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25施行日期2014.04.25文号晋政发[2014]13号主题类别水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山西省煤长水短,水资源先天不足,时空分布不均,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11〕21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山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水利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建设为契机,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举全社会之力,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山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合理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坚持依法管水,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意见处理汇总主编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签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编制组二OO五年四月一、意见汇总的依据意见的主要来源为:(2004年10月)向全国各省水利部门的征求意见汇总;(2004年11月8日~9日)审查会议上各省代表、专家提出的意见,以及审查会议形成的审查意见;该导则编写组的各位专家人员的意见等。

二、意见汇总情况的简要说明本意见共计汇总了全国部分流域机构、省水利厅、一些研究院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计68条意见。

意见汇总时,尽可能尊重单位或专家提出的原始意见。

对于各单位或专家提出的意见在某些问题上会出现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况,就此,在意见汇总时,对这些具有共性的意见,进行了归并和整理。

同时,由于此导则历经几次修改,意见不断形成,包括修改导则的章节结构和内容,因此,该技术导则存在着多个版本,在“意见处理汇总表”中的“条文号或附录号”一列,可能会出现标号的不一致性的现象,在此情况下,以标题后面的内容为准。

本意见汇总以前后几次修改时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序。

三、其他3意见处理汇总表 序号 条文号或附录号 条文内容 修改意见提出单位或专家 处理意见理由1 1.2 水资源论证的依据 水资源论证的依据中“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最好加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体现经济与社会发展应协调,今后各地也将会有社会发展规划,使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长江科学院 未采纳 取消了该项内容。

2 1.3 水资源论证的原则 第(1)条效率与效益有相近的意识,改为“效益与公平”可能更好。

因为仅仅谈“效率与效益”,可能会忽视弱势团体如失地农民的利益和补偿,应该强调“效益与公平”。

长江科学院 未采纳 重新修改了论证的原则,改为更宏观的原则。

3 1.4 水资源保护对策措施 “水资源保护对策措施”,对策与措施是一个意思。

长江科学院 采纳 4 5.3 水资源保护措施 对于非正常工况和风险事故,应该提供应急处理预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3年我省颁布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晋政办发〔2003〕4号)。

《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实施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工艺技术不断更新、提高,部分产品的用水定额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对《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新修订完成的《山西省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用水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用水定额》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两部分,工业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同产品、不同原材料等,参考调整系数,执行相应的定额。

二、本《用水定额》应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取用水计划和区域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节水评估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依据。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必须以本《用水定额》规定为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量或者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不得超过本《用水定额》;在使用过程中,单位产品实际取用水量低于本《用水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以低的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为准进行考核。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晋
政办发[2008]1号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3年我省颁布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晋政办发[2003]4号)。

《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实施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页数】3页(P33-3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3.4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山西省民族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20号) [J], 无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山西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19号) [J], 无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21号) [J],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73号) [J],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规划纲要(2018—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4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雷鸣寺等泉域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泉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指导与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集中审批、能源、林业草原、地质勘查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流域、泉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一汾河、沁河、漳河、桑干河、滹沱河流域,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泉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涑水河、昕水河、三川河流域,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雷鸣寺泉域综合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其他流域、泉域综合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流域、泉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优先开采浅层水或者松散层孔隙水、控制开采深层岩溶水,合理确定井深、井距和开采量,防止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下水体污染等灾害的发生;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第十三条对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等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第十四条鼓励对空中水、小泉、小水和浅层地下微咸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发展旱井、水窖等雨水集蓄工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观测网络,开展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工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保护地下水监测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及开采状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一般不得开凿新井,确需开凿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不得开凿新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已建成的水井应当限期封闭;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已建成的水井应当逐步封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替代水源,保证本区域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十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以外的地区,除临时应急取水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开凿新井: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并且供水能力和水质能够满足需要的;二可以利用地表水或者再生水供水的;三无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备的;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地和河源源区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条在重要水源地和泉域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进行水环境影响的评价;造成水位下降、水源枯竭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采、封堵或者停止工程建设等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予以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源地和水库库区的保护和管理,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必须拆除;报废水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拒不封闭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第二十三条在河道、湖泊、沼泽或者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倾倒、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第四章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泉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各行业、各区域的用水量,实行用水总量控制;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3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及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第三十条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相关证明;凿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第三十一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社会总取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四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五其他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并上缴财政;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节约用水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提出有关用水的地方标准项目,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第三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取用水计量设施必须使用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采用新型取用水设施,提高计量精度,保证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故意损坏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得阻挠抄表计量;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更换为节水型设施、设备和器具;第四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逐步配套中水设施;第四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超过取用水定额的,不予增加取用水指标;第四十二条农业灌溉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先进灌溉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系防渗设施,提高用水效率;第四十三条使用水工程供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施严格的节水措施,其用水单耗不得高于行业用水定额;耗水量大的经营性用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用于洗浴等涉及健康的循环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利用及配套设施建设,并采取措施,保证其污水处理、利用及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并对建设项目配置使用再生水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工程施工用水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和雨水资源;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及时抢修;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水价和水资源费政策,对生产、生活用水按照不同类别和不同水质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标准应当逐步高于公共供水收费标准;对高污染、高耗水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和水资源费政策;利用再生水的,应当给予价格优惠;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节约用水成绩显着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部分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巡查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对水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流域、泉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或者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四不按照规定核定取用水指标的;五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三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地表水是指河流、湖泊、沼泽等地表水体,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的松散层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岩溶水含地下热水、矿泉水等水体;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篇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XX〕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XX年1月2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XX〕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XX〕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修改)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城市污水再生水、煤矿矿坑排水等,并需办理取水许可有关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三条下列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及龙门至潼关黄河汇流区平均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其它地区(流域)平均日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其它取水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建设项目严禁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和取水量大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

第九条在省管岩溶大泉泉域(晋祠、兰村、神头、娘子关、辛安、郭庄)范围内取用岩溶水的所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条建设项目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跨地市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随着我国城乡发展的不断进步,相对应的建设项目也在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需要考虑到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因此,在建设项目之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下面,将探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实施。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重要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保障水资源利用中社会、环境和经济三方面利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项目水源供应:水资源是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之一,建设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以明确项目是否可以得到足够的水源供应。

(2)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是有限的资源,过度利用或者污染水源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水资源论证可以帮助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案,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与稳定:水源的污染和过度开发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水资源论证考虑到生态环境因素,避免给生态环境造成过大的损害。

(4)保障经济利益最大化:水资源直接影响生产和生活,如果水资源供应不足会影响经济发展,过度利用水资源也会导致经济损失。

水资源论证有助于平衡项目发展与水资源利用,最大化经济利益。

2.具体实施水资源论证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搜集水资源数据:包括水资源使用现状、水文地质状况、气象气候数据等;(2)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案,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考虑到环保和生态因素;(3)进行准确的水资源供需分析:通过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确定项目的水资源需求量、供水方案等;(4)综合评估水资源环境影响:考虑到项目水资源利用后对周围环境和水体的影响,采用水文学模型等工具进行综合评估;(5)论证报告编制:根据调查分析和评估结果,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二、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在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基础上,建设项目需要正式取得取水许可,才能在项目中使用水资源。

下面,将从取水许可的意义、取水许可的程序、取水许可管理等方面探讨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的内容。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车 、 洪 抢 险 车 以及 应 急 高压 潜 水 泵 、 排 大流 量 防洪排 涝 泵 , 高城 市 防洪排 涝 应对 能 力 。加 强抗 旱应 急水 提 源工 程 建设 , 级 以 上城 市 建 立 “ 县 双水 源 ” 备制 度 。 储
加 强 人工 增雨 ( ) 业能 力建 设 , 学 开发 利用 空 中 雪 作 科 云水 资源 。
库 除 险加 固 ,0 3年底前 完 成列 入全 国规 划 的 10座 21 3
小 Ⅱ型 水库 除险 加 固 , 争 到 “ 力 十二 五 ” , 除 水库 末 消
安全 隐 患 , 复 防洪 与 兴利 库 容 , 全 国率 先 实 现病 恢 在
险水 库 除险加 固全 覆 盖 。完成 列入 《 国大 中 型病 险 全
() 4 积极 用好 黄河水 。加快建 设 禹 门口东 扩 、 口 碛
引黄及 小浪底 调水 等一批 黄河水利 用工 程 。 积极 推进
政策, 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 , 不断深化水利改革 , 实现 水资 源开 发利用 由“ 水瓶 颈” 水 支撑 ” 变 , 向“ 转 为
全省 转型跨越 发展 提供水 利保 障。
水 调 蓄 ,全 省 百 条河 流 重 点 河 段 防洪 能 力 由现 在 的 5年一遇 提 高到 1— 2 0 0年一 遇 。 实施 河 道综合 整治 美 化 绿 化工 程 , 发挥 河 流水 生态 优势 , 实现 “ 固 、 畅 、 堤 河 水清 、 岸绿 ” 目标 。 的
( 3 狠抓 水土保 持 生态建 设 。组织 实施好 国家 及 1) 省级 水土 保持 重 点工 程建 设 , 配套 实 施好 坝 滩联 治 与 沟坝 地治 理 , 加快 坡 改梯 工程 建设 。加 强重 要 生态保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2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由其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加强全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省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法规标题】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山西省【发布时间】2007-12-20【生效时间】2008-03-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 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安全保护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兴建的所有水工程。

水工程系指:防洪排涝、城乡生活及工业用水、农田灌溉、水力发电、航运、排水治碱、水土保持、水产养殖、污水处理等工程以及附属的水文、电讯、供电、观测、道路等专用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布局,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工作。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区供、排水工程的规划和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兴建的水工程,按照谁建、谁用、谁管的原则,分级、分部门依法管理。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责任,对破坏水工程和浪费水、污染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应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管理机构。

乡镇村兴建的水工程,属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个人或联户兴建的水工程,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的领导。

在全民所有的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内的水工程属乡镇村管理的部分,业务上受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

第七条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成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属政府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负责人担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配水方案等重大问题。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赞成,依照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由过程的《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本治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改,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创、应用、节约和爱护水资本,加强水资本治理,发挥水资本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创、应用、节约、爱护、治理水资本,有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本,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本属于国度所有,对水资本依法实施取水许可轨制和有偿应用轨制。

第三条省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省水资本的同一治理和监监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本的同一治理和监监工作。

省人平易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治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畴内依法行使水资本治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本开创、应用、节约和爱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水资本治理委员会负责调和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本的重大年夜事宜,其干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创、应用、节约、爱护水资本应当周全筹划、兼顾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应用、讲究效益,合理设备生活、临盆经营和生态情形用水。

第六条鼓舞单位和小我以多种情势介入水资本的开创、应用,其合法权益受司法爱护。

任何单位和小我都有依法爱护水资本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本筹划第七条开创、应用、节约、爱护水资本,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查询拜望评判的差不多上,制订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本综合筹划和专业筹划。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列十七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而制定的,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中文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条数十七条实施时间2002年5月1日起发布时间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目的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可持续利用目录1.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08•【字号】晋政办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我省是全国严重缺水省份,水资源紧缺已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山西省水利厅根据国家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城镇生活现状和现有工业企业生产技术状况,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各市(地)专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业及城镇生活部分)(以下简称《用水定额》),根据《水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已同意发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本《用水定额》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此《用水定额》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两部分。

城镇生活用水分为居民住宅、零售业、餐饮业、公共设施服务、旅馆业等12大类;工业用水分为煤炭开采、冶金、电力生产、食品制造、纺织业等25大类。

工业企业可根据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同产品、不同原材料等,参考不同的调整系数,执行相应的定额。

二、本《用水定额》应作为各级政府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和制定区域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节水评估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必须以本《用水定额》的规定为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量或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不得超过本定额;在使用中,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本《用水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以低的单位产品用水量为准进行考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城市污水再生水、煤矿矿坑排水等,并需办理取水许可有关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三条下列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及龙门至潼关黄河汇流区平均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其它地区(流域)平
均日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其它取水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建设项目严禁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和取水量大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

第九条在省管岩溶大泉泉域(晋祠、兰村、神头、娘子关、辛安、郭庄)范围内取用岩溶水的所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条建设项目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跨地市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在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前,提出取水初步方案,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乙级资质单位审批与监督管理,并协助水利部对甲级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提交审查机关审查的报告书中应当附具委
托书、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人员必须有3个以上持水利部水资源论证上岗证的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资质单位必须编制论证工作大纲,在论证报告书的送审稿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步审查同意后,并对论证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业主单位方可申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正式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有关专家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报告书工作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正式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主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审查会议由资质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资质专家人数必须是单数,且不得少于5人。

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有关论证情况进行全面审议,讨论并形成审查意见,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的审批提供技术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定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当重新论证或补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
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自身及周边取水的;
(三)建设项目的退水、排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对参加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业主单位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要求,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可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附后)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既不能漫天要价,也不得恶意压价竟争,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正式审查时, 必须支付不少于编制总经费的80%。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进行水资源论证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专家及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8日
附件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包括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和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两种。

报告书编制费用根据本核算方法确定。

三、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1.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1):以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核算基价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投资规模调整系数确定。

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

其中,以污水再生利用和以矿坑排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分别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和以地下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执行;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按混合水源中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报告书编制费用乘以调整系数1.2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的建设项目。

2.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2):以投资核算基价为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论证等级调整系数和水源调整系数确定。

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3和表4。

其中,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投资规模大小的建设项目。

四、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以方法1为主,如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计算论证费用相差较大时(大于20%),要分析原因,适当考虑使用方法2。

五、报告书编制实际收费,可以在由本核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额上下浮动,但上下浮动范围不应超过15%。

六、表1、表2和表4中,论证等级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确定;表中有区间数据的,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核算基价表
表2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核算调整系数表
表3 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分档核算基价表
表4 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核算调整系数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