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教学讲义
《刑法分论第五章》课件
贪污贿赂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贿赂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处没收 财产或罚金。
贪污罪
01 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02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 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 施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
03 贪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贪污罪的处罚包括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
挪用公款罪
01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为。
这类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刑法中严厉 打击的犯罪之一,通常会受到相
应的惩罚。
03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 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
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或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或隐瞒真相,骗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 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 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
诈骗罪的客体是他人 占有的财物,包括动
产和不动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陈建清刑法课件第5章
六、诬告陷害罪
3.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人身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 民的民主权利,包括控告、申诉、批评监督、举报权; 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任何人,后罪的对象是控告人、 申诉人、批评举报人; 主体不同:前罪是一般主体,后罪是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不同:后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目的不同:前罪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罪是为了报复.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与认定 (四)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杀人罪
1.对象:行为人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包括婴儿。 2.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注意不作为杀人、转化型杀人行为的认定。 3.主观: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注意动机对量刑的影响:如奸情、报复、激情、图财、 灭口、大义灭亲等。 4.主体:14周岁以上可以构成。 5.安乐死:亦称尊严死、受嘱托杀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 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为。案例 6.自杀:帮助自杀,教唆自杀,相约自杀,逼人自杀。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与认定
1.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2.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如何查明主观故意的内容? 3.转化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认定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四)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二)本类犯罪的客观特征
1.行为表现:以各种手段非法侵犯公民权利 2.行为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3.既遂形态: (1)结果犯: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侵犯人身权民主权罪 刑法分论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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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罪的处罚
• 刑法232条:“犯本罪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 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一般是指出于 激愤或义愤杀人的,防卫过当杀人的,因 不堪被害人长期迫害或虐待而杀死被害人 的, 基于被害人请求而杀人的,等等。
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的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 处。 • 第四,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 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 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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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自杀有关的案件分析
• (3)教唆或帮助自杀。
•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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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 第二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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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 一、故意杀人罪 • (一)概念
•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二)特征
•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对象只能是有生命 的自然人
• 其一,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
多种多样。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另外, 注意行为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 注意:不作为的杀人的着手,必须是在被害人 的生命权有紧迫危险的时候。
• 其二,行为人剥夺他人生命必须是非法的
• 分析:a.法警依法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枪决
•
b.符合正当防卫条件而杀死不法侵害者
刑法学二5
• 2.客观特征 •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行为。杀人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必 要特征。 • 故意杀人可以用任何方法,法律无限制。只要是 故意采用能够致人死亡的方法,都可以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是,因迷信愚昧而采用迷信的方法 (如画符、诅咒之类)意图致人死亡的,因其缺 乏现实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一般认为不应以故意 杀人罪论处。
•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体多 是一般主体,但也有一些犯罪是特殊主体。 •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主观方 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由过 失构成以外,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 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诬告陷害罪要求具有意图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 3 .主体特征 •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4 .主观特征 •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犯罪的动机如 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二)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认定 • 1 .引起他人自杀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 自杀,即自己结果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人之所 以自杀,往往是由于其心胸狭窄或另有其他原因 造成的,一般来说,行为或语言引起其自杀者自 杀的人往往根本就不可能预见到其行为或语言会 造成他人自杀,因此,对方并不应当对死亡负刑 事责任, 与故意杀人罪有本质区别。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 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和 过失致人重伤罪; •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权利的犯罪,如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部分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部分罪名)一、概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与人身权利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或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
3.本罪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少数犯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二、故意杀人罪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客体:他人的生命安全。
尚未出生的胎儿和人死后的尸体,都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2.本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若以合法形式结束他人生命,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任何年龄X≥14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5.认定:①帮助自杀行为、相约自杀、诱骗、逼迫、教唆他人自杀、安乐死、大义灭亲、其他致人自杀行为,均以本罪论处。
②若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的过程中,还实施他罪(罪行相对较轻)行为的,可按有关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按吸收犯从一重罪或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③若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后,又实施与本罪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他罪行为的,定本罪与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X≥10年有期徒刑;②情节较轻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32条!!!真题解析: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匆匆离开。
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儿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丙是不作为B.丙的不作为造成死亡结果与故意杀人行为不相当,或不具有等值性C.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丙可成立遗弃罪(纯正不作为犯)答案ABCD。
丙没有采取积极的作为致其女儿死亡,因此属于不作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不相当,但不是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讲课文档
• (注3)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而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第二十一页,共57页。
三、故意伤害罪★★★
• 最后,伤害后果,我国将伤害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重 伤与伤害致死。造成轻微伤只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造成轻伤以上结果就由刑法处理,重伤的标准是造成肢体 残疾、丧失听觉、视觉。
• 以上情形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被拟制成故意杀人罪
第五页,共57页。
一、故意杀人罪★★★★
• (三)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自杀问题 • (1)致人自杀行为 • ①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 ②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
• ③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 自杀身亡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该 行为构成犯罪。
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普通罪与特 别法条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第十四页,共57页。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 3、罪数问题 • (1)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的情形:故意伤害罪致
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指拘禁本身 的暴力致死),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包含 自杀),虐待罪致死(包含自杀)。 • 注意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特珠点:被害人自杀 也属于加重结果。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没有直 接因果关系,但是刑法将被被害人自杀仍视为两罪的加重结 果。 • 注意2、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 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见故意杀人罪的内容;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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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十四、强迫职工劳动罪 十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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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十六、非法搜查罪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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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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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五、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认定强奸妇女罪应注意的界限 (三)对强奸罪的处罚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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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罚
(2)逼人自杀。即行为人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 力威胁的方法,故意强迫他人自杀(如强迫被害人喝下毒药,跳 下山崖或深水等)。逼人自杀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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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法律适用问题]
(3)教唆自杀。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行为会导致他人自杀的情况 下,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促使他人自杀。这种情 况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理。应当指出的是,教唆自杀与教唆杀人 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属于单独犯罪,后者除间接正犯 的情形外,属于共同犯罪,二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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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第三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犯罪
九、破坏选举罪 (一)破坏选举罪的概念、特征 (二)破坏选举罪的认定 (三)破坏选举罪的处罚
1.5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对象是具有生
命的自然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 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的故意
(三)司法认定
2、与其他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界限
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
投放危险物质、交通肇事等涉及过 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按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3、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 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
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而 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这种情况 下,如果行为人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 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 致人死亡罪 如果行为人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放 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主
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
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 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已经造成了被
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 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 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 害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 罚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 者以侮辱罪论处;
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
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 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 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 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 罚的情节
4、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
行为人希望被害人死亡,为逃避罪责,
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逼迫、诱骗被害 人自杀,借助自杀者之手达到行为人欲 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 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 自杀者死亡的故意,且其行为在特定环 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 两者缺一,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word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既有一般主体,如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也有特殊主体,如强奸罪、刑讯逼供罪等。
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外,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如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搜查罪侵犯名誉的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如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打击报复罪第二节本章重点罪名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对象是“他人”。
出生的标准一般采取独立呼吸说。
死亡的标准传统上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与自杀有关的案件的定性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若情节严重,可以相关犯罪论处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犯罪定罪并可考虑从重处罚教唆或帮助自杀。
刑法分论第 五 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 主 权利 罪
2.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 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 、 民主权利的行为与结果 。 3. 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 具有 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 少数是特殊主 体 , 如刑讯逼供罪 、 暴力取证罪 、 虐待被监管 人员 罪 , 只能由 司法工作人员 构成 。 4. 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 , 除过失致人重伤 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过失构成之外 , 其余罪都 只能由故意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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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罪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及幼女的 身 心健康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违 背妇 女意志 , 使用 暴力 、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性交 , 或者采用各种手段与幼女性交 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 14 周岁的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男 性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明知自己以 暴力 、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 为 , 会发生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结果 , 并且 具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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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侵犯妇女 、 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 强奸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236 条的规定 :“ 以 暴力 、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 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强奸罪 , 是指以暴力 、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违背妇 女意志 , 强行与 妇 女发生性交或者以 各种手段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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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司 法实务 1. 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 规定 。 2. 关于以放火 、 爆炸 、 投放危险物质等 危险方法杀人的 定性 。 3. 对实施 “ 安乐死 ” 行为的定性 。 4. 对 “ 大义灭亲 ” 而杀人行为 的定性 。 5. 关于与自杀有关案件的定性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3. 教唆自杀行为。
• 行为人故意引诱、怂恿、欺骗他人产生自杀之意, 实现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 考虑到在教唆自杀中,自杀者其本人的行为往往 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 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 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 • 下列两种情形除外:
• A. 如果行为人教唆、欺骗的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如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精神病人的,属 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对教唆者不仅要以本 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 B. 如果行为人教唆、欺骗的虽然是成年人,但其 教唆自杀的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 人对死亡的同意是无效的,教唆自杀的行为也属 于故意杀人行为。
• 4. 帮助自杀 • 即应死者要求而协助其自杀的行为, 最常见的就是“安乐死”
•
• 安乐死:(英语: Euthanasia ,“eu”意“好”、 “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 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 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 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 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 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 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 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 行的提前死亡。
• 国外经验: •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 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 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 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 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 金。” • 美国州法律,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 “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
• 官方表态:
刑法学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7页PPT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根据犯罪的直接客体和其他特点,本类犯
罪共38个具体罪种,可分为以下十类。 本章重点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 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破 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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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分述
施猥亵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满14周岁的儿 童实施猥亵行为。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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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与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
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 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 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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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
利。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
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 以收买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
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并且伤害结果达到重伤的程度。如果致人 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本罪的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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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奸罪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认定
1、既遂与拘禁时间 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
持续一定时间
2、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非法 拘禁罪处罚
债务:合法、非法
索债明显超过原本债务的,可构成绑架罪
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生理机能?Or 身体完整?
2、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对象——他人 (伤害胎儿问题) 行为——非法伤害行为 有形行为的伤害;无形行为的伤害 结果——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 被害人同意能否阻却违法性?
3、主体: 轻伤——已满16周岁 重伤、致人死亡——已满14周岁
3、将拘禁作为其他犯罪手段的,一般按牵连犯 处理。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 夺其人身自由的,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果加重犯,过失)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转化犯,故意)
4、逼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应该有一个严格 条件:必须是使人陷入绝境,被迫自杀
5、教唆与帮助自杀,定故意杀人罪,但应注意量刑
6、引起他人自杀
❖ 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 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亦不负 刑事责任
❖ 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应当多层次分析,以 情节考虑可以上升为犯罪
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
妇女、儿童的;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八、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 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 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 力或其他方法(如言词、文字、图画等), 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其名誉。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贬低 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二十、刑讯逼供罪 (一)概念与构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 取口供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肉刑或者变相肉 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 法工作人员。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 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并且伤害结果达到重伤的程度。如果致人 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本罪的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过。
(2)犯罪主体是用人单位,家庭中使用未 成年人从事一定的危险劳动,并不能构成 本罪。 (3)犯罪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十六、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 进行搜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他人的身 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司法 工作人员。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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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 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 二是与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的其他权利,包 括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有关权利,如婚姻 自由权、家庭成员地位平等权、家庭婚姻 关系不受侵犯的权利、接受抚养的权利; 三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作为国家的 主人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等。此外,为了维护民族团结, 我国刑法也在本章规定了一些侵犯民族团 结以及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犯罪。
刑法分论-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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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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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和特征
发生牵连外,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往往同其他犯罪发生联系,情况也相对复杂, 只有分清罪数,才能做到正确量刑。 (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
九、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
2.划清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划清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根据本罪客观上存
在的不同的行为方式作出不同的认定。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4.划清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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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绑架 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 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 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本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 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即劫财指向的 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4.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认定故意伤害罪应注意的界限 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4.关于几种新型伤害行为的处理。 (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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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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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题
(单选)甲乙某日晚将私营企业主丙从工厂绑 架到市郊一空房内并拷其双手在窗户铁栏 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5万元的要求。约2 小时后,甲乙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 中取出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为成立 什么罪名?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视频
法律讲堂成长的故事.另类的绑架案
八、强迫职工劳工罪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 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
九、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 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2.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1)(3) 3.既遂问题:
测试题
(单选)甲乙系某国家机关同事,平时有隙。 为报复乙,甲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乙在某 夜总会嫖娼,并买通卖淫女丙指证。乙因 此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甲借机在公开场合 多次渲染该“事实”。甲的行为性质是什 么?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属于犯罪
视频
东北少女被骗郑州卖淫
七、诬告陷害罪
1.构成要件 主观: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客观: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告发他人有罪。
(1)捏造犯罪事实,即没有事实根据虚构他 人犯罪的事实。
(2)诬告陷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 (3)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
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二、故意伤害罪
1.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结果加 重犯)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2.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 ★群殴、械斗中罪名分析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主观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
犯罪
一、强奸罪 1、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与“半推半就”的区别 2、强奸的既遂:性器官接触 3、犯罪主体:男对女或男女对女 ★湖南怀化强奸案与深圳同性鸡奸案法理分析 4、特殊情况下的强奸罪 ①和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及女性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 ★但如不知对方未满14,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
三、猥亵儿童罪 1、以寻求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
行为。 2、客观:性器官接触以外的方式 3、对象:不满14周岁男女儿童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1、概念: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
他人人身自由的。 2、我国宪法对于限制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有着明确
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 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 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现实中的非法拘禁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动机:索债、报复、特权、抖狠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 犯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1、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
行为之一的。 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 儿童。 2、强奸、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以本罪论处。 3、行为中过失致妇女、儿童伤害、死亡的,以本罪论处。故意杀害被拐妇 女、儿童的,数罪并罚。 4、“卖儿(女)救父(治病)”社会现象之法理分析
定罪。 ②人多势众下,妇女没有强烈反抗也可定强奸罪 ③强奸卖淫女也是强奸 ④婚内也有强奸罪 视频《妻子指控丈夫强奸》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骚扰妇女
的动机。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3)行为对象是年满 14周岁的妇女。 (4)客体是妇女的性尊严 2、与强奸罪的区别:主观;客观:性器官接触以外的方式 3、与侮辱罪的区别:性意图与损害他人名誉 4.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恶劣或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四、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收买妇女作妻子、收买儿童收养 2、数罪并罚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 分子定此罪,其他参与者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的,定妨害公务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从“老婆和妈妈同时掉进河里”谈起 2、故意杀人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广州大学城两起厌世男离奇“自杀案” 3、故意杀人罪认定 ①教唆、帮助自杀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②安乐死在我国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③引起他人自杀的一般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4、量刑:3年—死刑 ★视频《小偷被逼跳河溺亡追贼者被判故意杀人》
测试题
(单选)宋欠肖现金3万元,肖债。致使宋左眼伤残,丧失视力。 肖的行为如何定性?
A.非法拘禁罪 B.故意伤害罪 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并罚 D.绑架罪
二、绑架罪 概念:以勒索财物以及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 迫、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构成要件 主体:已满 16 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 果在实施或者参与绑架犯罪的活动中,又故意杀害或重伤人 质的,应当对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主观:具有劫持人质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客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人质,以继续扣 押或加害人质相威胁或者以释放人质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 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客体:复杂客体 2、既遂标准: 3、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目的不同;行为不同;客体不同。 4、与抢劫罪区别:行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