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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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
1.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保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工作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固定式在用压力容器(不包括超高压容器、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
2.检验依据
本细则依据的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压力容器制造时所依据的版本。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固容规》);
(3)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GB150《钢制压力容器》;
(5)GB151《管壳式换热器》;
(6)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7)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8)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9)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3.1.1.1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为:
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⑵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⑶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⑷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3.1.1.2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3.2现场条件
3.2.1使用单位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容器在检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影响全面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
(4)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做出规定。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8)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9)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220V电缆应安装隔离变压器;
(10)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11)进罐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2.2安全防护
(1)检验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2)检验时,受检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检验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3.2.3清理打磨
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及其焊缝两侧各50mm应当露出金属光泽。进行超声波检测时焊缝两侧各150mm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
3.3人员要求
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员)应具有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容器类别的检验资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检测项目(RT、UT、MT、PT、ET、AT)资格证书。
3.4设备要求
钢卷尺、150mm钢板尺、焊缝检测尺、多功能棱角测量仪、检验锤、5~10倍放大镜、超声波测厚仪(带标准试块)、里氏或布氏硬度计(带标准硬度试块)、手电筒(三节以上电池电筒)、游标卡尺或
自制测深仪、线坠、评片灯、制图仪器、白色和红色记号笔等。
无损检测器备:射线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标准试块以及各种超声波探伤用品、马蹄形或旋转磁场磁力线探伤机、标准试块以及各种磁粉探伤用品、渗透探伤标准试块以及各种渗透探伤用品、角磨砂轮、安全电压行灯等。若需进行金相检验时,应由专业金相检验人员准备现场金相所需设备(仪器)、工具及消耗用品等。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4检验流程
4.1签定检验协议
容器检验前一般应与受检单位签订检验协议。协议签订按相关程序文件要求执行,当需要延期检验的,应当要求受检单位按照《固容规》7.6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安全附件的校验要求受检单位按照《容检规》的相关规定实施校验,应在协议中明确。
4.2编制检验方案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现场勘察情况,制定检验方案。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如需要时应编制检验方案,第三类压力容器,或者有特殊要求、特殊工况的压力容器一般应逐台编制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经压力容器检验责任师审核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检验方案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容器概况及工艺参数;
(2)方案编制依据;
(3)检验项目及相应技术标准;
(4)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5)检验程序;
(6)安全管理;
(7)检验、检测人员及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