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最新版」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最新版」上海交通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上海交通大学【最新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最新版】序言上海交通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创建于1896年,原名“南洋公学”,1911年更名为“南洋大学堂”,1929年更名为“国立交通大学”,1949年更名为“交通大学”,1959年启用“上海交通大学”校名。
1999年,原上海农学院并入;2005年,与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
学校秉承“储才兴邦”的建校理想和“当为第一等人才”的育人理念,形成了“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求创新”的办学传统和“求真务实、努力拼搏、敢为人先、与日俱进”的精神品格。
面向未来,学校将致力于激发学生潜能,培养精英人才;致力于探索未知领域,攀登科学高峰;致力于攻克技术难题,服务国民经济;致力于繁荣社会文化,引领社会发展;致力于构筑文化桥梁,促进人类进步。
努力建设成为一所大师云集、人才辈出、科技成果与人文思想交相辉映,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进程中贡献卓著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及其他有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上海交通大学,中文简称上海交大,英文全称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JTU。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设有徐汇、闵行、黄浦、长宁、七宝、浦东等校区,其中闵行校区是主校区。
学校校庆日为4月8日。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使命是“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办学宗旨是“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一等事业、成一等人才”。
XXXX大学教学专门委员会章程
XXXX大学教学专门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管理水平,根据《xxxx大学章程》,《xx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是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为学校教学的重大变革或重要决策提供研究、咨询、审议、指导。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学委员会实行校院两级制度。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秘书处挂靠教务处。
下设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院(系)教学委员会是院(系)基层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本单位教学事务的咨询、指导与决策。
院(系)教学委员会接受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
职务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学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规划发展、师资建设、教师发展、国际交流、学生管理、实验室建设、医学院的相关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选举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由各院(系)选举、推荐产生。
选举委员一般由学校全职在岗工作1年以上,且师德高尚、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各院(系)推荐时,应考虑我校担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教师优先。
第六条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副主任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担任。
第七条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选举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委员仍可担任委员,直至任期结束。
第,僚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学校教学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二、对学校重大教学事务的咨询权;三、对学校教学改革和政策的提案权;四、对教学委员会议题的建议权及表决权;五、校教学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教学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对教学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院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科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医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
它体现医院学术至上、高级治院、学者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高级等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保障我院学术持续、科学地发展。
二、学术委员会构成1、学术委员会产生学术委员会由医院高级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高级组成,委员专业面须涵盖全院所有学科,人数定为全院教师数的10%-15%。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院教师民主投票并经其本人同意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2、学术委员会任期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3、学术委员会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人。
主任经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产生。
副主任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
4 、兼有行政职务副院长及以上的成员,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1、审议医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重大计划方案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医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医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审定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
2、审议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学术委员会对医院每年申报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3、审议医院重大的科研、教学计划方案学术委员会对本院重大的科学研究、教学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医院科学研究及教学规划。
4、评定医院科研、教学成果对医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研、教学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评选医院的科技工作和教学工作奖,并负责科研、教学事故的相关处理事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科[2014]4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科〔2014〕40号)各高等学校:为切实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7月30日附件上海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上海高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高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上海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
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
本细则侧重于高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建立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制度,强调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
高校学风建设严格遵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某某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立**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权利机构,审议学科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
在学术事务上具有审议权,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校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和院学术委员会三级机构工作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成员45位左右,原则上办理退休后的人员不再担任学术委员。
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属重点研究机构的学术带头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校根据需要,推荐若干名校内外著名学者和兼职教授参与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人选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挂靠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长兼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依学部设置热带农业与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理工、社会科学、人文学等5个学科组。
各学科组成员构成以所包含的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为主。
根据需要和代表性,可增加若干名学术造诣高的校内外专家学者。
学科组组长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党委会审定。
学科组秘书由学部秘书兼任。
学科组负责讨论、评议、协调本学部的各项学术事项。
第六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中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评议、协调本学院的各项学术事项。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学科组组长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设秘书长一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校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二)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三)审议学院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和学院设立的学术奖项;(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五)对学院教师的学术道德进行监督,对在学术事务(科技成果、论文、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的获得等)中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一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或聘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17-21人组成。
委员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四)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学学术的繁荣与发展,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术活动,特设立本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本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内最高学术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的知名学者、教授、专家等人士组成,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和决策学术发展规划;审议和决策学科设置、调整与撤销;审议和决策学术评价、奖励与惩罚;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学术审议与决策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对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决策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咨询与评定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负责提供学术咨询,对学校重要学术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评定,提出学术评价报告。
第六章学风维护与监督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校的学术风气,促进学术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委员产生与任期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提名,经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批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各大学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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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促进学术进步,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学风与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
学校成立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规范和治理学风与师德师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与之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规范,组织开展宣传与教育等相关活动,调查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等。
第三条委员会坚持贯彻“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方针,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形成“严谨务实、诚信求真、开拓创新”的治学氛围,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委员会由31-35名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
主任由学校分管学风建设的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其中职务委员15-17名,专家委员16-18名。
第六条职务委员由分管组织人事、教学、科研(含文科)、宣传、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医学院分管学风建设工作的副院长,以及教学、科研、宣传、学生、人事、纪检、工会等相关部处和医学院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风建设工作,依据其岗位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第七条专家委员由校内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在岗或退休专家、学者组成,涵盖学校主要学科。
其成员由各二级单位推荐选举、由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委员所在单位公示。
校长亦可推荐候选人和直接聘任委员。
院、系推荐的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该二级单位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中推荐。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处。
由人力资源处主要领导任秘书长。
第九条每届专家委员任期为五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委员需要更换时,由相应推选单位向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替补申请,报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七条办理。
委员的撤换、增补由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委员所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风与学术道德院校两级管理体制。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
各二级单位应将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在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机构中设立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单位学风及师德师风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若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则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直接行使职能。
第十一条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门会议。
会议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宜。
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章职责第十三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二)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三)审议学校在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四)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五)对二级单位学术道德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六)参与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一)根据需要召集召开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相关会议,商讨、研究和决策相关工作;(二)批准各二级单位推荐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专家委员名单。
第十五条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二)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负责监督;(三)汇总各二级单位每年度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报告及各职能部门学风与师德师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进行备案;(四)按年度发布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学术不端事件处理体系第十六条学生学风建设及学术不端相关事宜由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督促教务处、研究生院、学指委等相关部门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守则》、《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章程》、《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因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连带导师失责事件,由研究生院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医护员工的学术不端事件由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督促医学院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教职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不端事件调查按照本章程规定进行,并按照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教职工学术不端事件调查程序第二十条学术不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委员会秘书处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秘书处将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不端线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通报,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共同讨论,及时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委员会秘书处通知举报人、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由秘书处书面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委员会秘书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五条立案调查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调查小组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最长不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并多数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
调查小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校委员会秘书处。
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校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委员会确定;难以直接做出认定的,则由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至少包括一位委员会专家委员在内的、不少于三位学校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校级专项调查组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如校级专项调查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
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并多数同意方为有效。
调查组必要时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二十八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九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若有必要,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三十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及所在单位。
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书面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由秘书处另行组织包含至少一位委员会专家委员在内的、不少于三位学校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校级专项复议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小组、校级专项调查组做出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级专项复议组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复议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
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由复议组按前述程序进行复核。
复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的裁定。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按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惩戒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决定书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委员会委员,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委员或调查过程中相关调查组成员与当事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