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器充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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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器充装规范
篇一: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
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
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
一、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
消防法第34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二、GB50444-2008要求
标准5.3.2规定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从出厂日算起,满5年后进行第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以后每满2年进行一次送检和更换药剂。

标准5.4.3规定干粉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报废期为12年。

三、GA95-2007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维修业务。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
1
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
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5.5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6.5.6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6.6.6送修灭火器中生育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2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含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篇二:灭火器充装年限要求
1. 灭火器维修期限根据《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6 维修技术要求”“6.6 再充装”、
7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3送修”“5.3.2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江苏消防网之说明
灭火器维修期限汇总表
篇三:干粉灭火器标准操作规程
1. 目的:规范灭火器的使用、维护管理,促进应急预案的响应速度,减少公司
资产的损失。

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干粉灭火器的使用、维护管理。

3. 责任:车间(班组)安全员。

4.程序:
4.1 灭火器的使用条件
生产区内所有灭火器只可在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移动或挪做它用。

4.2 灭火操作:
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物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

距火源约2m处开始喷射。

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

操作者应首先拔掉铅封和保险销,手提式灭火器上部用力紧握压把,其间,不要把灭火器放平或倒卧,灭火器喷嘴应对准火焰的根部,左右扫射,并向前推进,将火扑灭。

当手放松时,压把受弹力作用恢复原位,阀门封闭,喷射停止,如果遇零星小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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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重复开启灭火器阀门,以点射灭火。

4.3 灭火器的检查
各使用单位务必每月初对灭火器进行一次检查,填写灭火器检点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2)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3)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5)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6)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7)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8)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9)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报废年限。

4.4 灭火器的维护
4.4.1 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并取用方便的地方,环境温度-5至+45度为好。

4.4.2 灭火器应避免高温、潮湿和有严重腐蚀场合,防止干粉灭火剂结块、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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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每半年检查干粉是否结块,储气瓶内二氧化碳气体是否泄漏。

4.4.4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再充装,再充装时,绝对不能变换干粉灭火剂的种类,即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不能换装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4.4.5 在正常情况下,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期满5年(水基型灭火器满3年,CO2灭火器满5年),以后每隔两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水压试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从出厂日期算起干粉灭火器达到10年(水基型灭火器满6年,CO2灭火器满12年)时必须报废。

4.4.6维护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修理、再充装应送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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