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电,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力设施故障,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周边环境的管理,防止违法建设和占用电力设施用地。
第七条对于故意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问题。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与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保护设施的安全完好。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为电力设施经营者,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二)组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计划和紧急预案;(三)加强设施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隐患;(四)加强设施安全防护,防止设施受到损害;(五)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培训,提高员工保护意识和技术能力;(六)及时报告和处理设施事故和异常情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2024年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包括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站以及与电力设施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细则中的相关定义如下:1. 电力设施:指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站等与电能的输送、转换和分配紧密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2. 电力设施保护:指为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
3. 监测系统:指对电力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的系统,包括监控设备、传感器、数据传输等。
4. 安全巡检:指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发现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组织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 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
2. 组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
3. 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的职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巡检、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监测电力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 维护电力设施的设备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和岗位:1. 电力设施保护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 监测中心,负责电力设施的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
3. 维护保障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设备设施维护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七条电力设施安全巡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巡检,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依法规划、安全可靠、科学合理、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促进电力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视和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在建设、使用和维护电力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和评审意见,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电力设施运行第二十条电力设施运行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4篇)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障供电可靠性,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一切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现代化”。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包括设备的保护、系统的保护和电网的保护。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根据设施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第二章设备保护第六条电力设备的保护应根据设备类型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电力设备的电气保护应包括电流保护、电压保护、频率保护、接地保护等。
第八条电流保护应根据设备负载和故障类型确定保护方式,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
第九条电压保护应根据设备额定电压和运行要求确定保护方式,包括欠压保护、过压保护等。
第十条频率保护应根据电网频率范围和设备要求确定保护方式,包括低频保护、高频保护等。
第十一条接地保护应根据电网接地方式和设备要求确定保护方式,包括可控接地保护、固定接地保护等。
第十二条设备保护应定期检查、试验,并制定相应的检修计划。
第十三条设备保护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分析保护动作信息,为故障诊断和保护调整提供依据。
第三章系统保护第十四条电力系统的保护应根据系统结构和负荷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第十五条系统保护应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母线保护、发电机保护等。
第十六条线路保护应根据线路类型和故障类型确定保护方式,包括距离保护、差动保护等。
第十七条变压器保护应根据变压器类型和变压器额定容量确定保护方式,包括过流保护、温度保护等。
第十八条母线保护应根据母线结构和额定电流确定保护方式,包括差动保护、过电流保护等。
第十九条发电机保护应根据发电机类型和额定容量确定保护方式,包括过流保护、过热保护等。
第二十条系统保护应定期检查、试验,并制定相应的检修计划。
第二十一条系统保护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分析保护动作信息,为故障诊断和保护调整提供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运维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科学技术”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靠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科学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协同作战和联防联控。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发挥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联防联控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责任、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电力设施运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承担电力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落实责任,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运用技防、物防、人防等手段,制定相关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周边环境整治,保持设施周围的安全与整洁。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巡查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设施运维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监管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的检查和评估。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升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涉及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主体是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企业以及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第二章保护工作组织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组织体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人。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设立保护工作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保护工作专门机构或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安全防范、巡视检查等;(三)做好电力设施的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五)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保护工作专门机构或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
第十条保护工作专门机构或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从预防、监测、报警、处理四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预防措施包括:(一)设立相应的安全保护区域,严禁非授权人员进入;(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三)做好设施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清理易燃物、杂草等;(四)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五)组织开展防火、防雷等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监测措施包括:(一)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二)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设施周边区域的监控;(三)建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实时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预测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5篇)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___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____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____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____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
电力设施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____机构和职责-12345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将技防设施建设方案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设计,技防建设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____,与电力建设同施工、同验收。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的技防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设计统一选型的原则。
选用的技防设备和器材必须附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和电力部门行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由公安技防部门备案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电力技防设施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所需费用应予以保证,并在生产维护费中列分。
第七章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定期____力量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完成报告(附表1)。
第三十七条在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假日保电期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护电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增加巡线密度。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的管理要求,制定了以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了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对电力设施的范围和分类进行明确,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 规定了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要求,包括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等方面。
- 明确了电力设施维修和改造的程序和要求。
- 规定了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设施的配置要求。
- 规定了对电力设施进行盗窃、破坏和干扰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措施。
2.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该细则是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进行明确,包括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 制定了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对设施的巡检、检修、维护和安全防护等工作的要求。
- 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设备要求,包括对设施的监控、报警、防护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 制定了电力设施保护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 规定了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和方式。
以上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条文和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电力公司、施工单位和社会公众等在电力设施保护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注重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社会可接受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一、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减少设施损坏和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1.2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等。
二、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在进行任何保护工作之前,必须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包括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运行安全。
2.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电力设施,预防设施故障和事故发生。
2.3 快速响应原则一旦发现电力设施故障或异常情况,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2.4 合理经济原则在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时,要充分考虑经济因素和资源利用效率,合理配置保护装置和设备。
三、责任与义务3.1 设施管理者责任设施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工作计划,监督和检查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对保护工作的效果负责。
3.2 设施维护人员责任设施维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定期进行设施维护和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3 检修人员责任检修人员应负责设施故障的排查和修复工作,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4 监督部门责任监督部门应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保护工作措施4.1 设施维护与检修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更换磨损部件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2 温度保护对电力设施的高温部件,应设置温度保护装置,当温度超过一定限制时,自动断开电源,避免设施过热。
4.3 过电流保护对电力设施的电流进行实时监测,设置过电流保护装置,当电流异常或超过额定值时,自动断开电源,防止设施损坏。
4.4 过压保护对电力设施的电压进行实时监测,设置过压保护装置,当电压异常或超过额定值时,自动断开电源,防止设施损坏。
4.5 漏电保护对电力设施进行漏电监测和保护,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一旦发生漏电现象,自动切断电源,保护人身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4篇)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指针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操作规程。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通常由电力公司、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或相关法规制定。
以下是电力设施保护的常见实施细则:1. 务必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
包括但不限于:井盖、电缆、设备门等的密封、封堵等措施。
2.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例如: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严禁不熟悉设备操作的人员随意接触、操作设施。
3. 保持设施周围的区域清洁和整洁,防止杂物堆积或者植物生长过密,保证设备安全通风、散热等功能。
4. 建立完善的巡检制度,定期巡查设施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5. 安装监控及报警装置,持续监测设施的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一旦发生异常即刻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6. 制定应急预案,提前规划好各种可能的突发情况,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和应急处置,确保设施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和可靠性。
7. 加强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检修设备中的老化部件,确保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8.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培养员工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并提醒他们始终保持警惕,避免疏忽导致设施损坏或事故发生。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实际的细则根据不同的电力设施和地区环境的特点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设备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条保护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保护工作应当根据电力设施的特点和使用环境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第三条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电力设施管理部门、运维人员、安全监察机构等单位的协作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保护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随时修复和更新设施,确保设施的功能完好。
第五条保护工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员工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识,确保其遵守保护工作规定。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线路、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应急能力,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与公安、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参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预防事故的发生;采取多层次、多项措施综合施策,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安全管理,科学规划。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科学规划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布局,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三)协同合作,分工明确。
强化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力推进。
(四)应急处置,有效应对。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包括以下措施:(一)安全监测。
建立设施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设施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安全保护。
加强设施的围墙、防火墙、防盗门等设施的建设,保障设施的安全。
(三)安全巡检。
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应急预案。
制定电力设施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五)安全教育。
加强对电力设施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范文(3篇)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范文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预防、减少事故发生,并规范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2. 涉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1 设备操作员设备操作员应具备相关的电力设施操作知识和技能,并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操作规程应包括设备的正常开启、关闭以及应急处理等操作步骤。
2.2 保护设备维护员保护设备维护员应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保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按照相关的维护手册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2.3 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安全措施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安全管理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作。
3.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3.1 电力设施周边的安全隐患排查在电力设施周边进行定期巡查,发现任何与电力设施相关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
3.2 电力设施的标识和警示对电力设施进行明确的标识和警示,包括设施的名称、用途、工作状态等信息,以便相关人员进行正确操作和维护。
3.3 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按照相关的维护手册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3.4 电力设施的保护设备措施安装电力设施的保护设备,包括过流保护、电压保护、接地保护等,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保护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功能正常。
3.5 电力设施的应急处理措施对于电力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应急处理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并能够有效应对。
4. 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和教育4.1 培训计划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等,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为确保电力生产建设的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如下条例: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第二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遵循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法律对电力设施予以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三)与相关部门及电力线路沿线单位建立护线组织并落实责任制;(四)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负责所辖区域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七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内部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的专用管道、储灰场、水井、泵站等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等设施。
第八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等;(二)电力电缆线路的相关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等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定义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范围根据电压等级确定。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标志,标明保护区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标志,标明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维护国家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输送、变压及配电系统中的各类设备、设施以及与电力设施相关的各类土地、山林、建筑物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协调与合作。
第四条国家在统筹各方面利益、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优化电网建设布局,推动电力设施改造与升级。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电力设施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规划,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建设和改造设施。
第九条建设电力设施应当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用地,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运维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台账,及时更新设备信息,加强设施的巡检和维修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违规使用、侵占、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在电力设施的附近不得设置限高、限速、禁行标志,确保设施的正常施工和运行。
第十四条对于沿线电力设施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第十五条对于沿线电力设施的绿化和保护工作,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环境要求,合理布局植被,确保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与统一。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____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指对电力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设备等相关设施进行维修、检修、升级等保护性工作的活动。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保证工作的安全、有效、高效进行。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设施巡检: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设施维修:对出现故障的电力设施进行维修,及时恢复供电,减少停电时间。
(三)设施检修: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修,提高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设施升级:对老化、不安全的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供电质量和效率。
(五)设施保养: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根据设施的类型、规模、年限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一)计划制定:根据需求和情况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表。
(二)资源调配:根据工作计划,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三)工作准备:按照计划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准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工具。
(四)工作实施:按照计划和要求,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检、维修、检修、升级等工作。
(五)工作记录:对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设施情况、工作内容、工作人员等。
(六)工作总结: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模版(4篇)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责任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由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商和管理者共同承担。
第四条所有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商和管理者应当制定健全的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所有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商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六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商和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设施的巡视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商和管理者应当建立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的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商和管理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和防护。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商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外界施工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设施的保护。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商和管理者应当制定健全的电力设施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商和管理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所有者、运营商和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模版(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目标: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目标,例如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等。
2. 责任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方配合协调。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____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供电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和输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设施的保险和安全监控、设施的防火和防雷、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等。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防止设施受到各种意外事故和安全威胁。
第二章设施维护和检修第五条发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和检修频率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运行状态来确定。
第六条变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电力公司的要求进行,包括设备的巡视、清洁、润滑和紧固等。
第七条配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电力公司的要求进行,包括设备的保养、更换和短路保护器的测试等。
第八条输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电力公司的要求进行,包括设备的巡视、绝缘检测和杆塔的防腐处理等。
第九条设施维护和检修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设施维护和检修的记录和报告应及时、完整地填写和归档,以备追溯和查阅。
第三章设施保险和安全监控第十一条电力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设备保险、责任险和工程险等,以保障设施在保险范围内受到的意外事故和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安全监控应建立相关的监控系统和设备,包括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和远程监控等,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设施保险和安全监控工作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设施保险和安全监控工作的记录和报告应及时、完整地填写和归档,以备追溯和查阅。
第四章设施防火和防雷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防火隔离、消防设备的配备和人员的防火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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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
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
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
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
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
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