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仅跨区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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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如何应对非独立于住所的经营场所

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如何应对非独立于住所的经营场所

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如何应对⾮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如何应对⾮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摘要:市场检查、案件侦办过程中经常出现经举报或者专卖内管、营销部门反馈,锁定某⼀卷烟零售户门店内存放违规卷烟,但由于经营场所和住所混同,专卖执法⼈员检查经营场所时,商户以⾏政执法⼈员,⽆权进⼊公民住宅搜查为由,拒绝配合相关⾏政检查。

检查往往被迫停⽌。

那么⾮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检查难的原因是什么?⾮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检查受阻的影响、后果有哪些?⾏政检查与刑事搜查的区别在哪⾥?⾮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分类以及检查过程中针对每种类型的应对措施是什么?本⽂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实践经验,拟对上述问题作初步探索。

关键词:住所经营场所混同抗拒检查搜查⾮法⼊侵住宅⼀、出现⾮独⽴于住所的经营场所以及对于⾮独⽴于住所经营场所检查难的原因(⼀)住所和经营场所概念1.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处⽽确定的⾃然⼈或法⼈的地址,是公民⽣活和进⾏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场所。

《宪法》第三⼗九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法搜查或者⾮法⼊侵公民住宅。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私⼈住所”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刑法》第⼆百四⼗五条:⾮法搜查他⼈住宅或者⾮法侵⼊他⼈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

众所周知,零售户开店需要固定的、相对独⽴的经营场所。

所谓相独⽴,从概念上应当是经营场所⾃成⼀体,不与其他场所有直接联系。

《个体⼯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

第⼗条规定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处。

第三⼗五条规定个体⼯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章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烟草知识竞赛(题库版)

烟草知识竞赛(题库版)

烟草知识竞赛(题库版)1、单选除下列哪一项情形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B、认(江南博哥)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C、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正确答案:C2、单选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A.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B.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D.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正确答案:C3、单选下列哪个()有权处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答案:C4、单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的罚款。

A、进货总额10%以上20%以下B、违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价值5%以上10%以下C、进货总额5%以上10% 以下D、违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正确答案:C5、单选下列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的是()A.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B.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C.罚没国外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D.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正确答案:B6、判断题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正确答案:对7、单选拍卖企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七年二月五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卷烟渠道外进货与非法经营罪法律界定的案例分析

卷烟渠道外进货与非法经营罪法律界定的案例分析

卷烟渠道外进货与非法经营罪法律界定的案例分析通过一起卷烟零售户,高价收购其他卷烟零售户的卷烟进行销售营利案件,对卷烟渠道外进货与非法经营罪进行了法律界定方面的探讨。

非法经营罪违反的是一种法律许可行为,是前置条件,在烟草法律实践中,同时违法的数量和金额必须达到《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5款之规定,才能认定,两者缺一不可,是共同界定的。

【关键词】卷烟;渠道;非法经营罪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对涉烟案件的查处力度,卷烟零售户渠道外进货销售营利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但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司法解释的缺少,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律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对适用法律一直争论不休,使得相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结果差异却很大,一些是按卷烟渠道外进货,作行政处罚,一些是按非法经营罪来进行法律责任承担,这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

非法经营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其认定有不少难点。

杨思藻对非法经营罪在烟草专卖法律实践案中也作了一定的探讨,但如何正确解读和理解卷烟渠道外进货与非法经营罪,认真把握《刑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两高关于非法经营罪、渠道外进货、卷烟批发等法律、法规解释,是罪与非罪认定的关键,笔者试图从一起卷烟行为案件进行解读。

一、案情简介持有合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胡某,在当地以高出烟草公司批发价5至20元的价格从其他持证卷烟零售户收购一批卷烟,以用于销售营利。

被查获各品种的卷烟570条,经有关部门鉴定,均系其他零售户从烟草公司购进的真品卷烟,货值13.941万元。

二、分歧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5款之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解释的第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法经营是⼀种违法⾏为,有很多种类的违法经营,⽐如说没有经营学科就经营或者说经营⼀些违法的商品或者是多消费者⼈⾝安全有害的商品都是违法经营,那么什么可以构成违法经营呢?构成的要件有些什么呢?下⾯就有店铺⼩编为⼤家解释⼀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法经营罪犯罪客体⾮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物品市场,国家实⾏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许可证和进出⼝原产地证明的⾏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统⼀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参加⽅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对中华⼈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许可证。

因此,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的特定进出⼝贸易⽽使⽤的,不允许进⾏买卖。

买卖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法经营罪客观⽅⾯客观⽅⾯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主要有以下⼏种⾏为⽅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借证经营烟草不起诉案例

借证经营烟草不起诉案例

借证经营烟草不起诉案例第一种意见: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孙某无证经营额达135000元,属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应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借证经营,与-般的无证经营行为有本质区别,其社会絕害性小,可定罪但应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种意见: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孙某虽然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销售的卷烟是从该县烟草公司购进,并未违反烟草专卖法所保护的法益,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烟草专卖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保护的法益为消费者利益和国家财政收入。

孙某借用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烟草公司购买烟草用于经营,既没有销售假烟,也没有偷逃税收,故没有违法侵害消费者利益,也没有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

烟草专卖法对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行为的刑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

该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借等行为未予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再次,“借证”经营与"无证”经营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不等同。

从表象上来说,"借证”经营属“无证”经营的一种,但从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来说,则与“无证”经营完全不同。

借证经营行为既不存在出售假烟、影响零售点合理布局等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烟草市场秩序问题,也没有损害国家税收等利益,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适用条件和刑罚标准,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最后,对于“借证”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完全可以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没必要动辄就上升到刑罚层面来调整,这不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有利于推进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法经营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公安部、最⾼⼈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法经营罪⽴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法经营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九条 [⾮法经营案(刑法第⼆百⼆⼗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法⽣产、储运、销售⾷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盐数量在⼆⼗吨以上的;2.曾因⾮法经营⾷盐⾏为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盐,数量在⼗吨以上的。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许可,⽆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3.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退货等⽅式向信⽤卡持卡⼈直接⽀付现⾦,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融机构资⾦⼆⼗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融机构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在外汇指定银⾏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及其分中⼼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法⼿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向外汇指定银⾏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点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点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的无罪辩点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包括: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主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了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不起诉案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和整理,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个方面整理了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点,以供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予以参考。

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一、法定不起诉1.1.无罪辩点:取得商品经营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1.2.案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市汉检刑二刑不诉〔2020〕18号)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系汉滨区A便利店员工,A便利店取得了商品经营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2.1.无罪辩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香烟运至其他地方销售,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2.2.案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2.3.不起诉理由:安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与司机赵某甲、赵某乙一同驾驶两辆货车准备将价值736638.40元的真品香烟运往广东省销售,在漯河高速南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

烟草专卖技能重点问题及答案

烟草专卖技能重点问题及答案

烟草专卖技能重点问题及答案1.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分为几类几种?各类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受理、审查、审批的层级要求各是什么?答: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与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市级局受理与审查、省级局审批:(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其余均为省局受理审查,国家局审批。

2.申请不一致类别的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各自具备什么条件?答:略3.对申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要紧应进行哪两方面的审查?(1)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受理机关(地市级局或者省级局)应当启动审查程序,通过对申请的初步实质审查,对是否办理许可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报审批机关(省级局或者国家局)。

4.在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后续管理中,要紧从什么环节实施审查?5.工作分析与计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步骤是什么?制订证件管理工作措施与工作计划需注意什么要点?组织在编制计划时,应遵循下列几项原则:(1)统筹原则(2)重点原则(3)连锁原则(4)进展原则(5)便于操纵原则(6)经济原则计划编制的步骤(1)估量机会与确定目标(2)确定前提条件(3)确定备择方案(4)评价备择方案(5)确定方案(6)拟定辅助计划(7)用预算使计划数字化拟订工作措施(1)以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为目的;(2)按照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3)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4)明确工作任务。

管理计划编制的要点①对需进行的管理事项作出工作分析,确定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

②将工作任务进行项目分解,确定工作内容。

③以时间性与空间性确定每一分解项目的进程与地域范围。

④确定工作完成的标准(要求)。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1.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通知》制定的背景201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要求2019年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要求。

2019年,国家局建成“烟草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现了网上申请和许可证证照的电子化。

经过试点运行,目前该功能已在全国部署运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申请和电子证照电子化,给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带来一定变化和影响,为依法行政和规范办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和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通知》主要内容《通知》有四个部分内容:一是介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对各级局提出办理的工作要求。

包括申请渠道、受理和审批流程,受理和审批的办理时限等。

二是要求相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调整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中“负面清单”的表述。

自2015年以来,全国各地大部分地区对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进行了汇总,形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面清单。

2018年国务院明确了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据此,《通知》要求相关烟草管理部门要调整相关表述形式,不再使用“负面清单”词语,将有关内容更换为“限制性条件”等其他表述形式。

三是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许可范围对照表》,2020年4月1日起,申请人和许可证办理机关要按照《对照表》申请和审核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与法规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两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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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共47题)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三B四C五D七2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3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4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权利人B使用人C所有人D申请人5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情节较重B数量较大C情节严重D数量巨大6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D烟草专卖批发企业7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涉烟非法经营案件专题调研

涉烟非法经营案件专题调研

涉烟非法经营案件专题调研[摘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争议,尤其是非法经营烟草数额认定、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不能达成统一认识,文章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烟草非法经营;法律适用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经营罪成为市场经济刑法研究的一大热门领域。

其中,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数量逐渐增多。

以老河口市检察院为例,2010年老河口市检察院办理非法经营烟草案件4件5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1件1人。

由于目前在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问题,尤其是非法经营烟草数额认定、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结合涉烟犯罪相关案例,试图在涉烟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对有关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识,打击相应的犯罪,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1.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有关数额的计算,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对于销售卷烟去向未能查实、但能确定购买价格的,理应按照其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但司法认定却并非完全如此。

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双非法经营案,系一起利用淘宝网和快递公司非法经营卷烟的案件,王某双实际购买香烟的数额共计612951元,这一数据通过淘宝网销售记录已完全查清,数据确切,并且王某双购进卷烟的上线均被当地法院判刑,双方买卖卷烟数量及价格已经有效判决认定,总计达60余万元。

王某双在网上按每条卷烟加价5%~10%的价格销售数额,由于买家太过分散,遍及全国,公安机关仅查实167635元。

最近两年关于烟草专卖案件败诉案例

最近两年关于烟草专卖案件败诉案例

最近两年关于烟草专卖案件败诉案例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

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

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

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

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

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

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实证分析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实证分析

定, 以非法经 营罪定罪处 罚。该条 款 明确 了构成 非法经 营
罪的一 个要件就 是 无烟 草专 卖零售 许 可证 等证 明 。在 本
原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失去效 力 , 张某应 当按 照新办证
的条件重新 申领新 证 。故 张某 在别 处 的经 营行 为应 为无 证经营 。最后 , 由于张 、 二人 的买卖 行为 自始无效 , 某 李 李 并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 而经 营烟草制 品零 售业务 ,
20 年底 , 07 张某办理 了烟草 专卖 零售 许 可证 , 在某 店
面经 营烟 草生意 ,0 8年 7月 , 20 张某 将 店面 以 5万 元 的价 格转让 给李某 , 中明确 店面 和烟草专 卖零售 许可证 的转 其
让费是 2万元 , 装修 和库 存是 3万元 , 转让后 由李某 经营 。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珍 贵的资源 , 过零 售 通
许可证后续监 管可以对 长期 处 于“ 眠 ” 休 状态 的证 照进 行 清理 , 释放 被 占用 的空 间 , 有需 求且 符合 条 件的 潜在 零 为
售客户增加资 源供 给 , 合理 配 置烟 草专 卖零 售市 场 资源 ,
殊的法律文 书 , 监督 检查 其 使用 情况 就成 为必 要 , 即烟 也
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公 民、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在领取 烟草专 卖许可证后 满 6个月 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的 , 同歇业 。 视
关可 以责令持 证 人暂 停烟 草 专卖业 务 , 行整 顿 , 至取 进 直 消其从事 烟草专 卖业 务 的资 格。这 一条 款 可 以被 称 为规 制这类违 法违 规行 为最行 之有效 的法 律依 据 。然 而 在具
则视为情节严 重 , 构成 了非法经 营罪。 评述 : 在实践 中由于零 售客户 缺乏 必要 的许 可证 管理 常识 、 许可证后 续监 管 的信息 不充 分 等诸 多 因素 , 非法 买 卖、 出租 、 出借 烟 草专 卖零 售许 可证 的现象 较 为普遍 。根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鉴于上述原因,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两高”提出了《关于恳请联合制订关于办理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函》。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二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7年10月17日召开座谈会,就《会议纪要》的实施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有必要制作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加以完善,以加大对制售假烟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烟草专卖品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因此,“两高”研究室将起草关于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予以立项,正式启动了涉烟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该款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未遂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参照2001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沿用至今;第二种情形,是指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未销售金额不足十五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十五万元,按照未遂处罚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不轻纵罪犯,也符合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查到的仅仅是伪劣烟草本身,难以查清甚至根本无法查清销售金额,大量案件无法处理。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解释》借鉴了2001年的《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1、符合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售假烟的人逃避法律追究。2、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假烟,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3、符合立法原意。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刑法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对尚无销售的生产假烟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货值金额”的概念,是“两高”2001年的《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该规定借鉴了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4、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沿用了2001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因为未遂毕竟没有销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为缩小打击面,《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十五万元是入罪的标准,并不是指数额要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各个量刑档次的三倍以上,该问题依然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即“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烟草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判断题

烟草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判断题

烟草专卖法三、判断题(77题)1.《烟草专卖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是,切实维护行业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 X )2.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烟草专卖立法的根本目的。

( Y )3.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用水松纸是烟草专卖品。

( X )5.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 X )7.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 X )8.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领导为主。

( Y )9.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青少年吸烟,劝阻中小学生吸烟。

( X )10.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可以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 X )11.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除了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外,还应当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

( Y )12.《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晾晒烟。

( X )13.《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并纳入专卖管理的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名晾晒烟和白肋烟。

( X )14.晾晒烟不得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 X )17.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标准。

( X )18.2010年甲市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当年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下达了该年甲市的烟叶收购计划,甲市烟草公司觉得该收购计划不合理,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变更,甲市烟草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 X )19.甲市烟草公司与乙烟农签订了2011年烟叶收购合同,合同未对烟叶种植面积进行约定,甲市烟草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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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仅跨区运营香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其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其三,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

其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于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系混合罪状,该条规定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空白罪状。

为了防止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导致刑法打击面过大,我国的立法机关及“两高”先后出台了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及主体进行限制。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该《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无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三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和程度,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并未将无证承运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

因此,单纯的无证承运烟草制品的行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明确不应将跨区经营香烟作为犯罪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尽管跨区销售香烟不构成犯罪,但却构成违法,那么跨区销售香烟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20%)。

认为无证运输烟草和从指定的烟草批发企业之外的渠道进货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是:这两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市场管理的规定,因此只要情节严重——即经营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就应定罪处罚。

若按这种逻辑,非法经营罪的打击面将非常之大。

我国的经济模式已向市场经济转变,但仍遗留计划经济的众多痕迹。

市场秩序管理的范畴内,仍有许多需审批的事项。

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要许可、特种行业经营要许可、旅馆等服务业经营要许可等等。

如果将所有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行为全都纳入非法经营罪的打击对象,显然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事立法的本意。

笔者认为,对非法经营罪这类有混合罪状、空白罪状的规定,在司法中的适用范围应以法
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指引为限。

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定罪处罚。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

(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

(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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