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
票据公示催告制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票据公示催告制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票据公示催告制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公示催告做为票据丧失的主要救济手段,是指票据在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经申请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在实践中,对于公示催告制度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一、公示催告的对像。
做为票据丧失的主要救济手段之一,公示催告的对像肯定是票据,在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只包括三种:汇票、本票、支票。
但并不是所有的票据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此像无记名的票据,以及根据法律受到背书转让限制的票据,是不得申请公示催告的。
二、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效力。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中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调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可见,我国法律对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转让做出了严格限制,票据一旦进入公示催告程序,票据的流通性即告中止。
值得注意的是,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也被排除在禁止转让规定之中。
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不知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而善意取得该票据,也无法援引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这一规定与票据诉讼不同,票据诉讼程序进行期间,不会导致票据转让行为的无效。
三、持票人申请权利的期限。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的费用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催告的费⽤程序及注意事项公⽰催告的费⽤、程序及注意事项公⽰催告的费⽤:依法申请公⽰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公⽰催告程序:⼀、申请公⽰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的申请⽽开始,申请⼈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其他⼈不能提起公⽰催告程序。
⾄于申请⼈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掌握时,才能申请公⽰催告。
⾄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
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使原票据持有⼈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不明。
相对⼈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
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
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付地的基层⼈民法院申请,即票据付款⼈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额、发票⼈、持票⼈、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受理⼈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
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起7⽇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
三、通知停⽌⽀付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通知票据付款⼈停⽌⽀付该票据,⾄公⽰催告程序终结。
票据付款⼈收到⼈民法院的停⽌⽀付通知后,应当停⽌⽀付。
四、公⽰催告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民法院⽆⼈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合法持有,或者有⽆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申报票据权利。
公⽰催告的期间,由⼈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
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
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
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范围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法条字面上的理解。
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
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
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票据公示催告几个司法适用困惑
票据公示催告几个司法适用困惑[摘要]公示催告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制度设立之初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票据相关问题解决的效率,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票据公示催告制度显现出了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适用困惑展开分析研究,探究可行的解决之法。
[关键词]公示催告;票据;出票人一、出票人主体问题案例一:出票人甲因商业往来开具付款行为乙的汇票给收款人丙,出票人甲发现汇票在邮寄给收款人丙的过程中遗失,导致收款人丙没有收到汇票。
此时,可以向付款行乙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谁?《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诉法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通过对比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汇票公示催告的主体表述略有差异,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表述为“最后持有人”,而票据法及票据纠纷案件若干规定表述为“最后持票人”。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最后持有人”和“最后持票人”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导致受理汇票公示催告主体的审查各异。
一种观点认为,持有人和持票人没有区别,都是指合法现实占有过票据的人,出票人显然是曾经现实占有过票据的人。
p上述两种观点有一个共识,即申请人必须曾现实占有该票据。
本案中,收款人丙并没有现实合法的占有过该票据,显然丙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示催告程序
⼆⼗、公⽰催告程序 第四百四⼗四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的票据持有⼈,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
第四百四⼗五条⼈民法院收到公⽰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停⽌⽀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催告的,⼈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挂失⽌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七条⼈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公⽰催告申请⼈的姓名或者名称; (⼆)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额、出票⼈、背书⼈、持票⼈、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义务⼈、⾏权⽇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四⼗⼋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公布于⼈民法院公告栏内。
⼈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在该交易所公布。
第四百四⼗九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且公⽰催告期间届满⽇不得早于票据付款⽇后⼗五⽇。
第四百五⼗条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申报权利的,应当适⽤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百五⼗⼀条利害关系⼈申报权利,⼈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票据,并通知公⽰催告申请⼈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公⽰催告申请⼈申请公⽰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出⽰的票据不⼀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的申报。
第四百五⼗⼆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应当⾃公⽰催告期间届满之⽇起⼀个⽉内申请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和⽀付⼈。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公示催告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向相关当事人公示特定信息,确保其知晓相关法律事项或权益。
以下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以帮助您了解该流程。
一、确定公示催告的目的在申请公示催告之前,需明确公示的目的。
公示催告常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追债、追索债权、拍卖财产等。
对于具体案件,应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要求确定公示催告的目的。
二、查明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公示催告之前,要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公示催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一般而言,公示催告的程序和要求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确保自己掌握适用的法规文本,以便正确操作。
三、编写公示催告的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准备具体的公示催告文书。
文书内容应当清晰明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1. 公告的标题:应准确概括公示催告的性质和目的,以引起相关当事人的注意。
2. 公告的正文:详细叙述公示催告的事项,包括要实现的权益、相关当事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等。
同时,要求被公告人的必要行为,例如返还财产、履行义务等。
3. 公告的期限和方式:说明公告持续的时间和公告的方式,通常包括报纸刊登、互联网公示或者在相关政府机构张贴等。
4. 公告的署名和日期:公示催告的文书应当由合法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署名,并注明公告的日期,确保公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选择公告的媒介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媒介进行公示催告。
一般而言,公示催告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报纸刊登:选择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影响力的报纸进行刊登。
确保公告能被相关当事人充分了解。
2. 官方网站公示: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确保公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其他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催告。
五、保存公示催告证据在公示催告过程中,要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公告的合法性和效力。
比如,报纸刊登的公告应保留报纸剪报;网站公告应截取相关网页截图,以备后续需要。
六、监督公示催告的效果监督公示催告的效果是确保公告能够传达给相关当事人,其知悉相关法律事项或权益。
公告催告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格执行公告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二、公告催告程序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 定义:公告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事项,并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者参加诉讼的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当事人下落不明;- 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 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变更;- 当事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诉讼。
三、公告催告程序的启动1. 启动主体:公告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启动。
2. 启动条件:- 当事人符合公告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身份明确,但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通知;- 当事人未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
3. 启动程序:-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公告催告程序。
四、公告催告程序的具体实施1. 公告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2. 公告方式:- 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告;- 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 其他适当方式。
3. 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十日;-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公告期限。
4. 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 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五、公告催告程序的终结1. 公告期满:公告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公告催告程序终结。
2. 异议成立:当事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公告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示催告的定义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所公示的票据无效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二、公示催告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三、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1. 票据丧失:包括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
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股权、债权、证券等权利的丧失。
四、公示催告的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2. 受理: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3. 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0日。
4. 申报权利: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报权利。
5. 判决: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五、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1. 除权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被宣告无效的票据丧失了法律效力。
2. 除权判决送达后,申请人可以凭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 除权判决送达后,被宣告无效的票据不能再作为证据使用。
六、公示催告的期限公示催告的期限为60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七、公示催告的费用公示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八、公示催告的例外情况1.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企图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时,未附具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后,在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后,在公告期间,申请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2016]10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的发布工作,解决风险票据发布公告平台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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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篇: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和特点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1、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_____________的票据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有价证券的__________________3、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必须是出现了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4、必须向________________地的_____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申请人必须提出__________申请三、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一)公示催告1、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如果票据支付人接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仍然拒不停止支付行为的,将会导致以下两个后果:第一,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____________第二,_____________支付义务2、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最少不得_________________天;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利害关系人必须在____________________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2)利害关系人必须_____________(3)利害关系人还必须提出__________申请书4、除权判决所谓除权判决,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1)除权判决的条件首先,除权判决必须依__________作出其次,必须是公示催告期限内没有人提出申报,或者虽有人提出申报,但是申报被法院驳回了再次,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____________内提出申报(2)除权判决的审判组织必须是____________(3)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第一,票据_____________第二,失票人_______________第三,公示催告程序_______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_________程序审理首先,必须是有________________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其次,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_________内提出再次,必须向作出__________________的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对于这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例题1】(04年司法考试真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答案【例题2】(07年司法考试真题)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 公示性:公示催告程序是通过公告的方式,让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知道并申报权利,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性: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包括申请、公告、申报、除权判决等环节。
3. 期限性:公示催告程序在公告期间内,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申报权利,否则视为放弃。
4. 一事一告:公示催告程序针对的是特定的事务,即某一具体的票据或证券。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持票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 证券持有人因证券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公示催告。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1.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2)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事实和证据;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3)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公告程序(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
(2)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视为权利人放弃权利。
(3)公告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暂停支付被申请人的财产。
3. 申报权利(1)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2)申报权利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包括申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申报权利的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有哪些?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现在的支付手段繁多,有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等。
其中,支票、汇票等如果在票据后面背书无关的第三人也是可以通过银行领取资金的,这样当票据丢失的时候就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作废。
那么,▲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有哪些呢?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法》中公示催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考试大纲要求]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无效判决的作出及其法律效力。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是用来解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在出现被盗、遗失、灭失情形时,对权利人予以相应救济的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公示催告,催促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应主要掌握以下几点:1.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如甲公司开出一张以广州某银行为付款人的83万元银行汇票,甲公司的业务员持该汇票到达广州时,发现该汇票遗失,此时,甲公司作为该汇票丧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成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
2.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这里的其他事项通常是指记名股票、提单等。
[考点提示]本节的考点为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发出止付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该通知构成付款人向持票人拒绝付款的书面凭证。
此时,如果付款人无视人民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而仍然向持票人付款的,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付款人自行承担。
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该公告不仅要张贴在法院的布告栏内,还要张贴在证券交易所门前,而且还要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公告,该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
公告发出后,在公示催告期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三、申报权利及其处理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无效判决之前,对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可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法释〔2015〕5号】新民诉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八项新规定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
紧随其后,201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法院迄今条文最长内容最丰富司法解释。
对照新旧民诉法及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法条,【法释〔2015〕5号】针对“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了八项新规定:一、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予以明确。
同时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有两个前置程序:一是失票人应首先向银行申请挂失,取得《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二是失票人应首先向侦查机关报案,取得《报案证明》。
旧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证据材料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泛泛的规定:“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审查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加以明确,应该审查的证据材料如下:(一)、票据存根;宣传媒体刊登公告后,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的时间首次予以规定,即人民法院向报刊及其宣传媒体刊登公告后当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
四、首次规定公告期间除了不得少于六十日之外,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截止日期还必须满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的双重条件。
旧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没有明确规定公告的截止日期。
以前人民法院公告60日期满后,票据有效期尚未到期之前,如无人申报权利随即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流程的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流程的适用范围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公示催告流程的适用范围,相信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带来关于公示催告流程的适用范围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示催告流程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
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
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
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通过以上我整理的,有关公示催告流程的适用范围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帮助。
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我建议您,可以去在线学习,他们会给您更加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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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
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
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范围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法条字面上的理解。
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
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
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在失票救济制度当中,由于我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办理公示催告当事人的资格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也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诈骗受害人应该认定为最后持有人。
因为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参与非法经营行为均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也就不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申报票据权利的资格。
虽然公安机关已经冻结了大部分票据,但并不是对票据权利的认定,一旦刑事案件审结,查封到期自动解除,持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一旦背书转让就可能有正当持票人,在不能控制住票据流通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冻结止付,可能发生损害正当持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9年4月的会议纪要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涉及票据的保全中,应尽量控制票据;如果不能控制票据,人民法院出于需要可以向金融机构发止付通知书,但查明票据有正当持票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票据的冻结止付措施,以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启动公示催告是受害人依法维权的最佳手段。
票据已经到期还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控制和止付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6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如被骗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
而公示催告期间到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因其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其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影响申请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受害人在第一时间申请公示催告。
五、公示催告期间及除权判决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这里人民法院不是简单终结,而是要双方到法院察看票据,并对不同的查看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如果双方在查看票据时对票据权利产生争议,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利害关系人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处理票据纠纷时,申请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利害关系人不享有票据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审查票据取得时有无交易合同与税票;(2)对于诈骗行为取得的票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审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若背书不连续,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应当立即申请除权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书请求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3条:“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对于非善意持票人提起的诉讼,应依照《票据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认定票据交付行为无效。
对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责任分配《票据法》没有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依照《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除权判决后,善意持票人的救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的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作出除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人民法院所作的除权判决,一经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判决为终审判权,任何人都无权提起上诉。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推定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了保护那些有正当理由而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设立了一种补救制度,允许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未申报权利。
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人民院申报权利,但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驳回的,不可以在作出除权判决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