规划行政职责。
(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常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调控和引领作用,促进常州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参与相关部门涉及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
(二)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各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协调组织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审核、审批或上报审批各类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研究工作;参与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各类专项规划的批前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组织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工作;负责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的普查、申报、建档、规划编制工作;报批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负责市区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规划工作。
常州客车厂宿舍征收公告
常州客车厂宿舍征收公告尊敬的各位住户: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划,为推进城市建设和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常州客车厂宿舍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常州客车厂宿舍进行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包括常州客车厂宿舍内的所有房屋,包括独立住宅和公寓。
征收范围详见附件中的平面图。
二、征收目的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城市的发展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根据市政府规划,征收的宿舍将用于新建商业综合体和市政设施,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商业和生活环境。
三、征收补偿1. 房屋征收后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和搬迁补偿。
补偿标准将根据每一户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2. 居民可以选择直接获得补偿款或者选择新的住房安置,根据居民的意愿,将提供合适的住房安置方案。
3. 征收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四、征收流程1. 公告发布后,居民有权了解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可以向管理委员会咨询相关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 征收程序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居民可以参与征收评估过程,并对相关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3. 征收后,居民可以选择签订补偿协议或接受住房安置方案,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过户手续。
五、注意事项1.居民在征收过程中,要保持合法合规的行为,不得故意阻挠或干扰征收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2.居民在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
3.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
请各位居民与管理委员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如果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大家对征收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常州客车厂宿舍管理委员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常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7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建设局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局,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城市公交客运管理职责划归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城乡建设统筹,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促进城镇减排。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拟订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工作,负责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参与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审查;参与审议建成区主次干道临街、高层、大型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参与土地批租方案的审查。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并负责城建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市区城市建设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常政发[2013]204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8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常政发〔2013〕2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85项,其中,取消和下放5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26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市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市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周育新与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育新与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19)苏04行终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刘颖【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育新;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金坛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周育新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金坛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育新【当事人-公司】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金坛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伟锋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史娟芳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戴拥军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刘孟昕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锋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史娟芳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戴拥军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刘孟昕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锋史娟芳戴拥军马鹏飞刘孟昕【代理律所】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育新;常州市金坛嘉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撤销金坛住建局于2019年1月17向嘉福公司出具的2019年第003号《常州市金坛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上诉人主张撤销前述备案通知书的理由为嘉福公司申请备案的绿化工程项目检查申请表上所盖的章为“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绿化管理所",而《金坛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凡绿化面积和施工质量符合方案审批标准的,由市建设局加盖‘金坛市绿化工程质量合格专用章’",上诉人认为嘉福公司申请备案的绿化工程项目检查申请表上所盖的章不符合规定,导致上诉人不能享有按绿化施工图应有的院落(绿篱)。
葛全虎与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葛全虎与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颖王碧野李连求【审理法官】刘颖王碧野李连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葛全虎;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葛全虎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葛全虎【当事人-公司】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崔恩娜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王玲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恩娜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王玲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恩娜王玲【代理律所】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葛全虎【被告】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职责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不动产所在地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职责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
在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答复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有无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具有明确结论的实质性回复、行政机关所作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葛全虎申请天宁住建局予以查处的行为包含两项:一是针对德嘉公司在商品房销售环节中出售无法明确分割的房屋这一涉嫌违法行为,二是针对德嘉公司在商品房产权登记环节中办理无法明确分割的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涉嫌违法行为。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常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安置人员和社会保障对象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测算和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李锦荣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锦荣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飞刘晓琴刘蕾【审理法官】丁飞刘晓琴刘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锦荣【当事人】李锦荣【当事人-个人】李锦荣【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锦荣【本院观点】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无果,且无法获得李锦荣其他联系方式的情形下,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第三人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查查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就涉案行政裁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6日,原审法院作出(2020)苏0402行审11号行政裁定,裁定:对(2018)常建裁天字第1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无果,且无法获得李锦荣其他联系方式的情形下,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无不妥。
另外,原审法院已对涉案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以生效法律文书形式予以确认。
李锦荣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需要说明的是,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公告方式送达的涉案行政裁决书中就起诉期限问题已作清晰告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7:11:47【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锦荣上诉称,裁决书应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
原审法院未查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否进行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就认定公告送达有效,是错误的。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常政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辖市(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以辖市(区)为主;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机构承担。
辖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备案监督;(四)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备案;(五)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六)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七)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八)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九)负责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9日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常州西直街拆迁公告
常州西直街拆迁公告一、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规划的变化,拆迁成为一个常见且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常州西直街拆迁公告的相关内容,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拆迁背景1.城市发展需求–城市发展的需要,如道路拓宽、市政设施建设等,要求对西直街进行拆迁。
2.旧建筑老化–西直街建筑物的老化和破损严重影响市容及居民生活质量,需要进行拆除重建。
三、拆迁公告内容1.拆迁时间安排–公告中将会详细说明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2.拆迁范围–公告将会列出受到拆迁影响的具体街区范围,以及与之相关的建筑物和设施。
3.拆迁补偿政策–公告中将会明确拆迁补偿政策,包括货币补偿、过渡安置等相关内容。
4.拆迁流程及责任–公告会阐述拆迁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责任,以明确各方权益。
四、拆迁的法律依据1.《城市建设法》–根据该法规定,城市规划调整拆迁时需保障合法权益。
2.《征地拆迁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保护拆迁受影响人合法权益。
五、拆迁后的影响与挑战1.社会影响–拆迁会对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影响,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需要妥善处理。
2.城市规划–拆迁后,如何进行重新规划和开发,使西直街充满活力,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3.经济发展–拆迁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发展,需要进行详细研究和规划。
六、拆迁的应对和解决之道1.充分沟通–市政府应与拆迁对象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寻求双赢解决方案。
2.合理补偿–拆迁补偿应根据市场价格、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确保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3.规划合理利用–拆迁后的用地应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使之成为城市发展的新亮点。
七、结论本文详细介绍了常州西直街拆迁公告的相关内容,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同时,还提出了拆迁后的影响与挑战,并提供了解决之道。
通过对拆迁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可以更好地推动城市的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