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2024年水费改补政策
2024年水费改补政策目录一、背景与目的 (1)1.1 背景 (1)1.2 目的 (2)二、主要内容 (2)2.1 水费结构调整 (2)2.2 补贴机制建立 (2)2.3 水资源税改革 (2)三、实施效果 (3)3.1 节约用水效果显著 (3)3.2 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 (3)3.3 水资源保护和治理力度加大 (3)四、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 (3)4.1 社会影响 (3)4.2 经济影响 (4)4.3 环境影响 (4)五、展望 (4)2024年,我国在水资源管理领域迎来了一项重大改革——水费改补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通过调整水费结构,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详细解析2024年水费改补政策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以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深远影响。
一、背景与目的1.1 背景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此外,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利用效率总体不高,水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
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1.2 目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我国决定实施水费改补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通过调整水费结构,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用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通过水费收入的合理使用和监管,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的投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内容2.1 水费结构调整水费改补政策的核心是调整水费结构,将原来的固定水费改为阶梯水价和季节性水价相结合的模式。
阶梯水价根据用水量分为不同的档次,每档价格逐步递增,以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季节性水价则根据水资源的供需状况进行调整,在枯水期提高水价,在丰水期降低水价,以平衡供需矛盾。
2.2 补贴机制建立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和农业生产等基本用水需求,水费改补政策还建立了相应的补贴机制。
资源税税费种认定
资源税税费种认定资源税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消耗和破坏所征收的税费。
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不断加强,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二、资源税税费种类资源税的税费种类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税、水资源税、森林资源税等。
1.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消耗和破坏所征收的税费。
矿产资源税的税率为采矿权出让价款的3%~10%,具体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矿产资源的开采者、消耗者和破坏者。
2.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是指国家对水资源的利用、消耗和破坏所征收的税费。
水资源税的税率为每立方米0.1~1元,具体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水资源的利用者、消耗者和破坏者。
3.森林资源税森林资源税是指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砍伐、采伐、消耗和破坏所征收的税费。
森林资源税的税率为每立方米5~20元,具体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森林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森林资源的砍伐者、采伐者、消耗者和破坏者。
三、资源税税费的征收资源税税费的征收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按照征收对象的实际生产、销售量等实物征收;二是按照征收对象的应纳税额征收。
1.实物征收实物征收是指按照征收对象的实际生产、销售量等实物征收资源税。
例如,矿产资源税的实物征收方式是按照采矿权出让价款的3%~10%征收,水资源税的实物征收方式是按照每立方米0.1~1元征收,森林资源税的实物征收方式是按照每立方米5~20元征收。
2.应纳税额征收应纳税额征收是指按照征收对象的应纳税额征收资源税。
例如,矿产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征收方式是按照采矿权出让价款的3%~10%计算应纳税额,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征收方式是按照实际用水量和水资源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森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征收方式是按照砍伐、采伐、消耗和破坏所得的收益额计算应纳税额。
6、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晋政发[1996]65号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本省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水资源补偿费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水资源补偿费由以下部门征收:(一)煤炭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二)电力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级电力部门负责;(三)自来水的水资源补偿费分别由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的财政部门和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水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为:(一)原煤每吨2元,洗煤每吨3元,焦煤每吨4元。
(二)省内用电在电价内按每千瓦收取0.0057元。
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在电价外再每千瓦收取0.015元;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以规定分类综合电价为基础,按上述规定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收取。
(三)阳泉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05元,太原化学集团总公司水厂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10元,大同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15元,太原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20元。
各公司、厂逐年递减0.05元。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统配煤矿、地方煤矿、联办煤矿、中外合作煤矿等)或煤炭加工企业向用户直接销售煤炭的,按销售量(含出口量)交纳水资源补偿费;通过煤炭经销机构、煤运销公司及其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按销售量代扣水资源补偿费。
电的水资源补偿费由供电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向用户收取。
自来水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供水企业按照实际销售量交纳。
第六条煤炭生产和加工企业、煤炭运销公司及其他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水资源补偿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直接或逐级上缴省财政部门。
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资源补偿费,应逐级上解省电力部门,省电力部门集中上缴省财政部门。
太原市、大同市和阳泉市财政部门向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以及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向太原化工集团总公司水厂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直接上缴省财政部门。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者缓征资源税。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附表二)执行。
附表二:
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
等级表
二、铜矿石资源等级表
四、钨矿石资源等级表
五、锡矿石资源等级表
六、镍矿石资源等级表
七、锑矿石资源等级表
八、铝土矿石资源等级表
十、黄金矿石资源等级表砂金矿石资源等级表
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
十一、石棉矿资源等级表。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讲解及填报案例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地源热泵”,即地源热泵取用水,是指利用 地球表面浅层水源(如地下水)中水的热量或冷 量,实现既可供热又可制冷的节能空调系统。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 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业 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2. 根据有无减免税事项选择是否填报附表 有减免税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无减免税
不需填此表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五)纳税申报前应完成的流程 税务登记 税源信息登记 税种认定
纳税申报
纳税人首次申报前应办理税务登记,并填报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税务机关根据此表 进行税源登记和税种认定,做好税目、子目、税率、 纳税期限、预算级次等配置工作。
配合实施扩大水资源税试点改革的需要 满足水资源费改税“税费平移”的需要 统一试点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需要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借鉴去年资源税改革申报表设计模式 综合十个试点省份水资源税设置要求 增加申报附表便于水资源税减免申报 满足城镇公共供水按售水量计税填报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二)主要内容 概括为:两张主表,一张附表
□ 未办理
必填
取水口所在地、取水地点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取水许可证号”,填写完整格式,如取水 ××字20××第×××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售 水量计税的,如有多个取水许可证,可只填写其中 一个取水许可证信息,其它取水许可证信息在附送 资料中说明。 “取水口所在地”, 市 县/区 乡/镇/街 道,必须填写完整,否则金三系统无法选填。 “取水地点”,取水地点是对取水口所在地的 具体化,应填写取水口详细地址,尽量不要只填 写“公司内”或“院内”等模糊地址。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税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决定。
第四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六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七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力发电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第九条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10.11•【文号】财税〔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24年10月11日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2023年水资源税政策要点介绍
2023年水资源税政策要点介绍介绍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水资源税总体概述水资源税由水资源费改制而来,是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2016 年7月1日,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自2017 年12 月1 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目前和水资源税相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涉税务基础要素讲解纳税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中的不纳税情形:(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从量计增。
除了水利发电和火力发电灌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其他情形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等于实际取用水量乘以适用税额。
一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山东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为17%,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等于实际取水量乘以1减合理损耗率的差。
二是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三是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
水利发电和火力发电灌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66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66号2007年8月14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为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限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保障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结合我省水资源紧张状况,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凡直接从山西省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直接从江河、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取水水源│取│收费标准(元/立方米)│││水类型├───────┬────────┤│││非超采区│超采区│├────┼───────────────────┼───────┼────────┤│地下水(│自备水源│1.00│ 1.20 ││含矿泉水├───────────────────┼───────┼────────┤│、地热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0.50│0.60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0.50│0.60 ││├───────────────────┼───────┼────────┤││采矿排水│0.12│0.14 │├────┼───────────────────┼───────┴────────┤│地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0.25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0.2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0.01 │││(元/千瓦时) │││├───────────────────┼────────────────┤││水力发电用水(元/千瓦时)│0.005 ││├───────────────────┼────────────────┤││其它自备水源│0.50 │├────┴───────────────────┴────────────────┤│注:(1)超采区和非超采区范围,按晋政办发[200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讲解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一)主要内容 概括为:两张主表,一张附表
1.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2.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3.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二)纳税人如何选填申报表
1. 根据取用水行业选择纳税申报表A或B
特种行业 其他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三、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三、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适用范围: 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 以外的纳税人填报。
上述内容由纳税人根据税务登记信息填写。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的,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 人的全称
“纳税人所在地”,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所 在地
在金三系统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会直 接带出上述这三项登记信息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 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业事业 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地下水超采 区类型”
□非超采区 □一般超采区 □严重超采区
“地下水取水地点 供水管网是否覆盖”
□是 □否
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地下水超采区类型”按照水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的区域勾选,“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 网是否覆盖”按照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勾选 “是”、“否”。
城镇公共供水 农业
特殊用水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一、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2. 根据有无减免税事项选择是否填报附表
有减免税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6年6月12日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凡由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应按规定水价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费的核定计收和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调度、优化供水,用水单位应计划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水价应根据用水种类和各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不同种类用水、不同地区实行不同价格:(一)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用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构成;干鲜水果、蔬菜、药材等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业用水,可适当高于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二)除种植业外的所有生产经营性用的消耗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贯流水价按消耗水价的15%~20%核定;循环水价按消耗水价的10%~12%核定。
(三)社会公益及居民生活用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各类用水价格,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测算后,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送上一级物价、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2年12月起9地开征水资源税,究竟如何征税
2022年12⽉起9地开征⽔资源税,究竟如何征税税收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我国,有各种各样的税,这些税收最后也是取之于民⽤之于民,近年来,为了更⽅便纳税⼈和征收⼈,税收法律在不断的更新改⾰,近⽇,官⽅宣布下⽉起,将在九地开征⽔资源税,那么⽔资源税究竟是如何的呢?下⾯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在河北省试点⽔资源税改⾰⼀年半后,12⽉1⽇起北京、天津、⼭西、内蒙古、河南、⼭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也将纳⼊⽔资源税改⾰试点,⽤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利部28⽇联合发⽂,宣布⽔资源税改⾰试点扩围,并表⽰试点旨在为全⾯推开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推开改⾰。
⽔资源税并⾮我国新设税种,⽽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的⼀个税⽬。
根据三部门《扩⼤⽔资源税改⾰试点实施办法》,⽔资源税实⾏从量计征,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库)等地表⽔和地下⽔。
⽔资源税账单征税对象:江、河、湖泊(含⽔库)等地表⽔和地下⽔。
纳税⼈:直接取⽤地表⽔、地下⽔的单位和个⼈。
但包括家庭⽣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等少量取⽤⽔在内,有六种情形可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原则: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产⽣活⽤⽔负担。
但按不同取⽤⽔性质实⾏差别税额,地下⽔税额要⾼于地表⽔,超采区地下⽔税额要⾼于⾮超采区,超采区取⽤地下⽔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加征1⾄3倍;对特种⾏业从⾼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产取⽤⽔、农村⽣活集中式饮⽔⼯程取⽤⽔等从低征税。
同时,办法规定了限额内农业⽣产取⽤⽔免税、对取⽤污⽔处理再⽣⽔免税等六种税收减免情形。
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利部门负责核准取⽤⽔量,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试点期⽔资源税收⼊全部留归地⽅。
税费标准平移我家⽤⽔会多掏钱吗“⽔资源税要⼤范围开征了,我家⽔费要多缴了吗?”“以后浇地灌溉,养猪养鸡,多⽤⽔要多花钱吗?”⽔资源税改⾰试点扩围,对⽼百姓⽣活带来的影响,⽆疑最受关注。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11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能力,巩固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过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均应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缴纳水费。
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工程隶属关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的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用水户应爱护水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在国家管理的水源地区自建的堤引水工程。
第二章水费的标准第五条核定水费标准的原则:(一)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订。
(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应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三)农业用水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四)工业、乡镇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订,年盈余分别按供水投资的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百分之四计算。
(五)各地确定的水费计收标准低于供水成本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六)各地确定的水费标准,既要使工农业生产有承受能力,又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本表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的纳税人填报)填表日期:年月日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千瓦时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表单说明】1. 本表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的纳税人填写。
2.“特殊用水类别”:在“疏干排水”、“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中勾选一项。
“特殊用水类别”与“取用水行业”不能同时选取。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按照试点省份设置的征收子目填写。
如北京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水资源税征收子目可确定为自来水(居民)、自来水(特种行业)等。
5.第3栏“累计取水量/累计发电量”:纳税人当年已取水量或已发电量的合计数量。
6.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
按取水量计税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填写此项。
7.第5栏“合理损耗率”:试点省份公布的合理损耗率,按取水量计税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填写此项。
8.第6栏“本期计税取水量/本期发电量”:按取水量计税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本期计税取水量由系统自动计算带出。
按售水量计税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本期计税取水量直接按本期售水量填写此项。
农业、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按本期实际取水量填写此项。
发电企业按本期发电量填写此项。
9.第7栏“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按公布的税额自行确定并配置。
10.第8栏“本期应纳税额”:(1)按售水量计税的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疏干排水、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计税取水量×适用税额。
农业用水、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不适用无证加倍计征水资源税的规定。
(2)按取水量计税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适用税额。
(3)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电量×适用税额。
山西省水资源税收改革法律探寻
山西省水资源税收改革法律探寻作者:付雪媛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10期2016年,河北省率先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此次改革采取水资源费改税的方式,把地下水和地表水纳入到征税范围内,实行的计征方式为从量定额,对特种行业适当的提高税额标准,其他的日常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过一年多来的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根据相关的数据报告显示,在过去的2016年里,河北省的总体用水总量比2015年下降了百分之二点八,地下水的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了百分之六点六。
因此,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选择了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水资源费与水资源税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来说,“税”是国家作为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通过强制征收来行使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其特点具有强制性。
而“费”是行政部门作为主体,为了更好的履行行政职能,通过其行使行政权力来有偿征收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使通过向政策受益者收取费用,来补偿政策利益受损者,其更多体现了有偿性。
从这个方面看,两者在高度和定位具有本质差别,“税”体现的是国家行使财政税收的权利,而“费”体现的则是各级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
其次,从征收的主体来说,“税”的征收是由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来行使权利,特殊地区税的征收是由其财政部门行使,其特点是由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征收的权利,主要便于管理。
而“费”主要由不同部门进行征收,包括各级行政部门、经济部门以及事业部门,所以二者比较之下,“费”的行使征收权的部门没有明确、细分的规定,更多需要的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商,这样不便于管理,而且容易产生权责不清的情况。
最后,从法律效力来说,“税”具有税收法定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及纳税对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我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收入,统一纳入到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和支出,多用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国防等一般支出,但也有一些情况是根据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把税款用于专用,因此“税”的收入具有统一性、规范性;而“费”在原则上因地制宜,各地经济发展有所不同,所以地方政府是根据当地政策,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征收规定,所以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具有绝对的自主权,虽然方便灵活,但是稳定不足,从而使得其收入用途不单单在于专项专款中,时有越界的现象发生,这就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乱收、不收、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附件3填表日期: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报)年 月 日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
2.“填表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纳税人在“工商业及其他”“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水企业”“居民生活用水”“疏干排水直接外排者”“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者”中选择并填写。
5.第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6.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
7.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8.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
9.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10.第8栏“本期适用税额。
由系统自动带出,不填写。
11.第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且已办证)=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或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的,应当按加倍征税的计算方法确定。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
13.第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10•【字号】晋政发[1995]11号•【施行日期】199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号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是振兴山西经济,缓解山西水资源短缺,促进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重点工程,水资源补偿费是这一工程资金的主要来源。
目前,工程投资缺口很大,而在资金筹集上却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水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和征收环节不够明确,部分煤炭企业以省政府(88)晋财政发40号文件没有明确出口煤炭征收水资源补偿费为由,拒绝交纳和拖欠水资源补偿费;二是部分部属煤炭企业,即统配煤矿提出中央企业不执行地方规定,拒绝交纳水资源补偿费;三是征收部门缺乏有力的征收手段,存在漏交和欠交的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确保我省引黄入晋重点工程资金的及时到位,亟需强化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委常委(94)第47号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从1995年1月1日起,新的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为:销售原煤每吨2元、洗精煤每吨3元、焦炭每吨4元。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统配煤矿、地方煤矿、中外合作煤矿均按最终销售产品(含出口产品)交纳水资源补偿费。
三、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及解决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7部门(1988)晋财综字第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地税部门对煤炭企业应交水资源补偿费实行缴费申请制度,明确征纳双方责任。
位于界河的水资源税和费的计算
位于界河的水资源税和费的计算
水资源税指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
征收水资源税主要是体现对资源价值的重视。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范围,无论是使用者还是开采者,都应该征税。
对使用者,涵盖的范围包括工业、居民、农业等。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相关税率为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18
水力发电企业(元/千瓦时)
0.00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元/千瓦时)
0.002
其他用水
疏干排水单位 和个人
回收利用疏干排水 直接外排
1 1.2
回用水
0.6
地源热泵使用者
直接外排
2
10
非超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30
采区
其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2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6
地下水
超采区
特种 行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20 60
(2 倍) 其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4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12
特种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30
严重
行业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
90
超采
(3 倍) 其他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
附件
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取用水户
单位:元/立方米 适用税额
居民
0.5
城镇公共供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特种行业
3
其他行业
0.7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0.05
地表水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特种行业
0.05 5
其他行业
1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0.1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0.1
特种
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