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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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发展初期,破产企业凭借良好的市场口碑和政府支持,迅速成为当地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破产企业逐渐陷入困境。

截至2018年底,破产企业累计负债达50亿元,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破产原因及责任认定2. 破产财产的分配3.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案件分析1. 破产原因及责任认定破产原因方面,破产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经营决策失误:破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盲目扩张,投资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

(2)财务管理混乱: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3)市场竞争激烈:房地产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破产企业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核心竞争力。

责任认定方面,破产企业的破产责任应主要由以下方面承担:(1)企业内部管理责任:破产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2)政府监管责任:政府对破产企业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2.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案件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2)破产财产的变现:破产财产的变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债权人利益。

(3)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应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金额确定。

3.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是破产案件的核心。

在破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确保债权得到确认。

(2)债权审查:法院应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保债权真实、合法。

破产法发展历程及前景浅析

破产法发展历程及前景浅析
目的
破产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规范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地处理债权 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此外,破产法还有促进市场经济秩 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起源
破产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当时主要是为了规范 商业贸易中的债务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开始 制定自己的破产法,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破产法发展历程及前景浅析》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破产法概述 • 破产法发展历程 • 破产法的前景分析 • 结论
01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如何清算和重组债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主要规定了债务人申要规定了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 行清算、分配和处置。
破产重整
主要规定了如何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破产和解
主要规定了如何通过和解协议的方 式解决债务纠纷。
02
破产法发展历程
破产法的起源
信息化趋势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破产法 的执行效率。
社会化趋势
强调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发挥其在市场经 济中的重要作用。
破产法的实施效果预测
降低企业破产风险
通过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和加强 监管,降低企业破产风险。
保护债权人利益
优化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破产法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市场信心 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发展
自19世纪以来,破产法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 是在20世纪以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市场 竞争的加剧,各国开始更加重视破产法的制定和完善 。在中国,破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多个阶段,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破产法的体系不断完 善。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产案件为例,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一)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案债务人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0年起连续亏损,负债累累。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案债权人共有10家,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

(三)破产申请2012年6月,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清算。

三、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甲公司由于产品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 经营管理不善:甲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低下。

3. 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破产清算组。

3. 资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5.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6. 债权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配。

(三)破产法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重整。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上市公司破产界限分析

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上市公司破产界限分析
o e Sdbsadme[oe So l &i s ,这 种状 态 的存 在 和 n et nI e n bi t n ) g o
持续 , 构成债权人的关系风险。一般来说 . 经济 交往和交易本身 , 主体 其筹资行 为、信息披露和相 关活动 ,都具有显著 的独特特 构成一种 关系利益 。世界各 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 大致 可归结 征 。主要是 :一是其典型的资合性 .即上市公司以资本信用 为基 为列举主义和抽象主义 ( 亦称概括主义 )两种体例 。前者是对债 础 ,对外开 展各 种经济活动。 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一列举 ,并称之 为 破产行为 { cs At 二是股票的高流通性 ,这种流通性 .导致股东权利随股票的 o akuty ,只要债务人 有这 些行 为之一者 即可据 以提出 交付 ,而频繁转让或者让度。因此 .上市公司的存续与股东的变 fB nrpc ) 破产 申请 , 开始破产程序。 后者是将债 务人应 受破产宣告的事实 . 化 股 东人 数的增减 无关。 抽象 为一个或 几个 法学范畴 .并称之 为 破产原 因” ,对它们的 三是 ,股东责任 的有 限性 ,即股东凭借出资 ,获得股权和承 具体表现不作一一列 举 , 一般将破产原 因概括为:“ 不能清偿 (a 担有限责任。作 为对价 .出资人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 ,而 cn ntp y ” 停止支付 (es 0.y 和 债务超过 ( sl n) o a ) .“ cae t p ) a i ov t” 公 司取 得 了独 立 的财 产 权 利 .使 得 公 司 与债 权 人 交 易 时 ,具 备 了 n e Nhomakorabea、
破 产界限界说
破 产 (akuty ,既是一个法学术语 ,又是一个经济学术 负债 总额 ,即所有者权益 的代数和 已为负值 。此时 ,企业作 为债 B nrpc )

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第25卷第1期2007年1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 ribune o f P o litica l S cience and La w (Journa l o f Ch ina Un iversit y o f Po litica l Science and Law)V o.l 25,N o .1 Jan .2007收稿日期:2006 11 20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李曙光,王佐发(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 要:从契约和产权的角度,破产法改变了企业原来的合同束,并根据新的合同束界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产权界定清楚可以激励相关人为提高破产效率去行为。

这就是市场化的破产理论和实践的经济学基础。

市场化的破产实施方法需要配套的制度以降低实施成本,这种制度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包括市场因素。

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也有赖于这两个因素。

关键词:契约;产权;破产法;成本;收益;市场化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0208(2007)01 003 14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国破产法较之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是一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实现了破产立法由非市场经济立法向市场经济立法的转型。

无疑,破产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更在于其能否顺利实施。

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提出破产法的契约和产权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破产法实施的成本收益以及影响我国破产法实施的因素加以分析。

一、破产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原理我国研究破产法的学者往往倾向于把破产法同公司法分开研究,其弊端在于找不到破产中一些概念的本源,以至于对一些破产概念造成不必要的争论。

笔者认为,公司法和破产法都是研究企业型态的理论,只不过二者研究的是因资本结构不同而呈现出的型态不同的企业。

从公司法的经济分析推导破产法的经济理论基础,是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效路径,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企业运行中的法律经济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个人破产法律分析案例(3篇)

个人破产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某市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

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王某某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

2018年,王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王某某个人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率高达100%。

其中,大部分债务为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等。

法院认为,王某某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受理其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在重整期间,王某某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并对其进行了财产清算和债权调查。

经调查,王某某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但大部分财产已抵押或被查封。

债权人也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总额为2000万元。

经过一系列的重整程序,法院最终裁定王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成功。

王某某的债务得到了一定的减免,其个人财产也得到了妥善处置。

二、案例分析1. 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本案中,王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符合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

法院依法受理了王某某的破产申请,为其提供了重整的机会。

2. 个人破产重整的程序个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调整协议,对债务进行重整,以实现债务清偿和债务人经济复苏的程序。

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调查和核实。

(2)重整计划制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包括债务调整、资产处置、经营方案等。

(3)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4)法院裁定: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裁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5)执行重整计划: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债务调整和资产处置等事项。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了债务的减免和财产的妥善处置。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等活动。

在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本文将围绕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影响。

二、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2)债权清偿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未受偿债权的处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尚未清偿的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免除债务:破产人对其债务人的债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免除。

(2)破产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人应当承担破产清算费用。

3. 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股权丧失: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依法丧失。

(2)股东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员工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2)职工安置:破产人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济补偿、就业指导等。

(3)社会保险: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1. 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

2.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破产宣告。

3. 破产财产接管: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投资者管理者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劳动者的一元化结构形成了劳动者类型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而劳动者的多元化使得由各种类型劳动者的劳动力物化的劳动产品在创造实现和分享分配与享用等各个环节出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矛盾如如何确定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如何共同创造增量利益如何通过市场竞争使它在生产领域创造的增量利益利润得到实现如何将实现的增量价值在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合理分配这些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将直接决定社会化大生产是否能正常运行发展将直接决定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是在相互对抗中同归于尽还是在相互合作同发展
法制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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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
— — —以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于忠龙
(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
! ! 摘! 要: 对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权利正当性的论证, 民法的优先权理论碍于其局限, 实 际论证效果并不理想。而从经济法内物权 (活劳动力权) 出发, 即可以得出: 它是社会化生产 正常运行、 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保护人作为首要的生产要素之所在; 是当代人权法治化发展的 必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 有必要设立经济法内物权, 从而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提供法律 基础。 关键词: 经济法; 内物权; 劳动力 ! !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0 ( $% ! ! 关于职工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问 题, 一直是新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的热点问题, 也是 争议最大的问题。 《 破产法 ( 草案) 》 第 #*’ 条 及 ##0 条规定将职工劳动债权放到了有担保的债权 之前进行清偿, 从而建立了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 绝对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地位。对此学界面临的 首要问题是从 理论上论证职 工工资等劳动债 权 “超级优先法律地位” 的正当性问题, 笔者注意到 相关论证无论支持抑或反对, 其视角大多从民法 理论出发而较少从其他部门法, 尤其是从经济法 的视角考察。但是民法理论碍于其理论局限, 实 际论证效果却并不理想, 因此, 本文试从经济法的 视角对其加以考察, 以求对解决劳动债权绝对优 先受偿的正当性问题能有所助益。 一、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法律属性及其局限 #+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法律属性。劳动债权是 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基本社会保险费、 以及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等所发生 的职工请求企业 给付一定金钱 的权 利。劳动债权一般包括: 工资支付请求权、 基本社 会保险费用请求权、 补偿金请求权等。对于劳动 债权的法律属性, 一般认为, 劳动债权仍然属于民 法上的债权, 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 并且从比 较法的角度看, 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 出发, 将其列为法定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债权人 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 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 优先权制度是国家立法政策取向的结果, 它是立 法者直接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干预, 使在法律上需 要受到特别保护的特种债权依法优先受偿的一种 法定权利制度, 它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债权平 等的原则, 甚至有时具有击穿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担保物权的效力。正是由于其效力强大, 国内外 的立法实践都将劳动债权作为一种需要特别保护 的特种债权而将其权属定位为法定优先权, 从而

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企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产业结构不合理、管理制度落后等原因,逐渐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本案例选取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旨在分析国企破产的法律问题,为我国国企改革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该公司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原为某市重点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机械制造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曾一度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产品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

加之管理不善、腐败问题严重,导致企业负债累累,最终陷入破产境地。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亿元,负债总额为1.5亿元,符合破产条件。

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三、法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包括经营不善、管理不善、产业结构不合理等。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经营不善: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产品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导致销售额和利润逐年下降。

(2)管理不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腐败问题严重,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

(3)产业结构不合理:公司产业结构单一,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市场发生变化,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

2. 破产程序分析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等环节。

(1)破产申请: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2)破产受理: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3)破产宣告:法院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

(4)破产清算: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包括债权申报、资产评估、财产分配等环节。

3. 债权债务处理分析(1)债权申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摘要】中国的跨界破产法在现代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现行跨界破产法律体系、跨界破产案例分析、跨界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和跨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探讨。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文章评价了中国跨界破产法的现状,并提出了未来发展的建议。

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跨界破产法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终,文章呼吁加强合作,加强跨界破产法的国际交流与学习,促进中国跨界破产法的健康发展,实现国际经贸领域的稳定与繁荣。

【关键词】跨界破产法,中国,现状,问题,发展,法律体系,案例分析,法律问题研究,发展趋势,评价,建议,结语1. 引言1.1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中国的跨界破产法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愈发显得重要,其与国际破产法的接轨与融合成为趋势。

跨界破产法要求不仅仅要解决国内企业的破产问题,还要面对涉及跨国公司、跨国资产的复杂情况,对于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值得关注,其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在跨界破产案件处理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些具体的跨界破产案例也需要被深入分析,为法律实践提供经验和借鉴。

在研究跨界破产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聚焦于国际破产诉讼、资产清算、债权人保护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以期找出解决之道。

在面对跨境破产的挑战时,中国的跨界破产法应当寻求与国际接轨,向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透明和有效性。

对于中国的跨界破产法,我们需要审慎评价其现状,并提出未来的发展建议,以推动中国跨界破产法的持续完善和发展。

只有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解决实际问题,才能更好地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的跨界破产案件处理需求。

是一个重要议题,需要学者、律师和政府部门共同努力,为中国的跨界破产法发展做出贡献。

2. 正文2.1 现行跨界破产法律体系现行跨界破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专业法律经济案例分析(3篇)

专业法律经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定的份额。

2018年,甲企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自家产品外观极其相似的电子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生产。

甲企业认为乙企业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企业于2010年取得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XX。

2. 乙企业在2018年开始生产与甲企业专利产品外观相似的电子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

3. 甲企业发现乙企业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乙企业协商解决,但乙企业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4. 甲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外观设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为准。

在本案中,甲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仅限于专利证书所载明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

乙企业的产品与甲企业专利产品外观相似,但并非完全一致,因此乙企业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一步分析。

2.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企业的产品与甲企业专利产品外观相似,且在市场上销售,可以认定乙企业的行为构成侵权。

3. 赔偿损失认定关于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法律破产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破产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优质的项目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迅速在本地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截至2018年,公司累计负债达10亿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工资等。

由于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经过1. 债权人申请2018年,公司债权人之一某银行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随后,其他债权人纷纷加入申请行列,共计20余位债权人。

2. 法院受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银行等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8年10月依法受理了该破产清算案件。

3. 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公司资产的调查、清算和分配等工作。

破产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公司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土地储备:公司拥有土地储备面积为1000亩,其中已开发土地500亩,未开发土地500亩。

(2)在建项目:公司正在开发的项目共有3个,已完成投资额5亿元,预计总投资额10亿元。

(3)存货:公司库存有各类建筑材料、设备等,价值约2亿元。

(4)应收账款:公司应收账款总额为3亿元,其中包括预收房款、工程款等。

4. 资产评估破产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1)土地储备价值为8亿元。

(2)在建项目价值为4亿元。

(3)存货价值为1.5亿元。

(4)应收账款价值为2.5亿元。

5. 债权申报债权人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20余亿元。

经审查,法院认定有效债权为10亿元。

6. 债权分配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制定了债权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管理人依法对债权进行了分配。

三、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成本、提高效益,导致公司负债累累。

破产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破产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口碑,迅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累计债务高达5亿元。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破产申请与受理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受理了该案。

2. 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分配(1)破产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已取得但尚未支付的所有权、其他应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经法院审理,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

(2)破产财产的分配法院依法对甲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算,确定了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最后是普通债权。

3.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法院依法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1)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2亿元;(2)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计5000万元;(3)支付普通债权共计3亿元。

4.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依法终结了破产程序。

三、案例分析1. 破产申请的合法性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

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合法的。

2. 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分配法院依法对甲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了分配。

这体现了破产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原则。

3.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决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权人会议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体现了债权人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清算和重整等方式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作为执行者和监督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我国《破产法》一直在不断完善和修订,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在逐步提高。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和自主的地位。

管理人是由破产法庭或者债权人会议任命的,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一视同仁,不得受到任何的干扰和限制。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了诸多的权利和责任。

管理人在法律上具有代表债务人行使诉讼权和财产处分权的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进行清查和处理,有权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情况,并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管理人在法律上也具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有权对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查和追究责任。

而在行使这些权利的管理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所做出的决定和裁决要负有合理的解释和申报义务。

如果管理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执行程序中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职权行使受到法律的保障。

管理人的言行举止、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的维护,包括合法报酬的获得、合法费用的报销等。

管理人还享有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的清查和处理权等。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还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约束。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行使职权和滥用职权。

管理人还要遵循管理规范,做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决定,不得发生腐败和贪污,不得违法违规行使职权。

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

本文旨在对破产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主要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的探讨,以期提高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引言破产案件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企业财产保护、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行业广泛,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破产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案件的立法现状1. 立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立法特点(1)破产法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多个方面。

(2)破产程序明确,规定了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等环节。

(3)破产法律制度强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破产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破产界限问题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需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目前,我国破产界限存在以下问题:(1)破产界限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

(2)破产界限的认定程序不规范,容易引发争议。

2. 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案件的核心问题,涉及债权人的利益。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财产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2)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分配不公。

3. 破产费用承担问题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主要包括破产申请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公告费等。

主要问题包括:(1)破产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破产费用无法足额承担。

从经济法角度看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从经济法角度看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从经济法角度看破产法的价值取向摘要:我国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注度较高,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精神的体现,也是经济法内容的概括,贯穿于经济法之中。

强化对基本原则的深入分析和了解,能了解我国发展的本质,更能强化对依法治国方针的进一步体会,提升我国立法水平。

当前社会各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并未形成统一共识,加强研究有利于揭示经济法的根本灵魂,也能在指导经济法创新过程中完善法学体系。

本文对从经济法角度看破产法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破产法;价值取向引言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破产法也需要不断完善更新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其在发展中越来越展现出广博性和复杂性,与其他法学科呈现出极强的交互性。

新《企业破产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经济法中的自由和管制理论互为协调,以整体社会为基础框架强调利益更加均衡化,与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具有较大重叠性。

通过探讨经济法价值在破产法中的体现来分析破产法的规则和体系设计,对其理论逻辑进行解释和深入理解,进而更好的指导务实和实践。

经济法中对破产法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产业政策法、竞争法以及财税法。

就以往的发展史和当下的发展趋势而言,破产法和经济法存在持久的互动关系,两者之间互为促进、协调统一,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得到良性发展。

1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对法律绩效的价值,对经济法的问题研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研究者也需要从各种视角深入研究和评论经济法。

经济法的实践一直处在探索中,有待不断改进与丰富。

有些研究者则主张经济法的价值是其内在的属性,是人们可以利用与使用的性能。

在他们眼中,经济法价值是一个客观存在,并以此为基础区分了经济法价值和法的基本理念。

另一部分研究者则提出经济学的价值是对客体与主观统一的理解,而经济学的价值又包括了工具化与目的性。

2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规律原则,经济法会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和优化,与社会发展以及民族复兴息息相关。

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以此为基本原则,有利于经济领域的进化,能确保经济法在经济领域内发挥积极作用,以此推动社会主义国家健康发展。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3篇)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本文将以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破产案件为例,对该公司的破产原因、破产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二、破产原因分析1. 宏观经济环境因素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高速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调控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等多方面的压力。

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宏观经济环境因素是导致其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房地产市场逐渐降温,该公司销售业绩大幅下滑,资金链断裂。

2. 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决策失误:在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该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项目盈利能力下降。

(2)财务管理混乱:该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资金链断裂。

(3)人才流失:该公司缺乏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

3.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未能占据有利地位,导致市场份额逐渐缩小,盈利能力下降。

三、破产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该公司在面临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

2. 破产财产清算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依法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了盘点、评估,并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 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

法院依法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4.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清偿。

四、法律责任分析1. 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该破产案件中,公司股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存在失职、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重整及其效应分析

企业破产重整及其效应分析

企业破产重整及其效应分析企业破产重整及其效应分析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着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局面。

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的背景下,许多企业难免会遭遇经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选择破产重整是一种重要的应对方式。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重整的概念、过程、影响因素以及其带来的效应。

二、企业破产重整的定义与过程企业破产重整,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搁置部分或全部债务,去除不良资产,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和管理改革,实现企业持续经营和偿付债务的行为。

其过程包括企业自愿申请、法院指定重整管理员、制定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审判和最终决定等环节。

三、影响企业破产重整的因素1.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周期、金融风险和政策调控等因素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破产风险产生重要影响。

2.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经营策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问题对破产重整的发生和进展具有直接作用。

3.债权人关系:债权人数量、种类和利益分配方式都会对破产重整的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4.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破产法律体系、法院审判环境和司法实践对破产重整的进程和效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四、企业破产重整的效应1.保护企业价值:破产重整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保护企业实力和品牌价值,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整通过债务搁置和债权转股等方式,平衡债权人利益,避免债务违约,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破产重整可以促使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释放资源,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4.激励企业经营改善:破产重整迫使企业面对内外部问题并进行深刻的改革,使企业联想到其现有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并积极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

五、国内外破产重整实践与经验1.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美国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重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为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平台。

2.中国破产重整经验:中国破产法于2007年实施,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在破产重整立法、制度建设、司法实践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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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1期2007年1月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T ribune o f P o litica l S cience and La w (Journa l o f Ch ina Un iversit y o f Po litica l Science and Law)V o.l 25,N o .1 Jan .2007收稿日期:2006 11 20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李曙光,王佐发(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 要:从契约和产权的角度,破产法改变了企业原来的合同束,并根据新的合同束界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产权界定清楚可以激励相关人为提高破产效率去行为。

这就是市场化的破产理论和实践的经济学基础。

市场化的破产实施方法需要配套的制度以降低实施成本,这种制度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包括市场因素。

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也有赖于这两个因素。

关键词:契约;产权;破产法;成本;收益;市场化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0208(2007)01 003 14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国破产法较之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是一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实现了破产立法由非市场经济立法向市场经济立法的转型。

无疑,破产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更在于其能否顺利实施。

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提出破产法的契约和产权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破产法实施的成本收益以及影响我国破产法实施的因素加以分析。

一、破产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原理我国研究破产法的学者往往倾向于把破产法同公司法分开研究,其弊端在于找不到破产中一些概念的本源,以至于对一些破产概念造成不必要的争论。

笔者认为,公司法和破产法都是研究企业型态的理论,只不过二者研究的是因资本结构不同而呈现出的型态不同的企业。

从公司法的经济分析推导破产法的经济理论基础,是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效路径,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企业运行中的法律经济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观察,公司首先是一束合同的组合。

首先,科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认为企业是!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所替代(Fo r t h is series o f contracts is substituted by one)∀的结果。

由于组合在企业内的各生产要素,不必彼此签订一系列的买卖合约,原来用于签订和执行这些市场合约的费用,因此被节约了。

周其仁从人力资本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企业的合约性质。

周其仁认为,企业无非是各种人力资本和其他非人力资本之间的一个市场合约。

企业的市场合约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在企业合约中包含了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在于人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其他精神存量的所有权只能不可分割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是活生生的个人。

人力资本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4的产权特性是直接利用这些经济资源时无法采用!事前全部讲清楚∀的合约模式。

在利用工人劳动的场合,即使是那些简单到可以把全部细节在事前就交代清楚的劳动,劳务合同执行起来还是可能出问题。

因此,要维护和激发全体成员的劳动努力,离开!计量、监督和其他激励∀就无计可施。

显然,周其仁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的角度进一步解释了公司(以下均以公司指代公司制企业)是一束不完备的合同[1]。

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确实是支撑公司是一束不完备合同的重要因素。

不过,构成公司的合同束的不完备性可以由更多的角度和论点支撑。

例如,OLI V ER D.HART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角度阐述了公司的不完备合同理论。

HART总结COASE等人的成果,认为签约是存在交易成本的。

如果在一个世界里对未来事件进行考虑、计划、并写下条款是没有成本的,交易各方就会制定完备的合同,精确地规定好每一个可能的情况下每个人的义务。

没有交易成本,很难看出企业合并的成本或收益。

直接通过合同就能够实现数量模式(quantity m ode):B只要同意接受A的命令(可能在一定限制范围内)而保持其独立的企业的身份。

没有必要让A收购B或雇佣B作为经理。

同理,即使A和B是同一企业的一部分,只要愿意,也可实现价格模式(只要各方同意A不能向B下命令)。

也就是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所有权所能转让的任何权利都可以通过合同实现。

但是,现实是交易成本无处不在而且很大。

结果是,关系各方不会写下一个合同,预期任何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及在这些事件中适合采取的各种行动。

相反,他们会写下一个不完备合同,合同中包含空缺或遗漏的条款;也就是说,合同会确定各方必须做的一些行为而不是其他的行为;合同会提到在一些情况下应该发生什么,而不是其他的情况。

所以,公司作为法人的所谓!人格∀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起见,它本身并非现实的人,而是由包括生产者、管理者、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求偿权人等众多角色构成的,这些人员的角色设置通常根据的是合同或成文法,而非根据公司法或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的法律地位。

将公司当作法人的说法往往会掩盖其交易的本质。

因此,我们常常说公司是!合同束(合同的纽结)∀或一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这种说法也为公司中各种组成人员的复杂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径。

通过这条路径,自愿组成公司的各类人员均能解决其自身的定位问题[2](P 13-14)。

仅从合同角度,尚不足以理解公司法的全部。

因为我们还要解决公司中各组成人员的权利分配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公司法的产权理论。

严格地说,产权这个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

不同于大陆法系以所有权为基础来分析财产权,强调财产权的绝对性的法律传统,英美法系把财产看作是与物相关的人们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用边沁的话讲就是!一种能够从物当中获得一种利益的期待∀[3](P 1)。

在英美法系中,财产权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相对性,即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谁拥有某一财产,而只能在具体的某一对权利关系中回答哪一个人有资格享有某种权利,因为财产权是一个集合,在英文中!财产权∀一词就表现为复数的形式property rights而不是property ri g ht[4](P 142)。

换句话说, !大陆法系强调物权的绝对性,英美法系的财产权里只有少数权利是绝对的,多数权利都是相对的,财产的非所有者也可能有一定的财产权,财产的所有者还有实现和未来之分。

∀[3](P 4)所以,波斯纳认为,我们把对给定物品的财产权看作是一束彼此独立的权利,从纯粹名义上讲这个财产权可以是排他的,这是法律上的概念。

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名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很少对其财产拥有排他的权利。

#公司法要解决公司的权利分配问题,也就是解决对公司产权的界定和划分问题。

但是,这并不是公司法的最终目的,公司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合同安排产权划分,创造最优的激励机制,实现公司的财富最大化。

这又涉及到企业组织中的代理问题。

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OL I VER D.HART:Incomp lete Contract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 i r m,J ou rnal ofLa w,Econo m i cs,and O rgan iz ati on vo.l4,no.1Sp ri ng第1期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简单地说,知情者(infor m ed play er)是代理人,不知情者(un i n fo r m ed p layer)是委托人。

当然,这样的定义背后隐含的假定是,知情者的私人信息(行动或知识)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者说,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的行为承担风险。

这是一个信息经济学问题。

信息经济学就是解决在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的条件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和激励问题。

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

前者带来的问题主要是逆向选择,后者带来的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

在组成公司的一束不完备合同中,主要表现为事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为了控制道德风险,减少代理人行为的外部性,应该做怎样的制度安排呢?从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人的选择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没有外部性),个人的最优选择也就是社会的最优选择。

在企业里,由于契约是不完备的,每个人的行动都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从而,个人的最优选择一般不等于从企业总价值角度考虑的最优选择。

但从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逻辑推理,这就是:一个最大化企业总价值的所有权安排一定是使每个参与人的行动的外部效应最小化的所有权安排。

在企业理论里,这个原则表现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或者说!风险承担者(risk-taker)和风险制造者(risk-m aker)的对应∀[5]。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确定公司治理中谁拥有剩余控制权的问题,也就是谁拥有剩余索取权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中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其实是与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紧密联系的,呈现出一种!状态依存的特征∀[6](P 120)。

具体地说:令x 为企业的总收入,w 为应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资,r 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

假定x 在0到X 之间均匀分布(其中X 为企业最大可能的总收入),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

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说的是,如果企业处于!x ∃w +r ∀的状态,工人与债权人的合同收入有保障,股东成为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w %x <r+w ∀状态,仅仅工人的合同收入有保障,债权人的收入无法保障,此时,债权人应该成为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x<w ∀的状态,不仅债权人,工人的合同收入同样没有保障。

由于我们假设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此时,工人应该成为所有者。

可见,假定工人工资有保障,公司的控制权依其不同的财务状态,应该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变动,这种关系可以用简单的图像直观地表达:(注:为了分析方便,假定工人工资是有保障的。

)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随着企业资产的变动,公司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的实现的可能性处于变动之中,只要其产权的实现处在与企业价值呈现正相关的函数状态,这种利益相关人就拥有企业5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6也就相应地变动。

这对我们理解破产法提供了经济学基础。

首先,破产法可以看作是一个标准合同[1]。

破产法作为标准合同是为了解决破产中的多个债权人问题而设计的。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同约束,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激励争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却不愿意为最大化破产价值而付出。

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事先签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破产法就是这种事先签订的标准合同,这种合同降低了交易成本: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必为可能的概率很低的破产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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