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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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一、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的概念 第一节 破产财团与破产财团概述 (一)破产财产的含义 形式意义:应依破产清算程序用于清偿债务的破 产人的财产 实质意义: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或者破产申 请时,以及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 的可供破产清偿的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2、破产财产是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3、破产财产是由清算人占有和支配的财产 4、破产财产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
常见问题: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 产权该如何处理? 2、破产企业创设之初所登记的注册资金不实,创设人的 补足资金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3、在破产前破产企业受让他人财产并已经取得所有权或 者土地使用权的,如果还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是 否属于破产财产? 4、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现破产人的部分财产正被采取民 事诉讼执行措施但尚未执行完毕或还未开始执行。这部 分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5、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尚未到期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 财产?
(二)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财产 1、因债务人清偿和财产持有人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的孳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入
三、破产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 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则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转让。 2、企业分立 3、债务人以其资产设立下属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4、债务人与他人组成联营企业 5、债务人的未到期债权
2、膨胀主义 破产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 产而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新取得的财产。 优点在于扩大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增加用于清偿 分配的财产,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破产欺诈行为。
二、我国破产财产的法定范围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 2、无形财产,如土地ຫໍສະໝຸດ Baidu用权、专利商标权等 3、货币及有价证券等 4、投资权益,如股权、出资份额
(三)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的的区别 破产财产是具体范围,破产财团是集合范畴。前 者用于现实的、个别的层面,具有分散性和直观 性特点;后者用于抽象、概括的层面,具有宏观 性和集合性特点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破产财产范围的不同立法模式 1、固定主义 以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 而宣告破产后新取得的财产不纳入破产财产的范 围。 优点在于:(1)简化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2)有 助于债务人维持生活尽快摆脱困境(3)保护了破 产宣告后债务人的新债权人(4)促使债务人主动 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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