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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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及实施细则》

2014-12-22 13:16:46 作者:来源:浏览次数:493 网友评论0 条为促进浦东新区私募证券投资行业快速发展和行业相关机构集聚,特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PE: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浦东新区私募证券投资行业快速发展和行业相关机构集聚,特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运用各种投资工具和交易策略,通过各种合法合规渠道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或各类期货市场的非公募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传统定义的国内阳光私募和海外对冲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贴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本办法所指的有效管理规模,是指对外募集的非自有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扶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四点:

1、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

2、企业通过信托、券商集合理财、基金专户或通过有限合伙募集的资金,并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二级市场;

3、获得中国证监会下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金融机构牌照的企业或符合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引进企业;

4、有效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才补贴资格主要指在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并在浦东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企业支持

第六条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千分之一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分三年拨付,申请时期为企业成立的两年内。

第七条对企业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企业在浦东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50 0 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第三章人才支持

第九条对有效管理规模20亿以上的企业,或符合《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重点引进的国际知名对冲基金的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 万元。

第十条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奖励。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给予高管其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40%的奖励。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给予其当年在该企业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20%的奖励。

企业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已落户和新落户浦东新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后续政策延续以十三五政策为准。本办法由新区金融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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