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管理第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公正、透明的原则,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工程设计任务书等内容。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指定的招标网站上发布,并设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渠道和时间。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保证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保证投标人充分了解工程情况和招标要求。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开标工作。
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规、规章。
第七条根据开标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技术、经济等因素评审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八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了解项目情况和要求。
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询问。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不得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业绩参考资料、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管理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文件,并进行评价和排序。
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并对投标人进行公开征集。
第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说明投标的要求和条件、合同的内容和履行要求、投标文件评审标准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招标人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并以透明公开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不得变相转包或者违法转包。
第九条投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投诉或者诉讼。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投标要求、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组成要素、格式和内容要求,并标明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合适的媒体上进行广告发布,并向招标人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免费的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文件内容,如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的要求和条件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经济文件。
湖南省实施招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 年 11 月 30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年 7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2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11 月 26 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修正)(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各方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招标范围1.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招标活动。
2. 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报价。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和截止日期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保证金等。
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应当以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根据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4.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告知中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
四、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投标报名表和投标书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和截标日期等。
五、诚信原则1.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1.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对方的损失。
七、监督和投诉1. 招标投标活动应受到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2.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结语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推动湖南省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和发展。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正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于1994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
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三)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六)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21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1999]建字第378号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1999]建字第378号)各市(州)建委、建工局,省直各厅(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关施工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行为,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评榜原则评标工作应坚持客观、公平、平等、自主和注重信誉的原则。
二、评标方法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评议与比较、推荐中标单位的活动。
本评标办法分为百分制评标法、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评标法两种。
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各评标办法适用范围选择其中的一种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百分制评标办法,分胜任程度及信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报价等四个单位评分。
单项评分按计分人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
单项评分后,按下式计算总分为:P=K1P1+K2P2+K3P3+K4P4其中:Ki(i=1、2、3、4)为权数,Pi(i=1、2、3、4)为单项评分,P为总分。
采用百分制评标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推荐的中标单位;采用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评标法,通过了技术标后易接近造价衡量值的投标单位为推荐的中标单位。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应该制作评标报告,椎荐中标单位名单。
三、适用范围本评标办法适用于设定标底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修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修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7.18•【字号】湘建[2000]建字第158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修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建[2000]建字第158号)各市、州建委、建工局(处)、省直各厅(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关施工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作行为,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调查研究,我厅对原印发的湘建(1999)建字第379号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修订,将原文中第五、六条取消,改为以下内容:1、第五条招标办按照对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权限于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会议前,组织造价管理、标底编制、招标单位等有关单位对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所作的标底进行审查。
如经审查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在±3%以内时(±3%),原标底仍为有效;如审查后的标底与原标底相差超过±3%时,招标单位标底应按审查后的标底予以调整。
2、第六条标底分为“暂定标底”和“平均标底”。
“暂定标底”是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本文第五条规定经招标办审查认可的标底价再乘以0.96得出的暂定值。
一般情况下,在暂定值上下浮动的一定区域内(上4%、下5%)的投标报价为计算平均标底的有效计算报价;“平均标底”为各有效计算报价和暂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是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定(期望)值。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000年七月十八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最新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及办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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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定和办法》 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定和办法》
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 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招标 招投标活动规范 代理机构比选、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资格审查、 代理机构比选、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资格审查、 评标定标等五个方面 对招标人、投标人、 等五个方面, 评标定标等五个方面,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评委、 理机构、评委、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等行为进行了 规范,着力构建和维护公平 公正、公开和择优的 公平、 规范,着力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 制定我省第一个招投标数据交换标准, 制定我省第一个招投标数据交换标准,为全省 招投标过程及监管平台间数据交换与共享提供了条 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化招投 标数据接口标准》湘建招办[2011]第9号字 标数据接口标准》湘建招办 第 号字
制定一个开放统一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造价文 件电子数据接口标准,所有招投标软件均本标准生成统一格式 的电子数据交换文件,也就是都“说”一种通用的语言,从而 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的多种计价软件、标书 制作、电子标书生成软件、电子评标系统以及政府监管平台的 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主要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数据接口标准、资格审 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数据接口标准定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数 据接口标准定义等三部分组成,对数据文件中的每个元素和属 性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相关名称、从属关系、结构、数 据类型、是否必须、源码等内容。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真实、有效和透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等环节。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五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二)项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招标人的资格要求;(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四)评标标准及权重;(五)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并且在招标人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应当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提前合理时间进行,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八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招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要求;(二)投标文件的要求、内容和格式;(三)合同条款和合同模板;(四)标段划分和投标报价的要求;(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办法;(六)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变更,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投标第十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证明;(二)投标报价和付款条件;(三)投标文件的递交日期、递交方式和递交地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受理。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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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失效]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11-10执行日期:1995-1-1生效日期:2002-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一)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组织施工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规划至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三)施工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四)设备供应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即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等招标文件;(三)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五)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六)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上且已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但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的;(二)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具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八条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书、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二)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三)组织评标小组;(四)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书,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四)招标单位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五)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七)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八)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九)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十)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十一)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鉴证中标通知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其中部分内容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
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书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会议举行前完成。
标底经审定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密封保存。
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自开始编制起至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招标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凡持有本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省外(含境外)单位来本省申请投标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验证其投标资格后,方能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单位的简介等材料。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编制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放弃投标;(五)检举、揭发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书,应当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大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返还双倍保证金。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书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密封后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变更招标书部分内容时,已提交投标书的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要求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书。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二十日内举行开标会议,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逾期送达投标书的;(二)投标书未密封的;(三)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四)投标书未按照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辨认不清的;(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评标定标,应当坚持平等、自主、客观、公正和注重信誉的原则,以计分方式进行综合评价:(一)项目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符合工程要求,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措施,报价合理等为依据;(二)勘察设计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完整、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取费合理等为依据;(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工期、质量有保证措施等为依据;(四)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五)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案可行、措施可靠、收费合理等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评标结束后三日内,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评标小组制作的评标意见书上签字,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返还其提交的投标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应当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就予以发包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序招标的,所签承包合同或者定标结果无效,责令改正,处以发包价款或者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勾结投标单位并使其中标的,定标无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勾结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六个月内不得参加省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九条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标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参加省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造成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外,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分结果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从其他投标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报建审批权限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署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须报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