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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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张喜亮内容提要进入新世纪,中国对九二年工会法作了重大的修改。
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立国半个世纪后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如此认同工会的基本职责,总算是令人欣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工会的职责之认识经历了怎样演化的呢?工会基本职责的是怎样确立的呢?本文据实回答了这个问题。
对工会职责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充实新的内容。
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责任所做的规定,是建国以来尤其是中国工会十三大以来,我们工会工作实践经验之总结,在立国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地固定下来了。
一、五○《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在当时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李立三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我国第一步《工会法》。
1950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五○年《工会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责任,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宗旨。
第一,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签订集体合同之权。
五○《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
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规定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二,工会保护工人和职员利益监督法令执行之责。
五○《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
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的委员或所派谴的代表,持有各该工会组织的证明文件者,得视察各该工会组织所属范围内的企业、机关和学校的工作场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拒绝,但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三,工会有参加企业管理之权。
五○《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第四,工会有对职工进行教育之责。
五○《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
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建国初期工会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维护职工权益、监督法令执行、参加企业管理、提高职工觉悟等四个方面。
在这四个方面中无不贯彻了维护职工权益的根本宗旨。
正是根据《工会法》的这些规定,工会在50年代便形成了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
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九二《工会法》。
这部工会法也设置了专章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中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工会的职责。
第一,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七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工会的两个维护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工会动员职工参与经济建设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四,工会对职工的教育职能。
九二《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争议、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九二《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更反映了中国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在工会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责被概括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全面履行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四项职能的工作指导思想。
九二《工会法》和五○《工会法》相比较,当然有其时代背景的不同,因此,对工会的责任的认识也就不完全相同。
这些不同表现在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发却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实际工作作风以及精神状态的不同。
自从1951年实际主持工会工作的领导人李立三和1957年全总主席赖若愚,相继遭到错误批判,到1958年中央成都会议提出,改变工会组织体制取消县级工会,1959年的全总负责人刘宁一提出为工会消亡而奋斗的口号,直至1967年工会停止工作,工会实际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是受到极大限制的,尤其是在工会的上层机关。
无论是50年代还是80年代,在理论层面探讨的过程中,人们的一个共同的呼声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是工会的天职,工会干部也越来越感到需要正确定位工会的职责。
从1978年全总恢复工作以来,做好桥梁和纽带就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个观念一致伴随着国家改革的22年,这个观念在工会工作者的工作思想中持续至今。
分析九二《工会法》关于工会职责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其时代交替的痕迹。
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在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范围局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那些大量涌现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没有赋予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贯彻工会的维护职能必须强调的是两个维护,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的是,工会组织履行两个维护职责的时候应当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