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体瘤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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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体瘤司法鉴定陈述书

司法鉴定陈述书

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有如下评价:

一,基本同意尸检结论

对于尸检确定的死因,原告全部同意。但有一点补充:患者8号发生大出血,动脉血流经鼻腔喷射样涌出,量大,时间长。所以,大量失血对脑和全身有严重的影响,在死亡中起一定的加重作用。

二,根据尸检确定的死因,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过错以及和死亡的因果关系做如下陈述:

(一),1号的第一次垂体瘤手术不当损伤颈内动脉,理由如下:

1,术后立即发生偏瘫,说明大脑半球受损。这点原告和被告意见一致。

2,术后当日的脑血管照影已经发现颈内动脉海绵血管床附近出现了动脉瘤。在瘤体的近心端,颈内动脉有切迹。原告认为这是手术导致的动脉受损

表现,而不是患者自身疾病的表现。

(二)术后大面积的半球缺血病灶是动脉瘤引发

在8日再次手术时,手术记录记载动脉瘤远端血流缓慢。对此,原告认为动脉瘤内有夹层改变,动脉瘤外观膨大的表象之下,是动脉内部管径变小,导致血流不畅。这就能找到了术后脑梗死样改变的原因。

(三)1号垂体瘤手术操作不当,记录记载不祥有过错

原告有理由认为,在垂体瘤手术中,定位不当,腔镜操作不慎,导致垂体瘤附近的颈内动脉受损。这些经过手术医生能够发现异常,但手术记录没有详细记载这一过程。

(四)术后偏瘫发生后做CT不当,而应该做磁共振检查

术后偏瘫常见原因是手术局部出血,但也可能是血管发生梗阻。CT只能发现早期的出血,而不会在24小时内及时诊断大脑的缺血性改变。被告只考虑出血可能做CT,没有考虑到缺血可能,选择既能发现早期出血,也能发现早期梗死的磁共振检查,属于考虑不周。对手术导致脑梗死估计不足。

(五)没有尽早发现动脉瘤属于严重过失

2,案例:

医疗事故:垂体瘤手术后渗血死亡经鉴定医院无措

(2015-07-21 19:14:03)

转载▼

标签:辽宁律师医疗事故垂体瘤分类:神经内外科其他各科事故

原告周女士、刘女士、王先生诉称:周女士系本案所涉患者王某某的妻子、刘女士系本案所涉患者王某某的母亲、王先生系本案所涉患者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因脑垂体瘤于2011年12月27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2012年1月10日,王某某在被告处接受第一次手术,结束后王某某头部渗血对外界无任何反应,医生告知系头皮渗血无需担心,但一个多小时后仍未苏醒,经CT扫描其颅内有溢血,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此时,主刀医生已经回家,正在赶回医院的路上,第二次手术后,王某某对外界刺激仍无反应。此后,被告从未与原告沟通过王某某的病情,2012年1月20日,被告致电原告告知王某某已经死亡,但原告至今未见到王某某尸体。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对王某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其一是在手术前的风险告知环节,告知不充分,书面告知与口头告知不一致,没有让原告充份知晓手术的风险;其二是在第一次手术中,主刀医生不等王某某手术完全做好就已经离开,后第二次手术时,

主刀医生从家中赶来医院延误了抢救时机;其三是被告存在术后监护不利的情况;其四是被告术后未与原告作良好沟通,原告至今没有看到王某某尸体;其五是被告存在篡改病史嫌疑,病史材料有重复装订修改痕迹,具体篡改哪里不知道,但是患者死亡时间和封存病史时间间隔很长,被告完全有篡改病史的时间。因与被告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724,600元、丧葬费23,3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5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鉴定费3,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市一院辩称:其一王某某系垂体巨腺瘤,手术指证确切,术前向患方交代手术风险,患方签字同意才手术,由于肿瘤巨大且供血丰富,术后出血在目前医疗条件下仍无法彻底防范。在观察过程中,及时复查CT发现肿瘤腔血肿,立即进行手术清除血肿。其二常规情况主刀医生在脑膜缝合之后下手术台,缝皮由助手完成是完全符合诊疗规定的。其三术后病人需要在手术室苏醒2个小时,之后回到ICU病房,值班医生检查发觉病人苏醒不理想,进行CT复查后就马上安排手术,当时值班的是一名副主任医生和一名主治医生,他们先行准备并进行手术,同时主刀医生也赶回医院,并未延误抢救。其四,术后由负责管理的主治医生和手术的主刀医生与患者家属进行病情交流。故在整个事件中,被告方无过错,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患者王某某因“左眼视物模糊1月余”于2011年12月27日入住被告处。既往史:糖尿病四年,高血压四年余。查体:神志清,查体合作,GCS15分,对答切题,定时定向力好,眼裂大小正常对称,眼球各向运

动好,眼震(—)。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射正常。视野变窄,数指准确。四肢感觉、肌力、肌张力正常,病理征(-)。辅助检查:外院MRI(核磁共振)示:鞍区巨大占位。入院诊断:①鞍区占位;②糖尿病;③高血压。当日视野检查报告:患者视力不佳,无法注视固视点。2011年12月28日蝶鞍区核磁共振:鞍内及鞍上区巨大占位,考虑垂体大腺瘤可能,肿块部分包绕基底动脉及双侧颈内动脉C1段。当日头部CTA(增强):鞍内及鞍上区为中心见不规则性肿块影,边界尚清,约48.634.842.7mm大小,呈膨胀性生长,周围骨质吸收破坏,肿块突破鞍隔向上生长。2012年1月9日术前谈话记录:拟定手术:开颅垂体瘤切除术。2012年1月10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开颅血肿清除术。手术记录:肿瘤广泛包绕视神经,大脑动脉环,与脑干、三脑室底均紧密粘连,血供极丰富,质地较松软,于瘤内将肿瘤组织分块切除,并电凝止血,出血量2000ml,输血量1200ml。19:40病程记录,患者拔管复苏后入监护室,查体:意识未(恢)复,GCS5分,口咽通气道自主呼吸中,氧饱和度100%,左瞳孔0.3cm,右瞳孔0.25cm,对光反射消失,刺痛肢体可见屈曲,双侧病理征阳性。立即行头颅CT提示鞍区血肿(19:27:51CT报告:鞍区为中心见大片高密度影约5243mm),请示朱主任后立即予以甘露醇250ml 静滴,并急诊行开颅血肿清除备去骨瓣减压术。当日20:00-22:00手术记录:鞍区肿瘤术后,鞍区瘤腔内血肿,为暗红色血块,量约40ml,清除血肿,彻底止血,见颅压明显降低,脑搏动好;出血量200ml,输血量0ml。术后给予止血、抗炎、脱水、激素等处理,但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生命体征进行性变差,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20日3:58分宣告患者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垂体巨腺瘤。死亡原因:垂体巨腺瘤,中枢衰竭。现原告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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