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1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真实案例
保险真实案例
在我们生活中,保险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和安全感。
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真实的保险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在选择保险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车辆保险的。
小张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购买了全险来保护自己的车辆。
有一天,他不慎在停车时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
由于他的全险包含了碰撞险,保险公司为他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付,避免了他因此而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家庭保险的。
小王一家购买了家庭综合保险,其中包括了住房保险和财产保险。
有一天,他们的住房不幸被火灾烧毁了,但幸运的是他们购买了足够的保险,保险公司为他们重建了新的住房,让他们能够顺利度过了难关。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健康保险的。
小李在外地旅行时突发急病,需要进行紧急手术。
由于他购买了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得到了保障,让他能够及时得到治疗,避免了因为高额医疗费用而陷入经济困境。
以上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意外和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而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份安心和保障。
因此,我们在选择保险时需要认真对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便在关键时刻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保险真实案例告诉我们,保险不仅仅是一张纸面上的合同,更是一份对未知风险的应对和保障。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重视保险,及时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一个安心的保障。
让我们共同学习保险知识,提高风险意识,让生活更加安心和美好。
最全的保险学案例复习
案例复习:1、被保险人违反物上代位原则案[案情简介]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
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
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二、代理人展业不规范导致保单失效案[案情简介] 1997年1月,A为其子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
根据该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998年9月,投保人A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
A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
经保险公司调查,A于1993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A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A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A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A的笔迹,判保险公司败诉。
[案情分析]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以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
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属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显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
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
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二)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3、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案情介绍】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
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
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
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
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最大诚信原则)【案情介绍】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一):保险基础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
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
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
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
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请分析。
3、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
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
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在保险领域,经典案例是我们学习和了解保险原理、风险管理以及保险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过分析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保险在日常生活和商业环境中的重要性,并在需要时作出正确的决策。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案例,探讨保险在真实生活和商业场景中的应用。
案例一: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一份全险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车辆。
一天,他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严重受损。
根据保险合同,小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理赔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汽车的实际价值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小李相应的理赔金额。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例如事故现场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以便核实索赔的合理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的作用。
汽车保险不仅可以帮助车主在车辆损坏时减轻经济负担,还可以通过理赔服务提供支持和指导,使车主能够顺利获得赔付。
案例二:健康保险赔付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了健康保险,以保障员工在意外和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和经济支持。
不幸的是,小王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和药物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健康保险赔付的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核小王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费用,并根据保险责任给予相应的赔付金额。
这个案例突出了健康保险的价值。
通过购买健康保险,个人可以在面对高额医疗费用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减轻负担并获得更好的治疗。
案例三:商业财产保险案例某公司拥有一座大型工厂,并为其工厂购买了商业财产保险。
突然,一场大火造成了工厂中的设备和货物的严重损坏,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按照保险合同,该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财产损失的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评估师前往现场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责任给予赔偿。
赔付金额将有助于公司恢复生产和重建设备,使业务能够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学的案例
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例1】1997.8,投保人甲为自己向保险公司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内,其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致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
医院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无、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第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
甲根据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A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
A认为,以甲的伤残程度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的“残缺”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条“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2%”。
只同意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
甲不服,双方诉讼至法院。
甲的情况适合二十、二十一项规定,法院作出不利于条款制定方的解释。
A按二十项给付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
【例2】法国一位芭蕾舞演员,为保护其二条腿,申请保险,在保险单上用法语注明“jambe”(腿)字样。
一次演出,不慎大腿摔伤,要求医药费。
遭拒,理由:jambe 指小腿,不是大腿不在承保范围内。
诉讼,法院引经据典,甚至翻阅雨果的著作,查明jambe既指大腿、又指小腿,判保险公司败诉。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例1】一家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每位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
至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顾客已有10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且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
于是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发出拒赔通知。
诉至法院,经审理确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代签问题】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相关案例
保险学相关案例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
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
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
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
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
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
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汇编1
首先的问题是这笔保险金是否可以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保险法》 63条规定:“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 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 其他受益人。”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时必须以受益 人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权利自行消 失。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也只有如此,才能将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本案的实际情况却是,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 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但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 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但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即在被保 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已转化为实 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受益人的 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 继承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规定,第一顺 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王父与张某早已离婚不存在继承关 系,但李某则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所以她才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这 笔保险金应该给付给李某。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 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 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 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 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 效期为1998年 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 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 行于98年 行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此机器于98年10月 此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 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 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 保险赔款?为什么?
保险学 案例
案例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案例一:一、案情介绍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
鲁宾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罗波夫在台上》。
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
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 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向承保人缴付4 700英镑的保险费。
后来,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
二、问题思考1.英国出版商马丁·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对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劳合社的承保人是按照什么原则来承保这笔业务的?三、本案评析一个英国出版商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向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人身保险,这在我们看来是十分荒唐的。
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之间也没有什么“血亲”或“姻亲”关系,事实上他们是两个国家的人,彼此之间毫不相干;第二,出版商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投保时根本没有征得后者的同意。
但是,不可思议的是,劳合社的承保人居然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与英国出版商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而且双方都按照这份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投保人英国出版商对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是有保险利益的。
因为在确认“保险利益”时,英国采用的是“利益原则”。
根据“利益原则”的要求,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具有合法的、实际的、经济上的利益”,他就对后者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的投保人即那个英国出版商计划出版一本由他的女儿撰写的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由于当时苏联政坛人事动荡,已有传闻说安德罗波夫可能要下台,如果安德罗波夫真的在该书完稿或出版之前去世或下台,该书的发行必然会面临滞销的局面,出版商发行该书的商业利润必然会受影响,因为公众对从政坛上消失的安德罗波夫将不会再感兴趣。
2023年保险十大优秀案例
2023年保险十大优秀案例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2023年那些超棒的保险案例,就像保险界的“十大传奇故事”一样,精彩得很呐!案例一:“汽车的神奇保护罩”有位大哥,新买了辆爱车,那宝贝得不行。
结果刚上路没多久,就不小心和别人蹭了一下。
本来他还心疼得要命,想着这得花不少钱修呢。
没想到他买的车险那叫一个给力,保险公司迅速行动,很快就安排好了维修,大哥连一分钱都没掏,车就跟新的一样开回家了。
这保险就像给汽车穿上了一层神奇的保护罩,啥磕磕碰碰都不怕啦!案例二:“生病不用愁,保险来解忧”有个大姐,身体一直不太好,不幸得了一场大病。
家里人都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这看病的费用那可是像流水一样往外淌啊。
还好大姐之前买了重疾险,保险公司很快就把理赔款打到了账上,这救命钱可真是及时雨啊!大姐安心地接受治疗,最后病也好了,一家人又恢复了往日的欢笑。
这保险啊,关键时刻就是咱的大救星!案例三:“旅游意外不用怕,保险保驾护航”有个年轻人,特别喜欢旅游。
2023年他去爬山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一跤,把腿给摔骨折了。
在外地人生地不熟的,他当时心里那叫一个慌啊。
不过他想起自己买了旅游意外险,马上联系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很快就安排了救援和医疗服务,还承担了所有的费用。
等他伤好了,还能继续开开心心地游玩。
这保险就像是旅游时的贴心保镖,让咱玩得放心!案例四:“家的守护者——房屋保险”有户人家,遭遇了一场罕见的暴雨,家里进水了,好多家具和电器都被泡坏了。
这损失可不小啊,一家人都愁眉苦脸的。
好在他们买了房屋保险,保险公司派人过来评估后,很快就给了赔偿,让他们能够重新装修和购置新的家具电器。
这保险就像家的守护者,不管遇到啥天灾,都能让咱的家尽快恢复原样。
案例五:“教育金,孩子未来的保障”有对夫妻,一直很重视孩子的教育。
他们从孩子小的时候就开始为孩子买教育金保险。
2023年,孩子考上了理想的大学,需要一大笔学费。
这时候,教育金保险发挥了作用,每年都能给孩子提供一笔稳定的教育费用,让孩子能够安心地学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呢?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呢?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呢?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呢?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呢?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呢?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例5: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
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例6: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例7: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
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
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例8: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
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
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例9: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
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例10: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例1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例12: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
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例13:某家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地震而造成厂房设备等标的毁坏。
问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例14: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
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 12 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例15: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
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帐面原值为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例16: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
生前他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
其受益人在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索赔30万元。
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司?例17: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例18: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
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例19: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
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例20:一栋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毁坏。
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款?例21:某车主将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
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被保险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
则;(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万元,又应如何处理?例22: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例23:王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
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例24: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
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
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
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例25: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
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
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例26: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例27: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例28: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例29:甲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只保第三者责任险。
两车发生碰撞事故:甲车车辆损失1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8万元;乙车车辆损失2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5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70%,乙车负次要责任30%。
问甲车承保公司和乙车承保公司各承担什么责任?例30: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A、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B、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C、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例31: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
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A、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B、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判断题1.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定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3. 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的要求,保险人必须接受。
(4.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5. 保险人接受委付时,既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6. 保险人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退还第三人。
()7. 某一风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8. 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对同一风险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9. 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直接损失成本和间接损失成本()10. 定值保险的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11.所有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得保险人的同意。
()12. 保险人在取得物上代位后,保险标的所有利益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利益超过赔偿,则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13. 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
()14. 补偿原则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均适用。
()15. 若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则保险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16.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7. 纯粹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盈利。
()18. 发生人身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19.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及有关的利益。
()20.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