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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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学

浅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学

浅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学导言比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广泛应用于各个法律领域,尤其在行政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比例原则的含义、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获得对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有一个更全面深刻的认识。

比例原则的含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适当原则,是指在正当的目的和理由下,行政措施必须按照适当的比例进行限制,以避免对行政对象权利的过度限制。

比例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表述为“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正义、公正和平衡的原则,不能无端制造不比事情更坏的后果。

”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使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控制和执行等方面,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探讨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运用:1. 行政权力的行使比例原则作为一种权利制约原则,主要的作用是通过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也要注意权力滥用、行政决策失当等现象的防范。

如果行政机关过度行使权力,将会损害公民的权益,导致社会不稳定,违反比例原则的要求。

2. 行政控制行政控制是指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措施对被控制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干预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行使行政控制权力时,行政机关应该谨慎思考各类因素之间的关系,保持相对的平衡,合理运用行政手段,以达到目的和效果的最佳匹配。

比例原则也要求在行政控制的实施过程中,不能过度侵犯被监督和被干预方的自主权和利益,使其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3. 行政执行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合同等义务的过程中,实现行政行为目的的一系列行为。

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对自身权利和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注意行政执行对被执行方利益的影响。

比例原则也要求在行政执行中,不能过度侵犯被执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超越法律和实际情况所允许的限度进行行政执行。

比例原则适用的争议与反思

比例原则适用的争议与反思

比例原则适用的争议与反思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起到引入文章主题的作用,可以简要介绍比例原则的概念和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同时提出该原则所引发的争议和反思。

以下是一个参考范例:概述:比例原则是一种在各个领域中广泛应用的准则,它指导着我们在不同情境中合理地进行比较和判断。

无论是科学研究领域还是社会伦理领域,比例原则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比例原则引发了诸多争议和反思。

在科学研究中,比例原则帮助我们将实验结果与对照组进行比较,以评估某一变量对实验结果的影响程度。

然而,由于实验设计的局限性和样本数量的有限性,使用比例原则的过程中常常面临着选择性偏倚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这些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使得人们开始反思比例原则在科学研究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在社会伦理领域中,比例原则常被用于权衡利益分配和公平正义。

例如,在分配有限资源时,我们往往会考虑到那些最需要资源的人,并根据其需求的程度来进行比例分配。

然而,比例原则所依赖的价值观和标准也常常引发了争议和反思。

人们开始思考,什么样的比例是公平合理的?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应该优先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还是追求整体的最大效益?综上所述,比例原则在各个领域中都有着重要的应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争议和反思。

本文将深入探讨比例原则适用的争议,并对其进行反思与展望。

通过对这些反思的思考,我们或许能够更好地理解比例原则的本质,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挑战和限制。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题,介绍比例原则的概念,并阐明文章的目的。

正文部分将探讨比例原则在实践中的争议和问题,主要包括争议一和争议二两个方面的讨论。

争议一将探讨比例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分析比例原则可能带来的个案不公和社会不公问题。

争议二将探讨比例原则是否合理并客观,讨论比例原则中容易受到主观因素和偏见的影响。

行政比例原则典型案例,典型意义

行政比例原则典型案例,典型意义

行政比例原则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比例原则是公共管理中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在进行决策和执行工作时必须考虑到各方面利益之间的平衡,避免偏颇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该原则体现了行政管理的公平和公正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比例原则常常体现在政府对不同社会群体资源分配和权益保障的考量中。

以司法领域为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确保审判结果公正合理;在行政部门处理行政事务时,也需要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和权益进行权衡,确保政策和行政措施的公平性和普适性。

一个典型的行政比例原则典型案例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

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既要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考虑到企业经营的负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情况,就需要遵循行政比例原则进行权衡考虑。

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会因为低工资而受到影响。

政府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避免过高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影响就业和经济发展。

通过权衡考虑各方利益的行政比例原则,政府可以制定出符合国情和社会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既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不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太大压力,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比例原则在政府决策和实施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遵循行政比例原则进行公正合理的权衡考虑,政府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行政比例原则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论是在资源分配、制度设计还是政策执行上,都需要遵循该原则进行权衡考虑,确保不同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2000字】第二篇示例:行政比例原则典型案例,典型意义行政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决策和管理中,需要根据客观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不同事项、对象或人员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保持公平、合理和稳定的行政运行。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比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适用意义。

比例原则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合理比例原则,即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对私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保障公众和个人的权利平衡和合理利益的最大化。

比例原则是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实现和保障。

随着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和提升,比例原则逐渐成为维护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法律适用中,比例原则主要应用于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公益之余,同时也尊重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也具有重要的适用意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做出的裁定的合法性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比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指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维护公益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法律适用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也是受到比例原则的制约的。

在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应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处分中,比例原则也起着非常重要的制约作用。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分时,不仅要考虑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和对个人权益的合理保护。

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强制实现行政主体确定和公共利益所需要的特定目标,对个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比例原则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行政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尽可能避免对个人权益的不当侵犯。

总之,比例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的适用能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大化。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各方应对比例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共同维护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利益的平衡。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之案例分析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之案例分析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之案例小析案件实况据亚心网报道,2010年7月25日,备受关注的新疆巴楚“天价行政处罚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自治区林业厅对果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5日,当得知自己的巨额罚单被撤销后,在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镇打工的果农席永海长长地舒了口气.和他一样感到“喘了口气”的还有果农王舰国和陈奎。

两年前,因涉嫌非法开采林地,他们分别被处以1300多万元和90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

包林地换巨额罚单席永海、王舰国、陈奎是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林地的果农。

2006年3月,席永海等人同林场签订了《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林场将土地承包给他们发展林果业。

席永海开垦林地2589.45812亩、王、陈二人合伙开垦林地1518.97亩。

2008年5月中旬,席永海等人分别被自治区林业公安局传唤刑拘,理由是他们涉嫌毁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间,当初发包林地的该林场场长李修伟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至20日,包括席、王、陈在内的22名承包户收到自治区林业厅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根据这个规定,自治区林业厅认定席永海非法占用、改变重点公益林地用途2049.31亩,王、陈二人改变重点公益林地用途1518.97亩,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额度计算,席永海被罚13662134。

98元,王和陈被罚款9925716.3元。

牵出渎职系列案与席永海等3人一样,当地还有20余户林地承包户陆续收到自治区林业厅开出的累计超过1.2亿元的罚单,这些承包户少则罚款200多万元,多则高达1700多万元.对于自治区林业厅开出的巨额罚单,2009年3月30日,席、王、陈三人把自治区林业厅告上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该案被称为“全国金额最大的行政处罚案”、“天价行政处罚案”。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内容摘要文章结合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着重论述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阐述了该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及信赖保护等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同时还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城市规划争议案情简介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

(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

)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平方米。

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

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米。

同年6月24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

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

在尚未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

至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前(1996年8月12日),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

比例原则法律案例(3篇)

比例原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位于该市某工业园区,主要从事化学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环保设施不完善,导致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某市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违法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2. 对化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 对化工厂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化工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判断该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不得过当。

(一)违法行为的性质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违法行为的情节化工厂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较大。

同时,化工厂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并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而是继续排放污染物。

(三)违法行为的后果化工厂的违法行为导致周边环境恶化,居民生活受到影响,对公共健康造成了潜在威胁。

同时,该行为也损害了我国的环境资源,违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四)行政处罚决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万元。

从处罚措施来看,该决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在本案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1. 罚款金额过高:化工厂的违法行为虽然严重,但罚款金额过高。

根据比例原则,罚款金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过高的罚款金额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过当。

试探析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试探析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试探析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摘要】比例原则,就是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关系进行衡量比较,权衡之后来保证行政行为是恰当的,择优的比例原则兼具了原则和规则的功能,不仅在理念上体现了其对平等、正义、人性关怀等价值的追求,且为法律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标准和衡量尺度。

将其界定为一种法律制度选择和设计的工具或技术均不为过。

笔者基于案例分析探析比例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比例原则;适用;案例分析一、导论从一个案例谈起,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某行政执法局(下称某城管局),被上诉人章某某、何某丙、何某丁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划行政强制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某民法院某行政判决,向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于2012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与何某乙(已病故)房屋相邻,第三人均系何某乙的法定继承人。

自2011年10月中旬,何某乙在定海区白泉镇繁强村中竹下12号地块进行房屋建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审批图纸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

原告以侵害其相邻权为由,于2011年12月11日向被告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被告执法人员于当日到现场勘查确认:该房屋许可的西侧墙体南北长为9.0米,东侧墙体南北长9.92米。

经勘察,房屋向东整体移位1.4米,向南整体移位0.4米,西侧墙体南北长9.5米,东侧墙体南北长10米,现场勘查时,一、二层结构已经完成,二层顶部模板已包,正在施工。

被告在现场勘查后,当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被告于同年12月19日决定立案调查,12月20日向何某乙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给予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期间,因何某乙患肺癌一直在上海住院治疗,其家属均在医院陪伴,被告以无法直接送达为由,对听证告知书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2012年2月24日,被告就何某乙违法建设给原告复函,表示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能否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依法进行处罚。

行政法比例原则法律适用(2篇)

行政法比例原则法律适用(2篇)

一、引言行政法比例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行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

比例原则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比例原则的内涵、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行政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确保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合理比例。

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原则:1. 适当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立法目的,以实现行政目的为前提。

2. 必要性原则: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

3. 均衡性原则: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与行政目的之间应当保持合理比例。

三、比例原则的法律适用原则1. 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合法。

2. 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确保行政行为合理。

3. 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在行政行为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行政行为公正。

四、比例原则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涉及比例原则的案例:案例:某市环保局对某公司进行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要求该公司缴纳罚款10万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适当性原则:本案中,环保局要求公司缴纳罚款10万元,旨在惩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秩序。

从立法目的来看,该处罚措施符合适当性原则。

2. 必要性原则:在实现维护环境秩序的目的过程中,环保局有多种处罚手段可供选择,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在此情况下,罚款10万元并非实现该目的的必要手段。

因此,该处罚措施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3. 均衡性原则:从案件事实来看,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但罚款10万元对其经营影响较大。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摘要比例原则被学者们誉为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并被视为人权保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它的实质在于规制国家正确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

本文以一个案例作为出发点,对比例原则的内涵,地位,作用进行探讨,旨在为行政执法提供一些参考,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理化。

关键词行政比例原则自由裁量权公权力案例索引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2008年7月3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2008年11月25日)案情原告:郭建军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2001年3月开始,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赵四自然村村民郭建军在拆除老房的基础上,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重建东面一间40.96平方米的住宅。

2002年11月16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向郭颁发了诸暨集用(2002)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6年2月7日,诸暨市人民政府以郭提供的房屋权源证明失实为由,对郭建军作出诸政行决字(2006)第1号行政决定,撤销诸暨集用(2002)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由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郭建军不服,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6年5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

郭于2006年6月19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诸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维持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

郭建军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3月22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于2007年9月11日,向郭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11月28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郭建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作出责令其退还在暨阳街道东三村郭庄处非法占用的40.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诸土资监罚(2007)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一、引言:一个案件的判决理由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XX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

)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

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

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

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

宣判后,双方均服。

二、评判:本案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应该说,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

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和理性地评判。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比例原则的适用:从案例的视角

比例原则的适用:从案例的视角

比例原则的适用:从案例的视角作者:朱卉来源:《商情》2015年第24期【摘要】行政权的行使具有其特殊的不对称性、单方性。

因此,行政权的行使对其合理性的要求,也即比例原则在具体操作中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案例中探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及其适用。

【关键词】比例原则;合理性审查;司法实践一、比例原则理论基础简述比例原则是介于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一种目的与手段的考量。

通说将其分为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指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在目的正当的前提下,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是适当性原则的核心。

目的与手段之间还必须有必然联系。

必要性原则是指立法者或行政机关“在不违反或减弱所追求之目的或效果之前提下,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尽可能择取对人民权利侵犯最轻或最少不良作用之方法。

”它以“相同有效性”和“最少侵害性”为要素。

相同有效性是指当其他手段与行政机关和立法者采取的手段都可以达成相同的目的;最少侵害性说明公权力行为在追求公益时有一定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是追求公益的应有代价。

必要性原则以法律后果为导向。

狭义比例原则是指所采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益应较行为所欲防阻之利益为低。

该原则的判断,通常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害、公益的重要性程度、手段的适合性程度。

狭义比例原则是从全局考虑,兼顾私益与公益,以价值取向为导向。

二、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法院无权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在行使行政权时的合理性问题做出审查。

政府组织和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行政效率得到提高的同时,也增加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本身就是司法权的题中之义。

三、案例2001年1月4日,被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3号通知)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因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第6条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分析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分析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权衡利益和权益的方式,采用最优方案。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对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

一、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比例原则作为一项行政法原则,其最初是由欧洲法系中的法学家提出来的,它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即以合法、公正、透明和适切为准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限制。

具体而言,比例原则主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以合理、必要与适度的方式进行,对公民及其权益进行保护,以避免行政行为超越其所应承担的公共职能,进而侵害个人和社会利益。

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目的的合理、明确和具体。

2. 必要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3. 适度原则。

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方面采取适度的措施。

比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实践1. 比例原则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越来越注重比例原则的应用。

比如,在某些工业园区或公共建筑物建设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及附近群众的健康,行政部门经常比较各种投资方案,选择投资规模合理、不污染环境、同时能够增加经济效益的项目。

此举既能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也能促进经济发展。

2. 比例原则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我国对于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等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规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部门在规划制定时也要注重权衡利益与权益之间的关系。

在某些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中,为了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行政部门常常会修改建设方案,采取更加环保、经济、人性化的措施。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也是维护公正、公平和人权等基本价值观的核心原则。

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本文将探讨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应用和意义。

一、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行使的干预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不能超过所必要的程度。

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国家与个人、公共权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行政权力干预时,必须考虑到个人或团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忽视其利益,在此方面,比例原则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比例原则的实践意义比例原则在我国的行政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比例原则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

行政权力的滥用是常见的现象,如果没有比例原则的约束,那么行政部门就会过多干预个人利益,或者利用其权力干预企业或个人行为,或者必要干预不当而产生乱象。

第二,比例原则可以提高行政权力的可信度。

因为比例原则的运用可以保证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公正的,公正的。

第三,比例原则可以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

比例原则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企业或个人利益的侵犯,并且可以确保在实施行政措施时,必要干预是合理的,不会对企业或个人造成过大的损失。

三、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应用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应用是很广泛的。

一般而言,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被遵循有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部门的干预必须是必要的。

如果不必要,或者过度干预,那么这种干预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因此,在行政部门干预时,必须先审慎的评估其干预的必要性,保证干预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二,适度性原则。

适度性原则是指行政部门干预的程度必须相适应,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行政部门干预的程度超过了必要监管的范围,就会侵犯个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干预的程度不足,反而会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

因此,在行政部门干预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合理调控干预的程度,满足必须干预的需要,但不会对个人或者企业造成过大的影响。

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合浅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合一、引言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为了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比例原则的适合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合效果,包括其具体定义、适合条件和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案例。

二、比例原则的定义比例原则,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符合合理比例的要求。

它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扰乱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或者惩罚措施,力求使执法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达到适当的比例关系。

三、比例原则的适合条件1. 合法性:比例原则的适合前提是行政执法本身必须合法。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力范围。

2. 适度性:比例原则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理措施必须适度,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厉。

执法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3. 公正性:比例原则还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保持公正性,不带有任何个人情感和偏见,确保执法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四、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案例1. 案例一:某地发生一起违规建设案件,要求进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执法机关在处理此案时,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对违规建设进行拆除,同时依法处以罚款,并合理确定罚款数额。

2. 案例二:某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执法机关在处理时应根据环境污染程度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五、本文涉及附件1. 附件一:某地行政执法案例详细信息。

2. 附件二:行政执法比例原则适合指南。

六、本文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执法权力: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

2. 合法性:指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

七、总结通过对照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合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比例原则的适合能够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度性和公正性。

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比例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各类法律法规时,需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市场的需要、社会的真实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达到平衡各利益关系、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原则。

在行政审判中,比例原则应用广泛,本文将针对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进行分析。

一、比例原则的适用背景在行政审判中,比例原则的适用背景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一定的目的性和合理性。

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公序良俗等的问题,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达到公正、透明、合理的效果。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的行政行为不断涌现,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审批时必须更多考虑到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个性化等特点,以保证社会稳定,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二、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 优先顺序原则比例原则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优先顺序原则,即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的优先级,对不同的利益关系进行排列,以达到合理平衡各方面利益。

“优先顺序”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个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平衡,而不能出现过度倾向于某一方面,从而影响了其他方面权益的维护。

2. 公正原则比例原则的另一个较为重要的理论基础为公正原则,即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共政策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保证审核、批准行政行为能够公开透明,保障各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同时,公正原则又涉及到法定程序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公开、程序是否有效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行政审判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三、比例原则的具体应用比例原则在掌握了理论基础的情况下,可以在行政审判中进行具体应用。

下面是具体的应用方面:1. 行政机关在采取措施时必须平衡各种利益在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时,该机关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在执行行政审批的时候能够比较准确地评估各项利益,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

浅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一)

浅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一)

浅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一)论文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法运用论文摘要: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行政纠纷的增多,行政主体在各项行政活动中应重视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促进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这也是我国向法治社会迈进的重要一步。

1比例原则概述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度两方面的涵义。

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

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

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

比例原则是德国人奥托·麦耶(QttoMayer)在其《德国行政法》中最先揭示出来的。

有人讲,:比例原则“如同民法之“诚信原则”一般,以帝王条款的姿态,君临公法学界,成为公法学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许多国家如荷兰、葡萄牙、日本通过借鉴和吸收,将比例原则转化为适合本国的法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从法治国原则中演绎出来的,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1.1适当性原则,又称适合性原则、妥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子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

1.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方式原则,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于影响即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原则。

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的适用(2篇)

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国家权力在行使时必须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

本文将探讨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的适用,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意义。

二、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的内涵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权力必须合法。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超越法律的界限,防止权力滥用。

2. 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必要性的要求,即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3. 相当性原则相当性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与所要实现的目的相适应,即权力行使的程度应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匹配。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权力行使的适度性。

三、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的适用1. 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1)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法律保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

例如,在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等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公共利益。

(2)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保留比例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例如,在死刑案件中,司法机关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确保刑罚的相当性。

2. 行政立法中的应用在行政立法中,法律保留比例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1)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中,法律保留比例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相当性。

(2)劳动法在劳动法中,法律保留比例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劳动法律时,必须充分考虑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相当性。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张坤世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制》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引言.一个案件的判决理由报载,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用将其临沿江大道的2层楼房改建为3层楼房,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2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5层楼房1幢,命名为华达商厦。

【总页数】2页(P28-29)
【作者】张坤世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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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一个案件的判决理由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

)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

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

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

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

宣判后,双方均服。

二、评判:本案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应该说,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

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和理性地评判。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让我们对上述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深入分析一下:“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判断的范畴,上述判案理由旨在说明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不合理。

然而,该判决理由中使用的一个相当模糊的表述——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却使判案理由显得不够缜密、周详。

基于上述表述,人们不禁会追问:“限度”在本案中意指什么,何为“必要的”限度?如何判断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应把握什么样的限度?有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等等。

这些可能遇到的诘问,在本案的判决理由中并未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解答。

如果仅凭主观上认定“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就认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话,则这一论证是不够有力的,也是牵强的。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是纯粹自由、变动不居的权力,而是有一定之规的、遵循一定法律原则的权力。

(注:胡肖华:《行政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

)本案中,在没有阐明为什么“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就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之前,就判定本案的实体处理结论,存在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是无法令人充分信服的。

由此可见,依照本案现行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是难以得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一结论的。

要使理由更充分,还需要寻找更有说明力的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真正的理由在于法院对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自觉感受和不自觉的运用。

三、分析:本案应当适用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

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

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

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

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

(注: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

)比例原则始于德国,它由司法判例所确立,后被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并为现时的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通常认为,比例原则中还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

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

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

第二,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

意指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原则。

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可在扣押产品与扣押设备之间选择,则一般应选择前者,因为这对欠税者的损害相对较小。

第三,相当性原则。

行政权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否则即违反相当性原则。

如警察使用枪支的目的在于制服犯人,若警察鸣枪示警后,犯人已畏服,则行政目的即已达到。

此时,若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则该侵害与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关系,从而违背相当性原则。

从法律期望的角度看,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亦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在充分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适用比例原则来解决争讼,兼顾衡平行政目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行政目标前提下,使相对人权益受到最小的损害。

上述案例本是司法审查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典型案例,可惜在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即在本案中对比例原则的适用上功亏一篑。

该案中,市规划局采取的手段是责令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行政目的是保护沿江大道的整体景观,维护城市规划;华达公司受到的损害是商厦的第4-5层被拆除。

若以比例原则衡量该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市规划局决定将华达商厦第4-5层全部拆除,无疑能充分满足沿江大道景观和维护城市规划之目的,即采取的手段有助于行政目标之实现。

因此该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

2.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市规划局只需要求华达公司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的一小部分就可避免遮挡武陵阁,满足行政目的,但规划局却要求将第4-5层整体拆除。

规划局在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小损害就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情况下,却非要选择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大损害的方法。

故该处罚决定违反了必要性原则。

3.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当性原则本案中,相对人损害与行政目的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一小部分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

规划局决定将华达商厦第4-5层整体拆除则打破了这种均衡的比例关系,因此该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当性原则。

4.综上,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法院依法应予变更。

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带给华达公司的损失将远远超出最小损害,该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达到了非常明显的程度,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了《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规定的“显失公正”,根据该规定,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变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运用比例原则,本案的推理不能圆满完成。

本案中,若在判决理由中加上“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标与相对人权益,在确保实现行政目标的前提下,应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这样一句话,本案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就清晰明了而且论证充分了。

四、探讨:比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上述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学界对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理论阐述的不足,以及法学理论(行政法原则)与司法实践(对行政法原则的适用)的脱节。

基于此一现状,笔者在抽丝剥茧地分析了上述个案之后,还想就比例原则适用中的两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比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1.为什么要适用比例原则?在笔者看来,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比例原则来自权利的基本性质。

现代法治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人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应当得到国家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是权利的基本性质。

这种性质对于行政权的运作具有内在的支配作用,这种支配作用就体现为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比例关系。

其次,比例原则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化。

正如古希腊先哲所言,“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坏比例。

”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比例实际上就是公平正义观念的量化体现。

再次,依比例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依法行政不仅限于依“法律条文”行政,还包括依“法律原则和精神”行政。

比例原则源自权利的基本性质,体现公平正义的观念,属于行政法原则和精神的基本内容之一,域外学界甚至将比例原则称之为是“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注:参见[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16页。

)因此,行政行为遵循比例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而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比例原则有助于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因为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其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幅度时,必须注意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

如果行政机关无视比例原则的要求,仅凭执法者的任意发挥,滥用职权现象就必然会出现。

如果司法审查中不应用比例原则,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就难以有效纠正,因此,为了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允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比例原则。

2.那么,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应如何适用比例原则,审查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法院适用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应是基本合理标准。

也就是说,法院只能纠正严重违反比例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违反比例原则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或显失公平,否则就只是一般的不合理。

如行政机关可以在两种手段中进行选择时,没有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而此时若两种手段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差别不大,则属于一般的不合理;若差别明显,则属于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

另一方面,从司法实务角度看,若求全责备,将违反比例原则程度轻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予以撤销或变更,实际益处并不大,却相反会对行政效率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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