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本章重点提示: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5分左右。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判断、选择题: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进行的活动。
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诉讼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少数民族或多民族杂居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多选、简答、论述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原则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9.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0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12.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13.对外国人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14.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法律监督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我们通常提到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事实上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相关机构及诉讼参与人都必须遵循此原则。
那么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究竟是怎样的呢?小面请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具体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六)、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法律敎育网(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二、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国原则: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公正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无
论是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还是其他情况,都不得影响司法机关的决定和处理。
3、统一原则:司法机关应当统一应用刑事诉讼法,维护法律
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4、审慎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处理刑事案件,以确保正确、公正的审判结果。
5、保护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其
享有基本的司法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两分法: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 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辨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应性原则;一 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的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有罪 之前,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 如何对待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历史渊源: 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1764,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典;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约》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具体要求: 1、证明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配合侦查机关收 集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的义务,既不能强迫被告人陈 述自己有罪的事实,也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 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2、疑罪从无:控诉方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真实性,事实 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3、相关权利保障:反对强迫自证自罪的权利、权利告知 规则和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七、迅速及时原则
(一)内涵: 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二)目的: 1、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三)具体要求: 1、明确诉讼期间或办案期限; 2、简化诉讼程序; 3、加快诉讼节奏。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一)内涵: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 审判和科刑。 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范围更广、保护更严格) 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学--浙江大学幻灯片PPT
二、原则的内容 首先要求国家应当保证刑事诉讼程
序的法制化,以严密的法律规定, 构建刑事诉讼的结构,规范专门机 关的职权,设置刑事诉讼的程序, 明确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
其次,这—原则要求公安司 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 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保证及 时正确处理刑事案件。
再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就要
4、三者是密切相连的,分工负
责是基础,互相配合是为完成刑
事诉讼任务的必然要求,互相制 约是三机关关系的关键。
二、该原则的法理根据
1、分工负责是司法权 力分工的简略表达。
2、互相配合强调三机关工 作目标的一致性,其根本 原因在于对犯罪控制的诉 讼价值观的影响。
3、强调互相制约的根本原因 则在于近现代以来所备受推 崇的权力制约的政治哲学。
二、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白己辩 护。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 诉阶段、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既可 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 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3.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 有权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 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 的法律帮助,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 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 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 在审判阶段获得辩护。
三、对该原则的评价
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三机关之 间的平行关系,症结是在相 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条水平 横线,要解决这一问题,就 要重新塑造警检法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权、检察权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相 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以下的人可以被托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举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救援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救援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救援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容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容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AA、合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合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23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合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合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合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23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2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合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合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合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查看全文 >>2刑事诉讼法的回避,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查看全文 >>3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最新版本是2021版,目前仍以此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二十七章、第六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依法行使原则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四、依靠群众原则五、审判公开原则六、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七、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根据各司法机关的分工规则,可以知道,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资格审理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不同,此类案件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生命权以及自由权,故而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审理案件,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诉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昆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全套课件
刑事诉讼法
Criminal Procedure Law
(第四版) 龙宗智 杨建广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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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编 基础理论
第3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4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5章 刑事诉讼证据 第6章 辩护与刑事代理
第7章 回避 第8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编 程序论
第9章 管辖与立案 第10章 侦查与强制措施 第11章 起诉 第12章 审判 第13章 执行 第14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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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导论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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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例1-1 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 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 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 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 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李家老二受轻伤,还 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 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 家,但仍霸占水源。
【中等范围】 有关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
【最小范围】 仅涉及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
从概念的外延上观 察,刑事诉讼法大致可 以分为大、中、小三个 范围的概念,即三个概 念集合。我国学界的通 说基本采用最大范围的 概念。最小范围的概念 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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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就是由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是 规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执行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的法律,还是规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进行的方式、方法、次序、阶段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文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示的一方当事人。
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既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2、自诉人: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
3、当事人:是指在弄事诉讼中处于控诉(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签说谎)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请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
5、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履行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则。
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续前页
• (4)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1947 年《意大利宪法》NO.27)
• 1、证据
• 2、证明标准(尤其英美国家)
• (二)辩方:无罪的人(主体待遇)
• 1、审前待遇:人身自由
•
羁押例外原则
• 2、享有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 3、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法国,2000年立, 2002年废。)
• 4、禁止非法取证手段:比如刑讯逼供
• 5、不承担证明责任:有罪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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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4、效力范围: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如:审判公开 原则)
•
续前页
• 5、主体范围:全体主体
• 6、来源:司法实践+理论提炼(原理、规律)
•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 (一)指导立法 • (二)指导司法
• 三、基本原则的分类 • (一)诉讼与刑事诉讼 • (二)中国特有与国际通行
• D.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 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
第二讲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 第二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 第三节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 第四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第五节 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 第六节 无罪推定原则 • 第七节 国家追诉原则(起诉) • 第八节 正当程序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 第九节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辩护) • 第十节 审判公开原则 • 第十一节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靠群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会移送检察院,并经过法院的审理,对刑事案件做出判决。
刑诉法就是指导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很多,透过不同的章节,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做出了阐述。
那么,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
▲一、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二、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是怎样的?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
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除上述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消案件处理的以外,检察院审查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不足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即不起诉。
4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2 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423 无 …
4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2 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4.2.3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其基本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1.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
提供证据并且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或人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官员的具体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疑问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罪疑从无”;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专属于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其它任何机关特别是直接受到政府控制的警察或检察机关无权行使;法院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在这种程序中,被追诉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等。
2.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
任何人于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政府如果怀疑某个人犯罪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有合理根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是因为现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也不能把他当作罪犯对待,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一切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是在否定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
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如逮捕、羁押与保释、预审、陪审裁决等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被追诉者“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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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中央电大文法部李文杰(2003年10月27日)
1、1996年10月,某县发生多起盗窃农用拖拉机案,经公安局分析,发现案发时间均在晚上10点左右,而且"偷车贼"会开拖机,多系单独作案。
于是,该县组织联防队员在夜间进行巡查。
某晚10点30分,联防队员白某、王某在该县城边的一座水库边巡逻时,发现大坝上停着一辆农用拖拉机,一个人正在往拖拉机的水箱里灌水,灌满水后便发动了拖拉机,沿着一条机耕路往城外驶去,奇怪的是,天已有些黑了,那人却不开车灯,白某、王某二人顿疑虑,认为这人的拖拉机一定是偷的。
于是白某、王某二人抄近赶到拖拉机前面,连人带拖拉机一起带回住地。
白某、王某二人将宿合作为临时法庭,自任审判员,由同宿舍另外几名联防队员分别充任书记员、法警等,对"被告人",即所谓的"偷车贼"进行审判。
经过一阵猛烈的拳打脚踢,"被告人"招供自己姓冯,拖拉机是偷来的。
"人证"、"物证"俱在,联防队员们满意地结了案,-致同意判处冯某盗窃罪,并报告了该县主管治安的一位政法委书记钱某,钱某在联防队员制作的所谓"判决书"上批示同意,并指示将冯某送当地看守所执行。
后来,钱某得知该做法是违法行为时,又指示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县法院开庭"重新"审理该案,在原判决书上换成三名审判员的名字,进行了宣判。
冯某不服,提起上诉,钱某说"我说你是盗窃罪,就是盗窃罪,法院归我管,法院能判决你,我就更能判决你,不服不行"。
不准冯某上诉。
后来在有关部门的过问下,公安局对此案重新进行了侦查,查清了冯某并非"偷车贼",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才将冯某释放。
提示:
此案的关键是确定审判权的归属。
请回答:
(1)联防队员做出的判决是否有效?为什么?
(2)钱某的话是否有法律依据?
(3)该县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是否有效?
(4)除审判权外,人民法院还有哪些职权?
2、1996年7月5日晚,刘庄所有刘姓村民在族长刘问天的主持下,召开家族成员大会,讨论对本家族青年刘大龙的处置问题,只见刘大龙被五花大绑着跪在三十几号家族成员面前,瑟瑟发抖。
原来刘大龙是本村一个恶出了名的坏小子,从16岁开始就不断地偷村里人家的鸡、鸭、粮食、衣服等,见什么偷什么,村里人谁丢了东西,到他那儿都能找到,家族大会曾几次惩罚他,没少挨板子打,就是毛病改不了。
随着年龄增大,刘大龙开始对异性感兴趣,见了村里的女孩不是在腿上摸一把,就是在胸上蹭一下。
发展到今天,竟乘本村的一个姑娘午睡之机,从窗户爬进去实施了强奸。
在刘问天的煽动下,家族大会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刘大龙犯有"弥天大罪",应当处死,到会成员均在处死刘大龙的文书上签了字。
会后,大家将刘大龙带到一个蓄满水的粪池边,由刘大龙之父刘问地与族长刘问天将刘大龙抬起扔进池中,刘大龙漂出水面乱叫,刘问天又用竹竿将其头压入水中,直至淹死。
此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问天、刘问地等几个主要成员被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了刑罚。
请回答:
(1)刘庄的刘姓村民是否有权对犯罪的本家族人进行处罚?
(2)本案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原则?
(3)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问天、刘问地等几个主要成员并判处了刑罚是否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