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调节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政策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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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调节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政策研究

提要:当今社会,收入分配是否公平,越来越受到了人们普遍关注,而税收作为一种调整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政府来说,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标,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除了税收,还有公共支出和公共管制,罗伯特·J·兰普曼(Lanpman, Robert J.)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所作的词条“转移支付(transfer payments)”中认为:“税收制度对于富人向穷人的收入再分配只起轻微的作用,而政府开支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则要明显得多。”①根据罗伯特的观点,税收在“劫富”方面有效,但在“济贫”方面却效用不大。税收调节收入的机制有本身的作用条件,还有涉及到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平衡问题,所有的这些问题都制约着税收作为财政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和效果。

关键词:税收收入分配公平效率税收政策

引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这个大前提下,个人由于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和信息的不同及市场供求的变化,会导致人们在收入和财产分配中出现差异,而这种差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了日益扩大的趋势,如果长期存在这种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的严重不均,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一问题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换句话说,市场无法实现社会公平。这就需要国家对国民收入的进行再分配来宏观调控这种显失公平的状况。国家利用税收,通过对税种、税基和税率的选择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因而,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领域,理所应当地承担起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任。

一、税收调节机制理论

(一)税收调节的内涵和作用条件

税收调节机制是指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对个人收入的形成、分配、财富积累与转让等实施全面调节的制度。税收调节科划分为直接调节和间接调节,属于直接调节的税种是所得税与财产税,属于间接调节的是商品税。②比如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就是对高收入者多征税,保护低收入者,不收或者少收税,这样从收入的源头入手,自然缩小了收入的差距。还有其他一些税种,都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只是在收入的不同过程缩小差距,比如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商品税中,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课税,比如

对奢侈品征税高额消费税。

虽然税收对收入差距具有调节作用,但这种作用需要符合条件的环境。首先,税收政策实施会产生预期效果必须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大环境下。在计划经济时代,个人收入完全按照国家计划,根本不需要税收调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个人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这时税收才承担了调节的作用。如果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就会存在大量不合法收入,税收对此难以进行调节,更不用说是否有作用。另外,做到更容易监控高收入者必须使个人收入货币化和经济活动信用化,这都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二是需要健全税种、实施符合经济发展的起征点和实行比较适度的超额累进税率。要想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就应该建立上述条件,否则税收很难起到有效作用,甚至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

(二)税收调节收入的可行性

1.在个人收入的形成环节。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使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收入的形成环节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环节,因为这是源头环节,在收入合法且货币化的情况下最容易税务机关监控和征收,同时,我国经济发展的当前阶段中,可支配收入是个人财富积累的主要来源。所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

2.在个人收入的分配环节,通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除个人所得税外起补充调节的作用。个人收入由于消费行为的实施进行了再次的分配,对高收入群体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额度较高的征税,就间接减少了高收入阶层的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同时还能引导高收入群体把收入从消费转向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3.在个人财富的累积环节,征收财产税。财富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纳税能力的强弱。财产多的人多纳税,财产少的人少纳或者不纳税,以及针对不同的财产累计级别设定不同的财产税税率,更大程度地调节差距。

4.在个人财产的转让环节,征收遗产和赠与税。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在国外优势也称“死亡税”。③赠与税以赠送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赠与人或受赠人课征的税。课以上述两种税,可以削弱财富在高收入者手中代代转移,在再分配环节显示公平。

(三)税收调节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首先,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就应该保证税收公平。它是指国家征税时,应使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与其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其中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其次,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也应该坚持效率原则,它要求征税所带来的超额负担最小和额

外收益最大。②但是公平和效率问题在实际中是无法做到完全兼顾的,二者是矛盾的,既对立又统一。公平要求多收入多纳税,少收入少纳税,达到税后收入趋于平等,这就有一个让多收入者少赚取收入的驱动,结果不利于经济发展。但同时,公平却是实现效率的基础,如果税收不能做到公平的话,就会使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造成混乱的经济环境,进而反过来影响效率。所以,必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调节的作用。

二、简要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

从1978年改革至今,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长,截止到2007年,城镇居民全年可支配收入13786元,比上年增长17.2%;农村居民人均全年收入4140元,比上年增长15.4%。但收入差距也日益拉大,2003年我国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为0.46,已经超过了“警戒线”,2005年非官方统计的基尼系数已到达了0.496,说明了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处于严重的不平衡状态。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

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大(表1)。

第二,地区收入分配差距大。1998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排名第一的XX省达到8840元,而最后的XX省仅为4010元;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排名第一的XX 达到18645元,而最后的XX省仅为8057元。④

第三,行业收入分配差距大(表2)三个方面。

1997—2006年城乡居民家庭的收入及差距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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