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点问题研究_0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1. 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其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侵犯是判断其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是否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是判断非法证据是否应被排除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应当受到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相关部门制定了以下具体规定:(1)主体责任原则。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应当为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采用合法的方式获取证据材料,不得违反法律程序获取证据信息。
(2)违法证据排除原则。
不论是执法人员自行非法获取证据,还是从第三方获取的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3)连带排除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其他非法证据得到的,应当予以连带排除。
3.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实践方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需要遵循以下具体方法:(1)主动排除。
执法部门需要积极主动地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主动使用非法证据。
如果非法证据在案件中被发现,执法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的法院或检察机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源头排查。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排查证据信息的来源渠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某项证据来源不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合法证据取代。
如果非法证据不能排除,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的证据信息取代非法证据。
(4)证据规则分离。
对于违反程序获取证据的情况,执法部门应当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则严格分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机构,检察机关在审查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准确运用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检察机关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深入探讨。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
三、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还需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措施(一)审查证据的来源和收集方式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首先需要对证据的来源和收集方式进行审查。
如果证据的收集方式涉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隐私、暴力取证等,那么这些证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了解其对证据的看法和态度。
如果被告人提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证据被非法收集,检察机关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三)监督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记录和存档,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依据。
五、案例分析以某市检察机关为例,该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严格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操作。
对于涉及非法收集的证据,如通过侵犯隐私、暴力取证等方式获得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
同时,该市检察机关还积极监督侦查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予以纠正。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三、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排除,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不够明确;另一方面,一些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忽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导致部分非法证据被作为定案依据。
五、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进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使办案人员充分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办案人员对非法证据的识别能力和排除技巧。
(二)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要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三)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办案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制约。
通过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开展案件评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案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之一,往往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然而,当这些供述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时,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便受到质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公正、防止权力滥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现状分析1. 非法取证手段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侦查手段的更新,一些新型的非法取证手段层出不穷,如非法录音、视频取证等。
这些手段虽然能够快速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但同时也给非法证据的排除带来了挑战。
2. 法律规范与实际操作的不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和复杂情况,往往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原因分析1. 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违法取证等问题。
2. 律师介入时间早、效果差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能够提前介入案件,但由于律师缺乏调查取证权、无法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意见等,导致律师在防止非法取证方面的作用有限。
四、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提高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强化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对任何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证据都要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
(3)完善证人出庭制度:通过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使证人能够更有效地接受法庭的质证和询问,从而保障供述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1)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
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
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对策
【 关键 词 】 事诉讼 法 ; 事证 据 ;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 刑 刑 非 【 中图分 类 ̄ 1 9 5 -D 2 . 2 【 文献标 i] l Ri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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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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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实 践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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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刑事非法证据规则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的适用状
【 稿 日期 】2 1一 O— 1 收 02 4 3
不 是 没 有 非法 证 据存 在 , 是 我们 没有 办 法 找 出非 法证 据 。 而 ( ) 非 法证 据 排 除 程 序 的 启动 方式 来看 , 要 由被 二 从 主
最后, 从审判人员对证据认定的角度来看 , 审判人员对 证 明标准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 。 如李子高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 中, 因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 问违反 了《 公安机关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 15条规定 的“ 第 4 对拘 留、 逮 捕 的犯罪嫌疑人、 告人应立 即送往看守所羁押” 法院就 被 , 认 定这 两份证据 为非法证据应予 以排 除。而在 闰平 安受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修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这一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着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和该规则确立给侦办案件人员带来巨大压力的问题和困难。
文章在对上述困难进行总结分析的同时,提出了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三个方面建议,即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律师讯问在场制度的建立以及看守机关和侦查机关管理主体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困难;解决建议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难(一)程序性裁判中的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分配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在针对主诉讼被告人的程序中属于程序性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在这一诉讼中,公权力机关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诉讼是否有效和合法是这个诉讼需要解决的重点。
“谁主张、谁举证” 是普通诉讼中的一般举证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大致适用的。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裁判中,在诉讼中权利遭到侵害或有可能遭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提起程序性裁判,在诉讼体制中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并往往处于被逮捕被羁押状态,如果要求他们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无异于法律苛求。
况且由于知识缺乏和侦查的隐密性,哪些是程序违法行为他们也很难知道,如果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举证责任,则事实上颠覆了程序性裁判机制。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这就是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赋予了控诉一方。
但是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当事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这就是说,除了审判人员认为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并由控诉方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外,被告方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主体在提起该项程序时,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而这种限制就是上文提到的“法律苛求”。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证案件质量、维护社会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制度。
该规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审查起诉的重要职责,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因非法取证导致的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现和纠正能力有待提高。
此外,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为更好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2. 加强审查起诉过程中的监督力度。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几个焦点性问题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几个焦点性问题摘要: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诉讼活动运行的基础。
证据问题一直是诉讼的关键性问题,也是长期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相对滞后,刑事证据问题的规定过于粗疏和简陋,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缺失必然会造成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诸多问题。
本文也试图去厘清几个焦点性问题,以期达到理愈辩愈明的效果。
把自己一些不太成熟和完善的观点提出来,以求教于方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焦点性问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5月30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文简称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的出台给我们解决相关问题带来了良好的契机。
也正是基于此,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给予其高度的肯定和评价。
认为它是”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1,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2,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3,是”吹响了新一轮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号角”4等等,可谓溢美赞扬之词不绝于耳。
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的当下,对于这两个规定给予如此之高的评价,并不过分。
但同时,在高度评价该规定的同时,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在该规定中也有几个未尽如人意的地方,引发了诸多学者的研究和讨论。
一、该规定的效力等级之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五机关共同发布。
从立法主体看,两高是司法机关,有权发布司法解释;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是行政机关,属于国务院下属部门,仅有权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规章。
这就使得本规定带有了”混合性质”5(发布主体混合,规定内容混合)。
只能在大体上视之为”司法解释”。
而这种奇怪的混合性质的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却并不鲜见,刑事法律规范中比比皆是。
这也可以视为是带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形式。
究其原因,就在于法的贯彻与执行。
执法不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病。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非法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予采纳其证明法律事实的效力和意义。
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相关理论等方面来论述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首先,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内容。
该条规定:“证据必须合法,经过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就意味着法院在接受证据时,必须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予采纳。
这种规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其次,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参考一些判例的具体实践。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明确指出了一些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原则,即明确规定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搜查和调查规定而获取证据的,法院不得使用;第16条规定了非法收集的证据排除原则,即明确规定开展非法窃听、偷拍等搜集个人隐私的证据,法院不得使用。
这些具体的实践案例和指导性解释进一步规范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此外,非法证据的排除还可以通过相关理论的支持来加以论证。
例如,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定证据的使用是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证据规则的一种有限制的原则适用。
同时,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与公道原则紧密相关。
公道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公道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方法一般为排除证据的直接使用和排除证据的间接使用。
直接使用的排除主要是指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据链的环节上,不承认证据的证明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供述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与分类、现状分析、理论依据、实践探索及未来展望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定义与分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根据获取手段和侵犯权益的不同,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以下几类:1. 侵犯人身自由的非法证据,如采取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手段获取的供述;2. 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证据,如未告知被告人权利、未进行合法传唤等程序性错误导致的供述;3. 侵犯隐私权的非法证据,如侵犯通信自由、隐私权等行为获取的供述;4. 其他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证据。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取证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一些非法证据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排除;另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导致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人权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2. 程序正义原则。
非法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和诉讼规则,损害了程序正义;3. 证据真实性原则。
非法取证手段往往会导致供述失真,影响证据的真实性;4. 法治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
2006.11法制与社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何黎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09)摘要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世界各国均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几个不同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研究后,对在我国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分析。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42-02一、非法证据的涵义对非法证据的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说认为,“刑事诉讼中得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①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
②依据《刑事诉讼法》给出的定义,证据本身并不应该具有所谓非法或合法的称谓,也就是说证据本身并无法律性(或合法性)的特征属性,因为证据在本体论上仅仅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所以关于非法证据的提法是不科学的,称其为违法取得的证据才是合理的,为了论述方便,在本文中笔者仍沿用非法证据的称谓。
二、联合国公约及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一)联合国公约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适用酷刑者刑讯笔供的证据”即规定了以酷刑方式取得的为非法证据,适用排除规则。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6条规定,当检察官根据合理的原因得知或者认为其掌握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通过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非法手段,尤其是通过拷打,残酷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于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以其它违反人权的手段取得的,检察官应当拒绝使用此类证据来反对采取上述手段之外的任何人将此事通知法院,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将使用上述手段的责任者绳之以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的研究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较晚,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初露端倪。
但是直至今天,我国仍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且也很凌乱。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相继出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了规定。
但是,从现行宪法到现行诉讼法对非法证据规范没有规定完整的要素,即在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法律规范要素中,欠缺法律后果要素的规定。
这使得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现行的、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为了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体现司法民主,维护法律尊严,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为:“‘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非法证据”是一个法学移植概念,在美国,“非法证据”的含义是通过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而于其他类型证据相区别的。
“‘非法’二字其实是‘非法取得’四个字的简称,指不用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实施官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所收集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其得以建立、正常及高效运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人们评判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
该规则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否定了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使被取证人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保证。
(2)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行使权力调查取证,容易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 ) 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 价值 分析 二 非
的其他证 据是毒树 的“ 实” 如非法逮捕 获得 的物 证 、 果 , 逮
捕后获得的 自自等 。对毒树之果 , 国原则上采取 排除的 美
态度。
( ) 国 的 非 法 证 据排 除 规 则 二 英
在刑事诉讼制度 中有两个基本 目标 , 一是要最 大限度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研 究
李 涛
(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3 0 6)
要通过诉讼 过程来实 现 ,程 序正义是 正当程序 的 内在要
求 。而非法收集 的证据因程序违法 , 可能侵犯相对人 的合 法权利 , 而且证据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 坚持程序正义 , 要 求宣布违反程序 的诉讼 行为无效 , 由此获取 的证据无法 而
年来我国理论 界和司法 实践部 门关注 的焦点 问题 。 文从 本 非法证据 的概 念人手 , 结合 国外学 说和适用情 况 , 分析我
oi ho一案 中明确 : 以违 反宪法 的方式 搜查 、 凡 扣押 所获得
证据 , 依照宪法规 定州法 院亦不得 采用 , 最终 完成 了排 除 规则 的全 面适用 。 2非法取得 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 5条规 . 定 :任何 人? “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 件中被迫 自证其罪不经过 正当法律程 序 , 不得被剥 夺生命 、 自由或财 产? 这条规定 ”
身体与居住 自由。但这一判决 的效力 只适 用联邦法 院, 不 适用各 州法 院。 对于州官员违法搜查 、 扣押取得 的证据 , 宪 法第 4修 正案无 任何救济 方法 。直 到 16 年 的 M P. 91 aP v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确立 , 是世界刑事诉讼证据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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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点问题研究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关键,也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定罪的核心。
因此,对证据的应用以及如何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显得重要。
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当注意适用的实体性及程序性两个方面的问题,从非法证据的范围、以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合法性以及“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等问题入手研究,从而解决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呈现较大差距的情形。
并且,我国可考虑借鉴美国非法证据排除模式的先进经验,考虑采用引入预防性制裁规则、设立相对弹性化的个案排除标准以及将非法言词证据引入“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等方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以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标签: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程序性裁判传统的刑事审判同时包含了定罪和量刑的过程,是法院对被告人承担何种刑事责任问题所进行的实体性裁判活动。
但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完善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发展,以程序性争议问题为诉讼标的裁判机制逐渐出现,我们将其称之为“程序性裁判”。
目前我国对于程序性裁判的研究过分依赖于英美法学界的研究框架,着重于运用程序性裁判的研究成果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理论上的评价。
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目标与实际运行成果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点问题分析(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重要实体性问题1.关于非法证据的范围问题(1)排除以严刑逼供或通过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取得的供述。
严刑逼供是指以暴力手段欺压或变相体罚取得的口供。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恐吓,迫使其做出违背意愿的行为,对其配偶、子女追究相应责任或影响其前途等都属于威胁。
(2)对重复性供述应予排除。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讯逼供后做出的供述,与之后受刑讯逼供影响做出的重复性供述都应排除。
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为了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达到平衡,对此种情况做出了例外规定。
一种是在侦查阶段主体变更后。
即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没有举证以证明搜集的证据是合法的,安排其他侦查的人员再次进行询问时,在事先就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自愿陈述的,此种情形下搜集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另一种则是诉讼阶段变更。
在案件进行起诉、审判的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陈述有关事实的,其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以违法方式搜集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应予以排除。
(4)非法实物证据应予以排除。
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适当合理的解释。
2.关于以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起草时,关于是否将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供述是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有不同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法律对搜集方法并没有规定,其是否应当排除,主要在于有无虚假陈述。
但另一種观点反驳了此意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采用此方法搜集的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3.关于“毒树之果”规则的问题“毒树之果”排除规则是指以违法方式取得的直接证据是“毒树”,由该违法证据所取得的无论是否合法的衍生证据,是毒树之果,都应予以排除。
以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过程来看,“毒树之果”规则是必不可少的,对侦查机关能形成有效限制。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应确立“毒树之果”规则,明确其适用的范围、条件等。
(1)明确“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的范围“毒树之果”规则对违法行为取得的直接证据以及衍生证据都予以排除,即任何衍生证据都适用此规则。
但显而易见的是,此规则的适用会扩大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至于影响案件进行的各阶段的活动,减弱打击犯罪的力度。
因此在适用“毒树之果”排除规则时,要限制其适用范围。
(2)“毒树之果”排除规则适用方式的不同情形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决定了在“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的适用方式上,应参照德国式的相对排除方式。
对于以违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衍生证据,办案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案情复杂程度、衍生证据的类型及重要性等相关因素做出弹性判断。
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大量以严刑逼供的方式获取的供述,再以此为线索获得的其他衍生证据,一律根据此规则予以排除。
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形,如上文提到的重复性供述。
(3)建立“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的案例指导模式由于我国立法系统的特殊性,很难在短时间内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规则去解决“毒树之果”排除规则适用过程中判断标准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因而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的模式来应对当前的司法困境是相对成熟的选择。
这种模式的建立,有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重要程序性问题1.庭前程序中证据是否合法的处理(1)庭前阅卷。
承办法官自开庭审理前,应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全面清晰地掌握案情。
承办法官应对被告人是否在侦查起诉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获取的证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检察院要将以违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排除在外,并将这些证据随案移送。
(2)审查犯罪嫌疑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规定,被告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线索如涉及相关内容的非法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人员,或者相关材料如利用违法行为取得证据的照片、录音等,以免被告人滥用权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院应当在庭审开始前召开会议审查被告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如不能证明证据是通过违法方式获得的,被告人的排除申请就没有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被告人补充其相关证明,如果未能补充,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告知被告人不予受理。
2.法庭调查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1)关于被告是否有权直接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
在某些案件的情形下,侦查人员出庭仅仅拒绝承认以违法方式取得供述,由于仅有证言,所以很难判断,证言是否真实可靠。
针对这类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详细说明具体搜集证据的过程。
并且,公诉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针对此证言向侦查人员发问。
对于被告人是否可以发问,《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并未有明确规定,学界有一种观点表明:如果被告人的发问权会导致侦查人员的出庭率下降,会不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
也有人对此观点进行反驳,认为被告人如没有发问权,会引起社会舆论的不满,对审理的效果产生不良的影响。
(2)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方式。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后,法庭需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要求,法庭在审查证据合法性后,应当庭做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的复杂性,合议庭对争议的焦点证据难以达成统一意见,可以选择休庭,当合议庭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在宣布开庭并告知处理决定。
通过此种方式,可以在不耽误审理案件进度的情况下,有弹性的适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实践中更符合个案审理的需求。
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不能在法庭作出决定前对证据做出处理如进行宣读或质证。
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庭可以采取口头决定做出处理,并记录在案。
对该问题不服的,可以上诉时提出。
(3)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限。
被告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有关非法证据排除,如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提出,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规定了几种不同阶段提出申请的不同处理情形:在庭审过程中如发现了其他线索,则可以在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经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合法性存在怀疑的,应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驳回申请。
被告人不得以重复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但以找到新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非法证据为例外,否则,法院不再受理。
在二审法院期间,只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材料,或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告知被告人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情形才可以受理。
并且,被告人应陈述未在一审中提出申请的理由,二审法院进行相应的审查。
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4)关于检察机关的举证时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告人在一审中提出的有关申请进行积极的举证,以证明证据是合法取得的,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如人民检察院在一审过程中怠于举证,人民法院做出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检察院不可以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一审当中本应出示的相关证据,但一审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的为例外。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方向从美国刑事诉讼判例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模式与美国20世纪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状况相似。
我国可考虑借鉴美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先进经验,作为后发改革国家,我国完全能够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排非”模式。
首先,应引入预防性制裁规则。
从美国的“排非”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犯罪嫌疑人陈述的自愿性与真实性不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理由。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知有沉默权,侦查机关最后获得的口供仍然可能是真实且自愿的。
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率较低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立法没有对违法侦讯设置预防性排除标准,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违法侦讯程序设立更严格清晰的审查标准,是有效减少违法侦讯的重要方法。
其次,设定相对弹性化的个案排除标准。
除了对侵害犯罪嫌疑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强制排除之外,对侵犯除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轻度违法侦查,可以由法院通过个案裁判设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范形成指导案例以适应现实需要。
个案裁量排除模式可以让法院裁量的空间更大,对于监听、诱捕侦查等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由法院结合个案案情,审查其合法性,决定是否进行排除。
最后,将违法言辞证据引入“毒树之果”排除规则。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模式中,美国法院不仅对违法侦查获取的直接证据进行排除,对随后的无论是否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衍生证据也是予以排除的。
虽然我国目前难以将所有的违法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都确立“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但对于以暴力、变相体罚等尤为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所获取的证据,应采用“毒树之果”排除规则,否则以暴力等严重违法侦查行为获取的衍生证据将会规避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规则的权威受损,难以对侦查机关进行限制。
尤为重要的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后,,增加犯罪嫌疑人的举报渠道,使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看守所警等人员及时转达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诉求。
三、结语2012年3月通过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2017年6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表示我国在排除非法证据的道路上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由于实践中在规则的适用问题上,出现大量的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手段获取证据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并且,规则本身还存在瑕疵,如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定较小,“毒树之果”的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获取的其他证据例如刑讯逼供获得的一系列实证等还没纳入排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