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沪交行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交通委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加强对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营安全,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相关区运输管理和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设备基本要求)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为营运车辆配备运行监控、安全监控和信息服务等车载信息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运行监控设备主要包括车辆定位、营运数据采集、能耗采集和车辆电子标签等设施;安全监控设备主要包括图像监控和紧急报警等设施;信息服务设备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语音报站器、电子路牌和公共交通IC卡终端等设施。
第五条(技术标准)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配置、安装、检测和验收应当符合《公共汽(电)车车载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G/TJ08-2060)》、《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DB31/T 306-2015)》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所设定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1•【文号】交办运函〔2024〕1975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1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优化道路客运站场体系结构,推动构建网络化、便捷化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10月21日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道路客运站场体系结构,鼓励站场服务模式创新,推动构建网络化、便捷化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门到门、点到点”美好出行需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设置及运营道路客运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停靠点是指日平均旅客发送量一般不超过300人次,具有车辆停靠、旅客上下车等服务功能的地点。
第四条各地应充分考虑城乡空间结构和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宜站则站、宜点则点”的原则,统筹做好停靠点设置,积极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服务共享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
第二章停靠点设置第五条停靠点设置应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灵活乘车需要。
鼓励在群众出行需求集中、具备车辆停靠和人员集散条件的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公交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市场、大型社区、厂区园区、景区景点、学校、医院等设置停靠点,便利群众出行。
第六条同一地点已建有汽车客运站或设有停靠点的,原则上临近500米范围内不再设置新的停靠点。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一、停车场(库)的管理责任1.停车场(库)应当定期进行巡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停车秩序良好。
2.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库)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3.停车场(库)应当制定停车场(库)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库)的规范管理规定,并通过有效途径向顾客公示。
二、停车场(库)的开放时间和服务对象1.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外开放,为各类车辆提供停车服务。
2.停车场(库)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预留特定停车位,并提供无障碍的停车服务设施。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儿童车位,以满足携带儿童出行的车辆需求。
三、停车费用收费标准1.停车场(库)应当公示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项目、方式和标准。
2.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存在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不合理行为。
3.停车场(库)应当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费,并提供支付凭证。
四、停车场(库)的停车顺序和指引1.停车场(库)应当采用科学的停车顺序和指引,以确保停车位的最大利用率。
2.停车场(库)应当在入口处和停车位附近设置明显的停车指引标识,以提供方便的停车引导服务。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中央控制室,及时调度停车位,避免拥堵和滞留。
五、停车场(库)的安全管理1.停车场(库)应当配备安全防范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头、照明设备等。
2.停车场(库)应当设有安全巡逻制度,定期巡视停车区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停车场(库)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情况的处理和疏导工作。
六、停车场(库)的文明停车1.停车场(库)应当设置停车位,并确保停车位合理,以满足不同车型的需求。
2.停车场(库)应当设立专用的行人通道,并保持通畅,方便行人通行。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禁止停车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七、停车场(库)的服务意识1.停车场(库)在提供停车服务的同时,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尽可能提供便捷、高效的停车服务。
2.停车场(库)的工作人员应当有礼貌,尊重顾客,为顾客提供耐心的解答和帮助。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批复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1•【字号】沪建研[2002]第0166号•【施行日期】200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批复(沪建研[2002]第0166号)市交通局:你局《关于<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请示》(沪交法[2002]第2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管理办法,现予批准实施。
附:《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上海公交改革,根据公交行业公益性特点,充分体现市政府对公交行业的支持,推动和促进公交企业市场化运作,使上海公交行业逐步形成与国际大都市水准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运行体系,特设立上海“公交专项”(以下简称“公交专项”),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交专项”是在一定时期内主要由市政府和上海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注入资金,为引导和支持公交行业发展、解决公交企业历史形成的富余劳动力问题、促进公交车辆环保化、确保完成政府对公交行业指令性任务、规避公交行业突发性市场风险,而设立的政策性补偿专项。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立“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及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有关部门、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派员组成。
第四条“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负责“公交专项”重大事项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有:(一)讨论决定“公交专项”的重要制度;(二)审议和批准“公交专项”的年度预算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讨论和决策“公交专项”的资金来源、支付范围、标准、对象、时限和方式等重大政策;(四)讨论批准“公交专项”的资金运作和收益的方案;(五)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公交专项”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六)讨论决定“公交专项”的其他重要事项和授权事项。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内停车场的管理行为,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停车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二章设备设施要求第五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指示标志和标线,明确车辆停放的位置和行驶路线。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具备合理的车位划定和布局,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停车场内的情况。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通道,保障安全情况下人员和车辆的疏散。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场可以按照设定的标准对车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明细中详细列明各类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立优先停车位,并对残疾人车辆、特种车辆、电动车辆等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取费用时应提供有效的收费票据,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环境与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垃圾处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进行安全保障与巡查。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充电桩、洗车设施等增值服务设施,方便车主使用。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的停车指引和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车辆,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进行处罚或拖车处理。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车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投诉者做出明确回复。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协助处置。
附件:1. 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样本2. 停车场收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国家法律,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沪价管〔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关于下发〈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停〔2005〕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收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计费等级详见附件2),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
二、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
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三、外资公共停车场(库)由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有关经营企业在制定及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收费标准报送至所在区(县)物价和交通管理部门。
四、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五、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除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之外,外环线以外公共停车场(库),由所在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计费等级、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书面函告市物价局、市交通委。
七、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主体和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停车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市场竞争。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简便、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二章停车场经营主体第五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经营停车场的财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三)确保所经营的停车场设施完善、安全、可靠、便捷;(四)积极开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或者改建停车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并标明规范化停车标识及指示标志。
第八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与停车场规模、条件相适应的计费体系,不得擅自变更计费标准。
第九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的标准和规定,设置防火设施,保障停车场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用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使用停车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用户有权享受停车场提供的公正、公平的停车服务,有权依照规定了解和掌握停车场的计费标准、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遵守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别人的车位或者伤害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偷逃等违法行为;若车辆已停入停车场未缴费而擅自离开,则停车场经营主体有权保留其车辆,直至其支付停车费用。
2015-1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关于下发<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停〔2005〕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收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计费等级详见附件2),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
二、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
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三、外资公共停车场(库)由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有关经营企业在制定及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收费标准报送至所在区(县)物价和交通管理部门。
四、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五、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除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之外,外环线以外公共停车场(库),由所在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计费等级、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书面函告市物价局、市交通委。
七、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
八、公共停车场(库)收费其它管理事项,仍按《关于下发<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停〔2005〕6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请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库,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下列种类:(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1. 使用停车场(库)应遵守城市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文明停车,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停车场(库)内应按照指定车位停放车辆,并确保车辆停放整齐、稳妥。
3. 停车场(库)内禁止占用或私拉电线、水管等设施,并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违法活动。
4. 根据停车场(库)的相关规定,车位应按照停车时长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 车主应当根据停车场(库)的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如有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6. 停车场(库)内应保障车辆及车主财产安全,如遇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警等处理。
7. 车主应当爱护停车场(库)内的环境和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停车场(库)内的设施设备。
8. 停车场(库)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洁环境,不得乱扔垃圾和污染环境。
9. 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库)内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或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10. 违反停车场(库)规定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规则,车主应当认真遵守,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公共停车场(库)的秩序和安全。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2024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旨在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内的停车场,解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
本文将通过以下五个大点来阐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停车场建设规划、停车场管理和运营、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违规处理及停车场监管。
正文内容:一、停车场建设规划1.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目的和重要性2.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原则和方法3. 确定停车场的合理布局和规模4. 考虑停车场建设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5. 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场建设资金的管理二、停车场管理和运营1. 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责2. 规范停车场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3. 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4. 推动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5. 加强停车场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三、停车收费标准1. 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和依据2. 确定停车收费的计费方式和标准3. 优化停车收费方式和支付手段4. 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制度5. 加强停车收费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管理四、停车违规处理1. 明确停车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2. 加强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执法力度3. 完善停车违规处理机制和流程4. 推动停车违规行为信息的互联互通5. 提高停车违规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五、停车场监管1. 设立专门的停车场监管机构和职责2.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3. 完善停车场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4.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日常巡查和抽查5. 加强对停车场监管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总结: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通过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规范停车场管理和运营、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加强停车违规处理以及加强停车场监管等五个方面的措施,有效提高上海市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解决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为市民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停车服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停车的需求。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承诺书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承诺书
尊敬的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
根据《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承诺书要求》,我司郑重承
诺并确保履行以下承诺:
1. 依法合规经营:我司将严格遵守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法合规经营公共停车场(库),不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超
载收费、乱收费或其他非法行为。
2. 提供优质服务:我司将致力于提供优质的停车场(库)服务,
确保车辆安全,并根据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立整齐、清晰的标识系统,方便车主顺利停放车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3. 合理收费标准:我司将依据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收费管理
规定,合理确定停车费用,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
4. 安全设施和维护:我司将确保停车场(库)内设备齐全、安全
可靠,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
5. 保护车主隐私:我司将严格遵守车主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车主个人隐私得到保护,不泄露、不滥用车主个人信息。
6. 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我司将遵循市场竞争原则,开展公平竞争,不进行恶意竞争行为,坚守诚信原则,不欺骗、不误导
消费者。
以上承诺内容是我司对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负责人保证,我司将严格执行,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如我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分。
特此承诺!
承诺人:(公司名称)
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沪交行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沪交行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已经2020年9月1日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车服务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四章票务服务第五章服务设施及管理要求第六章服务人员第七章监督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
本市轨道交通企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企业)负责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范要求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
第四条(基本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功能完善、文明有序”的服务宗旨,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营服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提供行车、客运、票务等服务和整洁卫生的站、车环境。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乘客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营服务,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公众的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和其他停车设施的管理,包括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其它公共停车设施。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公正、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维护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停车位,并标明车位号、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等信息。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和标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保障残疾人停放车辆的权益。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的警示标志,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停车场的车位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车位占用、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规范收费方式,使用收费计算器或者其他计量工具,确保计费准确。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不得超过市场价格,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按照相应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收费管理人员,负责收费、开票等工作。
收费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保障用户的支付需求。
收费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发票等相关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禁止鸣笛”、“禁止超速行驶”等警示标志,引导驾驶员文明停车、文明驾驶。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及时监控车辆进出情况,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停车场的安全稳定。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网址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网址篇一:《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的通知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的通知沪城管执〔2007〕25号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城管执法部门政务公开,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附件二: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一、政务公开形式及公开栏制作规格(一)政务公开形式1、通过各城管执法(大队、总队)网站(页)进行网上公开;2、在城管执法(大队、总队)的办公场所对外窗口设立信息公开栏公开;3、编制政务公开手册放在对外窗口以便查阅或索取。
(二)政务公开栏制作规格1、版面:不小于120×270 cm;四周不锈钢边包4 cm2、背景颜色:浅蓝色;人员照片:2寸3、字体:抬头:9 cm/综艺体/红色小抬头:4.5 cm /汉真广标体/黑色大标题:1.6 cm/综艺体/黑色;正文:1.6 cm/细黑二、政务公开项目(一)城管执法(大队、总队)机关现有在职执法人员的工作照及胸牌号码(二)工作职责1、城管大队职责:上海市区(县)城管执法大队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独立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
2、城管总队职责: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受其委托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事务。
主要负责查处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集中整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以及完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范本1: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停车场(库)的管理,维护市民停车秩序,保障公共交通运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停车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停车场(库)的设立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准。
所有的停车场(库)应当依法设立,不得有未经审批设置或者擅自停业停运的情况。
第五条停车场(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停车场(库)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停车场(库)应当配备足够的车位,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标志,方便车辆停放和出行。
第七条停车场(库)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对于重要的停车场(库),还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做到实时监控。
第八条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与车位数量相适应的出入口设施,确保车辆有序进出。
第九条停车场(库)应当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第十条停车场(库)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停车场(库)的秩序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库)内禁止违法行为,包括占用他人车位、乱泊乱停、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二条停车场(库)应当设立专门巡视员或者委托管理公司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停车场(库)应当配备足够的停车位,并确保车位不被私自占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保留相关信息备查。
第十五条停车场(库)应当加强对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盗窃和破坏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停车场(库),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车辆和驾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金山铁路金山卫站公共换乘停车场(库)机动车换乘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金山铁路金山卫站公共换乘停车场(库)机动车换乘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沪价管[2012]019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金山铁路金山卫站公共换乘停车场(库)机动车换乘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管【2012】019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金山铁路金山卫站公共换乘的函》(沪交财〔2012〕53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1、金山铁路金山卫站公共换乘停车场(库)机动车换乘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5元/次/天。
2、机动车换乘停放的计费办法,按照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沪交货〔2010〕149号)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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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换
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物价局、市物价检查所、各区(县)财政局、久事公司、申通地铁集团:
现将《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运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名词解释)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换乘停车场(库)是指设置在城市中环线以外,与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方式相衔接,以适当的停车收费价格引导和鼓励驾车人将机动车在此停放后换乘公共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场(库)。
本规定所称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在实行交通运政、执法一级管理区指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二级管理区(县)指区(县)运输管理所(署)。
第三条(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确定原则)
根据《上海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布局规划》,具有停车换乘功能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规划换乘停车场(库)”)应当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认定条件的其他停车场(库),经申请认定后可以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
第四条(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条件)
除规划换乘停车场(库)外,其他可以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并相应享受政府补贴的停车场(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停车场(库)位于中环线以外区域;
(二)停车场(库)人行出入口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的步行距离原则上在300米以内;
(三)停车场(库)所在区域具有较明显的停车换乘业务需求;
(四)停车场(库)能提供的用来为停车换乘服务的泊位(以下简称“换乘泊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0个。
第五条(公共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程序)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认定条件的停车场(库)中愿意纳入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并相应享受政府补贴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