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车辆管理,保障停车场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本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停车场秩序井然。
第二章车辆进出管理第五条车辆进出停车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 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主动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查验。
2. 驾驶员应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3. 车辆停放时,应按照规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残疾人车位等。
4. 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应关闭车辆门窗,熄火,确保车辆安全。
第六条停车场出入口管理:1. 停车场出入口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引导车辆有序进出。
2. 停车场出入口应配备专人值守,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放行等工作。
3. 驾驶员在出入口应主动配合管理人员查验,不得强行进出。
第七条特殊情况处理:1. 遇有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向停车场管理人员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2. 驾驶员应配合停车场管理人员对故障车辆进行拖移、维修等工作。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八条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应遵循以下规定:1. 停车场内车位实行先到先得原则,驾驶员应按照规定区域停放车辆。
2. 车辆停放时,应保持车身与车位边缘平行,不得占用两个车位。
3. 驾驶员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4. 驾驶员不得在车内留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九条停车场车位管理:1.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车位情况,确保车位数量充足、分布合理。
2. 驾驶员应遵守车位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改变车位用途。
3. 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拖移、罚款等处理。
第四章车辆安全与应急处理第十条停车场内车辆安全:1. 驾驶员应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停车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公平合理,服务至上;(四)科技创新,提升效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共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体系。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停车场设计应当满足停车需求,合理布局停车泊位;(二)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应当方便车辆进出,避免交通拥堵;(三)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引导车辆停放;(四)停车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安防设施。
第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停车场地面应当采用防滑、耐磨、耐候的建筑材料;(二)停车场照明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夜间停车安全;(三)停车场排水系统应当完善,防止积水;(四)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方便残疾人停车。
第三章运营与管理第七条公共停车场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二)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三)加强停车场安全防范,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和人员安全;(四)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五)及时处理停车场内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无障碍停车位;(二)在停车场内乱停乱放,影响他人正常停车;(三)损坏停车场设施;(四)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五)其他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停车场信息实时查询、车辆进出记录、收费统计等功能。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3•【字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8月23日第八届州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州长刘芳震2017年12月2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日照第六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七章规划指标计算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九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3.恩施市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范围示意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
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沟、水库及排水冲沟等,对自然排水通道和蓄水设施进行改造的,应当专题论证;(四)临近保护山体、水体周边区域(以下简称“两边”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2篇)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第一章通用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内所有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以及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依法管理,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停车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交通优化的原则,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建设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停车场,为车主提供便利、安全的停车环境。
第六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停车场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停车场设施建设第七条建设停车场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提出合理的停车位配比。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车辆类型和使用需求设置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包括小型车停车位、大型车停车位、电动车充电桩等。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配置先进的停车场设备,包括自动收费设备、停车信息采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停车场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为车主提供准确的停车信息,保障车辆出入和行人通行的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服务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明确停车场的管理流程和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巡查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提供车辆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停车场信息,包括目前可用车位数量、停车位类型等信息,并通过合适的方式向车主提供。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收费标准应当经过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和特殊人群提供无障碍停车位,并提供相应的便利设施。
第四章电子化管理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包括使用停车场管理软件、车牌识别技术等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社会秩序,便利市民出行,提高停车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种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包括街道停车场、社区停车场、商场停车场等。
第三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依法合规,服务至上,公正、公开、便民、安全。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依法合规,服务至上,公正、公开、便民、安全。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并开展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在城市停车管理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且需按照建设规划和安全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以满足市民停车需求,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停车服务为目标。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坚持集约利用和绿色环保原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广绿色、低碳、环保的停车设施和管理模式。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组织结构第十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停车管理委员会、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公共停车场管理部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推动车位资源整合共享。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社区等多级多元化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落实城市停车管理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着力完善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组织结构,建设智慧停车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停车服务品质。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管理应培养一支专业管理团队,为广大市民提供科学、规范、计划性停车服务。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制度体系,明确各自的权责。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加大投入,完善停车场设施和服务设备,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机制,保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加强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计费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用的公平、合理、透明。
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场、楼除外。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龙凤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应该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停车场管理细则(三篇)

停车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秩序,保障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内所有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应具备合法的建设、运营手续,车主应按规定使用停车场,并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应当保证车位数量充足,车位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建设和完善相应的车辆管理系统,包括信息采集、车辆计数、收费等功能。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保障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标识,标示车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方便的停车导引。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辆进入管理第十条进入停车场前,车主应按规定办理停车手续,领取停车凭证。
第十一条进入停车场前,车主应按照停车场的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其他车位。
第十二条进入停车场时,车主应按照停车场的指引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进入停车场时,车主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四条进入停车场时,车主应注意车辆安全,不得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进入停车场时,车主应主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防止财物被盗。
第三章车辆存放与出库管理第十六条车辆存放在停车场期间,停车场经营者应加强车辆巡查,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停车场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车辆存放在停车场期间,停车场经营者不得随意开启或搬动车辆,除非车主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车主在需要取车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支付停车费用。
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车主的要求,快速、准确地将车辆交给车主,不得拖延时间。
第二十一条车辆出库时,车主应按照停车场的指引驶离车位,不得占用其他车道。
第二十二条车辆出库时,车主应按照停车场的规定驶离停车场,不得逆行或违反交通规则。
公共停车场规章制度

公共停车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场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主体1. 公共停车场管理主体为停车场运营方,其具体责任为保证停车场正常运营,维护停车场秩序。
2. 停车场管理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保证停车场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停车场用户权利与义务1. 停车场用户有权利根据停车场规定,合法停放自己的车辆,并获得相应的停车服务。
2. 停车场用户有义务按照停车场规定缴纳停车费,遵守停车场规定,不违规停车,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3. 停车场用户应配合停车场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应按停车场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停车场规定1. 停车场用户应自觉遵守停车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随意超车,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2. 停车场用户应按照停车场管理人员指引,合理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3. 停车场用户应遵守停车场内的通行规则,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车或离开,应提前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经允许后方可实施。
4. 停车场用户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违法活动,如酒后驾车、涂鸦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被依法处理。
第五章停车费用1. 停车费用应按照停车场规定进行缴纳,不得擅自逃费或拖欠停车费用。
2. 停车费用的标准应合理公正,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收费。
3. 停车费用应有相应的发票和明细记录,停车场用户有权进行查阅和申诉。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1. 在停车场发生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疏散和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2. 停车场用户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配合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积极配合疏散和救援工作。
第七章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停车场规定的用户,停车场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惩罚措施,如收缴车辆、罚款等。
2. 停车场用户对违规处理有异议,可向停车场管理方提出申诉,停车场管理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其他规定1. 停车场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停车场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停车场用户有义务遵守停车场最新规定。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区域差异化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配建标准,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遵循临时性、应急性、安全性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交通秩序和周边居民生活。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标准、停车规则等,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完好,确保停车场安全、有序、整洁。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秩序维护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场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人身安全,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停车场管理和执法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停车场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恩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恩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鄂价费[2010]134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恩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10]134号)恩施州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恩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恩施州价[2010]59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4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恩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车型分类及具体收费标准。
恩施市所属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类型分为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个类型。
其停车的收费标准为:摩托车2小时内1元,以后每2小时增加1元,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3元;小型车2小时内3元,以后每2小时增加1元,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0元;中型车2小时内4元,以后每2小时增加1元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2元;大型车2小时内5元,以后每2小时增加1元,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5元。
具体的车型分类和分时段的计费方式详见附件。
对有关单位占道停车泊位停车费的计费收取,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停车道路每日晚22点至次日早7点实行免费停车;对临时停车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险车免收停车费。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主体为财政部门。
恩施市城建监察大队作为具体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持财政部门的委托书正本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有关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
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场、楼除外。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龙凤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应该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细则

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车辆停车的秩序,维护停车场的安全和卫生,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等各类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好停车秩序。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保证车辆出入安全。
第六条严格遵守停车收费标准,保证收费公平合理。
第七条停车场应设定合理的停车时限,防止车辆长时间占用车位。
第八条停车场应保证车辆通行道畅通无阻。
第九条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车位分布,设置残疾人专用车位,保障特殊人群的停车需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定期清理车位,保证车位干净整洁。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车辆驶入停车场,驶入车辆应按规定速度行驶,并在入口处接受工作人员指挥停车。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设置车位引导标志,指明空闲车位的位置,引导车辆停放。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后,车主应妥善锁好车门,保管好车内财物。
第十四条车主应按停车收费标准及时支付停车费用,取得停车票据。
第十五条车主准备驶出停车场时,应凭停车票据到收费处缴纳停车费。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协助车主安全驶出停车场,保证车辆出行的安全。
第四章停车场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加强巡逻巡查,防范车辆被盗、破坏等事件。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设置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停车场的动态情况。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设置应急救援电话等设施,保障车主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设置防火设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停车场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应设立服务咨询台,为车主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应优化停车收费方式,提供多种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应制定相关服务准则,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场应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六篇)

2024年停车场管理细则一、车辆行驶与停放规定1. 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行为。
2. 小区(大厦)内部,机动车辆严禁鸣笛。
3. 禁止在小区(大厦)内任何场所进行试车、修车、练车活动。
4. 严禁碾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及各类标识,同时不得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5. 禁止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非机动车则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6.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余车辆均需遵守本规定。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1. 停车场(库)需设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信息、营业执照及收费标准应悬挂于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2. 停车场(库)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并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车管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3. 停车场(库)及小区车行道路应清晰标注行车线、停车位(包括固定和临时)、禁停区域、转弯提示、减速标志及消防通道等,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以确保行车安全。
4. 停车场(库)出入口处应设置垃圾桶(箱),并在小区必要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以维护秩序。
5.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相关规定,办理进出手续并按时缴纳保管费。
6. 集装箱车、2.5吨以上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大厦)。
7. 禁止损坏停车场(库)内的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8. 保持停车场(库)内环境整洁,车主不得将车上杂物和垃圾丢弃于地面,如有漏油、漏水情况应立即处理。
9. 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等活动。
三、停车卡办理与使用规定1. 停车卡办理:停车场车辆保管分为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
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
城管部门停车场管理制度

城管部门停车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停车场的管理,提升市民出行体验,维护市容市貌,促进城市交通秩序,根据《城市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停车场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内所有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对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和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民的停车权益,合法合规地规范和管理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设施与服务标准第五条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包括停车位、收费设备、安全设施等,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行统一标准。
第六条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间,确保市民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保证车辆停放的安全和便利。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立便民设施,如卫生间、休息区等,提升停车场的服务水平。
第三章停车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停车场经营许可,按照许可的规定开展停车服务工作。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配备专业的停车场管理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进出管理、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等,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保障停车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着力加强车辆的安全监控,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停车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监督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停车场费用管理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市政府的规定范围内制定,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停车费用,确保市民了解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备专用收费设备,并对收费员进行培训,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定期上交停车场收费的相关记录,接受市城管部门的监督。
公共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共停车场内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维护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停车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停放、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停车场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停车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一)停车场负责人:全面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安保部门负责人:负责停车场安保工作的组织实施;(三)消防部门负责人:负责停车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四)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助完成停车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停车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监督停车场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四)组织开展停车场安全培训;(五)处理停车场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车辆停放管理:(一)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区域停放;(二)禁止在停车场内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等;(三)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四)停车场内禁止吸烟、饮酒、赌博等行为。
第八条人防物防:(一)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车辆及人员注意安全;(二)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安保人员,负责车辆及人员进出管理;(三)停车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四)停车场内应设置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停车场内情况。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一)停车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二)停车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停车场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四)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十条事故处理:(一)停车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二)停车场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事故;(三)停车场应做好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为确保车场秩序良好及人员安全,凡驾车进入本车场的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固定停车1、固定停车按年预先支付固定车位使用费,。
2、固定停车由物业管理部确认登记车辆,变更车辆信息,重新登记请提前一周办理。
3、固定车位的使用人士须遵守与管理部签订的《车位服务协议书》之内容。
二、车辆停放规定1、使用人士在车场内驾驶或停放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管理部之合法指示(无论是言语,书面或符号等均属有效)。
2、使用人士不得将车辆停放于他人之固定停车位,预留车位或其它非泊车位置或阻碍任何通道。
3、使用人士不得在本车场范围内维修、清洗车辆。
4、任何使用人士不得在本车场范围内进行停车以外的活动。
5、本车场之车位仅供停放车辆之用,任何使用人士不得利用其租赁车位堆放其它物品,亦不得将非机动车(含摩托车)停放于机动车位。
6、使用人士不得违反停车场内标志的规定,并不得将车辆停放于指定车位界线之外。
7、进入本车场之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车辆保险。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停放车辆时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2)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车场,如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发生事故,除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本停车场收费只提供泊车车位,泊车后请自行锁好车辆,关好门窗。
妥善保管好证件票据和现金等实物,本车场对此不负,保管责任。
4)本停车场的车位分为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固定车位协议租用,不得退让。
泊车时请自觉按指定位置分别停泊,不允许乱停乱乱泊。
凡违反规定、拒交费用、强行乱停乱放、不听劝告和车辆,本车场将采限相应在措施,不排除将车辆扣车或拖离车场,并作严肃处理,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
5)临时停泊车辆应入闸取卡,离场时在出入口自觉交费,车辆离场。
未缴费者的车辆有权拒绝放行,直至全部付清方可离场。
6)固定车辆必须按年预先支付固定车位使用费,按年预先支付固定车位使用费。
7)保持车场内清洁,不准在车场内清洗车辆,不准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不准在车辆内加油和维修车辆,不准在车场内弃置垃圾。
推进“六城”同创 致力破解停车难题——解决恩施市城区“停车难”的情况调查

推进“六城”同创致力破解停车难题——解决恩施市城区
“停车难”的情况调查
向前进;苏勇
【期刊名称】《学习月刊》
【年(卷),期】2016(0)6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加之山区城市道路资源的先天局限,恩施市"停车难"问题已明显成为优化宜旅宜业宜居环境的突出问题。
为此,最近我们对恩施城区"停车难"问题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门调查。
(一)中心区停车"转圈圈"。
城区中心区因"一位难求",特别是舞阳坝,作为恩施州城政治中心区、商业中心区,因车流量大,主干道两侧单位、商家停车场少,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尽管商家实行收费管理。
【总页数】3页(P39-41)
【关键词】停车需求;商业中心区;收费管理;道路资源;山区城市;机动车数量;六城;舞阳;停车泊位;停车管理
【作者】向前进;苏勇
【作者单位】中共恩施市委;恩施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五措并举缓解停车难题---襄阳市襄州区城管局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J], 柳洪群;
2.构建城市停车管理共治体系多举措多维度破解停车难题 [J],
3.\"停车难\"导致\"停车乱\"——停车难题仍待破解之策 [J],
4.以地下智能式停车模式破解老城区"停车难"的规划探索——以杭州市上城区停车设施布点规划为例 [J], 李昊翔; 何乐霞
5.以智慧停车破解城市停车难题 [J], 闫军[1];刘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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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停车场管理制度5篇

公共场所停车场管理制度5篇公共场所停车场管理制度篇1日常管理要点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物业部要通知服务处按规定给予协商处理。
公共场所停车场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保证小区停车场安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车位使用人的车辆安全,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管理基本原则第二条各服务中心承担直接经营管理及巡视管理责任,经营管理部承担统筹、监督和指导管理责任。
第三条停车场包含在管项目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根据在政府部门备案数据的编号进行系统信息管理,地上车位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公共停车服务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服务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普及率的提高,城市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解决停车难问题,提高城市停车服务质量,已成为城市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为了规范和提升城市公共停车服务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停车服务管理制度,是推动城市公共停车服务的发展和进步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
停车服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市民依法享有停车权益。
2. 便民利民。
停车服务管理制度应当服务于市民的出行需求,方便市民出行,解决停车难题。
3. 科学合理。
停车服务管理制度应当合理设置停车位、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科学规划停车场布局,提高停车服务效率。
4. 绿色环保。
停车服务管理制度应当倡导绿色出行理念,推动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5. 公开透明。
停车服务管理制度应当公开透明,市民对停车服务管理制度的内容、执行规定等有权了解和监督。
三、主要内容1. 停车位设置(1)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停车位。
各区、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设置方案,确保停车位数量充足。
(2)停车位设置应当考虑到交通流量、商业街区、居民区等不同区域的需求,合理分配停车资源,解决停车难问题。
(3)严格控制乱占、非法占用停车位的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市民合法停车权益。
2. 停车收费(1)根据停车位紧缺程度和停车需求,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费用应当有所差别,以激励市民合理使用停车资源。
(2)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如现金支付、电子支付、手机支付等,提高停车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
(3)建立停车费用监管制度,防止乱收费、超范围收费等违法行为,保护市民合法权益。
3. 停车场管理(1)停车场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设立专职管理人员,保障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
(2)加强停车场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停车场的使用率和服务质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
(3)建立停车场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停车场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公(交管)字90号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设部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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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
管理办法
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恩施州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
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
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
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
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场、楼
除外。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龙凤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
责本辖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应该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为周边居民提供停车服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对城区公共停车位进行分类统计并公示,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场(泊位)应当按照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进行设置。
取消道路停车收费。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取消道路两边停车泊位。
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城市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或其他不适宜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地方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泊位);禁止在室内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100米范围内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泊位)。
第十三条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车站、旅游景点等窗口地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和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其他类型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审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经营业主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做到:
(一)健全停车场防火、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标志牌;
(四)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
(五)公示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六)使用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七)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上岗。
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产权人、管理人、经营使用人为该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
(二)登记停车,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三)在停车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以及上下货物。
第十六条经批准实行对外经营服务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停车收费不使用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的;
(二)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没有和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
第十八条未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共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