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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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换
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物价局、市物价检查所、各区(县)财政局、久事公司、申通地铁集团:
现将《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运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名词解释)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换乘停车场(库)是指设置在城市中环线以外,与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方式相衔接,以适当的停车收费价格引导和鼓励驾车人将机动车在此停放后换乘公共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场(库)。
本规定所称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在实行交通运政、执法一级管理区指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二级管理区(县)指区(县)运输管理所(署)。
第三条(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确定原则)
根据《上海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布局规划》,具有停车换乘功能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规划换乘停车场(库)”)应当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认定条件的其他停车场(库),经申请认定后可以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
第四条(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条件)
除规划换乘停车场(库)外,其他可以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并相应享受政府补贴的停车场(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停车场(库)位于中环线以外区域;
(二)停车场(库)人行出入口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的步行距离原则上在300米以内;
(三)停车场(库)所在区域具有较明显的停车换乘业务需求;
(四)停车场(库)能提供的用来为停车换乘服务的泊位(以下简称“换乘泊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0个。
第五条(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程序)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认定条件的停车场(库)中愿意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并相应享受政府补贴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