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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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刘亚利]——(2010-12-7) / 已阅560次浅析我国破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刘亚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这项修改工作势必面临着诸多难题有待解决,鉴于破产法理论的浩瀚、中国破产实践问题的复杂性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拟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

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

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学》第46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而且在破产原因上两部法律规定亦有不同之处。

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精神。

(二)、现有破产规范渗透着计划经济因素,政府干预迹象明显。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破产规范无论从破产程序的启动,还是破产程序的进行,以至破产程序的终止,都渗透了政府干预的内容,例如《破产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3、保护债务人资产:预重整协议可以避免债务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 因资产被冻结或分割而受到的不利影响。
4、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照预重整计划进行重整;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 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1、扩大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预重整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 集团和上市公司等债务规模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将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 到中小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以提高预重整的社会效益和普及程度。
三、对策建议
4、加强政府和法院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和法院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破产重整制 度的实施。
谢谢观看
三、对策建议
2、加强制度执行:法院和管理人应更加重视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同 时,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三、对策建议
3、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债权人、债务人 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积极配 合制度的实施。同时,鼓励债权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减少破产 重整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
文献综述
1、减少重整成本:通过预重整协议,债权人可以提前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和偿债能力,从而避免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文献综述
2、提高重整效率:预重整协议的达成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协商,可 以提前发现并解决许多潜在问题,避免正式重整程序中的一些争议和程序延误。
文献综述
四、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5、推动社会认知:要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破产预重整程序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这一程序的认知和理解。同时,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债 权人通过预重整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市场出清和优胜劣汰。

评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不足

评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不足

43东方企业文化Company and industry 公司与产业《破产法》打破了我国一直以来企业破产无正式法律可依的局面,规范了在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法则下企业破产的退出机制,保障了企业债权债务的公平清偿,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一、破产原因理论上存在缺陷《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一条实现了我国所有企业在破产原因上的平等和一致性,不再对国有企业给予长子优厚待遇,它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发展需要,这是《破产法》立法上进步。

然而,这一条也折射出几点立法上的不足。

第一、破产主体的缺失。

从第2条的规定和本法的名称来看,我国《破产法》采用企业法人破产主义,调整企业法人的破产,将个人破产排除在外,不承认个人破产。

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因为:首先,我国目前缺乏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财产登记管理制度,社会信用环境不良、个人破产无法现实实现1。

其次,一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将为债务人滥用破产逃避债务提供合法的途径,债权人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法律切实的保障。

这两方面的考虑不无道理,但是无论是从西方的立法实践还是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各国立法的必然趋势。

许德风教授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制度构想,回答和规避了个人破产的不足和弊端,补救人们因不慎而作出的错误投资或理财决策所造成的损失,保障个人再创业和再投资2。

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个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现状的有益尝试。

第二、破产事由界限模糊、适用困难从第2条规定来看,我国采用概括主义的立法例,企业破产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从这两种情形来看,很难从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将其区分开来。

论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与完善
债权之有 无 、 性 质 与 数 额 的行 为 , 其 法 律 性 质 是 对 当事 人 实 体
及数 额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仅仅是指有权 的主体
依法 对破 产债权之有无 、性质与数额予 以确定 和认 可的行为 。
本文是从 狭义的角度探讨债权确认 的 ,因为破产债 权的 申报 、

破 产债 权确 认 的含 义与性 质
破产债权确认 含义 破 产债 权确认 的含义 应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 。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 的确 认过程 , 指
我 国现行破产 债权确认 制度有违法制原 则主要表现在 以
下两个方面 :
的是债权 人通过破产程序 向有权 的主体 ( 人 民法 院) 申报债权 ,
法》 ) 的规定 , 人 民法 院受理破 产案件 后 , 对债权 人申报的债权 只有经过相应 的法律程 序审查确认 , 方可做 到去伪存真 、 公平 受偿 。破产 债权 的确认是处理破产案件 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
步骤 , 是 进 行 破产 债 务 清 偿 的 重 要 前 提 和 依 据 。 由于 破 产 债 权
的确认 不仅事关各方 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 , 更与各方 当事人 的实
体权 利密切相关 。因此 , 立法应当对其加以科学 而合理 的规定 。
但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破产债权确认 的规定存 在许多不足之处 ,
必须 对 其 加 以完 善 。

三、 我 国现行 破产 债权 确认 制度 的不足
( 一) 违 反 法 制 原 则
请人 民法院裁定 。 ” f 2 1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当前人 民法院审理企
业破 产案 件应 当注 意的几 个 问题 的通 知 》 第 五 条规定 的 “ 债 权人会 议 的职 责包括审 查有关债 权 的证 明材料 , 确认 债 权 有 无财 产担保及其数额 。 ”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国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发展及立法建议,以及与国际的比较研究。

在文章将介绍背景情况、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将分析中国跨界破产法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立法建议。

还将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跨界破产法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发展趋势。

在将总结回顾本文的主要内容,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提出结论与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中国跨界破产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中国、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发展、立法建议、国际比较研究、引言、正文、结论、总结、展望、回顾、建议、研究目的、研究意义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的跨界破产法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破产案件处理问题,涉及多国性财产和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界破产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对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在跨界破产案件处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体系相对薄弱,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经验,导致在处理跨界破产案件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中国急需完善和发展跨界破产法制度,以适应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趋势和跨境破产案件的增加。

本文旨在对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立法建议。

通过国际比较研究,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跨界破产法领域的相关经验,为中国跨界破产法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的跨界破产法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指导,促进我国在全球跨界破产领域的法律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协调与合作。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中国跨界破产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跨界破产法的研究,旨在为完善我国跨界破产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促进跨界破产案件的处理更加规范和有效。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跨界破产法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完善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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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破产法的一些缺陷

浅论我国破产法的一些缺陷

浅论我国破产法的一些缺陷摘要:破产法对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对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破产法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可以说破产法是经营不善的企业最后降低的财务困局。

但是我国人民对使用破产法还有一些缺陷,本文浅论我国破产法的一些缺陷和改进方法关键词:破产,破产法,立法完善一、破产法的一些缺陷(1)《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于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

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全民所有制企业势力雄厚,即使在经营上有亏损也有国家和财政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扶持,相对来说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更容易破产。

为此,我国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

但这造成破产立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不仅限制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精神。

也不便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的有效的保护,法制的统一性得不到实现,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也无从谈起,不利于我国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共同发展。

因而,有必要尽早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2)《破产法》的条文过于简单,立法技术的使用不够完善,破产界限模糊,难于操作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内容比较模糊、简单,立法技术的使用也不够严谨。

诸如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破产法》第三第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及其检讨以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为例

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及其检讨以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为例

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及其检讨以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为例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并以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为例进行深入的检讨。

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紧密和破产案件的频发,破产法作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完善与革新显得尤为重要。

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即是通过量化指标来衡量和评估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为破产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数据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进行概述,包括其产生背景、发展历程以及当前的实践情况。

接着,将以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为具体案例,详细解析该指标的构成、数据来源以及评估方法,并探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情况。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该指标在评估破产法实施效果方面的优点和不足,以及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挑战。

通过对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的深入检讨,本文旨在为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推动破产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同时,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发更多学者和实践者对破产法指标化进路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破产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指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具体的量化指标,以评估和优化破产法的实施效果。

这一进路的主要目标在于提高破产法的透明度和可衡量性,为政策制定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清晰的指导和参考。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逐渐成为了国际破产法改革的重要趋势。

以世界银行的“办理破产”指标为例,该指标旨在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破产法的质量和效率。

该指标包括了多个子指标,如破产程序的启动成本、破产程序的耗时、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回收率等。

通过对这些子指标的量化评估,可以全面地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破产法的实施状况。

在破产法的指标化进路中,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是关键。

这些指标不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还需要能够真实反映破产法的实际情况。

同时,指标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差异,以确保指标的公正性和普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浅析

第二部分 新旧破产法对比解读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三资企业 4、公司(依《公司法》设立) 5、私营企业中属于公司类企业 6、法人以外的组织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二、修改了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及不足
1、规定
(1)对国企: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旧破产法第3条) (2)对非国企:先规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 (民诉法第199条 )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新增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 监督和指挥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事务的专门 机构。 <一>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机构(第24条)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特殊规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 的人员 (需征询其执业的中介机 构同意)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三> 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特征
1、特征 (1)重整原因宽泛化 (2)启动程序私权化 (3)重整过程公权化 (4)重整措施多样化 (5)程序优先化 (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
风 来 八 面
心 系 四 方
<四> 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目的和功能
1、目的 (1)债务清理 (2)企业拯救 2、功能 (1)维持企业的营运,弥补清算制度造成 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2)运用多种手段对困境企业进行整理, 帮助企业复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保留了企业职工的就业机会,避免因 裁员而引起的社会动荡,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维普资讯
20 06年 7月

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J 1 ,0 6 u .2 O
Ge . 3 No 4 n 15 .
总 15期 3
第 4期
S ND 姒 0NG C E ONOMY
我 国破 产法律制度若干 问题研究
杨 静 毅 赵 建 良
( 山东经济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1 ) 50 4
体制改革 尚不够 深 入 , 没 有 明 确 改革 的取 向是 建 还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尤其是我国没有政治国
家和市 民社会分 野 的历 史 , 有 公 法 与私 法 划分 的 没
常委会立法规划 的要求, 组织有关专家 、 学者和实际 部门的人士组成了新 破产法起草小组 ,J 至今 已有 1 余个年头 , 0 新破产 法还迟迟 没有 出来 , 能不说 不 是个 遗憾 。现 就我 国破产 法律 制度 中的几个 问题进 行分析, 以就教于方家。
关于破 产 能力
和民主管理 , 改善经营状况 , 提高经济效益……特制 定本法。实际上, ” 我们知道, 破产法只不过是在特定 原因下出于公平保护债权之需 要而产生 , 补充传统 债法在债 务人不 能支付 到期 债务时救济手段 的困 境, 即这时首先寻求清偿 的债权可能会得到全额履 行, 而后到的债权人可能完全不能得到清偿 , 这有违
其次 , 现实生活中个人商行 为的普遍化和消费 信贷政策的实施 , 需要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为 了造 就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 国家大力鼓励个人通过经 营 活动参与市场竞争 , 由个人商行为而构成的非公有 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 中所 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 但
定。不是法人的企业 、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 不适 用本 章规定 。也 就 是说 , ” 它适 用 于除 全 民所 有制 企 业以外的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总之 , 我国破

中国个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中国个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自2019年起开始试点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正式建立。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破产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个人破产的法律适用范围1. 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草案》规定,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1)债务人的债务已达到法定数额:债务人的债务总额达到债务人可执行财产价值的2倍以上,或者债务人的债务总额达到债务人可执行财产价值的50%以上,且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债务人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的。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

三、个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1. 个人破产的申请(1)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个人破产的受理(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四、个人破产的财产清算1. 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3)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依法处理债务人的财产。

2.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1)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必需生活费用。

(2)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必要费用。

(3)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4)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车辆等生活必需品。

3. 破产财产的分配(1)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2)按比例清偿债权人。

(3)剩余财产归债务人所有。

关于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关于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几 种 方 式 相 比 较 ,解 散 是 一 种 相 对 主 动 的退 出 方 式 。 金 融 机 构 的市 场退 出 机 制 ,不仅 使金 融机 构 市 场退 出难 以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 公 司 法 》及 《商 业 银 行 法 》等 实现初衷 ,而且使政府付 出的成本较 高,对于维护国家金 、《
了 “ 一 五 ” 纲 要 。金 融 机 构 市 场 退 出 涉 及 多 方 面 利 益 信社 以及农村 “ 十 三会一部 ”等非法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关 系 的重 新 调 整 ,这 些利 益关 系 一旦 处 理 不 当 ,不 仅 影 响 以来 ,已经有很多 中小金融机构退 出了市场 ,但是它们并 市场退出的效率 ,还 可能导致 社会 的剧 烈动荡。因此 ,建 不 是 通 过 破 产 的 形 式 退 出 , 央 行 往 往 对 它 们 采 取 了 “ 关

个 国家 任何竞争领域都应该存 在的制度 , 金融领域也不 点在于 :让 低效 率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有利于优化金融
例 外 。金 融 机 构 市 场 退 出是 指 金 融 机 构 主 动 或 被 动 退 出金 资源 的配置 ;损失 由股东 、投资者 加以分 摊 ,有 利于加
融市场, 从而结束业务或消灭法人资格的行为。 设置合 理的 强风险 意识 和 市场纪律 ;有利 于减少道 德风险 。(v 6i 】 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机制 ,使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有序退 出 金融市场 ,既是维 护金 融稳健运行 ,保障金融有序竞争的
其经营活动 ,依法组成撤销清算组进行撤销清算 ,清算 完 依 然 远 远 达 不 到规 范 市 场 运 行 的 要 求 。从 今 年 6 1日起 月
毕 予以解散 。 i 这种方式存在 成本 高 、损失 大 、程序 不 开始实行 的新 《 v 企业破产法 》首次将金融机构 的破产提到 规范 、清算过程中法律障碍多 、债权人权力得不到充分保 了议事 日程 ,该法 第一百三 十四条规定 :“ 商业 银行 、证 护 、“ 而不 出”等诸 多 问题 。5 购 并是 金融 监管 当局 券公 司、保险 公司等 金融机 构有 本法第 二条 1 退 【v J 规定 情形 认为 比较省心 ,往往视 作首 选的一种 市场退出方式 。它较 的 ,国务 院金 融 监 督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对 该 金 为经济 ,社会 负面影响较小 。其 缺点 主要 是可能在一定程 融机构进行重 整或 者破 产清算的 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摘要】中国的跨界破产法在现代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现行跨界破产法律体系、跨界破产案例分析、跨界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和跨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探讨。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文章评价了中国跨界破产法的现状,并提出了未来发展的建议。

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融合,跨界破产法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终,文章呼吁加强合作,加强跨界破产法的国际交流与学习,促进中国跨界破产法的健康发展,实现国际经贸领域的稳定与繁荣。

【关键词】跨界破产法,中国,现状,问题,发展,法律体系,案例分析,法律问题研究,发展趋势,评价,建议,结语1. 引言1.1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中国的跨界破产法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愈发显得重要,其与国际破产法的接轨与融合成为趋势。

跨界破产法要求不仅仅要解决国内企业的破产问题,还要面对涉及跨国公司、跨国资产的复杂情况,对于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值得关注,其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在跨界破产案件处理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些具体的跨界破产案例也需要被深入分析,为法律实践提供经验和借鉴。

在研究跨界破产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聚焦于国际破产诉讼、资产清算、债权人保护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以期找出解决之道。

在面对跨境破产的挑战时,中国的跨界破产法应当寻求与国际接轨,向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透明和有效性。

对于中国的跨界破产法,我们需要审慎评价其现状,并提出未来的发展建议,以推动中国跨界破产法的持续完善和发展。

只有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解决实际问题,才能更好地适应全球化背景下的跨界破产案件处理需求。

是一个重要议题,需要学者、律师和政府部门共同努力,为中国的跨界破产法发展做出贡献。

2. 正文2.1 现行跨界破产法律体系现行跨界破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反映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不统一。

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运行15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公司、合伙、三资等都需要破产法来规范。

中国入世以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如何防范金融风险,该法无论从条文还是程序均暴露出不少的问题。

该法与当前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形势的发展对破产法的修改提出了越来越迫切的要求。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历时10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总结了原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国有政策性破产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同时在有些方面对原法作了重大突破。

《草案》共11章164条,除总则、附则外,还设有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9个分章。

我院于1991年开始受理破产案件,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对《草案》的阅读和理解,结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谈谈我们的体会。

一、破产主体的设立这次新制定的《破产法》(草案),在调整对象上最大的一个突破就是准备至少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力求保证市场经济下法律适用的统一。

新破产法将适用于一切,包括非法人的合伙、个人独资。

由于这两种由合伙人或出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如果允许合伙、个人独资破产,就应该允许其合伙人或出资人破产,所以草案规定了“破产法适用于合伙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及其出资人”,这实际上就是“商自然人破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的说明不主张将自然人都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也未建立,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可能出现大量破产逃债欺诈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秩序。

中国破产法年度总结(3篇)

中国破产法年度总结(3篇)

一、数字化进程加速2023年,我国破产法领域数字化进程加速。

首份《中国破产数字化研究报告》发布,揭示了我国破产行业数字化的现状、趋势和挑战。

报告指出,破产数字化在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地破产法庭加速破产司法服务数字化发展,如北京、上海、深圳、温州等地成立的17家破产法庭,为破产服务数字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破产法修改进入关键时刻李曙光教授表示,破产法修改已进入关键时刻,修订草案一审稿将于今年出炉。

此次修订将针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部分内容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问题进行大幅修改。

修订草案的出台,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使其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三、破产法律制度现代化破产制度现代化已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2023年,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代化取得了显著成果。

专家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应对标世界银行新指标,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推动破产制度现代化。

四、破产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为深入行业内部,挖掘我国破产与特殊资产领域内最值得关注的卓越机构、前沿技术与服务品牌、经典案例以及影响力人物,破易云和法度研究院共同发布了《WUPO 2023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年度名册》。

此举有助于规范破产服务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五、破产法律制度面临挑战尽管我国破产法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报告指出,我国破产数字化立法滞后,面临数据确权交易等难题。

未来,需要全面探析并提出可行的完善路径,以推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总之,2023年是我国破产法领域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

在数字化、破产法修改、破产法律制度现代化、破产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我国破产法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破产法律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努力,推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立法进展1. 破产法修改:2023年,我国破产法修改进入关键时刻。

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产 实 践 中 司法 独立 难 以真 正实 现 。
就是 破 产企 业职 工 安置 与救 济 问题 。
我国 《 破产法》第 4条规定: “ 国家通过各种 途径妥善 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并保障他们 重新就业前的基本 生活需要” 。19 94年 国务 院在 《 关于在若 干城 市试行 国有企 业破 产有关 问题的 通知》 中也特别强调 “ 实施企 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 好 破 产企 业职 工” ,并 且 规 定 :“ 业破 产 时 ,企 企
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产法》仅仅 以全 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
对象[ 见该法第二条] ,而 《 民事诉讼法》 中第 1 9 章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又没有规定 究竟适 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说认为 《 民事诉讼法》 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 民 所有制企业。 而且在破产 原 因上两部法律规定亦有不同之处。 这种做法, 不
别是市场经济体制 的确立和深化之后, 国社会和 我 经济发生 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现行 《 破产法》的 局限性及其缺陷 日益显现出来, 所有这些都迫切要 求我 国破产法律制度进 一步完善。 本文仅拟从我国
容 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 以下几个特点: ( 对全 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 一)
干预迹 象 明显
的必 要性
我 国现行破 产规范主要是 18 年 1 月 2日颁 96 2 布 ,18 年 1 月 1日正式试行的 《 98 1 破产法》 ,共
6章 4 条; 9 年 4月 9日 3 1 1 9 通过的 《 民事诉讼法》 中第 1 章 “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另外还包 括 9 企 , 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 出, 国破产法的 我 立法体系零乱 , 没有一部统一的、 完整的破产法典。 破产 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中的重要制度,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摘要】中国的跨界破产法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本文探讨了其现状、问题及发展。

首先介绍了背景和研究意义,引导读者进入话题。

然后分析了中国跨界破产法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接着探讨了跨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并借鉴了国际经验。

最后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结论部分强调了中国跨界破产法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发展。

本文旨在为破产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促进跨界企业破产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跨界破产法、中国、现状、问题、发展、国际经验、立法建议、重要性、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的跨界破产法是指涉及跨越国家边界的破产案件中,法律对破产程序及破产债务人的处理规则和程序。

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跨境贸易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跨界破产案件也日益增多,因此对跨界破产法的研究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当前,中国的跨界破产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由于国际破产法的不完善和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跨界破产案件的处理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导致破产程序的执行困难。

中国在跨界破产法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相对较少,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需要深入分析中国跨界破产法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跨界破产案件日益增多的趋势。

1.2 研究意义研究跨界破产法在中国的意义在于促进跨国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法律体系的国际化水平,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安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界经营的企业日益增多,而跨国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日益凸显。

研究跨界破产法的意义在于为这类企业提供更为有效的破产保护措施,降低破产风险,促进企业重整与发展。

研究中国跨界破产法的现状与问题还可以帮助加强我国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跨界破产法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研究中国跨界破产法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国内企业的法律保障和风险管控方面,更体现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进步与完善方面,对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缺失与立法偏好——中国个人破产立法难题解读

信用缺失与立法偏好——中国个人破产立法难题解读
21 0 1年 2月
社会科学家
S CI O AL S CⅢ NTI T S
Fe . 0 1 b, 1 2
( 2 , 第 期 总第 16 ) 6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o ,e ea N . 6 N .G n rl o1 ) 2 6
信用缺失与立法偏好

中国个人破产 立法难题解读
刘 静
( 北京外 国语大学 法学院 ,北 京 10 8 ) 0 0 9

要: 个人信用缺失和 国家关于个人 债务和信用问题 的立法偏好是我 国个人破产立法需要 解决的两大难题。 个
人破产制度 的立法和个人征信体 系的完善应 当同时并进。信 用消费将成 为我 国新 的经济增长点, 无力清偿 案件将 个人 大量增加, 个人破 产制度的确立无可避免 。 尽管信用缺失可能直接危 害个人破 产制度的有序运行 , 国仍应在个人破 产 我 制度的构建过程 中, 有计划、 有针 对地促进个人征信体 系以及社会信 用机制的完善 。同时。 国家在解 缩造成的消费低迷 、 经济减速。 但 大缺 陷
收稿 日期 :0 10 一 8 2 1- l 1
基金项 目: 教育部 2 1 程三期 工程北京外 国语大学资助项 目子课题 ( 题号 :5 39 1工 课 10 0 )
作者简介 : 刘静(9 4 )女 , 17 一 , 四川双流人 , 法学博士 , 北京外 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 向: 比较破产法学 、 比较民事诉讼法学。
事执行的过 于依赖等偏好, 都将对社会信 用体 系的确立带来不 良的 负面影响, 并进一步延滞个人破产立法的进程 。 关键词 : 个人破产 ; 信用 ; 用消费; 信 立法偏好
中图分类号 : F 1 . D 41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2 3 4 ( 0 10 - 10 0 10 — 2 0 2 1 )2 0 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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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据调查,在破产案件中,半数破产企业的清偿率为0,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 %左右,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

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极少。

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 清算难度比较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账、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 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

(一)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 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

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 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和保证。

(二)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 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些企业将企业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 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怪事;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 ,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

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其中更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情形屡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难以行使据调查,大多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起,企业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的不到10%,其他全是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领导秘密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

由于对债务人经营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破产法对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时间界限也未规定, 即对企业负债多少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久后应强制其破产没有作出规定, 这就使已达破产边缘的企业在债权人因客观情况不能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企业又没有申请破产义务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状况持续恶化,使债权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扩大了。

(二)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许多地方有意制造抵押权人之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银行等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强行宣布抵押财产并入破产财产,使抵押权人只同一般债权人那样享有同等的受偿权,因此造成额外损失。

二、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一)政企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企业破产时, 将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安置费及所欠国家税款列入第一、第二顺序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被悬空,实际上是将应由企业自身和政府部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全部转移到债权人身上, 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不但没有被追究责任, 有的反而被提拔重用或异地做官。

这样做,最终不是破债务人的产, 而是破债权人的产、破银行的产、破老百姓的产,损害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我国有较长期的政企不分的历史, 至今旧体制形成的诸多利益关系尚未理顺。

一是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没有分清。

造成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原因,往往是国家对老企业注资不足,索取过多;而直接因素又多为政府代企业进行的投资决策失误或者选择经营者不当。

因此,许多濒临破产的企业的干部和职工都有“破产之过不在我们,怎么让我们受罪”的看法。

正是这种认识,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支持逃债的群众基础。

二是长期政企不分,使银行成为企业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同时又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

这也是宁可损害别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也要“保一方平安”这一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根源。

政企不分使现行破产法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企业破产变相地成为地道的政府行为,法院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因为企业破产涉及到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破产企业的名单似乎只能由政府来决定。

企业破产从立案到清算终结,从实体处理到程序进行,基本上取决于政府:政府批准了,债务人去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则根据政府的计划宣告破产,法院没有完整的、主动的审判权。

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只要政府拿出破产企业的账目,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盖章后法院就必须认可。

由于银行实行垂直业务管理体制,银行受不受损失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不大,故此“让银行吃点儿亏没什么关系” 的错误认识比较普遍,想方设法少还债也便成了自然。

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收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但职工都在地方,故在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国家不会直接拿钱安置职工, 法院在这方面也无能为力, 而地方却要负责职工的安置、分流、培训, 所以怎样减少这方面的压力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事前政府定好了调子,划好了圈子,整个破产过程完全由地方政府一手“导演”, 《破产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则流于形式。

政府的态度对破产的开展影响甚大。

以前, 人们一直认为破产是一件见不得人的坏事, 是往政府脸上“抹黑”, 再加上社会上就业压力很大, 破产是政府给自己出难题, 因此企业亏损得一塌糊涂还是不让它破产。

随着对《破产法》认识的逐渐深化, 破产作为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已为大家所理解、接受; 而如今有的地方政府怠于对困难企业区别对待、重组改革, 简单地将破产当作解决债务问题的主要手段,一哄而上搞破产。

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又疏于对之管理, 自然会出现较多问题。

更为错误的是, 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看中了破产制度保护债务人利益、免除其不能清偿债务的一面,钻法律的空子, 为甩掉债务包袱, 轻装上阵而搞“破产”。

有的地方甚至将它作为一条搞活企业、搞活地方经济的经验来推广。

(二) 《破产法》不够健全、破产制度亟待完善1.在破产申请方面, 没有规定企业申请破产的具体标准, 只要是经营不善、不能偿债, 债务人就可以申请破产, 经营失败的后果则由债权人来承担。

而且实践中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经营管理不善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 严重亏损是否出于经营原因很不好认定, 有时候政府干预经营、决策失误, 客观上的表现就是企业经营困难。

就破产申请的主体而言,《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如果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企业破产,企业亏损加剧, 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却是无人负责。

尽管《破产法》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但缺乏保障债权人实现这种权利的机制,债权人也就无法真正实现这一权利。

因为债权人很难真实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态,企业除注册资金公开外,其生产经营状况、盈亏状况处于保密状态, 是否严重亏损,债务人一般不会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经营状况, 使得债权人特别是异地债权人无法掌握债务企业情况, 从而无法及时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往往是债务人财产所剩无几, 或已被转移殆尽时, 才进入破产程序, 这就使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2.在破产清算方面, 《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后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那么宣告破产前的企业财产审查、清算工作由谁来做? 有关《破产法》规规定破产清算人员的组成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等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中指定组成。

没有债权人代表参与清算,使债权人对清算情况缺乏全面客观的了解,对破产财产究竟有多少心中无数,在破产财产处理中难免受制于人。

3.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破产制度的规范运作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 而目前一些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尚不健全,使其在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种种问题。

一是尚未形成规范、公开的产权交易、财产拍卖市场, 破产财产的变卖、转让困难, 秩序混乱, 价格难以体现价值,使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企业有效财产的处理中损失加重。

二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4.在具体制度方面, 试点与非试点城市企业破产的政策之间,政策、规章及与法律的规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

如破产主体适用法律问题,《破产法》规定主体为国有企业,而有关政策把适用主体又分为国有工业企业和内外贸易企业。

《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则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全部企业法人, 范围、称谓不统一, 具体操作上常令人感到无所适从。

5.在破产财产分配方面,《破产法》规定了分配顺序, 但有关标准不明确, 给一些人侵害债权人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地方破产费用提取标准混乱, 费用提取过多, 使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有的企业破产清算组、评估机构等在破产清理中高收费、乱花费, 企业微薄的变现收入消失在清理过程中,致使本已不高的清偿率更为降低; 在有的破产案件中, 将企业离退休职工将来可能支付的全部退休金和福利列入第一顺序优先清偿,而且数额、比例之大十分不合理,使可供分配的财产所剩无几,债权人损失严重。

6.法律关于破产违法责任的规定弊端较多。

除构成犯罪外, 《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只给予行政处分的制裁。

同时,因为没有相应的经济责任,使债权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此外, 该法虽规定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制裁, 但对于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这也是目前债务人逃避债务、侵犯债权人权益现象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现象比较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有许多是有关部门、企业肆意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致。

如《破产法》第37 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而一些地方法院不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就直接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故意违反这一规定。

法院、破产清算组、评估机构等部门的公正执法是破产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而目前对其缺乏有效监督, 致使破产案的处理存在较严重的随意性和不公正现象。

由于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受理,一审即为终审判决,一律不得上诉,这也导致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严重。

一些地方法院为袒护本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银行和外地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要求赔偿权设置重重障碍,不承认债权人的抵押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在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时,对一些地产和财产不作价, 不纳入全部财产范围。

有的地方政府在企业破产时把原财政对企业的拨款改为借款, 并且还加收利息,优先偿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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