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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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
性能; 七)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
围的事项; 八)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
第四步:拉网检查(12日上午)一查文电资料、二查涉密载体、三查防护措施
第五步:整治规范(12日下午)
第六步:总结上报(13日)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二)、要逐人逐项落实 三)、要做好说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科学确定军事
秘密,控制知悉范围,防范军事秘密被窃取、泄露 和破坏,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必 须做到: 一)、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二)、掌握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三)、严守知悉的军事秘密; 四)、及时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 五)、直至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维修
和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采 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维修和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在军队内部的安全保密场 所进行,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在通过相应保密审查的地方进行; 维修军事秘密载体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销毁军事 秘密载体应当由2人以上监销; 二)传递军事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或者指派 专人取送;严谨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军事秘 密载体; 三)使用军事秘密载体或者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属于秘密级、 机密级的,由团级以上单位领导审批;属于绝密级的,由原定密 单位或者军级以上单位领导审批; 四)复制军事秘密,属于秘密级、机密级的,由团级以上单位领导 审批,属于绝密级的,由原定密单位或者原定密单位的上级领导 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知悉范围;
密载体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 九、严禁计算机在军队涉密网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
间交叉使用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4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 解放军保密条例》同时废止。
政治学习
关于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学习和安全保密隐患排查的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
一、关于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 例》学习和安全保密隐患排查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 三、方法步骤及内容 第一步:任务部署(11日上午) 第二步:学习教育(11日上午) 第三步:自查整改(11下午) 一是查保密意识、二是查制度落实、三是查硬件设施
第三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wk.baidu.com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
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二章 军事秘密的范围与密级 第十条 军事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三)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手段、能力,密码以
及有关资料 四)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十一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四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
依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秘密级由团以上单位确定; 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军事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 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实际需要确定。 军事秘密能够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具体保密期限;不能 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既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 限又不能确定解密条件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 20年、秘密级10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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