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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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正面填写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 Carrier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 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信用证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 Consignee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则此栏空白。
6. V oyage No. 海运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 B/L No. 海运提单编号
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14. Gross Weight (KGS)毛重(千克):
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W.”(Net Weight), 或加注“Gross for Net”(以毛作净)即可。
15. Measurement (Cubic Meter)
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16.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
大写合计件数: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
17. Freight and Charges 运费和费用:
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Revenue tons、rate 、per、prepaid 、collect、prepaid at 、payable at、Total prepaid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18.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签单地点和日期: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9. 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份数: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信用
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开犁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一般是三份。
20. Date 该海运提单的日期。
21. By (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任何一种运输单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
UCP500第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 Carrier”。
22. Endorsement:出示此公司的名称。
普惠制产地证的填写说明
1. 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
发货人(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致。
2. 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收货人(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不得填中间商的名址。而且填写时必须注意:
①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