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拆迁公告(案例)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8)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基本事实:2014年3月,某市某区计划将X路等旧城片区纳入城市改造范围。
2014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公布了《XX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XX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某区人民政府将该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
原告范某的房屋位于本次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之内。
评估公司根据房屋现状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补偿金额为XX万元。
2016年6月,征补中心向原告送达了房地产评估报告并将评估资料在原告房屋门前等处张贴。
后因原告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对征收决定不予认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改造项目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征收行为经过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等方面缺乏相关证据,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说法与评析: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决定。
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从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审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此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必经程序。
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称向XXXX名被征收人发放了评估机构名单选择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据材料。
最新-魏树权诉被上诉人大东区房产局、大东区拆迁办强拆房屋并赔偿一案 精品
魏树权诉被上诉人大东区房产局、大东区拆迁办强拆房屋并赔偿一案魏树权诉被上诉人大东区房产局、大东区拆迁办强拆房屋并赔偿一案[2019]沈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树权,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东分局干部,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41号3—9—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以下简称大东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阻市大东区大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东区拆迁办,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3号。
法定代表人孙毅,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英,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魏树权诉被上诉人大东区房产局、大东区拆迁办强拆房屋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大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定,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拆许字2019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并经沈阳市房产局于2019年9月20日发布沈房拆公字2019年54号拆迁公告,对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地区实施拆迁。
大东区拆迁办系事业法人,接受拆迁人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负责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
市土地储备中心进****屋验收,组织断水、电、煤气、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魏树权的父亲魏连科在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一段白衣寺南里16号5栋有私房3间,建筑面积80平方米。
魏连科于1984年3月26日因病去世。
现魏树权以大东区房产局以及大东区拆迁办侵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整理北京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西湖花苑拆迁文件通知
西湖花苑拆迁文件通知尊敬的西湖花苑业主: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公司将对西湖花苑进行拆迁改造,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和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现将拆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涉及西湖花苑A区、B区、C区、D区以及周边部分地块,共计涉及业主户数300余户。
请业主们提前做好准备,配合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拆迁安排1. 拆迁开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预计完成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拆迁期间,拆迁工作人员将按照预定计划逐户进行拆迁,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 拆迁过程中,业主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房屋验收、物品清点等工作。
请业主提前整理好个人物品,确保安全顺利搬迁。
三、拆迁补偿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我公司将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拆迁业主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将在拆迁安排开始前由相关部门公布。
2. 业主可在拆迁安排开始前提前向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以便进行补偿评估和办理手续。
四、后续安排1. 拆迁完成后,我公司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对拆迁区域进行城市更新和建设。
届时,将为业主提供更加现代化、便利化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
2. 我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业主进行安置工作,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将提供必要的补偿和协助业主进行房屋购买或租赁等安居工作。
五、注意事项1. 请业主们密切关注相关通知,及时了解拆迁进展和补偿政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在拆迁期间,请业主们注意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人员的指示。
3.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惑,业主可随时与我公司联系,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和协助解决问题。
请各位业主们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西湖花苑将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合作!西湖花苑拆迁办公室日期:2022年11月1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延政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10〕58号)宝塔区人民政府:现将《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延安市房产局刘万家沟经济适用房建设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延国土资预审〔2009〕65号,延发改投〔2009〕558号、延市土征〔2010〕第17号文件、延房地发〔2010〕4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12号、延市规选〔2009〕第6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意延安市房产局在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村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收土地面积:209.217亩(约13.948公顷)第三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清理:(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四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房屋拆迁通告范文7篇
房屋拆迁通告范文7篇Model text of house demolition notice编订:JinTai College房屋拆迁通告范文7篇前言: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使用面比较广泛,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临时性机构都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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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房屋拆迁通告范文2、篇章2:房屋拆迁通告范文3、篇章3:房屋拆迁通告范文4、篇章4:大同市拆迁通告范文5、篇章5:大同市拆迁通告范文6、篇章6:大同市拆迁通告范文7、篇章7:大同市拆迁通告范文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房屋拆迁通告,供大家参考!篇章1:房屋拆迁通告范文经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xx]13号)批复同意,需拆迁xx街道xx 等村居部分住宅、xx锻压厂xx小区、xxxxx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涉及xx等村居部分住宅、xx锻压厂xx小区、xxxxx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张婉贞老太太状告东城房管局拆迁补偿事件
又经历了7月21日一次不成功的谈话后,7月27日,张婉贞接到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书有如下内容:
本局认为:申请人东城住开公司安置被申请人张婉贞楼房六套共计十三间,符合《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接受,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二、逾期不搬,将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图:昔日黄金地段16间平房的业主--总工程师骆淇春拆迁之后,租住在这间简陋的小屋里,已成为房地产方面法律专家的骆说要一直住到诉讼胜利为止。
(摘自1998年第21期《三联生活周刊》作者:王勇,摄影:娄林伟)
1998年09月13日
八旬老妪状告房地局
其实开发商赚钱最狠的方法还有炒地皮。
学者杨帆说:“城市地皮,是政府掌握的最后最大的一块资源,在未来的数年,必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必须通过拆迁,才能实现这笔土地财富的增值。”
由此就不能理解拆迁户所说的,开发商对其一哄二骗三恐吓,被告侵权也振振有词。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依据北京市关于基准地价的规定,开发商可从投资商手里拿到巨额拆迁安置费。如平安大街的拆迁,开发商得到了15.5亿元的安置费,用在拆迁户身上的不足零头,这笔钱开发商既不投入还算作投入,计算到新建房屋的成本中,这是京城房价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也是开发商牟取利的“高招”。
拆迁引起的侵权问题
9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因不服北京市东城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行政裁决的张婉贞老太太状告东城房管局一案,开发商作为第三人被告。
张婉贞的孙子胡捷作为其委托代理人认为:我家当年买下这座房产时,房价和地价分别花钱,档案馆里查得到。房产和地产作为我家的合法财产,不能因拆迁就没了。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但使用权是我家财产,东城房管局无权将其无偿转让给开发商,且限我们3日之内搬到丰台区角门的楼房。不但没有体现产权,还需每月交纳房租,这侵犯了我家的财产权和择居权。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案例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被拆迁人孔庆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
[1]解读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应参考就近新建商品房价对此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释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王振宇指出,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1]案例2政府侵害补偿选择权输官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政府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
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1]解读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要房还是要钱业主说了算王振宇告诉记者,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相关情况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实到实处,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迁任务,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还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
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这批案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此后几年的行政执法情况又是如何?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
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民生的持续改善是民族复兴之本、梦想之基,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意。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从全国范围撷选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房屋拆除公告样本
房屋拆除公告样本房屋拆除公告样本1经xx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拆许字 (xx)第04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 xx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上塘分指挥部因拱宸桥单元FG08-R21-37、3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项目建设需要,在 xx市拱墅区上塘街道拱宸村下列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东至红建河西至上塘路南至台州路北至 xx东路(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除外)具体门牌号码:(以征地红线为准)上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在 xx年09月25日前持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及户口簿等有效证明,到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动迁机构:xx市拱墅区征地事务所评估机构: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动迁总负责人:xx 评估总负责人:xx咨询电话:xxxx 联系人:xx搬迁期限:xx年09月20日至xx年12月19日止过渡期限:二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国土资源局xx年09月12日房屋拆除公告样本2根据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我局依法审核批准xx市金碧苑置业有限公司在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凡属: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内的所有房屋,均为拆迁范围,各类房屋须全部拆除。
二、上述地段的房屋拆迁,由xx市新佳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法人代表:杜红萍。
三、拆迁期限为xx年8月26日至xx年12月30日。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不得无故拖延搬迁。
四、在我局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不得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拆迁赔偿公告(范本)
拆迁赔偿公告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 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5.选房顺序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房a区、b区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公共管理案例--滨海市老城拆迁
公共管理案例:滨海市老城拆迁1.案例说明。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国公共管理和政府工作的核心理念,体现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执政为民的理念不仅体现在政府工作的内容上,同时也体现在工作程序的设计上,正义的程序是结果公正的基本保障。
因此,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一项公共政策或行政举措时,为了做到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就要采取听证会和“靠前指挥”的方式,事先倾听群众的呼声、解答群众的疑惑、解决群众的难题,以获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做到群众满意。
2.案例分析要点。
案例分析的目的是使学习者了解我国公共管理和政府工作的核心理念,并进一步研究政府在制定与实施公共政策时要注意的间题,从而学会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
为此,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在公共管理中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理念。
二是在老城区改造过程中,如何组织好拆迁工作。
三是如何使“民心工程”获得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响应。
四是在公共政策(如拆迁政策)的设计上应该本着哪些原则,并注意哪些问题。
五是如何总结和评价西区政府在老城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做法,并从中获得了哪些启示。
案例正文〔1〕一、拆迁的总体情况滨海市西区老城整体拆迁工作已经结束,此次拆迁,创全市危改以来一次性投资最多、拆迁面积最大、受益户数最广、拆迁速度最快、现场最稳定、群众最满意的六个最。
老城在1994年危改前占地1.55平方公里,地上建筑物105万平方米,居民4万多户,12万人口。
此次拆迁前,老城地区还有70多万平方米危陋住房和旧公建房,3万户居民。
2003年5月19日,区建委与市建设投资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拆迁准备工作随即进入高速运转阶段。
2003年6月1日开始,从A地块正式张贴公告,标志拆迁的启动,到10月15日,全面完成老城地区73万平方米危陋平房及旧公建房拆迁,历时137天,4个半月,比预期时间提前了2个月。
据统计,老城地区1~3期拆迁累计受益居民30029户。
二、拆迁的组织工作老城拆迁工作组织及实施的全过程,始终保持节奏快、层次清、分步实施,并及时到位。
三铭小区动迁公告
三铭小区动迁公告
尊敬的三铭小区居民,
我们在此向大家宣布,为了推进城市更新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政府已经决定对三铭小区进行动迁。
此次动迁是为了让小区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
政府将对居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并确保每一位居民都能得到妥善的安置。
政府将提供多种安置选择,包括货币补偿、住房安置等,以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安置过程中的服务和保障,确保居民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在动迁期间,政府将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和纠纷。
政府还将加强监管,确保动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防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我们深知此次动迁对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也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顺利完成这一重要的任务。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大家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希望能够在未来与大家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政府公告
二〇二三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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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李怀信因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怀信因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李怀信因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201X]沈行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信,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大东区岐昌建材商店业主,住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22号。
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男,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义,男,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晶,女,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曲长玲,男,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蔚东,男,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扬,女,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怀信因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X]大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诉人李怀信,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蔚东、滕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于201X年10月24日为第三人颁发了拆许宇(201X)第7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没有发布拆迁公告),又依第三人的申请,于同年11月7日作出“关于撤销沈房拆许字(201X)第7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
201X年4月21日,被告在第三人向其提交了关于实施大东区老瓜堡地块拆迁的申请、土地腾迁项目通知书、资金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协议和关于办理和平区、于洪区、大东区土地储备地块拆迁手续的申请后,为第三人颁发了拆许字(201X)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沈房拆公字[201X]年07号拆迁公告,确定第三人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对沈阳市大东区老瓜堡二里、四里地区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典型案例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
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
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
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公告
八、本局在拆迁开始后15日内将派工作人员现场解答有关拆迁法律咨询。
九、办理等。
特此公告
____区房地产管理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凡在拆迁公告公布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及使用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大街______办理有关拆迁安置和补偿事宜。
四、凡因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被拆迁人,均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解决该争议,逾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争议的当事人需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拆迁人申报有关房屋争议的情况。
一、经本局核发的“拆许字(______)第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____大街一带的拆迁人是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本局签证批准的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与____市建设拆迁事务所的拆迁委托协议书的规定,由____市建设拆迁事务所具体实施拆迁工作。
二、拆迁工作人员的办公地点位于____大街______。
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公告
经县人民政府、县规划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在____大街范围一带进行危旧房改造建设,需要拆迁该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经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房拆批字(______)第___号”文件的批准,向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拆许字(______)第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该公司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兹将有关拆迁事宜公告如下:
五、本次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分为两处:异地安置的,可以一次性安置在____小区______号楼和______号楼,需要原地回迁的,应当在周转过渡三年后与拆迁人办理回迁手续。具体由被拆迁人选择。
法律经典案例介绍(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5年,某市某区某村村民马伯乐(以下简称马某)因城市规划需要,其位于该村的房屋被某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认定为拆迁对象。
马某不服该认定,认为自己的房屋不应被拆除,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区人民政府经复议后维持了房产局的决定。
马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房产局对马某房屋的拆迁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某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马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房产局对马某房屋的拆迁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拆除房屋进行补偿,并妥善安排被拆除房屋住户的居住和生活。
房产局在未对马某房屋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认定其房屋为拆迁对象,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某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某区人民政府在未对马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充分审查的情况下,维持了房产局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3. 马某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房产局在未对马某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 撤销房产局对马某房屋的拆迁认定。
2. 撤销某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
3. 房产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马某的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并妥善安排其居住和生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城乡规划拆迁纠纷案件,涉及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面的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本案强调了依法行政原则。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关区教育局的迁建天妃宫小学教学楼项目的公告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关区教育局的迁建天妃宫小
学教学楼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10.22
•【字号】宁拆公字[2004]43号
•【施行日期】2004.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关区教育局的迁建天妃宫小学教学
楼项目的公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拆公字[2004]43号)
经审核批准,下列区域内将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27号)实施房屋拆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项目内容:迁建天妃宫小学教学楼
拆迁范围:下关区:商埠街43号-104号(单、双号);惠安巷2号-35号(单、双号);建宁路349号(原升安里1号)、351号、353号(以上门牌均含之号,拆迁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拆迁期限:2004-11-5-2005-2-5
拆迁人:下关区教育局
拆迁实施单位:南京房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许子政
请上述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拆迁准备。
拆迁监督单位: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投诉监督电话:8470644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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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拆公字(2007)19号
晓庄学院地块项目经我局审核许可实施房屋拆迁。
现将有关拆迁许可等事项公告如下:
房屋拆迁许可证号:宁拆许字(2007)第019号
拆迁范围:鼓楼区:干河沿前街1号。
[拆迁范围以宁规城中用地(2006)0104号规划红线为准]
拆迁期限:2007-6-15~2007-12-15
拆迁人: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晓庄学院;
拆迁人联系电话:83329905
拆迁实施单位:南京金鸣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拆迁实施单位电话:83329238-802
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玲
拆迁评估单位:江苏金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拆迁评估单位电话:84715455
拆迁监督单位: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投诉监督电话: 84706449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06月01日
临房拆告字(2007)第5号
临沂市兰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北园小区项目需要拆迁房屋,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准予拆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人:临沂市兰田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拆迁范围:东至山东省农业银行干部培训学校;西至农机公司家属院中心街;南至北园路;北至农机公司宿舍区。
三、拆迁实施单位:临沂市富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四、拆迁期限:二○○七年五月十四日至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五、暂停办理期限:二○○七年五月十四日至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有关部门在该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房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等批准手续,营业执照手续。
六、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据现代快报资讯——
玄武区仙鹤门001号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我局审核许可实施房屋拆迁。
现将有关拆迁许可等事项公告如下:
房屋拆迁许可证号:宁拆许字(2006)第049号
拆迁范围:玄武区:仙鹤门南街6号、28号、42号、59号、211号;仙鹤门北街26号、41号、43-1号、46号;仙鹤门20号、49号、85号、235号、243号。
[拆迁范围以宁规城东用地(2006)0021号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为准]
拆迁期限:2006-9-14~2006-11-14
不服上述拆迁行政许可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拆迁人:南京市玄武区城建发展中心
拆迁人联系电话:85860185
拆迁实施单位:南京建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实施单位电话:84431790
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翔
拆迁评估单位:江苏省苏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评估单位电话:84730102-8698
请上述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拆迁准备。
拆迁监督单位: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投诉监督电话:84706449
特此公告。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盘锦市房产局拆迁公告(2006)第11号
出处:盘锦日报时间:2006-12-18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经盘锦市房产局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6)第11号),拆迁人盘锦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天丽家园二期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兴隆台区兴油街北、石化路西(详见用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二、拆迁期限: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3月14日止
三、拆迁补偿安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
四、拆迁实施单位:盘锦建新房屋拆迁服务处
五、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盘锦市房产局裁决。
六、自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盘锦市房产局
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