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印发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6〕161号【适用区域】沈阳市【发布时间】2016-12-16【生效时间】2016-12-16【关键词】环境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事件分级(1)1.4 适用范围(1)1.5 预案关系(1)1.6 工作原则(2)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2.1 指挥部(2)2.2 成员单位职责(3)2.3 指挥部办公室(6)2.4 应急工作组(6)2.5 区、县(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7) 2.6 专家队伍(8)2.7 应急救援队伍(8)3 预警(8)3.1 信息监测(8)3.2 预警分级(9)3.3 预警行动(10)4 应急处置(11)4.1 分级响应(11)4.2 信息报告与通报(13)4.3 应急处置(13)4.4 安全防护(17)4.5 应急终止(17)5 后期处置(18)5.1 事件评估(18)5.2 调查处理(18)5.3 善后处置(18)5.4 保险(19)6 应急保障(19)6.1 通信保障(19)6.2 装备物资保障(19)6.3 应急队伍保障(19)6.4 技术保障(20)6.5 宣传、培训与演练(20)6.6 经费保障(21)7 监督管理(21)7.1 预案修订(21)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21)7.3 奖励及责任追究(21)8 附则(22)8.1 名词术语解释(22)8.2 预案解释部门(23)8.3 预案实施时间(23)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辽宁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整合社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提高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企事业单位(除核设施以外)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意识,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能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事业单位应急人力、物力储备,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
第四条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及执行工作,以环境应急预案统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对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充足人力及物力保障,积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物资共享和队伍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有预案、有物资、有队伍,及时、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实施,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六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相关污染源企业: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制定了《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大气污染源管理,保证污染减排设施的良好运行,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监管,凸显污染减排环境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监管体系,创新管理模式,全面落实“3*6+1管理模式”,着力提高重点污染源的管理水平,确保污染减排设施的良好运行,切实发挥其减排效用,保障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同步实现。
二、工作目标通过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落实环保报告制度,完善在线监测系统,实行月监察和季核查制度,加强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提高设施投运率和净化效率等措施,确保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放,满足国家污染减排核查要求。
三、重点监管范围本方案的重点监管污染源包括全市国控大气污染源和建有国家认可减排设施的企事业单位。
目前,全市重点监管污染源为25家(见附表1)。
本方案实施后新建污染减排设施的单位,在污染减排设施投运的同时,亦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市环保局优环境二十项服务举措的通知-沈环保[2010]29号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市环保局优环境二十项服务举措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市环保局优环境二十项服务举措的通知(沈环保〔2010〕29号)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各驻沈环评机构:现将《市环保局优环境二十项服务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一日市环保局优环境二十项服务举措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会议提出的“调结构、优环境、惠民生”重点任务,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20项“优环境”服务举措,加快推进我市重点项目环境审批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两个5000亿”目标。
一、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审批联动机制,共享项目信息资源,指导建设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主动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可研报告的同时可编写环评报告。
三、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审批部门提前介入环评和评估阶段。
四、重点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期间,环境审批部门、评估部门和环评部门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到人。
五、重点区域开发及土地整理项目,由所在地方政府或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适当简化开发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没有规划和规划环评的,可根据环评分析报告,出具环保预审意见,待具体建设项目实施时,再进行环评及审批。
六、减少房地产项目审批要件,只保留房地产建设项目计划文件、环评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环评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意见3个必备要件。
七、简化环评和评估内容,制定房地产项目环评和评估纲要,进一步提高环评和评估效率。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环保[2011]16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沈环保〔2011〕16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
当前,国内环境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近期,铅冶(熔)炼、糠醛等行业企业环境安全问题频发。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认真履行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加强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熔炼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验收,长期违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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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沈政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1.6 适用范围2.应急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部2.2 应急办2.3 专家咨询组2.4 应急监测组2.5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2.6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的职责2.7 应急处理组2.8 各有关部门职责3.预防和预警3.1 信息监控3.2 预防工作3.3 预警分级3.4 预警措施3.5 应急资料库3.6 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制4.2 应急响应程序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4 应急处置4.5 安全防护4.6 应急终止4.7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5.应急保障5.1 资金保障5.2 人员保障5.3 装备保障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保险7.附则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7.2 奖励责任追究7.3 制定与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培训和演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二)企业基本情况及环境风险分析;(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四)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五)应急物资储备及保障;(六)应急培训和演练;(七)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确保其与实际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和程序。
第八条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预警信号、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发展,减轻损失。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报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应急演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二)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三)应急物资储备及保障;(四)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依法履行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培训和演练等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确保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便于监管和管理,凡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都应当备案管理。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响应和处理。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送本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备案之后及时更新。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便捷的原则,同时确保保密措施的有效性。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管理团队,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汇报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八条:对于未备案或未按要求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九条: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方便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备案情况。
第十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进一步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沈阳环境应急预案
沈阳环境应急预案一、前言沈阳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拥有众多化工、石化、冶金等行业企业,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风险较高。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的环境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沈阳环境应急预案》。
二、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应急预案的目标是保障沈阳市区域的环境安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降低人民群众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原则1.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原则。
2.总体任务是迅速控制,快速处置,全面恢复,防止事故蔓延和再次发生。
3.科学决策,依法治理,信息公开,加强协调配合。
4.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救援的综合机制。
三、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3.1 市级组织3.1.1 指挥部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下设,主要负责制定应急响应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和资源调配。
3.1.2 分管部门•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事故现场监测、评估和总结。
•公安局:负责刑事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和安全防范。
•人民医院:负责伤员救治和疫情防控。
•交通局:负责交通疏导和安全保障。
•消防局:负责事故现场灭火和救援工作。
3.2 区级组织3.2.1 职能部门区级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消防局等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市级组织进行环境应急救援工作。
3.2.2 救援队伍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救援队伍,进行环境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4.1 应急响应级别4.1.1 一级响应一级响应是指突发环境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一旦发生,市级指挥部立即组织救援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4.1.2 二级响应二级响应是指突发环境安全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市级指挥部立即调度区级组织,组织救援力量投入现场救援工作。
4.1.3 三级响应三级响应是指突发环境安全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一定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市级指挥部依次调度各区级组织,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修订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修订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辽环办〔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修订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直属各单位: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年1月4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1.6 事件类型1.7 预案体系1.8 启动条件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2.2 现场工作组3 预防与预警3.1 预防3.2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响应终止5 信息报告5.1 报告类型5.2 时限要求5.3 信息通报5.4 信息发布6 后期处置6.1 事件调查6.2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6.3 生态修复6.4 事件总结7 应急保障7.1 队伍与能力保障7.2 物资与资金保障7.3 机制保障8 演练、培训和奖惩8.1 演练8.2 宣传培训8.3 奖惩9 附则9.1 预案管理9.2 预案解释9.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目的为建立健全辽宁省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工作程序,提升省厅和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控制或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发生在辽宁省境内,或发生在辽宁省境外但可能对省内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前言本应急预案编制是为了规范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城市环境稳定发展。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突发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在一定范围内对环境产生极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安全产生伤害。
本应急预案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负责、协同应对”的原则,确保各级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顺畅,充分发挥应急机构的作用。
2. 紧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影响程度和形势发展情况,将紧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1.一级响应:针对因自然灾害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因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造成突出环境问题的紧急事件。
2.二级响应:针对因交通事故、爆炸事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3.三级响应:针对因小型突发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4.四级响应:针对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预判,加强指挥调度,提高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
3. 应急处置机制3.1 领导小组沈阳市政府应急领导小组为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市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3.2 一线处置部门3.2.1 环保部门沈阳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
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机动应急队伍,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督,做好环境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环境恶化。
3.2.2 公安部门沈阳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安部门,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
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及时落实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同时跟踪事故发展和警情变化,做好维护公共治安工作。
3.2.3 卫生部门沈阳市卫生局是本市卫生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卫生卫生工作。
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确保医疗救治和卫生防护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疾病传播。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沈环保[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沈环保〔2011〕19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驻沈环评单位和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现将《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以及沈阳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沈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管理,并定期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
沈阳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负责评估报告书(表)的日常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每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将考评结果通报、上网或上报。
三、凡在沈阳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环境保护部核准的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四、实行环评单位备案资质审查制度。
凡是在沈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单位均需到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每年对备案资质、备案材料及办公条件、人员情况进行评估和核查。
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必备材料1、环评资质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4、项目负责人环评注册工程师证和承接沈阳项目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环评师资格证和登记证及简介;5、驻沈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驻沈环评人员环评资质情况、在沈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驻沈分支机构的资产证明、房屋(办公场所)租赁证明或协议;7、近三年在沈或其他地区业绩一览表。
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130号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得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特别是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南方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全力以赴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安全保障任务。
(二)环境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
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
(三)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亟待健全。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十分薄弱,当前的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体制机制能力与新时期环境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突出表现为,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较差,预案建设及管理不规范;地方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薄弱;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科技、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支撑不足。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沈阳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沈阳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0.05.11
•【字号】沈环保[2010]71号
•【施行日期】201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沈阳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的通知
(沈环保〔2010〕71号)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环境应急管理的科学决策水平,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决定成立沈阳市环境应急专家组,聘任王黎等8名同志为专家组成员,聘期3年。
专家组的主要职能是:为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重点开展两方面工作:一是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指导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处置方案,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二是日常业务咨询工作。
包括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以及学术交流合作。
附件:沈阳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环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得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特别是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南方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全力以赴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安全保障任务。
(二)环境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
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
(三)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亟待健全。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十分薄弱,当前的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体制机制能力与新时期环境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突出表现为,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较差,预案建设及管理不规范;地方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薄弱;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科技、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支撑不足。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沈环保[2011]28号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沈环保〔2011〕28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相关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强化我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估、备案工作程序,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现将我市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处置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当编制或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
二、各企业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满足“沈阳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要求”(见附件1),对化工类企业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进行编制或修订。
三、各企业在编制或修订完成环境应急预案草案后,可自行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对本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四、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五、各企业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辽环函〔2018〕298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近期,在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暴露出应急监测准备工作不足、反应速度缓慢、时间滞后、布点不合理、数据不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效率。
为有效解决这一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有关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工作的要求,现通知如下:一、坚持“五个第一时间”,及时展开应急监测。
各市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和机制建设,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拉动演练和实操考评,提高人员能力素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的充分准备,应急监测设备和人员常备不懈,确保接到预警或通知能够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正确布点展开应急监测。
二、进一步规范应急监测程序,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利用便携式监测装备对大气进行应急监测,同时涉水的事件要同步进行水体应急监测,严格在规定时限将应急监测数据送达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
三、进一步严格问责机制,杜绝应急监测问题发生。
各市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监测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进行案例分析和查摆问题,坚决杜绝应急监测迟报、漏报、误报、谎报和错报等问题发生。
一旦发生上述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联系人:安义强电话:(024)62788582 传真:(024)6278858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1月12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辽环函〔2014〕436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各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对各地重污染天气预案修编完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时限。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我厅督促各市政府落实好相关工作要求,并按时报送备案材料。
按环保部、省政府要求,请各市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一、统一应急预警分级按照要求,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急预警分四级管理,统一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实施预警即响应。
响应分级统一采用“IV级、III级、II级、I级”表示。
二、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应急预案要明确各部门和企业单位职责,做到政府统筹,响应措施逐项细化分解,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应急预案中须列入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和道路、机动车、生物质禁烧等防治措施,明确对应等级停产、限产的数量、比例,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
三、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各市每年5月要对前一年应急预案编修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总结5月底前上报我厅。
应急预案重大调整的,须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并报备,发布前须征求我厅意见。
各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完善,2015年9月30日前要完成修编、发布和备案工作。
附件: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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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环保[2011]2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02.22
【实施日期】201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环保〔2011〕28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强化我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估、备案工作程序,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现将我市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处置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当编制或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
二、各企业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满足“沈阳市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要求”(见附件1),对化工类企业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进行编制或修订。
三、各企业在编制或修订完成环境应急预案草案后,可自行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对本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四、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五、各企业编制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其中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熔炼、电镀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在向属地环保部门备案的同时,要向市环保局备案。
六、环保部门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企业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