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案例分析
拆迁问题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拆迁纠纷为例,分析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旨在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市A区某街道居民张某,因该街道要进行旧城改造,政府决定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
张某在拆迁过程中与拆迁方产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拆迁方赔偿其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拆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拆迁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政府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拆迁张某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2. 拆迁补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其他因拆迁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拆迁方应当对张某的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
3. 拆迁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案中,拆迁补偿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拆迁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与拆迁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5. 拆迁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拆迁当事人可以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调解。
(3)诉讼解决:如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拆迁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存在争议,主要原因是拆迁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张某足额的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方应当对张某的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部分拆迁方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评估,导致补偿金额过低。
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拆迁案件案例分析之(十一)基本事实:2013年4月,被告某市政府发布《XX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项的通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原告A公司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
2014年1月,某市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14年2月,某镇政府发布《XX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4年9月,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市建设用地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分户清册》上签字确认。
2015年7月,某镇政府向A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总额XXX万元。
2015年8月10日,某镇政府将该补偿款转入某市某镇高院村1组的账户。
2015年12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后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12月某市政府、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法院认为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是某镇政府,而某镇政府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应确认为违法。
A公司诉请确认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某市政府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某镇政府于2015年12月组织实施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说法与评议:我们认为某镇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A公司所属房屋、土地被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履行,在未交付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下,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而某镇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我们认为某镇政府的行为严重违法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存在严重瑕疵,应确认为违法。
征地拆迁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由于城市规划需要,拟对街道内一片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新的住宅区。
该地块涉及拆迁的房屋共计50户,其中30户为居民住宅,20户为商铺。
在征收过程中,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引发了纠纷。
二、案件焦点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2.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3.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案例分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经过法定程序。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涉案地块进行征收,符合法定程序,征收决定合法。
2. 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征收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2)搬迁费用: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搬迁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4)临时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搬迁期间,提供临时安置房或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然而,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标准偏低。
针对此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补偿标准的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区位、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拆迁案例及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
该小区共有居民1000户,其中80%的居民同意拆迁,20%的居民因各种原因不同意拆迁。
不同意拆迁的居民中有部分居民因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部分居民因个人原因拒绝拆迁。
以下是其中一个典型拆迁案例及法律分析。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居民张先生是该小区的业主,拥有该小区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
张先生因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拒绝拆迁。
经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房屋面积是否符合拆迁政策规定?2. 开发商是否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分析(一)房屋面积问题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面积应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张先生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符合拆迁政策规定。
因此,张先生的房屋面积问题不属于争议焦点。
(二)安置补偿问题1. 安置方式: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了安置住房,张先生对此无异议。
2. 补偿标准: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三)赔偿问题1. 开发商是否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的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2)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
行政征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决定征收某街道的居民住宅,以建设新的市政道路。
征收过程中,涉及多家居民住宅,其中乙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区政府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乙居民住宅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
乙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符合其合理要求,遂拒绝搬迁。
区政府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强制征收乙居民住宅。
乙居民不服区政府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区政府按照其合理要求重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法律分析(一)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本案中,甲市某区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建设新的市政道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有权依法征收乙居民住宅。
(二)征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提供了征收补偿方案,但乙居民认为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符合其合理要求,因此产生纠纷。
(四)乙居民诉讼请求的法律分析1. 撤销征收决定乙居民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理由是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其合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有权提起诉讼。
但撤销征收决定需要证明征收决定存在违法情形。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无违法情形,因此乙居民的撤销征收决定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土地拆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B小区,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是当地较早的一批住宅小区。
随着城市发展,该小区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生活便利。
然而,由于年代久远,小区内部分住宅楼存在安全隐患,且与周边环境不协调。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某市规划局决定对B小区进行整体拆迁改造。
拆迁工作启动后,B小区居民对此意见不一。
部分居民认为,拆迁能够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愿意积极配合。
但也有部分居民担心拆迁后补偿问题,对拆迁方案表示不满。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案件焦点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焦点:1. 拆迁方是否具备合法拆迁主体资格?2. 拆迁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拆迁方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4. 如何处理拆迁过程中的纠纷?三、案件分析1. 拆迁方主体资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拆迁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建设项目;(2)有合法的拆迁主体资格;(3)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4)有必要的资金保障。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作为拆迁方,具备上述条件,具备合法拆迁主体资格。
2. 拆迁补偿方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拆迁范围、拆迁对象;(2)拆迁方式、拆迁期限;(3)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4)搬迁安置方案;(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基本符合上述要求。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居民对补偿标准、搬迁安置方案存在异议。
3. 法定程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方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程序:(1)发布拆迁公告;(2)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3)办理拆迁手续;(4)实施拆迁。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拆迁过程中,基本履行了法定程序。
但在公告发布、拆迁协议签订等方面存在瑕疵。
4. 纠纷处理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沟通协调,充分了解居民诉求;(2)依法依规解决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3)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居民投诉;(4)加强对拆迁方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依法进行。
拆迁法律精华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某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拆迁方为某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拆迁人为该小区业主李某等200户居民。
在拆迁过程中,因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问题,B公司与李某等业主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李某等业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1. 被拆迁人基本情况李某等200户业主均为该小区业主,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面积从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等。
2. 拆迁方基本情况B公司为该市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3. 拆迁补偿方案B公司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如下:(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2)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区位因素等进行计算。
(3)安置方式:原地安置或异地安置。
4. 拆迁纠纷李某等业主认为,B公司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主要理由如下:(1)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市场评估价格。
(2)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
(3)安置地点远离市区,生活不便。
三、争议焦点1. 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是否合理?3. 安置地点是否合理?四、案例分析1. 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本案中,B公司提出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区位因素等,符合法律规定。
2.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户型、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
本案中,B公司提出的产权调换方案,在满足被拆迁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了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符合法律规定。
3. 安置地点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合理确定安置地点。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某居民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需要进行拆迁改造。
该小区共有居民200户,其中大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表示满意,但仍有部分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导致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
二、案件经过1. 拆迁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2. 被拆迁方:某居民小区居民200户3. 案件时间:2019年某月某日凌晨4.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居民小区5. 案件事实:(1)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
(2)强拆过程中,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等。
(3)被拆迁居民不服,向当地政府提出投诉。
(4)当地政府介入调查,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文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可知,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如何保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可知,被拆迁居民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可知,被拆迁居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不得侵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知,被拆迁居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分析合理计算房屋原值
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分析合理计算房屋原值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成为一项常见的现象。
对于拆迁户来说,他们不仅需要搬迁新房,更重要的是要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而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准确计算房屋的原值,以确保拆迁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拆迁补偿中,计算房屋原值的方法至关重要。
如果计算不准确,就会导致拆迁补偿的额外损失或者拆迁户的利益受损。
因此,合理计算房屋原值是保证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分析,并介绍一种合理计算房屋原值的方法。
案例:小明的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小明是某城市的一名拆迁户,他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建成于2000年,且现已达到50年使用年限。
他的房屋位于城市发展规划中的核心区域,并且在城市规划中将被拆迁改造为商业用地。
在计算房屋原值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建筑物的年限: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折旧率来确定建筑物的残值比例。
一般而言,房屋使用年限越久,其原值就越低。
在小明的案例中,房屋已经达到50年使用年限,因此需要根据折旧率来确定其残值比例。
2. 地段因素: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也是影响房屋原值的重要因素。
通常情况下,地段越好,房屋原值也就越高。
由于小明的房屋位于城市核心区域,且规划中将改造为商业用地,因此该地段的价值较高,可以使其房屋的原值相对较高。
3. 房屋面积和结构:房屋的面积和结构也是计算房屋原值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面积越大、结构越好的房屋,其原值也就越高。
通过对小明的房屋进行测量和评估,得知其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并且结构较为稳固,因此可以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房屋的原值。
根据上述因素,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合理计算小明房屋的原值:1. 根据折旧率确定房屋残值:假设小明的房屋折旧率为1%,根据50年的使用年限,我们可以计算出房屋的残值为原值的50%。
2. 根据地段因素确定房屋原值比例:通过市场调研和专业评估,确定小明房屋所处地段的原值比例为120%。
法律法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某区某村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该项目占地约100亩,涉及村民房屋拆迁约100户。
由于项目需要,开发商与某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由居委会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部分被征收人因补偿款问题发生纠纷,部分被征收人拒绝搬迁。
居委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某区人民政府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3. 居委会在征收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1. 开发商与居委会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被征收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偿款为XX元。
此外,协议还约定了搬迁期限、补偿款支付方式等事项。
2. 在拆迁过程中,部分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款过低,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导致项目进度受阻。
3. 居委会在征收过程中,组织召开多次会议,向被征收人宣传征收政策,解释拆迁补偿标准。
同时,居委会还派工作人员到被征收人家中进行沟通,但效果不佳。
4. 某区人民政府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并审查了相关证据。
四、仲裁庭裁决1.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仲裁庭认为,开发商与居委会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 关于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要求:仲裁庭认为,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要求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
对于合理的部分,仲裁庭予以支持;对于不合理部分,仲裁庭予以驳回。
3. 关于居委会在征收过程中的行为:仲裁庭认为,居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其行为合法。
拆迁赔偿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房屋拆迁纠纷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一百万元;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搬迁费人民币五万元;3.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人民币十万元;4.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5.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2018年,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原告张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补偿方案:1.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2.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搬迁费人民币三万元;3. 按照房屋面积给予原告张某临时安置费人民币五万元;4. 拆迁过程中,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三万元。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方案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且未充分考虑原告张某的实际损失。
原告张某认为,按照市场价格,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搬迁费为人民币五万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十万元,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五万元。
因此,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拆迁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日益突出。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政策执行不力、补偿不合理等原因,导致拆迁纠纷频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拆迁法律维权案例,通过业主们的共同努力,最终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某小区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自2000年建成以来,一直是周边居民的热门居住地。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该小区周边的土地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拆迁方计划将该小区拆除,并在此地建设一座商业综合体。
在拆迁过程中,业主们发现拆迁方提供的补偿方案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如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等。
面对这种情况,业主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并要求拆迁方重新协商。
然而,拆迁方对此置若罔闻,甚至对业主进行恐吓和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们首先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购房合同、房产证、拆迁公告等,并咨询了律师。
在律师的建议下,业主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维权过程1.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确定维权方向后,业主们选择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
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了代理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2. 收集证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开始帮助业主收集证据。
他们首先收集了购房合同、房产证、拆迁公告等原始证据,然后又收集了业主们与拆迁方协商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3. 查阅法律法规律师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为业主们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业主们有权要求拆迁方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4. 提起诉讼在收集证据和查阅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将拆迁方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5.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业主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拆迁方提供的补偿方案不合理。
同时,律师还针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提出了指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诉求,最终判决拆迁方重新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赔偿业主方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律强拆民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常常会对一些民房进行征收和拆迁。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强拆民房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强拆民房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如何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区居民李某,拥有一栋位于城市边缘的住宅。
随着该地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该住宅所在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根据政府征收补偿方案,李某的住宅将被征收,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政府就补偿金额等问题达成了初步协议。
然而,在补偿款发放前夕,李某突然发现政府未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且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值。
李某遂与政府协商,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但政府以征收程序已完成、李某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为由,拒绝提高补偿金额。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试图阻止拆迁,但遭到政府的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李某的房屋被严重损坏,李某的财产损失巨大。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征收房屋应当依法进行。
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等环节。
在本案中,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征收程序,是判断征收合法性的关键。
2. 补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征收补偿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用途、房屋面积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政府是否按照市场价值确定补偿金额,是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关键。
3. 强制拆除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
在本案中,政府是否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是判断强制拆除合法性的关键。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问题:1. 征收程序不合法。
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也未依法进行公告和补偿方案制定。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案例分析及法律途径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案例分析及法律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房屋拆迁问题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由于涉及到土地资源利用和民生问题,农村房屋拆迁纠纷牵扯的法律、经济、社会及道德因素复杂多变。
为了深入了解该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途径及应对策略。
一、案例分析:张某的房屋被强制拆迁案例描述:张某是某农村村民,拥有一座位于村庄边缘的农村房屋。
由于村庄周边开发规划,政府决定拆迁该地区以扩大城市规模。
在公告期满后,政府派出拆迁队,强制拆除了张某的房屋。
1.1 问题涉及及影响该案例涉及农村居民权益的损害、合法权益保护及拆迁程序的合规性等问题。
对于张某而言,他的房屋遭到拆迁,直接影响了他的生活及财产权益。
此外,拆迁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也备受争议。
1.2 法律途径及应对策略首先,张某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2.1 提起行政诉讼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政府的拆迁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院会依法判断拆迁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如拆迁公告是否充分、补偿金是否合理等。
1.2.2 协商和解张某可以与政府进行协商,寻求一种通过协议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可以用来调解利益冲突,尽可能保证他的权益和便利政府的拆迁进程。
1.2.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张某本人对法律不够熟悉或不能承担诉讼费用,他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机构协助他维护权益并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服务。
1.2.4 寻求独立评估对于政府提供的补偿方案,张某可以要求独立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获得合理的补偿。
二、法律法规的适用与尊重解决农村房屋拆迁纠纷必须依法进行。
在具体案例中,政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拆迁工作,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
同时,政府应尊重农民的权益,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他们提供透明的补偿机制。
农民作为房屋拆迁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或经济发展等目的,对某一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或工厂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中国,拆迁是一项常见但备受争议的事情。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您带来十个经典的拆迁案例,探讨其中的故事、背后的问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发生在2007年,当时政府计划拆除该地区的住户,以便进行城市更新。
然而,这一行动激起了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他们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不公,导致许多人失去了原有的住所,并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
二、上海拆迁补偿纠纷上海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拆迁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
然而,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不一,部分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公而与政府产生了冲突。
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促使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
三、广州陈家祠拆迁事件广州陈家祠作为一处历史建筑,是广州地标性的景点之一。
然而,因为城市发展,政府决定拆除该建筑以进行城市更新。
这一决定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他们认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比城市更新更为重要。
四、重庆拆迁利益输送案重庆是中国拆迁案例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在该地区,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将拆迁项目转包给当地开发商,然后通过与开发商勾结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拆迁户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和正义。
五、杭州良渚古城拆迁争议良渚古城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之一,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然而,由于市政府规划进行城市建设,该地区的许多房屋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许多人认为保护古城的历史是重要的,但拆迁也是为了城市的发展。
六、深圳盐田区拆迁案例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经历了迅速的城市化进程。
然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拆迁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盐田区拆迁案例是其中之一,许多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合理而与政府产生冲突,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七、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拆迁案例之一。
当地政府计划拆除旧城区,并进行城市更新。
拆迁类法律咨询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李某,拥有一处位于该街道的房产,该房产属于其唯一的居住地。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李某的房产所在区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了本律师。
二、案情分析1. 拆迁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按照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着物等财产的补偿金额和方式。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李某与拆迁方就以下争议焦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拆迁补偿金额:李某认为,根据市场评估,其房产的市场价值应高于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
(2)安置方式:李某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而拆迁方提出的安置房面积较小。
(3)搬迁期限:李某认为拆迁方提出的搬迁期限过短,无法满足其搬家、出售房产等需求。
3. 案件分析(1)关于拆迁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着物等财产的市场价值确定。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房产的市场价值高于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
为支持李某的主张,律师建议其提供以下证据:①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 房产市场评估报告;③ 同地段、同类型房产的成交记录;④ 房产周边配套设施、交通状况等。
(2)关于安置方式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人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本案中,李某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律师认为,李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其坚持以下观点:① 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面积较小,不符合《拆迁条例》的规定;② 李某的房产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拆迁方应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房屋拆迁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房屋拆迁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分析报告以某市进行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一起房屋拆迁事件为研究对象。
该市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决定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
拆迁涉及的区域包括居民住宅、商业设施以及部分工业用地。
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拆迁程序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
二、拆迁过程拆迁工作启动之初,政府部门公布了拆迁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两种方式。
然而,部分居民对于补偿标准表示不满,认为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值,无法满足他们重新购置住房的需求。
此外,拆迁过程中,部分居民反映拆迁程序不透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居民对拆迁政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高。
三、主要问题1. 补偿标准问题:拆迁补偿标准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因素之一。
部分居民认为补偿金额过低,无法覆盖他们因拆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临时租房费用、搬迁费用等。
2. 拆迁程序问题:拆迁过程中,部分居民反映拆迁程序不规范,缺乏必要的公示和听证程序,使得居民对拆迁政策的了解不足,增加了拆迁的难度。
3. 居民安置问题:拆迁后,居民的安置问题成为焦点。
部分居民对于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表示担忧,担心安置房的质量和位置,以及未来的生活便利性。
4. 法律纠纷问题:拆迁过程中,部分居民因不满拆迁补偿和程序,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四、解决措施1. 调整补偿标准:政府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居民的实际需求,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补偿金额能够满足居民的合理需求。
2. 规范拆迁程序:政府部门应完善拆迁程序,增加公示和听证环节,提高拆迁政策的透明度,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加强居民安置:政府部门应提供质量可靠、位置合理的安置房,同时考虑到居民的生活便利性,确保居民在拆迁后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4. 法律援助:对于因拆迁引发的法律纠纷,政府部门应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居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征收房屋补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旧城区需要进行改造和拆迁,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敏感且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是XX市XX区居民李某因房屋征收补偿与政府产生的纠纷。
李某,男,45岁,XX市XX区居民。
其房屋位于该区中心地带,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是李某一家三代人的居住地。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该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李某的房屋补偿问题成为了他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二、案件经过1. 征收决定2019年3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李某房屋的决定,理由是该片区域属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需要征收拆迁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 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发布后,李某与政府协商补偿方案。
政府提出了以下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安置房:政府提供同等面积或更大面积的安置房。
(3)搬迁费用:政府承担搬迁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3. 协商破裂李某对政府的补偿方案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安置房位置不佳。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4. 诉讼2020年6月,李某将XX市XX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按照其提出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法院审理1. 案件受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证据审查法院对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房屋产权证明、评估报告、协商记录等。
3.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李某陈述了其房屋的历史、价值以及与政府协商的过程。
政府也派员出庭,陈述了征收决定的依据、补偿方案的设计以及协商过程中的努力。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法院认为,李某的房屋位于城市改造重点区域,征收决定合法有效。
但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导致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位置不佳。
法律思维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张某于2005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中心的商品房,面积为100平方米。
由于城市规划需要,该地块被纳入拆迁范围。
张某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拆迁方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张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拆迁方提出按照该标准给予张某拆迁补偿。
张某则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拆迁方未充分考虑到张某房屋的实际价值,也未对张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张某要求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并要求拆迁方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1)房屋拆迁法律体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房屋拆迁的基本法规,规定了房屋拆迁的原则、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
该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
《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种类、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内容。
该法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 案例分析(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争议张某与拆迁方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存在争议。
张某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拆迁方未充分考虑到张某房屋的实际价值,也未对张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因此,张某要求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拆迁方则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张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拆迁方提出按照该标准给予张某拆迁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是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标题: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城市B区新城项目中的一起典型案件引言:房屋拆迁是城市更新和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以及权益保护机制的欠缺,出现了一些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本文将分析发生在2010年之前,发生在B市的新城项目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并对该案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案例背景时间:2007年事件:B市政府启动了B区新城项目,计划在一片老旧住宅区建设一批现代化居住建筑。
为此,征地办公室在当地居民中进行了宣传,并与居民签订了“城市更新协议书”。
根据协议,居民需要自愿拆迁房屋,履行合同义务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
第二部分:拆迁与补偿过程时间:2008年事件:B区B路100号的居民阎某收到征地通知,被要求拆迁。
阎某后与征地办公室协商,商定了征地补偿,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然而,阎某事后发现,征地补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无法保证得到合适的替代住房。
时间:2009年事件:阎某未同意拆迁,并委托律师进行法律维权。
律师向征地办公室提出补偿重新协商的要求,并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
了解到阎某可以要求重新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并要求提供合适的替代房屋,律师以此为依据向征地办公室提交了补偿优化方案。
时间:2010年事件:经过一年的诉讼和协商,征地办公室同意重新评估了阎某房屋的市场价值,并增加了补偿金额。
此外,征地办公室提供了一套合适的替代住房,符合阎某的居住需求。
第三部分:律师的点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这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我有如下几点评述:1.法律知识的必要性:民众在面对拆迁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补偿和权益保护的条款。
阎某委托律师咨询法律问题,使他们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从而在协商和诉讼中更有实力争取合理的补偿。
2.补偿协商的重要性: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通过协商来实现,而不仅仅是诉讼。
阎某和律师的积极协商,促使征地办公室重新评估房屋价值并提供合适替代住房,达成了一份相对满意的补偿优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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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案例基本案情:浙江省东海市“服装城”是由东海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工商局承办的一个项目,于1991年8月动工兴建。
1992年3月经东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东海市工商局提出的“服装城出售方案”(内容为:为筹集建设资金,将服装城一、二层摊位进行预售,出资购买者对所购摊位拥有所有权等)。
随后,服装城筹建办发布了“关于欢迎认购服装城摊位的公告”,并在东海日报上刊登广告进行销售。
1992年9月众多个体工商户与东海市工商局签订了“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1992年10月市工商局向购摊位的个体工商户颁发了“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
自此,个体户一直在服装城摊位经营生意。
2002年2月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转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服装城进行拆迁改造,许可证载明: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2002年2月2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服装城房屋拆迁公告”;2002年4月2日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对服装城进行“强行”拆迁;(注:未达成拆迁协议,又未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
2002年4月11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三方签订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
上述三方在协议中的身份分别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单位。
2002年3月4日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受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委托,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称:接受所有权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全权委托,代为处理服装城内固定摊位有关补偿安置事宜,单方决定了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等内容。
个体户认为:服装城摊位所有权人是出资购摊位的个体户而非市场发展中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发生争议,未能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02年4月12日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个体户为被申请人向东海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依法对个体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裁决。
2002年5月15日东海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按国资局批复给予被申请人(即个体户)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XX元。
(行政机关将个体户作为永久使用权人) 2002年6月28日共有45位个体户认为东海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东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东海市建设局、第三人: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
东海市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虽然原告(即个体户)购入服装城摊位,并持有东海市服装市场筹建办公室所发的《摊位所有权证》,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第三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对原告可视为被拆房屋的当事人。
被告收到第三人东海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结合其自愿补偿和服装城摊位评估计算及摊位补偿价格的说明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东海市建设局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
”。
现其中的30位个体户不服一审判决,向东海地区中院提起上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一、与东海市工商局签订“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的个体户的法律地位可以肯定的是,“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的双方东海市工商局和个体户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那么,是否如个体户所言,他们就取得服装城摊位的所有权呢?个体户证明其所有权的凭证为“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而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内容证明服装城摊位的所有权却是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无论是从证据证明力还是从物权理论上看,服装城摊位的所有权只能是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而不是个体户。
也就是说东海市工商局和个体户仅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债权关系,个体户即不是摊位的所有者,也不是承租人(因为合同并不具备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此也说明认为“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侵犯承租人利益而违法是错误的)。
二、“强行”拆迁的合法性,如何进行救济?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强制拆迁的前提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得到解决(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没搬迁;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或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本案中,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强行”拆迁既没有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又没有合法的拆迁实施主体,显属违法强制拆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阻碍拆迁的个体户既不是被拆迁人,又不是承租人,因此不能直接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申请强制拆迁;正确做法是依一般民事侵权寻求救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强制执行权:拥有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工商、质量监督局和城管。
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主体:环保、土管、文化、卫生、教育等机关。
三、“告摊主用户书”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由于东海市工商局和个体户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东海市市场中心作为“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中东海市工商局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委托他人发布“告摊主用户书”,其实质是单方确实“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这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没有经过个体户的同意,是无效的(因个体户不同意,实际也没得到履行)。
个体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四、行政裁决的认定(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笔者认为本案中东海市建设局不应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行政裁决的主管范围是当事人之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本案中,个体户不是当事人,就谈不上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
另外,行政裁决是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进行行政裁决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拆迁,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所以行政裁决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进行。
而本案中,拆迁许可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强行拆迁的时间是4月2日,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申请行政裁决的时间是4月18日。
是先违法强行拆后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裁决解决的是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的前提是拆迁行为合法,而本案中这一前提不存在(超期违法无证拆迁),被上诉人理应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管理,对违法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但被上诉人却违反程序进行受理并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另一方面,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个体户作为享有永久使用权的人,根据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永久使用权人的权利应当比承租人的权利得到更有效保证;但实际裁决结果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
五、行政诉讼的认定个人认为法院在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认定上是正确的。
但法院以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
其一,正如前面所言,被告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但法院并没有对被告受理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其二,正如前面所言,实际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裁决结果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完全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以显示公平为由将其变更。
案例评析:纵对全案过程,引发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于相关行政机关法制关念的淡薄,致使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的原因在于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
首先,在签订“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后,为什么不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难道市工商局不知道“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的效力吗?当然,个体户也有过错。
其次,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均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所作所为,体现出来的是政府对私权的漠视。
比如说“强行”拆迁行为,单方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的行为,行政裁决的受理及结果。
最后,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含糊的词语,有违司法的一般理念,其原因不言而喻。
笔者认为法院运用“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本院难以支持”之类的词语,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政府的角色:在拆迁中政府的角色,第一是发放拆迁许可证。
其次是政府颁发给拆迁人的许可证,允许它拆迁了。
之后政府就退回去了,让拆迁人和被拆迁户去谈,去签补偿和拆迁协议,签成协议就走民事诉讼程序,签不成协议必须要经过政府的行政裁决,之后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了。
其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程序进行。
从目前调研的案件看,几乎申请裁决的绝大部分都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提出裁决的很少,或者通过这种裁决拿到利益的很少,几乎没有。
第三个角色——执行裁决。
政府做出的拆迁的裁决生效之后,立刻就可以执行。
这是政府在拆迁中的三个角色。
这意味着,当事人如果不听话,政府都可以出面来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政府主导下的利益博弈。
城市房屋拆迁实质就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夺,其中的利益相关者有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
政府在拆迁中的利益因拆迁项目的具体用途而有所不同:在纯商业性拆迁中,通过前期的土地使用权许可,从开发商处获得的土地出让金以增加地方税收——金钱利益,并借助社会资金进行城市建设——政治利益;在公益性拆迁中,对被拆迁人补偿费用的多少影响着财政支出是增加还是节约。
开发商的利益一般来说就是纯粹的商业利益,其从事城市开发、房屋拆迁是单纯的牟利行为。
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它当然希望支付的拆迁成本愈低愈好,甚至不惜利用非正常手段成为政府权力寻租的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