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统计科目统计内容

执法机构法律性质

执法机构编制性

执法人员编制

性质

执法人员资格证执法经费来源

法定行

政机关

法律、

法规授

权组织

只持有政府执法资

格证人员数量(含省

级政府和有发证资

格的地级市政府)

只持有国务

院部门执法

资格证人员

数量

同时持有政府

和国务院部门

执法资格证人

员数量

财政

全额

拨款

机构

财政

差额

拨款

机构

自筹

经费

机构

省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市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县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乡级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分项合计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总计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在相应科目下填写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

构汇总县级情况后与本级情况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2、执法机构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机构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人员项向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经费项下的

“比例”指的是该项经费在总体执法经费中所占比例。

1

3、“分项合计”指的是本表第二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总计”指的是本表第一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

4、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5、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6、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7、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2

附表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执法机构名称所属

部门

法律性质编制性质执法人员编制(人)执法人员资格(人)执法经费来源

法定行

政机关

法律、法

规授权

组织

受委

托组

行政

机关

参公

事业

单位

其他

事业

单位

其他

事业

只持有政府执

法资格证人员

数量(含省级政

府和有发证资

格的地级市政

府)

只持有

国务院

部门执

法资格

证人员

数量

同时持有政

府和国务院

部门执法资

格证人员数

财政

全额

拨款

财政

差额

拨款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使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行政执法主体无所属部门的,无需填写“所属部门”项;有所属部门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3、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机构无需填写此表,有关情况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统一填写;“派出机构”应当单独填写,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以自己名义执法的,填写本表后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驻乡、镇、街道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由派出部门填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需填写。

5、“法律性质”“编制性质”和“执法经费情况”,请在相应栏目下填写“√”;“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人员资格”,请按照相应的人数填写。

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8、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9、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3

附件2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统计汇总表

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统计科目

制度名称政府层面

的行政执

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

主体审核

与公布制

执法人

员资格

管理制

部门间

执法协

助机制

部门间执

法争议协

调机制

规范裁

量权制

执法案例

指导制度

执法礼仪

规范制度

执法文书

示范文本

制度

统一的行

政执法程

序制度

其他创新制度

(一并填写制度

名称)

政府层面制度建立情况省级(“是”或者“否”及建立时间)

市级(数量)

县级(数量)

建立相应制度的行政执法主体数量省级(数量)

市级(数量)

县级(数量)

建立相应制度的行政执法主体比例省级市级县级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政府法制机构填写。

2、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层面的情况以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情况,填写“县级”科目下的内容并上报市级政府法制机构;市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层面的情况、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情况以及下级法制机构上报的情况,填写“市级”“县级”科目下的内容并上报省级政府法制机构;省级政府

4

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层面情况、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报送情况以及下级法制机构上报情况,填写“省级”“市级”“县级”科目下的内容并上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表格由各政府法制机构留存,无需上报;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应按照不同级别将“市级”“县级”上报的本表一并报送至国务院法制机构。

3、“比例”指的是符合相应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占行政执法主体总数量的比例。建立时间精确到“日”。

4、执法协助、执法协调统计的是政府层面是否建立各部门之间以及下级政府之间的常态化协助、协调机制的情况。

5、“是否建立相应制度”项下填写“是”或者“否”。

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8、阴影区域无需填写。

9、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5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统计科目

制度名称规范裁量权制度

执法案例

指导制度

执法礼仪

规范制度

执法文书

示范文本制度

其他创新制度(一并填写制

度名称)

是否建立相应制度

相应制度建立时间

填表说明:

1、本表由行政执法主体填写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组成部门下属机构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是否建立相应制度”项下填写“是”或者“否”。

3、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4、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5、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6

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统计内容统计科目功能

区数

与本区域人民

政府“一个机

构,两块牌子”

的功能区管理

机构数量

以自己名义

对外行使行

政执法权力

的功能区管

理机构数量

以设立(或

管理)功能

区管理机

构的政府

名义对外

行使行政

执法权力

的功能区

管理机构

数量

设置下属机

构的功能区

管理机构的

数量

下属机构以自己

名义对外行使行

政执法权力的功

能区管理机构数

下属机构以功能区

管理机构的名义对

外行使行政执法权

力的功能区管理机

构数量

下属机构以设立(或管

理)功能区管理机构的

政府组成部门的名义

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

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

数量

功能区的批准机

构和成立依据情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填写;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填写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2、本表所称的功能区指的是在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区域类型之外设置的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

7

3、本表的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功能区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乡级含镇、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区。上级人民政府设立,但由下级人民政府管理或者代管的功能区管理机构,计入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功能区范围。

4、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5、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8

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功能区情况功能区管理机构情况

功能区名称批准机构和成

立依据

机构名称

是否与本区域

人民政府“一个

机构,两块牌

子”

能否以自己名

义对外行使行

政执法权力

是否设立下属

机构

下属机构的执法名义

以自己的名义

以功能区管理

机构的名义

以设立(或者管

理)功能区管理

机构的政府组

成部门的名义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填写,报所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

2、本表所称的功能区指的是在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区域类型之外设置的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

3、本表的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功能区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乡级含镇、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区。上级人民政府设立,但由下级人民政府管理或者代管的功能区管理机构,计入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功能区范围。

4、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9

2013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分类统计汇总表

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统计年度起讫时间:

统计科目行为名称行政

处罚

行政

强制

行政许可、

审批

行政征收

行政

确认

行政

给付

项目警

使

使

次数省级市级县级

金额(万元)省级市级县级

填表说明:

10

1、本表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行政执法主体报送情况在相应科目下汇总填写;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数据纳入本表相应科目后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

2、相应数据为零的,请填写“0”。

3、有关执法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最终核准或者批准的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计;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最终核准或者批准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由国务院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无需填写。

4、阴影区域无需填写。

5、查封、强制扣缴,填写折抵金额。

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8、未建立执法统计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需填写此表。

9、本表只统计2013年度的情况。

11

附表

2013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分类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统计年度起讫时间:

统计科目行为名称行政

处罚

行政

强制

行政许可、

审批

行政征收

行政

确认

行政

给付

项目警

使

使

次数

金额(万元)

填表说明:

1、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使用,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

2、相应数据为零的,请填写“0”。

3、有关执法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最终核准或者批准的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计;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最终核准或者

12

批准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由国务院部门最终核准或者批准的,无需填写。

4、查封、强行拆除,填写折抵金额。

5、阴影区域无需填写。

6、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8、未建立执法统计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需填写此表。

9、本表只统计2013年度的情况。

1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制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员:联系电话:制表时间: 统计科目统计内容 执法机构法律性质 执法机构编制性 质 执法人员编制 性质 执法人员资格证执法经费来源 法定行 政机关 法律、 法规授 权组织 受 委 托 组 织 行 政 机 关 参 公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行 政 编 参 公 事 业 编 其 他 事 业 编 执 法 辅 助 人 员 只持有政府执法资 格证人员数量(含省 级政府和有发证资 格的地级市政府) 只持有国务 院部门执法 资格证人员 数量 同时持有政府 和国务院部门 执法资格证人 员数量 财政 全额 拨款 机构 财政 差额 拨款 机构 自筹 经费 机构 省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市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县级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乡级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分项合计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总计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在相应科目下填写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 构汇总县级情况后与本级情况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2、执法机构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机构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人员项向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经费项下的 “比例”指的是该项经费在总体执法经费中所占比例。 1

3、“分项合计”指的是本表第二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总计”指的是本表第一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 4、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有关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管理机构的情况无需统计。双重管理机构有关情况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5、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况按市级科目统计。 6、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7、本表统计情况截止2013年12月31日。 2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目录 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

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报道。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理论上城管没有没收物品和毁坏他人物品的权力。 基本概念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管执法因经常被称为“城管”而被等同于城市管理工作而与“城市管理”的概念混淆。而实际上,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市管理是时间、逻辑和知识三个维度的系统管理。 城管执法车 1、从知识维看,城市管理是利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多种知识对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众多领域的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也就是将分散在这些领域的行政执法进行整合,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扰民的现象并发挥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效应。 2、从时间维看,城市管理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这三个阶段的管理都包括执法和监督的部分,也就是城管执法的工作,包括规划执法、建设执法和市容、节水、绿化等城市运行管理的执法。 3、从逻辑维看,城管执法则是城市管理中位于决策、执行、监督逻辑流程的末端环节。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不仅仅是为了加强各专业执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加强执行效率,同时也为了将城市管理各专业领域的决策与执行一定程度的分离以加强相互的监督。 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搏弈,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优势往往很难实现,经常是各部门将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对弱势群体的让城管来管,如街头游商(有店面的归工商管理部门)、违章建筑(有执照的归规划部门)等等,而较易规范的则留在本部门。在许多地方城管也成了各类社会矛盾的焦点。 权利范围 现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行政执法情况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情况调研报告 篇一:行政执法现状分析报告 [实践题目]:行政执法现状 [实践内容]:行政执法 xx县行政执法现状 一、xx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 XX局(以下简称:县局)是XX行政执法的主体。县局位于县城解放北路*号,成立于1993年,现有员工××人,专卖人员×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人,党员×人,平均年龄××岁。局内设综合办公室、专卖监督管理科(内部专卖监督管理科)2个科室,下设稽查大队、客户服务部2个部门,管辖四镇五乡,辖区人口万,共有卷烟零售户1030户。县局先后被县委、县政府命名为县级文明单位、县级诚信单位、市级文明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称号。 二、加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努力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县局在实际行政执法中:一是坚持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并重。在宣传活动期间采取出动宣传车辆、开办专题专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散发宣传材料以及电视报道、报纸刊登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国家烟草专卖政策,消除误解,从而在全社会形

成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为积极推进我县的依法治县进程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加强执法队伍“五法、一条例、一规定”的学习宣传。利用节假日在全县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专卖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提高了专卖执法人员规范化办案的水平。 三、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专卖职责 准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单一主管、共同管理、协同管理等类别分门别序、列明目录,明确具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对共管、协管的执法依据,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以及主要执行部门、共同执行部门和协助执行部门等基本内容,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原则明确执法责任。并及时向 社会进行了公布。 采取适当形式依法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了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切实明确了每个执法岗位的职责,进一步细化、量化、合理化执法标准,实现了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全面控制。 四、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责任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到位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到位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换发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省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到位后 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司法局,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鉴于机构改革调整后出现的原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与现有机构职能不一致的问题,省司法厅决定从2019年8月起启动全省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以下简称“两证”)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本轮换证对象主要为:机构改革中职能调整合并,原“两证”与现岗位职责不匹配的人员;改革前已参加执法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但因机构改革停止办理“两证”而未能及时办证的人员;新招录、新调入的行政执法人员或执法监督人员。 二、换证程序 (一)资格清理(8月15日至8月31日) 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本单位的执法依据、主体类别、执法范围、经费来源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

资格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在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网址:http://221.232.224.80:600)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单位资格清理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1)、《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3)、《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表格样式见附件4),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其中,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还须提供受委托的依据和委托书。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清理结果负责,并承担清理不严、不实的行政责任。 (二)资格审查(9月1日至9月10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重新审查、确认。资格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县(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县(市、区)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州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市、州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省司法厅负责审查省直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审查部门的一把手对各自的审查结果负责,并承担审查不严、不实的行政责任。 资格审查依托湖北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通过网络进行。经审查确认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下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网上传送至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和备案。 在资格审查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还应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提前编制并逐个赋予“两证”号码。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规则为Z+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数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直序号,第3、4位数为县(市、区)、市直、省直执法单位序号,第5至9位数为行政执法人员序号;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编号规则为J+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数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直序号,第3、4位数为县(市、区)、市直、省直执法单位序号,第5至8位数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序号。其中,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直序号和省直执法单位序号由省司法厅编制分配,县(市、区)、市直序号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分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序号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各执法单位编制。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两证”序号分配不变,省直序号重新分配,序号分配单详见附件5。 (三)学习培训和换证考试(9月30日前) 新招录、调入的新办证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进行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由各行政执法单位自行组织,集中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通用法律知识主要内容为《宪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党的十九大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等。专业法律知识的内容由各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各系统执法需要自行确定。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分期分批网上测试的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我局将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将此次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结果进行公示。作者为此收录了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根据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xx县关于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关于开展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县委依法治县办制定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我县存在个别领取行政执法证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情况,为此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向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发出《关于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某年8月3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向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做好核查登记、分类清理并按时报送相关表格及情况汇报。截至某年10月21日,除个别单位上报的表格填写不规范或者漏报相关信息外,各行政执法单位均能及时向县司法局报送核查清理的相关表格及情况汇报。通过及时沟通联系,报表填写不规范或者漏报信息的单位也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并上报工作情况。总的来说,此次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经过汇总,本次清理出行政执法人员共计2人,其中合同工1人,执法证过期后一年内未能通过考试的执法人员 1 人。另外,整理出我县符合条件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共计 638 人。在此次清理工作中,各行政执法单位均能够按照文件要求积极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本单位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将被清理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收回。对于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各行政执法单位希望该类人员能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县司法局也已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该类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安排,并要求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关规定为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 通过此次清理工作,目前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在编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均为符合持证条件的人员,能够依法开展相应行政执法活动,我局将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将此次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结果进行公示。

市场监管委执法监督数据共享系统建设方案

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监督数据共享系统建设方案 XX市信息中心 2023年5月

目录 一、项目概况 (1) 1.1 项目背景 (1) 1.2项目建设目标 (3) 1.3项目建设原则 (3) 1.4项目建设内容 (4) 二、系统需求分析 (5) 2.1现状 (5) 2.2业务分析 (5) 2.2.1执法人员基础数据表 (5) 2.2.2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 (7) 2.2.3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 (9) 2.2.4行政执法检查 (10) 2.2.5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1) 2.2.6双打案件信息公开 (11) 2.3功能需求 (12) 2.4性能需求 (14) 2.5安全性需求 (14) 2.5.1程序设计安全性 (14) 2.5.2程序部署后安全性 (14) 2.5.3数据库安全性 (15) 2.5.4网络安全性 (15) 三、总体架构设计 (16) 3.1系统应用模型 (16) 3.2系统架构设计 (16) 3.2网络结构 (17) 四、技术开发路线 (19) 4.1系统运行环境 (19) 4.2软件系统架构 (19)

五、系统功能设计 (21) 5.1总体功能概述 (21) 5.2案件数据录入子系统 (21) 5.2.1一般程序案件 (22) 5.2.2简易程序案件 (23) 5.3执法巡查数据录入子系统 (23) 5.4综合查询子系统 (24) 5.5统计报表子系统 (25) 5.6执法监督数据字典维护子系统 (27) 5.7权限管理子系统 (28) 5.7.1用户管理 (28) 5.7.2权限管理 (28) 5.7.3日志管理 (29) 5.8数据接口 (29) 六、项目实施进度 (30) 七、项目实施预算 (31)

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等信息,以实行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管理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以下是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要点: 1. 统计范围:行政执法统计范围应当覆盖所有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监等。 2. 统计内容:行政执法统计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执法的种类、数量、涉及的案件性质、处理结果等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 3. 统计周期:行政执法统计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通常为年度、季度或月度。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4. 数据收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统计数据收集机制,通过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数据库查询等多种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 统计分析:行政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发现问题和规律,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 统计报告: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统计结果撰写统计报告,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 监督检查: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也有助于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了解,促进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提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发[2001]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填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2001年9月15日银发[2001]3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所监管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和成果,促进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总行决定建立金融监管统计报告制度,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按时上报《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为做好《金融监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表》的内容和统计范围 《统计表》的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附件1)、行政处罚违规金融机构登记表(附件2)、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登记表(附件3)、典型案例报告(附件6)。 统计范围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附表4、附件5)。 二、《统计表》的填报 (一)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附件1) 1.填表说明 原始表为每个被查机构填一张,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为某类金融机构的汇总。 金融机构类别(附件5),原始表中金融机构类别项为被查金融机构全名,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中该项

为金融机构类别。 项目中的其他检查项目包括与其他部委组织的联合检查。 累计检查工作量=检查人数×检查天数。 被检查的机构数一列中:合计项不是1-5项之和;原始表中合计项填1,若1-5项对应的检查项目有内容,则在对应项中填1;若1-5项对应的检查项目没有内容,则在对应项中填0;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中,1-6项为所有原始表中对应项之和。 合计行中,除被检查的机构数一栏外,其余各合计栏均为对应的1-5项之和。 原始汇总表和汇总表合计行各栏为所有原始表合计行对应栏数据之和。 2.原始表的填写、汇总和报送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所有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按照填表说明分别填写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原始表要注明城市和金融机构名称),各部门分别将原始表汇总,分金融机构类别填写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原始汇总表,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金融机构类别),原始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分行、营业管理部统计研究处。 3.汇总表的填写和上报 分行、营业管理部统计研究处将所有报来的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原始汇总表)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金融机构类别的原则汇总,并填写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汇总表),经行长签字(盖章)后,将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汇总表)上报总行统计司,同时采用网上直接填报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现场检查工作量统计表(汇总表)。 (二)行政处罚违规金融机构登记表(附件2)和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登记表(附件3) 1.行政处罚违规金融机构登记表填表说明 发出一份处罚单就填一张,不需要汇总。 金融机构类别见附件4的金融机构分类说明。 许可证号填写参见银办发[1999]140号文件中确定的许可证编码规则。 金融机构级别见附件5中的金融机构级别说明。违规事实填写实际违规内容和具体情节。 处罚内容中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两项应填具体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其他处罚内容栏若有则画“√”。 2.行政处分金融机构违规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 对被处分人员处分一次填一张,处分内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规人员提出的建议处分、与建议处分对应的金融机构对违规人员的实际处分和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填写金融机构对违规人员的实际处分内容时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曾对该人员的建议处分内容。当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建议处分同时出现时,填在一张表内。该登记表不需要汇总。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度行政执法执法数据及工作总结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行政执法执法数据及工作总 结 一、2020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概况 2020年,本部门行政执法案件636件。其中,行政许可202件(含行政许可初审),行政处罚282件,行政强制4件,行政征收征用0件,行政检查148件,行政裁决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奖励0件。 该部门受理行政许可202件,准予许可202件,拒绝许可0件,吊销许可0件。其中审理了0起案件。 本部门行政处罚立案(受案)282宗、结案238宗。结案率84.40%。罚款金额14.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万元。柔性执法75宗,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8宗。 本部门行政强制4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1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款项251.535831万元,实际执行到位资金0万元,执行到位率0%。 进行了3489次行政检查,涉及3489个单位和0名个人。 行政执法行为被复议58宗,败复议13宗,败复议率 22.41%。被起诉109宗,败诉20宗,败诉率18.35%。 2020年,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核19项,其中行政处罚18项,行政强制1项,通过19项。

该单位配备了具有录像功能的询问室、3辆执法车、5台执法记录仪、5台录音笔、4台便携式打印机和31台移动执法终端。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举措及主要成效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局在全市人社系统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现将工作进程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强化组织制度保障,确保“三项制度”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为实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常态化开展,按照上级部署,我局出台了《长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长人社办发〔2020〕25号),成立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法制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它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责任处室和局属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局法规处承担,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等工作,理顺该项工作机制,强化了组织保障。 (2)加强队伍建设。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我局2020年组织22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考试,其中19名通过考试,实现持证上岗执法。为加强对“三项制度”专题培训,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现场说法等方式侧重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提高全市人社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如2020年12月,举办2020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对全市9个区县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格式文本第一部分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格式文本 第一部分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年度统计表

行政征收行政检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人均办件 第二部分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18宗,罚没收入3.6425万元。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处罚总数的0%o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87宗,予以许可87宗。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

者确认违法。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乐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虬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O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宜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0乐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OV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0宗。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乳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强制总数的0%o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0次,征收总金额0元。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征收被申请行政复议。宗,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乐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征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宗,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征收总数的0%o 五、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1477次。 本部门2023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宗,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判决确认违法0宗,占行政复议后乂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0%,占行政检查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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