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小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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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十四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现行适应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前述规范规定不一致的,以要求最严格者为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确认后执行。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三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亚德里亚海湾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或“该工程”)
2、工程地点: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沙滩路3号
3、承包范围:本工程范围是期施工图范围内全部的工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甲方有权视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4、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死。在承包范围内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安全、包成品保护费、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市场风险、包税金、包利润、管理费、规费、检测费用、包现场施工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等费用(一切内容)的形式由乙方承包。同时包括处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需的各项费用。以上费用是乙方经过现场踏勘、对现场进行充分了解并考虑了所有风险后的费用,一经确认不再调整。
5、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为准,合同工期天(日历天)。质保期年。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1.规范及标准
本合同文件适用但并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标准规范如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
2.施工要求
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除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对于各种相关的标准,在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标准高者为准;乙方经甲方封存的样品、(以下统称样品)也是验收本次材料的标准之一,样品的质量标准与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相比,取高标准,同时乙方保证一次验收合格。如不能一次验收合格,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材料供应
1、包装:各种材料包装应按照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下同)标准或部(专业)标准执行。由于包装不妥造成锈蚀、损坏和丢失等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自费进行更换、补货,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包装费含在总价中。
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3.材料设备质量、技术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工程技术要求。
4、属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市场管理的产品,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许可证。
5、乙方不能随货提供文件资料或备件的,甲方有权不予接收,由此造成迟延及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进场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对材料进行验收。未经甲方验收,乙方不得施工安装;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进行更换、重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第六条合同价款
1、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死。该价款中已经包含了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述全部款项,不因任何其他原因调整。以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2、综合单价包括和分摊了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架子费、管理费、损耗、施工用水电费、完成本工程施工的所有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用)、所有检验试验费、成品保护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税费、保险费、保修费、利润(含风险费用)以及合同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有费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甲方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代表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
派。甲方委派管理人员,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甲方代表易
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1.2甲方代表在现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
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
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
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如乙方代表拒绝在回执上签署,
则以甲方记载的送达时间为准。
1.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1.4甲方认为乙方驻工地负责人不称职或不合作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在接到通
知后必须在7个日历日内更换完毕。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的,甲方有权暂
时停止支付工程款,乙方应按每日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乙方更换为合格人员
止。
2、甲方的义务: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2.1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2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2.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2.3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2.4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2.5甲方指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
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但涉及合同变更,工程量或工期等变更事宜,均需加盖甲方
公章方生效。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
方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驻工地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于易人7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征求甲方意见,待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变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驻工地负责人的按每次5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负责人更换后,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