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考】自考本科 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常考案例分析集锦(20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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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7月22日以电传对外发盘销售缝纫机一批,并规定"限7月28日复到".国外客户于7月29日复电至我方,称"你方来函接受,请备货".我国该公司立即电告对方该接受有效,并催促其及时开证.恰逢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缝纫机的价格大幅下降,外商于7月30日来电称其7月29日接受已逾期,属无效接受,拒绝开证.

问:(1)外商理由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8分)

(2)我方该如何做?(2分)

(1)外商理由不成立,合同应该成立。因为对于逾期接受只要发盘人立即表示接受有效,则接受仍然有效。本案例中外商7月29日来函确实属于逾期接受,但是我方已经电告对方接受有效,则合同成立。外商则不可以单方面撤销已经成立的合同。

(2)我方应该与外商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要求对方及时开证。协商不成可以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如果对方缺乏诚意,可以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或仲裁。

2、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成立,本案例涉及到有效发盘的问题,国外B商人在8月15日对我国A进出口公司发出了不可撤销的发盘,规定了有效期8月22日止。20日我国A进出口公司的复电构成了还盘,原发盘失效,B不再受约束,而A进出口公司20日复电则构成了新的发盘,B未作答复,表示没有还盘。8月21日,A公司再次发电,又构成了新的发盘,对于新发盘,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因此,贸易交易成功,还必须得到B的接受。如果B接受,表示同意原来价格交易,则可以签订合同如果B不接受,A不能强求。所以,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这是单方面的意思表达。

3、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 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6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8月份装运。我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英商。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英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英商寄来的货物在London港的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英商。另外,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浸湿,已经部分发霉。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英商是否该赔偿?为什么?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为什么?

1、我方要求英方赔偿浸湿损失,英方应当赔偿。应为FOB术语

风险的划分界限是货船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此浸湿发生在装船后等待入仓平仓的过程中,为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所以此损失应有卖方承担,即英方承担。

2、我方不应该支付装船费和平仓费。根据FOB的变形FOB (Trimmed)可知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

点评:贸易术语的风险的划分界限和各贸易术语的买方、卖方的义务和责任,是学习贸易术语需要掌握的基本的知识,本题考核的是基本的知识。贸易术语的相关知识是重点考核对象,每年必考,考生对贸易术语相关的知识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综合分析的程度。

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一批蔬菜,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问:(1)请根据CIF术语的性质,判断该合同是否是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2)请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的关系,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本合同以附加条件改变所使用贸易术语实际意义。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CIF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易贸易术语,即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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