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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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环保[2011]2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02.22

【实施日期】201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环保〔2011〕28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强化我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估、备案工作程序,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现将我市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处置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当编制或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

二、各企业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满足“沈阳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要求”(见附件1),对化工类企业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进行编制或修订。

三、各企业在编制或修订完成环境应急预案草案后,可自行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对本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四、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五、各企业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其中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熔炼、电镀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在向属地环保部门备案的同时,要向市环保局备案。

六、环保部门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企业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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