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范本(doc 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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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范本(doc 69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

第十三节股利分配政策

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

2

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特别提示和风险因素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节募股资金运用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四章附则

旧条文新修订条文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首次发行股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调整准则制

定依据。

3

4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八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删除。《首发管理办法》已规定。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订招股说明书。在符合本准则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删除。《首发管理办法》已规定。

第十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如发生股东或董事、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的职务)变动,出现财政税收政策、业务方向和范围的重大变动,取得或失去新的重大专利或特许权,以及进行新的重大投资或融资行为等,发行人应视情况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核心内容已

合并至第七

条。

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后至股票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上述事项的,发行人也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删除。“风险因素”一节的披露要求调整后,发行人所披露的全部风险均应为投资者特别关注的信息,不必再要求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招股说明书还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还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

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

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

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

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

参照《上市规

则》仅作文字

修改。

6

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发行人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披露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

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

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十条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

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

发行的简要情况,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

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但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

分的主要内容;

(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

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

根据重要性

原则,对原条

款进行了调

整。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

删除。《首发

管理办法》已

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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