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的批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水上船舶安全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水上船舶安全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安委办明电[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水上船舶安全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0年1月9日,在北纬25度5分34秒、东经119度48分38秒海域,天津籍货船“大新华营口”与福建省石狮市渔船“闽狮渔3785”发生碰撞,造成渔船沉没,死亡1人、失踪11人。
1月11日,江苏省灌云县渔船“苏灌渔11515”在北纬33度49分、东经120度30分海域搁浅后,船主私自组织人员上船卸载渔货时遇险,造成船上11人落水失踪。
1月20日,在北纬23度28分05秒、东经117度42分54秒海域,巴拿马籍货船“CURITIBA”与福建省漳州市渔船“闽东渔2619”发生碰撞,造成渔船沉没,12人失踪。
除以上3起重大水上船舶安全事故外,今年以来还发生了6起较大水上船舶安全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失踪。
经对以上事故初步调查分析,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商船与渔船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不遵守值班规则、疏于了望;二是海洋捕捞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较低;三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
为做好水上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突出预防为主,认真抓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的渔业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别是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排查隐患,务必把春节和“两会”期间的渔业和水上运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有关部门要对冬季渔业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作出专项部署,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冬季大雾、大风、寒潮等恶劣和极端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川府发[2012]2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0【实施日期】2012.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2012]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8月以来,我省接连发生沪蓉高速南广段“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攀枝花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达州万源市永盛煤矿“9·9”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极其深刻,充分暴露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即,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是各地、各部门的一项严肃政治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把确保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举一反三,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要足额保障安全投入,推进和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快建设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
贵港市水利局关于广西华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浮船坞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的批复
贵港市水利局关于广西华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浮船坞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1.05•【字号】贵水审批〔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港市水利局关于广西华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浮船坞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的批复广西华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由广西南宁清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广西华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浮船坞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及关于该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水行政许可的申请收悉。
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经审核,同意出具《贵港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贵河许〔2024〕1号)。
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贵港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贵河许〔2024〕1号)贵港市水利局2024年1月5日贵水审批〔2024〕1号贵港市水利局关于广西华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浮船坞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的批复广西华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由广西南宁清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广西华奥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浮船坞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及关于该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水行政许可的申请收悉。
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经审核,同意出具《贵港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贵河许〔2024〕1号)。
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关于四川省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的批复
关于四川省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的批复(国经贸安全[1998]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川府[1998]53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
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一、1998年7月12日,四川省江安县发生特大沉船事故,死亡5人,下落不明88人。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今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
当班驾驶员周双福渡江位置选择不当,航路选择错误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是:江安县船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严重忽视安全,安全管理涣散;有关部门严重失职,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力。
这是一起员任事故。
三、原则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其中对江安县交通局副局长黄家容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川府[1998]53号)国务院:1998年7月12日,我省宜宾市江安县发生一起特大沉船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王金祥副省长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
目前该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
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对《四川省人民政府“7·12”事故调查组关于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查报告》进行了审核,同意调查组对该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如东“11·12”海难事故
如东“11·12”海难事故关于如东“11·12”海难事故结案的批复省海洋与渔业局,南通市人民政府: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申请对如东“11·12'’海难事故结案的函》(苏海管[2001]58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181号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结案,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这是一起主要由涌潮引起的意外海难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请南通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这起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教训十分深刻。
南通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重复事故和类似事故。
附:如东“11·12”海难事故调查报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2月21日附:如东“11·12”海难事故调查报告2001年11月12日晚,如东县长沙镇“肉饼沙”滩涂由于受涌潮(俗称怪潮)的影响引发一起海难事故,造成10名农渔民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镇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
李允石省长、姜永荣、吴瑞林副省长和韩庆华副秘书长都批示要求妥善处理事故并吸取教训,做好渔业安全工作。
有关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工作。
为了弄清情况,省里成立了以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国平同志为组长,南通市副市长宋飞等同志为副组长,共2O人的事故调查组。
经过6天紧张的调查,已查清了这起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以及相关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放经过及施救、善后工作情况11月12日13时许,家住如东县长沙镇三民村的养殖专业户张春生雇请本镇三民村曹亚梅,黄海村夏玉兰,兴港村薛志权,长东村陈敦萍、沈新明、钱国祥、黄惠菊,张何村周福平等8人,连同本人共9人分乘两辆手扶拖拉机(一辆手拖有牌照,号码为江苏FK1600,由机主薛志权驾驶,有驾驶证;另一辆手拖无牌照,机主为陈守加,先由陈守加驾驶,无驾驶证,至陈守加工作的养殖场后,换由沈新明驾驶,沈有驾驶证,但未验证),到距海堤8公里外的“肉饼沙”滩涂紫菜养殖场从事搭架子、放苔绳等生产作业。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鄂安办〔2019〕28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发挥好安全生产舆论监督作用,切实通过曝光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现将2018年以来查处的8起我省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湖北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官道河磷石膏库二期未批先建案2019年3月29日,省应急管理厅发现该项目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擅自投入使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襄阳市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案2018年5月24日,该公司盐水槽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两名员工受伤,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5万元。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三万八千元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该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荆州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案2018年12月4日,原荆州市安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法人及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且厂区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以九万八千元罚款。
江安县青峰寺火灾事故原因
江安县青峰寺火灾事故原因江安县青峰寺是一座历史悠久的佛教寺庙,建立于唐代,是当地的一处重要宗教文化遗产。
然而,就在不久前,青峰寺却遭遇了一场严重的火灾事故,导致寺庙的一部分被烧毁,给这一历史遗迹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这场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事故原因进行了猜测和讨论。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青峰寺火灾事故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青峰寺本身的情况。
青峰寺地处江安县的一座山峰上,四周树木繁茂,风景秀丽,是一处极具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佛教寺庙。
寺庙内保存了大量珍贵的历史文物和佛教文化遗产,是一处备受保护的文物古迹。
然而,寺庙建筑的年代较久远,加上长期没有进行系统性的维护和保养,使得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在火灾发生前,有关部门曾多次对青峰寺进行过检查和整改,但是仍然未能彻底解决寺庙的安全问题。
另外,由于青峰寺所处位置较为偏僻,交通不便,加上地处山区,消防设施和通讯设备相对不完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抢救和救援工作将面临较大的困难。
火灾的发生通常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且隐患往往在平时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据初步调查和现场勘查结果显示,青峰寺火灾事故的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气设备老化和故障。
由于寺庙年代久远,其内部配套的电气设备多数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存在老化和性能下降的问题。
加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不及时,可能存在一些隐患问题,比如线路老化、接触不良、过载用电等,这些都有可能引发火灾。
二是人为因素。
据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和调查结果显示,火灾发生时是在夜间,并且当时寺内存在一些外来人员,他们的吸烟和使用火源等行为可能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此外,一些工作人员和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未严格遵循规定、或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明火照明,也有可能引发火灾。
三是自然环境因素。
青峰寺地处山区,气候多变,林木繁茂,大风等自然因素可能会引发树木漏电、雷击等现象,也有可能引发火灾。
四川宜宾712事故报告观后感1
四川宜宾7·12事故报告观后感2018 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142余万元。
围绕此次事故,检测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面向全体员工召开了安全事故警示会议。
会上,我们总结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企业严重违法违规。
恒达公司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违规生产、实际生产产品与设计不符等问题。
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充分暴露出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对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以及地方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上没有严把安全关。
相信很多人都还记得发生在2015年的“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其惨状历历在目,有此前车之鉴,如今还是会发生类似事故,是当权者或普通职工心存侥幸还是真的无知者无畏?经济利益真的可以凌驾于人的生命之上吗?值得我们深思,一时的疏忽可能造成永世的遗憾,金钱再好,没有生命美好,时间再紧,没有安全要紧。
我们公司也是常与化学品打交道的企业,更是有部分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合物堆积,这就需要我们每一个员工引起高度重视,上至公司集团负责人,下至一线员工,无一例外。
日常隐患的收集汇报需要从下而上的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则需要由上及下的宣贯,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近两年公司确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宣传与教育,但是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宿舍垃圾桶起火、实验室线路起火、车间起火等。
我认为究其根本原因仍旧是从基层到高层没有充分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规章制度不能只停留在文字,而应该具体落实。
譬如从最不起眼的一项说起,实验区域及化学品相关车间应严禁烟火。
在相关区域均粘贴有显眼的禁止吸烟安全警示语,但是危险区域内吸烟现象屡禁不止,个人认为其原因就是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以及相关经济处罚未落实。
若“三令五申”不能达到目的,那就必须毫无情面的采取经济处罚,否则成不了规矩。
四川宜宾恒达“7·12”事故问题剖析
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有关问题剖析孙广宇(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2日晚18时42分33秒,位于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园区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爆炸还造成二、三车间起火燃烧,过火面积1800m2,一车间、库房、烘干房、分析室、办公楼等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破坏。
这起事故是自2012年造成29人死亡的河北克尔“2〃28”爆炸事故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化工事故,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及国务委员王勇均对这起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事故损失、搜救进展及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
刚才,大家通过视频片已经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结合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等前期调查情况,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该起事故至少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有关企业层面(一)事故企业目无法纪,唯利是图,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恒达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系江安县政府招商引资入园项目。
2016年4月,该公司取得江安县发改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设计年产2000吨5-硝基间苯二甲酸,300吨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
作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该公司应依法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才能建设;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并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制定试生产方案、开展试生产。
但是从初步调查情况来看,事故单位完全无视法律法规要求,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安全风险完全失控。
一是未批先建。
2017年7月,宜宾市安监局就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批先建,要求其立即停工并补办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该企业仅在2017年12月补办了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发给的安全审查意见书,2018年3月15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同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至事故发生前,办公楼、分析室、烘干房、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库房、储罐区等主要建筑物已基本完成。
关于常山县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的批复
关于常山县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的批复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常山县“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常山县“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浙政发[1908]60号)收悉。
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一、1997年7月22日,你省常山县发生一起住宅楼倒塌的特大事故,死亡36人,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860万元。
事故发生后,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
该楼房工程质量低劣,特别是基础砖墙质量低劣和擅自改变设计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是—起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和管理混乱造成建筑质量低劣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同意《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
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强建设工程和建材的质量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关于常山县“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浙政发[1998]60号)国务院:1997年7月12日,我省常山县发生一起住宅楼倒塌的特大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86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泽民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当地党政领导竭尽全力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
张启楣副省长迅即赶赴常山县指导抢救和处理善后工作,并成立了以省政府副秘书长周航为组长、省级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经过7月12日上午9:30左右,常山县城南小区第51幢住宅楼中间偏东处上部出现裂缝,紧接着裂缝迅速扩大,相互向中间倾倒,在数秒钟内全部倒塌,当时在楼内的39人被压在废墟中。
15年国内自然灾害
15年国内自然灾害你还记得2015年我们国内发生过什么自然灾害吗?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国内十大自然灾害,欢迎阅读!一、4月25日西藏地震灾害“4·25”西藏地震灾害(受尼泊尔地震影响)2015年4月25日14时11分,尼泊尔(北纬28.2度,东经84.7度)发生8.1级地震,震源深度20千米,震后一个月内4级以上余震265次。
震中位于博克拉,最大烈度为X度,重烈度区从震中向东延伸。
截至2015年6月11日,地震至少造成8786人死亡,22303人受伤,中国西藏、印度、孟加拉国、不丹等地均出现人员伤亡。
这是一场西藏近80年来最大的地震灾害,是西藏和平解放以来最大的地质灾害。
震后,吉隆情况不明,聂拉木失去联系,定日请求支援。
“4·25”地震的震中虽然在尼泊尔,但波及我区19个县区。
在8.1级强烈地震和两次7.0级以上余震冲击下,约有2700座房屋倒塌。
由于自治区党委、政府措施果断、救援及时,始终把救人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地震共造成31名中国人死亡,865人受伤。
二、5月至6月南方地区洪涝风雹灾害南方部分地区先后遭受强降雨袭击,导致福建、江西、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等地遭受的洪涝风雹灾害持续发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亿余元。
截至6月15日9时统计,分省灾情如下:据福建省民政厅报告,南平市邵武市、浦城县、光泽县1.6万人受灾,2300余人紧急转移安置;400余间房屋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1.8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500余万元。
据江西省民政厅报告,萍乡、鹰潭、赣州等7市35个县(市、区)52.6万人受灾,1人因滑坡泥石流掩埋死亡,1.6万人紧急转移安置,8300余人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余间房屋倒塌,近1600间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49.5千公顷,其中绝收5.9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4.8亿元。
据湖南省民政厅报告,株洲、衡阳、邵阳等8市26个县(市、区)61万人受灾,1.7万人紧急转移安置,1.7万人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余间房屋倒塌,近3600间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27.9千公顷,其中绝收5.5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3亿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五起非客运车船非法载人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五起非客运车船非法载人事故的通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委办[2007]31号【失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委办[2018]1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9.19【实施日期】2007.09.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五起非客运车船非法载人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0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9月11日至18日,全国接续发生五起非客运车、船非法载人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共造成42人死亡、11人失踪、21人受伤,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现将有关事故情况通报如下:9月11日,湖南永州市双牌县江村镇上游村一村民用自己的一艘自用小船载14人回家,当船行至双牌水库上游芭蕉岭水域段时发生侧翻,造成9人死亡。
事故初步原因:一是非法载人;二是在行驶过程中,突遇风浪,船舶驾驶员处置不当,致使船舶侧翻。
9月13日1时30分,四川甘孜州银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五十铃轻型箱式货车,从赫德钨锡矿出发,行至距矿部约20公里的康定县贡嘎山乡上程子村时,翻入垂直高度约40米的程子河中,造成13人死亡、8人失踪。
事故初步原因:一是货车非法载人;二是车辆严重超载(核载5人,实载31人);三是连降暴雨,导致部分路段路基塌陷,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司机仍冒险行驶。
9月13日,四川宜宾市宜宾县泥溪镇一村民自用木制小船(长3.76米、宽0.96米、高0.28米)载8人,在过一条60米宽的小河时,船舶突遇泡水(由下向水面翻涌如沸的水流)造成船舶倾斜进水翻沉,船上8人全部落水,造成2人死亡、3人失踪。
事故初步原因:一是船舶非法载人;二是因连日来岷江上游和本地连降暴雨造成此次事故发生水域水位猛涨,易致泡水发生。
9月16日7时30分,宁夏吴忠市中宁县喊叫水乡一辆无牌照小四轮拖拉机,非法搭载23名村民,沿石泉村中由南向北行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无牌照四吨华山牌低速载货汽车相撞,两车同时。
四川沉船事件
四川沉船事件引言:四川沉船事件是指发生在四川省境内的一起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沉船事故。
这起事件发生在某年某月某日,由于种种原因,一艘载有乘客的船只在航行中出现了问题,最终导致船只倾覆并沉没。
作为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四川沉船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讨论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质疑。
本文将对四川沉船事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此次事件的原因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事件经过:四川沉船事件发生在一艘游船在川江上航行中的时候。
据目击者的描述,当时的天气情况良好,河流水流平稳。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船只突然出现晃动和倾斜的情况,乘客们立即感到不安。
船只迅速倾覆,并开始下沉。
事故发生后,附近的救援队伍和民众立即展开了抢救行动,但不幸的是,船上大部分乘客未能及时获救。
最终,造成了大量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的悲剧。
事故原因:至今,四川沉船事件的具体原因仍然在调查中,但一些初步报告和目击者的证词提供了一些线索。
据报道,这艘游船是一艘老旧船只,船体存在磨损和腐蚀的迹象。
而且,船只的载客量超过了安全标准,导致船只超载。
这可能是沉船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还有人猜测船只在航行中可能受到了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例如航道的淤积和水域的水质问题。
然而,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实验来确认。
社会影响:四川沉船事件对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这起事件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乘客家属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
其次,此次事故对整个游船行业造成了沉重打击,引发了对游船安全的广泛担忧。
在事件发生后不久,相关部门开始对游船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了对游船行业的监管。
此外,四川沉船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相关责任人的质疑和议论,呼吁加强责任追究和安全管理。
教训与启示:四川沉船事件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重要的教训和启示。
首先,船只的安全和维护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尤其是对于老旧船只,应该更加频繁地进行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性。
其次,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特别是对于游船等载人交通工具,应该实行严格的限载政策,以保证乘客的安全。
四川省犍为县“7.2l”特大沉船
四川省犍为县“7.2l” 特大沉船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8年7月21日,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乐山分公司所属“川运24号”客轮载客322人(含船员23人),从宜宾驶往乐山,于下午3时10分行至犍为县峰子湾水道,发生客轮翻沉,死亡、失踪共计166人,直接经济损失1830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这次特大沉船事故的发生,虽然与岷江河流水情较复杂有一定关系,但主要是当班船长思想麻痹,驾驶操作不当,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的。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川运24号”客轮值班船长罗某忽视安全生产,选择航线不当,驾驶操作失误,是造成这次特大沉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本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落水死亡,故不再追究。
2.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乐山分公司副经理陈某,分管公司生产和安全工作,平时对船员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严,对岷江河段安全航行的具体措施落实不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
3.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乐山分公司经理康某,是该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管理督促不够,特别是对高级船员要求不严,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鉴于康某在事故发生后能接受教训,工作积极,表现较好,群众反映工作实在,给予康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50%的罚款,停发6个月奖金。
4.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经理李某,身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新形势下对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抓得不紧,管理不严,对该公司船舶航行河段不安全隐思缺乏调查研究,帮助驾驶人员注意提高操作技能总结安全航行经验不够,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罚款,停发3个月奖金。
5.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副经理李某,分管安全生产,协助经理抓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下属单位工作不力,但监于该同志任职时间不足1年,免于行政处分,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罚款,停发3个月奖金。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特别关注安全与健康2019聚焦检修规程》(SHS01036-2004)第2.1条①和《盛华化工公司低压湿式气柜维护检修规程》②的规定,聚氯乙烯车间的1#氯乙烯气柜长期未按规定检修,事发前氯乙烯气柜卡顿、倾斜,开始泄漏,压缩机入口压力降低,操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气柜卡顿,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进入气柜的气量加大,加之调大过快,氯乙烯冲破环形水封泄漏,向厂区外扩散,遇火源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1.企业层面。
(1)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③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第七条④的规定,未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对下属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管理指导不力。
新材料公司未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对下属盛华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部分重要部门负责人长期不在盛华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失察失管。
(2)盛华化工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应急处置能力差、生产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2.部门层面。
(1)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
(2)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
(3)非法停车场涉及的部门。
对2014年10月原宣化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张世元承包的集体用地改变用途、非法修建停车场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原宣化区人民法院未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非法停车场存在4年之久,事故造成停车场内3人死亡,7辆大货车、5辆小型车损毁。
(4)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
在对张小线养护改造工程路线方案组织论证、设计和评审中,未考虑盛华化工公司重大危险源(氯乙烯气柜、球罐)对该路段构成的安全风险,致使该路段的安全风险不可控。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
宜宾恒达“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企业利欲熏心 无法无天
宜 宾 市 召 开 “7·1 2” 重 大 爆 炸 安全 笑 。
产产 品 与设 计不 符 等 问 题 ,其 生
着 火 事 故 现场 会 ,会 议 深 入 剖 析
会 议 指 ffI,这 是 近 年 来 死 亡 产工 艺 没 有 经 过 正 规 设 汁 ,基 本
了 “7·1 2” 事 故 暴 露 m 的 突 人 数 最 多 的 化 T 事 故 。那 么 ,事 没 有 安 装安 全设 施 ,一 旦fII现 险
可来 自各 个 部 f】,考 虑 到 酒 店 存
【大1此 ,酒 店 应 当 根 据 其 特 点 展 消 防安 全 教育 培 训 ,提 升 安 全
任 何 时候 都 有 可 能 发 生 火 灾 ,消 制 订 一 个 完 整 的 、符 合本 酒 店 情 防范 意 识 和 技 能 。对 旅 客 也要 加
气设 备 。
进 、消 防_『二作 做 得 多 好 ,也 不 能
3.日常 加强 消 防安全 管理
另外 ,旅 客 也应 自觉 遵 守 住
保证 பைடு நூலகம்会 发 生 火 灾 。 从一 些火 灾
既 要 对 酒 店 设 施 设 备 加 强 管 宿规 定 ,不 要躺 存 床上 吸娴 ,不
案例 来看 ,越是 大 型的豪 华酒 店 , 理 ,发 现 存 有 火 灾 隐 患 的 应 及f l寸 要 乱 丢 烟 头 和 火 柴 梗 等 ,做 到 人
2017年 7月 ,宜 宾 市安 监 局
员 工 生 命 ,视 法 律 法 规 为 儿 戏 ,
应 急 管 理 部 监 管 三 司 司 长孙 就 检 查 发 现该 企 业 未 批 先 建 ,要
一 是 违 法 违 规 建 设 ,逃 避 政 府 监 广 字 存 剖 析 事 故 问题 时指 出 ,该 求 其 立 即停 丁 l 并补 办 危 化 品 建设
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有关问题剖析
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有关问题剖析孙广宇(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2日晚18时42分33秒,位于四川省江安县工业园区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爆炸还造成二、三车间起火燃烧,过火面积1800m2,一车间、库房、烘干房、分析室、办公楼等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破坏。
这起事故是自2012年造成29人死亡的河北克尔“2·28”爆炸事故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化工事故,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及国务委员王勇均对这起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事故损失、搜救进展及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
刚才,大家通过视频片已经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结合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等前期调查情况,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该起事故至少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有关企业层面(一)事故企业目无法纪,唯利是图,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恒达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系江安县政府招商引资入园项目。
2016年4月,该公司取得江安县发改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设计年产2000吨5-硝基间苯二甲酸,300吨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
作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该公司应依法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才能建设;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并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制定试生产方案、开展试生产。
但是从初步调查情况来看,事故单位完全无视法律法规要求,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安全风险完全失控。
一是未批先建。
2017年7月,宜宾市安监局就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批先建,要求其立即停工并补办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该企业仅在2017年12月补办了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发给的安全审查意见书,2018年3月15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同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至事故发生前,办公楼、分析室、烘干房、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库房、储罐区等主要建筑物已基本完成。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宜府办函[2016]199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16]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宜宾市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市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2.2 职责任务2.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2.4 应急救援力量2.5 县(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3 监测预警3.1 预警信息3.2 预警分级3.3 预警信息发布3.4 预警预防行动4 险情分级与报送4.1 险情分级4.2 险情信息报送5 应急响应和处置5.1 先期处置5.2 分级响应5.3 应急指挥与协调5.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5.5遇险人员安全防护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7救助行动评估5.8应急行动终止5.9信息发布6 后期处置6.1善后处理6.2 调查评估7 应急保障7.1 通信与信息保障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7.3宣传培训与演练8 附则8.1 名词术语说明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奖励与责任8.4预案解释部门8.5 预案生效时间9 附件9.1 应急处置措施9.2 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流程图9.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讯录及应急资源一览表9.4 应急救援装备表宜宾市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我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救援、搜寻救助遇险船舶、水上设施和人员等,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订本预案。
关于转发江安和平煤矿事故领导批示的通知
长府办〔2008〕23号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江安和平煤矿事故领导批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重点煤矿企业:2008年3月3日14时50分,江安县五矿镇和平煤矿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
现将省、市、县领导对此次事故的批示转发你们,请务必认真按照批示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一、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批示:请成云同志指导做好善后工作,并查明原因,依法处理;落实责任,强化整改;举一反三,确保安全生产。
二、省政府副省长李成云批示:请省安监局、煤监局与宜宾市政府按巨峰省长的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处理。
并要处理好4名遇难职工的善后工作。
煤监局尤其要查处该矿是否经过了节后复产的验收。
并举一反三,督查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市委常委、副市长葛燎原批示:同意晓青同志的五点意见。
请将巨峰省长、成云副省长的批示转发各区县,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强化安全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
四、县委副书记、县长曾健批示:1、立即将省、市领导批示精神转发到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及重点煤矿企业和相关县领导;2、请各乡镇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认真落实省、市领导批示及通报要求,做好两手抓,一手抓安全,一手抓生产,确保做到安全生产;3、请许华县长督促抓好落实。
主题词:安全煤矿事故△领导批示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4日印制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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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的批复(国经贸安全[1998]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川府[1998]53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
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一、1998年7月12日,四川省江安县发生特大沉船事故,死亡5人,下落不明88人。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今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
当班驾驶员周双福渡江位置选择不当,航路选择错误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是:江安县船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严重忽视安全,安全管理涣散;有关部门严重失职,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力。
这是一起员任事故。
三、原则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其中对江安县交通局副局长黄家容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川府[1998]53号)国务院:1998年7月12日,我省宜宾市江安县发生一起特大沉船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王金祥副省长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
目前该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
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对《四川省人民政府“7·12”事故调查组关于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查报告》进行了审核,同意调查组对该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我们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抓好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7·12”事故调查组关于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请予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四川省人民政府“7·12”事故调查组关于江安县“7·12”特大沉船事故调查报告1998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发生一起渡船翻沉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成立了以王金祥副省长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同时组织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在省、市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现场勘察、深入企业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并经认真分析研究,基本查明“7·12”特大翻船事故有关情况,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时间:1998年7月12日8时30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县城猫儿沦渡口。
(三)事故单位:江安县轮船总公司。
江安县交通局所属集体所有制航运企业。
(四)事故船舶:川江安渡0016号客渡船。
1984年1月建造完成,1998年4月9日改建完工,1998年5月10日经江安县船舶检验站检验并发放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为1999年4月8日。
1996年10月由江安县轮船总公司向江安县港监所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船籍港为江安。
该船为横骨架式钢质船舶,总长19.62米,宽3.2米,双机双浆双舵,核定主机功率22千瓦,总吨位31吨,核定载客140人。
船舶的稳性、干舷、结构强度满足规范要求,图纸、资料齐全,证书、证件均符合国家规定。
(五)事故当事人:当班驾驶员周双福,男,49岁,江安县轮船总公司职工,渡运公司承包人,川江安0016号客渡船承包人,持五等驾机员适任证书,有效期至2003年5月14日。
当班轮机员徐勇,男,44岁,持五等司机证书,有效期至2001年1月24日。
(六)伤亡情况:死亡5人,下落不明88人。
(七)直接经济损失:292.4万元。
二、事故经过1998年7月12日上午7时50分,川江安渡0016号客渡船由周双福驾驶,由长江南岸江安县江安镇官驿门码头开往北岸,此为当日第四渡次。
8时10分,渡船在北岸车渡码头上客后,上驶至第二停靠点令牌石装客。
按常规应继续沿江岸上行至陡泥石后再横渡过江,但由于突遇水流变化,上行受阻,该船便顺势过江。
渡船顺水流斜行至长江南岸重庆轮船公司宜宾分公司更船处,调顺船身后沿在此停靠的“四川308”船队外沿向上行驶并逐步向岸边收船,在此过程中渡船尾部触碰到“四川308”船队“川甲238”驳右首部,船体向右倾斜,随即头南尾北向右翻沉(见附件:“7·12”事故环境图、航迹图、沉船过程示意图:略)。
事故发生后,江安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在家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有关部门紧急开展施救。
宜宾市市长李敦伯等市委、市政府领导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于当日赶赴事故现场,立即成立了以市长李敦伯为组长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以副市长曾远志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了清查落水失踪人员、事故善后和事故调查各项工作。
省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宋宝瑞省长、张中伟、王金祥副省长立即就事故处理作出指示;王金祥副省长、辜仲江副秘书长率省安办、交通厅、监察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领导赶赴宜宾、江安,看望慰问事故生还人员、遇难者家属和参加施救和善后工作的干部群众,对事故善后处理和调查作了重要指示,成立了省政府“7·12”事故调查组并立即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由于事故发生后正值长江汛期,渡口封渡,通讯设施也因雷电部分受损,给事故落水失踪人员清查带来较大困难,江安县委、政府为此组织了大量人力开展清查工作。
到7月25日止查明,此次事故中共有139人落水,其中44人获救生还(其中船员3人),认领尸体5具,下落不明88人(其中:船员4人;已打捞尸体16具因高度腐烂无法认领),其他2人(肇事者周双福下落不明,已被公安机关通缉;其妻赖景坤获救后因心脏病死亡)。
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按常规,该船应沿长江北岸上行至陡泥石后再横渡过江,但周双福在上行遇水流变化受阻后,未采取稳住船向,待水势恢复正常后再继续上行的正确操作方法,而是顺势过江,比正常渡江位置下移近300米,导致渡船顺水流斜行至南岸重庆轮船公司宜宾分公司更船以下,发生了事故前一系列复杂情况。
这一因素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关联。
渡船至南岸重庆轮船公司宜宾分公司更船所泊“四川308”船队外侧时,错误选择了距船队外缘“川甲223”驳船仅2米的航路平行上驶,因距离过近,产生船吸现象,造成该船扬头困难,孕育着事故因素。
当渡船在被动情况下侥幸驶过“川甲223”驳后没有及时调整航向,而是错误地过早收船,导致渡船尾部触碰到“四川308”、船队中驳“川甲238”右首部,发生垫尾倒头翻沉,酿成此次恶性事故。
因此,渡江位置选择不当和航路选择错误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表明,上述问题的产生不是偶然的,与周双福本人重利轻责,忽视安全,冒险蛮干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7月7日,首次洪峰通过江安,该段长江水位超过14米,超过了当地渡口封渡水位。
周双福作为整个渡运公司承包人,通知了所辖另外两个渡口封渡停航,而他自己承包的该渡口不但不停航,而且从此日起将票价由1元提高到2元。
由于水流湍急,周双福承包的川江安0016号客渡船船小,马力低,出现了在江中打转不能靠岸的险情。
总公司副书记徐德洪、副经理罗禄俊等在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要求周双福停渡,但周不从。
徐、罗遂调较大的3号轮代替0016号横渡,并已行驶了两个渡次。
但周双福又擅自撤下3号轮,继续使用0016号冒险渡运,孕育着严重的事故隐患。
(二)间接原因1、江安县轮船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涣散,今年以来取消了公司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制度,公司内部领导和安全机构职责不明确,日常安全管理不落实。
经理彭泽东安全生产意识十分淡薄,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很少过问。
据调查,今年来公司没有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没有统一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更没有安排布置重点时期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3近三年公司未开过安全生产总结表彰会3承包中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现象,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要求和责任不明确,片面强调出问题由承包人负责,造成承包人不服管理,只图赚钱,忽视安全;彭泽东对今年大汛期间航运安全极不重视,7月7日县交通局召开水上安全紧急会议,彭不传达,不认真贯彻。
7月7日川江安渡0016号冒险航行出现重大险情,公司副书记徐德洪、副经理罗禄俊等人制止无效后先后向其汇报,彭听后不置可否,也不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客观上助长了周双福的违章行为。
江安县轮船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彭泽东严重忽视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2、江安县港监所、航务所(与县渡口管理所、港口管理所合署办公),在事故前对本县水上及渡口安全作了大量工作。
但工作制度不落实,岗位职责不明确,大汛期间,特别是水位接近和超过封渡水位的非常时期,未对渡口实行严格的现场管理,对7月7日川江安渡0016号冒险航行的重大险情严重失察,使处在监督、管理部门眼皮底下的渡口、渡船处于失控、失管状态。
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3、江安县交通局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对该县轮船总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严重问题严重失察,对县港监所、航务(渡口、港口)所的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汛期水上运输安全工作满足于一般布置和号召,缺乏明确具体的要求,检查督促不力。
这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4、江安县人民政府对今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多次部署和强调,但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估计不足,缺乏明确的工作制度、巡视检查制度,对汛期水情通报和紧急汛情的发布不及时、不规范、不落实,对县交通局、防汛办等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对县轮船总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
安全生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的现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未落到实处。
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管理原因。
四、责任划分和对费任人的处理建议、(一)周双福,川江安渡0016号客渡船承包人、当班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直接责任,沉船后下落不明,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二)彭泽东,江安县轮船总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其他人员的责任划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特大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徐德洪,中共江安县轮船总公司支部副书记,原分管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今年起分管公司老旧船舶;罗禄俊,江安县轮船总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老旧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