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并不披露保密信息协议(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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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并不披露保密信息协议

合同方:

合同方: (以下简称为“供应商”)

在下面的合同内容中,江苏金捷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为“金捷电子”。

由于在金捷电子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可能的交易、业务关系和或业务

协议,因此金捷电子和供应商针对填入项目目标和/或项目事项(以下

称“项目”)达成本协议。金捷电子已经以或将会以口头的和书面的形

式向供应商提供一些信息来协助供应商完成项目。

因此,本协议的双方基于将作为本协议的一方以及另一方将参与被

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达成如下一致: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保密信息”意指并且总括性的包含技术诀窍、

商业秘密、计划、设计、流程、配方、制造技术、发现、发明和创意、

产品规格、机械、图纸、照片、设施、设备、工具和仪器、营销数据和

方案、价格和成本信息、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以及任何其它由金捷电子向

供应商披露或揭示的与被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有关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在保密信息被披露之后,供应商应当诚信的为金捷电子保密任何和

所有供应商所接受到的金捷电子的保密信息;并且在事先没有获得金捷

电子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保密信息,

但根据本协议第7条所规定的供应商的员工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都不应被视为已经对金捷电子的任何保密信

息获得任何权利,金捷电子仍将是上述保密信息的唯一所有权人。同时,也没有任何针对上述金捷电子的保密信息的使用许可或使用委托被授予

或暗示给供应商。

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情况下,供应商都将不会获得任何知识产权。对保密信息的披露都不应被视为构成或暗示拥有任何许可或权利使用或

运用保密信息中所含有的知识产权,不管此类保密信息是已经被授予专

利的还是可以申请专利的,除非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在履行项目期间,若产生任何与项目有关的新的知识产权,包括但

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此类新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将归属于

金捷电子;在没有获得金捷电子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以任何

形式和任何理由使用此类知识产权。

供应商就保密信息需要对金捷电子承担的保密责任不应适用于下列

信息:(a)在被披露之前供应商已经知晓的保密信息;(b)在供应商

不违反其在本协议下义务的情况下,已经成为或变成公众可获知的保密

信息;(c)供应商有权从无需对金捷电子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处获

得的保密信息;(d)由供应商独立开发的保密信息(e)在供应商从金

捷电子处获得不受限制的书面批准的情况下,由供应商揭示的保密信息。

供应商仅可以向有必要知道金捷电子的保密信息的供应商的员工披

露金捷电子的保密信息。

供应商对于保密信息的使用和在本协议下所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即

使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将有效,除非存在本协议第6条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金捷电子的要求,供应商应当(1)立即停止使用金捷电子的

保密信息;(2)在金捷电子的主导下,立即将在供应商掌握下的任何

及所有金捷电子的保密信息返还、或销毁和/或删除,并且供应商不得

保留此类保密信息的复印件;(3)出具书面的保证给金捷电子以承诺

任何及所有在供应商掌握下的金捷电子的保密信息已经被返还或被销毁。

对于构成保密信息的材料,除非已经获得金捷电子的书面许可,否

则供应商不得对任何此类材料进行分析或允许第三方对任何此类材料进

行分析。

双方同意,在事先没有获得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会就双方

合作进行的项目对任何第三方,包括另一方的竞争者,作出任何声明或

披露。

金捷电子不对其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作出任何担保。金捷电子将不会

对因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而使用被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

责任。

若供应商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其将被视为根本性违约,并且

应当由供应商向金捷电子支付不低于人民币30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

金捷电子有权在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双方之间的任何合作。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修改都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被双方所签署。

本协议的解释、管辖和翻译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但法律选择规则则排除在外。若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争议应被提交至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并且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将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仲裁的语言为中文。

本协议原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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