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修正版)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12月21日晋政发〔1982〕159号)流量稳定、水质良好的泉水,是我省有限水资源中极为宝贵的资源,在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供水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泉水资源,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社队和个人。
二、按泉水流量、分布位置及其重要性,划分不同等级的泉域保护区,由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凡泉水流量大于两个秒立米及位置重要的,属一级泉域保护区。
其泉域范围内的资源勘探、水位分配、开发利用方案及泉域保护等,均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朔县神头、灵丘城头会、五台水泉湾、柳林县柳林泉、平定娘子关、霍县郭庄、临汾龙子祠、洪洞霍泉、潞城辛安、阳城延河、晋城三姑泉及太原兰村、晋祠暂定为一级泉域保护区。
凡泉水流量在半个到两个秒立米范围的,属二级泉域保护区。
由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凡泉水流量小于半个秒立米的,属三级泉域保护区。
由县水利主管部门管理。
其开发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须报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凡跨地、市、县的泉域,应由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三、一、二级泉域保护区,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成立泉域管理所(站),在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泉域管理所(站)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解决。
管理经费(包括人员工资、业务费等),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四、泉域保护区的确定,由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泉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区范围,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资源【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2.10.29【实施日期】1982.10.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2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22日)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适应我省能源基地建设,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不断改善的需要,特根据宪法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凡在我省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农村社队等用水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第五条省、行署和省辖市设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同级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日常事宜。
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受上一级水资源主管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水资源的各项方针和政策。
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令、政令和行政法规。
(二)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草拟有关本省水资源的地方法规。
(三)组织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当地水资源供需平衡和各阶段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编制和审查当地区域性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五)对当地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协调和解决用水矛盾。
(六)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七)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奖励节约,惩处浪费。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2年10月29日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围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省城镇供水体制改革有关法律问题探析
法律建议。 ’
[ 关键词 ] 城镇供 水 ; 体制改革 ; 法律建议
[ 中图分类号 ] 2 92 F9 . 4
[ 文献标识码 ] c
[ 文章编号 ]0 4 74 (0 2 0 一 O 4 0 10 — 0 2 2 1 )3 O O — 2
用水条例》 山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 等相应的地方性 法规 , 建立对城 乡供水 、 用水 、 排水的监察机制 , 强化
取水许可 、 计划用水等行政措施 , 从源头上加强城乡 用水 的监 管 。
22 推动 水务 体制 改革 相 关制度 出台 .
城乡分割 、 部门分割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已不适应 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 改革现行的城镇 供水体制 , 建立适应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水资 源管理体制 , 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供水条例》第七条规定 :省 、 治 区人民政府城市建 , “ 自 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县级 以上城市人 民政府确定 的城市供水行政 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20 00年 《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规定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主管本 “ 行政 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从法律适 用原则上讲 , 地方法规应服从于国家行政法规 。国家 法规 明确的是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如城市供水 、 节 水 等工 作 的部 门职 责 分工 权 限 明确 由设 区 的 市 一 级
黄水 已经 到达 的太 原 、 同 、 大 朔州 三市 。
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建立事权清晰、 分工
临汾市霍泉岩溶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分析
SHANXI WATER RESOURCES临汾市霍泉岩溶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分析李伟芳(临汾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山西临汾041000)[摘要]岩溶水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汾市境内霍泉岩溶水已成为泉域内各县市的重要供水水源,近年来霍泉岩溶水出现了过量开采的现象,泉域内的岩溶水位动态变化呈下降趋势,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维护霍泉的岩溶水系统,满足泉域内临汾市各县市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水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岩溶水资源;水位动态;开发利用;霍泉[中图分类号]P746[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4-7042(2017)07-0014-021基本概况霍泉是山西省著名的岩溶大泉,泉域面积1272km2,其中临汾市488km2。
分布于临汾市的洪洞县、古县和安泽县,泉域内裸露可溶岩面积为664km2。
近年来霍泉已成为泉域内各县市的重要供水水源,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城市与农村生活用水,由于泉域内各县市经济快速发展,霍泉岩溶水出现了过量开采的现象,且日趋严重。
2霍泉岩溶水资源量2.1霍泉泉水自然出流量霍泉1951—2010年泉水自然出流量见表1。
霍泉多年平均自然出流量为3.67m3/s,最大值为1964年4.94m3/s,最小值为2002年2.75m3/s。
2001—2010年较多年平均减少19.6%,1951—1960年减少30.3%,总体上霍泉自然出流量呈衰减趋势。
表1霍泉自然出流量不同年代统计分析表单位:m3/s2.2霍泉岩溶水资源量评价岩溶水资源量评价包括天然补给资源量评价、储存资源量评价、可开发利用量评价。
岩溶水的天然资源量是指在天然条件或人为开采状态下,岩溶泉域从外界获得的有补给保证的水量,也就是在开采利用岩溶水后,能够通过现代水文循环予以补给的水量,它属于岩溶水资源可再生的部分。
其数量用岩溶泉域各项补给量总和的多年平均值表示。
在未开发状态下,岩溶泉域往往处于纯自然的宏观稳定状态,其多年补给量大体等于多年的排泄量。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9.29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9.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资源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
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多少,向其征收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每吨定为三至六分。
”修改为:“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征收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雷鸣寺等泉域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泉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指导与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集中审批、能源、林业草原、地质勘查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水利》
【年(卷),期】2022()9
【摘要】《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
【总页数】3页(P6-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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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修正版)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0修正版)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在本省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和雷鸣寺泉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泉域水资源保护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泉域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和合理开发。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各泉域按下列分工管理:跨设区的市的泉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跨县(市、区)的泉域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其他的泉域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泉域,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各泉域边界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泉域水文地质构造和岩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确定,并划定各泉域重点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芽山悬崖栈道景区索道电梯安装及景观提升建设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芽山悬崖栈道景区索道电梯安装及景观提升建设环评报告宁武县芦芽山悬崖栈道景区索道、电梯安装及景观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51号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概述 (1)1.总则 (5)1.1.编制依据 (5)1.2.评价目的及指导思想 (7)1.3.评价因子的识别和筛选 (8)1.4.评价等级的确定 (15)1.5.评价工作重点 (16)1.6.评价范围 (16)1.7.评价标准 (17)1.8.环境保护目标 (20)2.工程分析 (31)2.1.建设项目概况 (31)2.2.主要设备及公用工程 (39)2.3.施工方案简述 (43)2.4.施工期污染物产生源强及防治措施 (46)2.5.运营期污染物产生源强及污染防治措施 (51)2.6.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分析 (55)2.7.选址可行性分析 (57)2.8.项目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 (60)2.9.总量控制 (61)2.10.风险分析 (62)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3)3.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 (63)3.2.环境空气现状调查与评价 (78)3.3.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8)3.4.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8)3.5.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8)3.6.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78)3.7.小结 (86)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7)4.1.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87)4.2.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7)4.3.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8)4.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9)4.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92)4.6.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4)4.7.小结 (106)5.环保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07)5.1.施工期环保措施分析 (107)5.2.运营期环保措施分析 (110)5.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11)5.4.环境管理措施 (113)5.5.环境保护对策汇总 (113)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14)6.1.经济效益分析 (114)6.2.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115)6.3.环境经济效益分析 (115)6.4.小结 (118)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19)7.1.环境管理 (119)7.2.环境监测计划 (126)7.3.环境管理和监测经费预算 (127)7.4.项目竣工验收一览表 (128)8.结论与建议 (130)8.1.项目概况 (130)8.2.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 (130)8.3.工程分析 (130)8.4.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132)8.5.环境管理与监测 (132)8.6.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32)8.7.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对策 (133)8.8.公众对本工程态度 (133)8.9.结论 (133)8.10.建议 (135)概述1、建设项目的特点宁武芦芽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隶属于山西华青集团,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接待、零售旅游纪念品、景观修缮等,为“山西旅游十大品牌企业”、“旅游发展先进单位”。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10年修正)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及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本市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它用水。
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分类定价。
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山西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
①针对已开工建设的地面工程、巷道工程建设情况、环评批复执行情况、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调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②对小回沟矿井重新报批项目配套的选煤厂、瓦斯电站、地方政府实施的“清徐县白石沟灌溉提水工程”(本项目生产补充用水取水)等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分析评价配套和依托工程规模可行性,环保设施可依托性等,论证小回沟矿井重新报批项目的可依托性;
表1与《煤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对比表
清单内容
本项目变化情况
备注
规模
1、设计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生产能力3.0Mt/a,不变
2、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10%及以上
矿区面积33.5877km2,不变
3、增加开采煤层
开采03、2、5、6、8和9号煤共6层煤,不变
地点
4、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
③对小回沟矿井可能会对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等带来的环境污染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预测和评价,同时结合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论证小回沟矿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2)评价时段
根据本次小回沟矿井变更设计资料,小回沟矿井服务年限63.3a>5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采选工程》(HJ 619-2011),本次环评工作评价时段分建设期和运行期两个时段。
(6)结合小回沟矿井井田内耕地面积较少、林草地较多、植被覆盖率较高等特点,重点关注井下开采地表沉陷和地下水位下降对评价范围内农田、林地、草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地下水(特别是晋祠泉域)的影响;
(7)关注井工开采对采区地下水疏排、工业场地废污水、滑坡治理场地排洪隧道设置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铝土矿开采环评报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相王矿区60万吨/年铝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国环评证乙字第1335号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评价任务的由来与完成情况 (1)1.2编制依据 (2)1.3评价工作原则 (6)1.4评价等级 (8)1.5评价范围 (9)1.6评价标准 (10)1.7评价重点 (12)1.8评价时段 (12)1.9环境敏感因素及保护目标分析 (12)第二章评价区域自然与社会环境概况 (16)2.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 (16)2.2自然物理(质)环境概况 (18)2.3自然生物(态)环境概况 (23)2.4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25)2.5环境质量现状 (27)2.6环境功能区划 (28)第三章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29)3.1原有工程概况 (29)3.2整合项目概况 (37)3.3工程生产工艺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公用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改扩建前后污染物变化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
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2月9日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1988年4月30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再生水。
其中地表水指河流水、湖泊水、水库水;地下水指井水、泉水、矿泉水、地热水、矿坑水。
第三条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XX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2年10月29日XX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XX 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X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3]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1.28【实施日期】2013.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1-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8日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1-2020年)一、地下水环境状况(一)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我省地下水资源地域分布不均。
全省地下水天然资源总量89.4亿立方米/年,其中,黄河流域(占全省总面积的62.2%)地下水天然资源量48.2亿立方米/年,约占全省地下水天然资源量的53.9%,海河流域(占全省总面积的37.8%)地下水天然资源量41.2亿立方米/年,约占全省地下水天然水资源量的46.1 %。
我省地下水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加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下水开发利用量已由80年代初的11亿立方米增加到近年来40多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60%以上。
我省地下水资源超采问题突出。
根据2007年《山西省1.50万水文地质图说明书》:全省已形成集中开采水源地降落漏斗22个,其中孔隙水16个、裂隙水2个、岩溶水4个,地下水超采面积达11090平方公里,严重超采区面积达4946平方公里。
超采区开采量169239万立方米,超采量为73272万立方米,超采量占43.3%。
近年来通过关井压产、实施许可证制度以及水价调控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有效节制,形成的降落漏斗水位均有不同程度的回升,但由于地下水多年的过量开采和降水量的偏小,地下水天然流场短期内尚难以恢复。
(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篇: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兰村泉域保护区范围:东边界:太原市与阳泉市、晋中市行政区划边界。
南边界:从王封村起向东经三给村、杨家峪村、孟家井村至张家河村。
西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
北边界:太原市与忻州市行政区划边界。
第三条凡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进行采矿排水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泉域范围内水资源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兰村泉域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与管理。
在兰村泉域保护区内,经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第六条一级保护区为地下水集中开采区,是重点保护区,其范围:杨家井村、五梯村、小石河村西边山断层以东,三给村、古城村、中涧河村三给地垒以北,中涧河村、峰西村、南塔地村东边山断层以西,南塔地村、西高庄村、杨家井村北边山断层以南所围区域;汾河干流扫石村至上兰村段及其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打深井取水;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在泉水出露地带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建设地下工程。
第七条二级保护区为灰岩裸露区,其范围:棋子山地区;三给村、上兰村、石岭关村以西,石岭关村、东黄水村、中涧河村以东地区。
太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太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评价单位: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评价证书:国环评证甲字第1301号评价时间:二O一五年十月目录1-1991011145 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5-1附表:审批登记表附件:附件1:委托书;附件2:项目前期工作函附件3:提供生活垃圾的承诺函附件4:土地使用证附件5:污水纳管协议附件6:供水征询表附件7:天然气供气征询表附件8:石灰采购协议附件9:废弃物处置协议附件10:炉渣综合利用协议附件11:阳曲县污水处理工程环保竣工验收意见附件12:本项目水保方案批复附件13:生活垃圾检测报告附件14:本项目现状监测报告附件15:本项目地下水现状监测报告附件16:总量指标的复函附件17:区域削减方案附件18:土壤监测报告附件19:太原工业新区规划批复附件20:公众参与调查附件21:专家审查意见1 总论1.1 项目提出的背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及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排放量逐年增加,所造成的大气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土地占用、自然景观破坏等问题日趋严重。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焚烧技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应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已经成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流技术,在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太原市目前产生的生活垃圾,主要依靠现有的两座垃圾卫生填埋场和东山垃圾焚烧发电厂。
两座卫生填埋场分别为新沟卫生填埋场及侯村卫生填埋场,目前,新沟卫生填埋场已经快到封场年限,侯村卫生填埋场预计可使用5年左右。
东山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处理能力为36万t/a,焚烧炉为循环流化床焚烧炉,需要添加辅助燃料。
太原市现有的垃圾处理设施及技术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已不能适应太原市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生态建设的需要。
太原市生活垃圾的排放量逐年增加,污染加重,已经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生活垃圾必须经过处理后再排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五水综改”总方案及子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五水综改”总方案及子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晋政办发〔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五水综改”总方案及子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五水综改”总方案(2021-2025年)》和《山西省“五水综改”子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总方案予以印发,子方案在省政府网站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山西省“五水综改”总方案(2021—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五水综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解决山西水瓶颈、改善水生态、强化水保障,实现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推进水源、水权、水利、水工、水务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五水综改”的必要性(一)发展现状山西表里山河,是华北水塔,是京津冀的水源涵养地,是三北防护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拱卫京津冀和黄河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
煤长水短,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脆弱是山西基本省情水情,水问题历来是山西之短、战略之忧。
为解决山西缺水和水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实施了万家寨引黄、35项应急水源、山西大水网、以汾河为重点的“七河”流域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重大工程。
颁布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兴水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特别是两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两次视察山西作出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都为山西水利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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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等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泉域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泉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泉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泉域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泉域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和合理开发。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严重破坏岩溶地下水系统、危及岩溶地下水续存的采矿活动,根据影响程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采、停采或封闭矿井措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泉域水资源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在泉域范围内取水,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根据泉域水资源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状况,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对泉域内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限制,并可采取并网合用、封闭停用等措施。
凡因新建取水工程或重新分配水量对原取水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新取水户或受益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取水许可证、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需要变更取水权的,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非法买卖水资源、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二)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日取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泉域地下水观测网络,开展泉域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工作。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保护地下水监测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日取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须在建设的同时,建立水源水位、水量、水质监测设施。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属国家、省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确实需要经过泉域重点保护区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在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岩溶泉域造成影响的除外。
第十一条在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泉域范围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
(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泉域,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各泉域边界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泉域水文地质构造和岩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确定,并划定各泉域重点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各泉域范围及其重点保护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成图,并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资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的泉域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跨县(市、区)的泉域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其他的泉域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采矿排水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泉域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开发、取用、污染、破坏泉域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进行水文地质勘探,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探许可证,并到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探结束后,除须留作长期监测和科学实验的钻孔外,其他钻孔应限期封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泉域内地质勘探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采矿排水应按技术规程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负责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列泉域以外的其他泉域,可根据当地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需要,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在泉域的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二)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三)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八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泉域取水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可开采总量,并应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在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禁止新打水井取用地下水。
在引水工程或者当地地表水源能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关井压采等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岩溶水的开采。
(一)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的;
(二)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混合开采的;
(三)在泉水出露带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的;
(四)在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新打水井取用地下水的;
(五)未经批准,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的。
第二十六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在本省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和雷鸣寺泉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泉域水资源保护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限制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采矿排水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排水登记手续,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登记手续,缴纳水资源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纳水资源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阻挠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泉域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须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保护泉域生态环境,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在泉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该泉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泉域水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