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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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深圳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我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选举工作,保障广大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及省、市换届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仅作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指导意见和实际操作指引。
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
市、区应成立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各街道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居委会组织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节选举工作领导机构
一、市选举工作领导机构
(一)成立机构
市成立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居委会换届选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
2、宣传贯彻有关居委会选举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做好全市各项居委会选举准备工作。
4、召开全市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部署全市选举工作。
5、组织全市居委会选举工作培训,重点培训区、街道办选举工作人员。
6、指导和监督全市居委会选举工作。
7、建立选举观察员制度,受理居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8、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工作经验,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二、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立机构
各区、光明、坪山新区成立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制定本区居委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2、做好本区选举前期居委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3、宣传贯彻有关居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4、部署本区选举工作,培训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选举工作人员。
5、指导检查本区居委会选举工作。
6、向市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区选举进展情况、选举信息和报表。
7、受理本区居民来信来访,及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8、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工作经验,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第二节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一、成立机构
街道成立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简称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居委会选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3、做好居委会选举情况的普查工作。
4、统一为辖区各居民选举委员会刻制公章。选举结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由街道收回集中管理。
5、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6、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7、选派选举指导员,分类指导选举工作,重点帮助难点居委会解决问题,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8、向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进展情况、选举信息和报表。
9、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10、组织检查验收,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11、承办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议事实行少数服从
多数原则。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居委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一、组成
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9人单数组成。
二、产生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由社区党组织主持,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发布居民会议公告。公告式样如下:
三、主要职责
1、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2、依法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5、对于个别难以确定选民资格的,提请居民会议讨论。
6、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7、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8、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9、报送选举信息和统计报表。
10、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1、主持新、老居委会班子工作交接。
四、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变更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或被免职的,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缺额,需由居民选举委员会重新推举一名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居民选举委员会集体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会议讨论,重新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并发布公告,其推选方式如前。重新推选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居委会选举的后续工作。
第二章选举准备工作
选举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调查、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部署、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和宣传动员。
第一节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方法
市、区(新区)、街道应分别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研究。市、区调查可以采用统计报表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方式进行。街道应对本辖区居委会进行全面调查。区以下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选举工作机构报送。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
1、各居委会范围内本市常住人口数、户数、居民小组数、居民小组长数、居民代表数等。
2、各居委会成员的现有职数、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任期内的罢免、辞职、补选情况,居委会班子工作状况、居务公开情况、居民群众对居委会成员的评价、意见及信任程度等。
3、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关系如何,存在矛盾的居委会的基本情况。
4、居民已有上访现象发生或有上访倾向的居委会的基本情况。
5、了解黑恶势力、宗族势力等干扰换届选举的重点难点居委会的基本情况。
6、村改居社区、新建小区、外来人口聚居区、外国人居住区的基本情况。
7、已入住居民的新建小区情况。
8、上次居委会选举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